辛沂
随着近代工商经济的发展,无锡涌现出了相应的工商组织——商会和同业公会。中国近代工商组织是在传统社会组织功能显著衰落的大背景下生成的。清朝末年,社会内部矛盾的激烈冲突和西方文明的巨大冲击使传统社会的基础逐步走向瓦解,同时,新的社会因素相继出现,社会产生一系列结构性变迁。对传统社会组织进行改造,孕育能够在全社会层面发挥社会整合作用的近代社团组织,成为历史的必然。在各级政府对社会变革反应迟钝、功能脆弱的情况下,商会等民间新式社团的出现,较多地担负起了转型时期社会整合和治理的职能。
在地方自治中担纲
1904年初,清廷谕批颁行商部拟定上奏的《商会简明章程》。1905年初,锡金商会设立,同年6月,锡金商会呈准商部正式成立。无锡是较早建立商会组织的县份之一。[1]无锡商会的成立,标志着新兴工商势力崛起,并开始掌握局势,居于地方治理的主导地位。
事实上,包括工商实业家和新派知识分子在内的新派势力,在这之前的一次冲突较量中就已站到了社会治理的前沿。这就是1904年的“毁学风潮”。事情起因于1898年,受维新变法思想影响的新派知识分子在锡城创办了第一所近代学制的新式学校——竢实学堂,此后新学逐年发展,常常感到经费短缺。1904年,竢实学堂的倡办者杨模提出,无锡商市以米业为大宗,城区有大小米行120余家,全年营业数额相当巨大,以往米粮买卖按每石抽收五厘附捐,作为城区各庙宇逢年过节迎神庙会活动的捐款,这中间存在一定弊端和浪费。如果将各米行抽取的米厘捐款划出一部分拨付学堂使用,可以在不另增加商民负担的情况下,解决办学经费问题。意见遭到一些经手捐款而有营私舞弊行为的米行商人的反对。当时代表城乡豪绅旧势力利益,在地方上掌控公共事务的“恒善堂”,因为平时以米粮业作为主要经济后盾,又出于压制新兴工商势力的考虑,在幕后支持那些粮商闹事。事态激化以至于米业商人为首的旧势力聚众纵火烧毁杨模私宅,又拆毁竢实、三等、东林三所新学堂[2]。事情闹到上层官府,江苏巡抚委派专员到锡查办,恒善堂士绅怕受牵连,往后退缩,不再出面,粮商为求解脱,只得请出代表工商界的实力人物薛南溟出面调停。经薛南溟出面调停各方,最终使矛盾得到调解,并对善后事宜加以安排。粮商愿意出资赔偿重建所毁坏的学堂和杨模家宅,并照缴学捐,仅对出头的几个闹事者象征性地作出处罚,从而很快了结了这桩案子。事后恒善堂堂董表示愿意让贤,退出地方事权的掌控[3]。从此,商会和其背后的新兴工商资本势力,开始在地方公共事务中扮演起了首席角色。
此后清政府陆续推行一系列改革,并于1906年宣布“预备仿行宪政”,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确定学习日本实行君主立宪。1909年1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地方的学务、卫生、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慈善救济以及农工商事务等,由地方绅士办理,其原则是“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并且要“受地方官监督办理”[4]。在这一过程中,无锡成立以商会为主导的地方自治组织“绅商学会”(地方公众的总团体,后改名为自治公所),完全取代恒善堂,掌控了地方社会事务管理权。
自治公所拥有管理地方公款公产、兴办地方公共事业等协调管理权限,除赈灾、抚恤、施药、助葬外,还主办一系列社会公共领域的新事:建筑火车站及火车站至城中的道路;修造近郊第一条公路通惠路;开凿城市第一口自流井,设置砂滤水箱,供应饮用;在城中主要街道安装以电照明的路灯,取代原来的燃油路灯;在原有民间消防机构“龙宫”的基础上,建立救火联合会,完善城中各路段消防设施;以及创立公共图书馆,扩建城中公园,开设菜场等[5]。这些新兴事业,主要由商会组织集资、捐资,作为建设投资和日常维持的经费。
“清末至1940年代中国县制改革和演变的主轴,是‘官治与‘自治两种基本模式的相互排斥与结合。”[6]县政府因自身机构、人员等行政資源的有限,在地方管理中如果不借助绅商的力量,将一事无成。这样,诸多地方公益事业的举办,往往是官民双方合力推动,在地方政府认可和授权的前提下,由商会具体操办,并接受官府的督察。如果官方比较开明,绅商就能够在官府力所不能及的范围里较好地发挥作用;而如果绅商比较精明,就能依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在政府授权的范围里,行使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包括商事纠纷仲裁(司法审理)、工商管理、民政管理、市政管理、社会治安,以及管理地方公款公产、兴办地方公共事业等等。[7]在无锡,工商企业家参与地方公共事务,主要依靠商会、县政会议(前身是县议事会)、款产处(地方公款公产管理处,一度称为管理委员会)、清风茶墅(表面为联谊场所,实质是地方绅士操纵公共事务的议事和策划中心)四大工具。其中县商会作为地方法团在各民众团体中居于领衔地位,在重大事件调处和重大活动的开展中,通常起着领头作用。这不仅使工商业主联结成为一个有着共同利益的社会集团,而且使他们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把自己的能量和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地方实权的把握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辛亥革命中,无锡商会和商团毅然打出光复的白旗,站到推翻专制王朝的革命一边,发挥了支持民主革命的作用。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锡金商会首先敏感地作出反应,由商界青年职员组成的商团组织“光复队”密谋响应。11月5日晚,苏州光复的消息传到无锡,在锡的同盟会会员立即联络商团等,连夜开会进行部署。次日一早,商团“光复队”等三支武装队伍集中到城中公园草坪,举行誓师会,随后分头出动执行光复任务。由商会钱业支队全部和绸布支队、各业联队部分组成的光复队,迅速进占锡、金两县县署,逐走两县知县,收缴印信。接着又收复厘捐总局,封存局中存银。商会对革命中成立的军政分府表示拥护,并在捐税、粮饷上对革命政府以及随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给予支持。同时协助军政分府加强对商市的管理,对商事纠纷和其他一些涉及经济利益的社会矛盾进行协调,对地方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出力赞助。这固然出于“保全治安,维持秩序之宗旨”,但也表现出“协助起义”“光复本邑”“而与我商界人士相见于共和之域”的革命热忱[8]。
辛亥革命后,无锡民族工商业获得较大发展,商会相应成长壮大,组织走向健全,职能逐步完善,在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与各地商会相呼应,开展一系列面向企业、振兴商务的活动,基本实现了工商界的区域性整合,成为地方公私社团中首屈一指的领衔社团;又以利益和秩序为基础,与地方政府建立合作关系,在社会转型中促进社会整合。
这一时期,以商会为核心,众多民间社团组织相互联结渗透,形成一种对社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尽管1914年袁世凯政府下令停止地方自治活动,解散各地议事会,市自治公所改名为市董事事务公所(仍称市公所),但商会的势力仍继续得到发展。由商会等社会团体共同营建的公共事务领域,不仅为地方工商界、知识界人士提供参与社会活动的舞台,而且为各个行业的经营者、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如有两个染坊发生争执,互控至县署,县知事杨梦龄并不受理,而是“照会商会妥为处理”[9]。又如城内堤塘年久失修,孙鹤卿、薛南溟等集资万元修筑,县署仅仅是“饬该处地保到工地照料,以免横生阻力”[10]。另如1914年北京政府提出“消灭中医”的法案,无锡商会及同业组织都据理力争,与全国同业一起提出抗议,最终制止了这一举措的出台。这些实例都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商会参与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程度之广之深。
在军阀混战的大背景下,消弭战乱祸患,保护地方安宁,成为商会等社团维护公共秩序和利益最重要的任务。期间最为突出的就是江浙战争中的护城。1923年8月至1925年1月,先是直、皖两系军阀在昆山一带交战,接着又是奉、直两系军阀在镇江开火,苏南一带处于军事戒严之下,交通断绝,银行停兑,工厂停工。军阀们一面封船拉夫,一面强令地方输送给养,派饷索款,加上败兵沿路抢掠,闹得民不聊生。其中向称富庶的无锡是受害最深的地方,溃兵一度围困县城。地方由县商会等十公团组成维持会,组织商团、地方警察、消防队布防护城,双方对峙8天,终于阻止军阀部队入城,保护了居民的生命财产。事后,以商会为主处理兵灾善后事宜,包括清偿借款垫款,办理赈济抚恤,组织复业,安定市面,持续工作了几个月[11]。
1920年代一位日本学者描述了商会的强势:“我走到中国的乡下,便感觉到地方政府的实权是操于商会的手中。县知事只是坐在县城里,他们除了怎样由人民那里取一点租税来,怎样饱自己的私囊之外,恐怕什么事情都不想做了。县内的政治的大部分都是在商会中。对于土匪盗贼的警备,奖励产业,有时还握着包办及征收租税,商事裁判以及其他的实权。自军队至土匪,把一切的交涉,都以商会为对手,以他们作为实权的把握者。商会之所以有势力,其一,是官宪无权威和无能,其二,商会网罗商界的有力者,而且他们又是地方上唯一的知识阶级。”[12]
稳定和发展是工商业主的基本利益所在。商会需要借助国家权力,维护一定的财产关系和市场运行秩序。政府也需要依靠商会,发挥其自我组织、自我协调的作用,保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正是在这一点上,商会协助政府对工商经济事务进行管理。他们倡议自治,与政府和其它社会力量(社团)相互辅助,主要是谋求一种协调、合作的关系。这就形成一种非官方的公共权力,它与国家行政权力相并行,在社会领域拥有不完全的工商经济协调、商事民事裁判、市政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管理等权限,构成民间性的自治社会。
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合作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家以“军政”的名义,加强了对社会团体的控制。特别是在国民党势力较强的江浙沪地区,政府的统治权力加大,包括商会在内的民间组织的活动空间受到压缩。1929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对商会职能作了如下规定:筹议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关于工商业之征询及通报事项;关于国际贸易之介绍及指导事项;关于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事项;关于工商业之证明及鉴定事项;关于工商业统计之调查编纂事项;得设办商品陈列所、商业学校或其他关于工商业之公共事业,但需该管官署核准;遇有市面恐慌等事,有维持及请求地方政府维持之责任[13]。
1929年实施的《工商同业公会法》,依照惯例和上述法条,赋予商会举办会员企业开歇业登记管理、同业议价、包摊税捐、调查统计、代表同业利益与政府交涉、代表资方与劳方谈判等种种职能。由此,这一时期商会对地方治理作用的发挥,相对集中于工商经济领域,注重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利益关系。在行业内部、行业与行业之间和政府与行业之间,工商企业、经营单位相互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常常不可避免,为了维持良好的商业经营的环境秩序,商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缓解矛盾,协调矛盾双方的相互关系。检索商会常会(执委和监委会议)和同业公会会议的主要议程,可以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协调业内不正当竞争,涉及经营范围、垄断经营、价格、货币比值、税收等各个方面。这种经济关系的协调,构成地方和区域社会整合的基本一环。在商会与同业公会的内部机构中,协调仲裁机构一直是其最主要的业务部门。
调处堆栈业与米豆业的利益冲突,能够看出商会在调解冲突方面的作为与作用。1928年底,堆栈业以成本增加为由,要求提高租金。考虑到历史因素,采取了老货老办法、新货新办法的方案,原存于堆栈的货品直到出库日都维持原租金,新存货品则按新标准收取租金。对于堆栈业的统一加租,米豆业公所、杂粮公会等团体认为,这将导致其成本大幅增加,因而不能接受堆栈业的“乱涨价”。于是登报通告,认为堆栈业加租无合法依据,否认储业加租委员会的正当性,并组织人员阻止堆栈的营业,双方之间的冲突很快激化。商会受县政府第353号公函的委托,协调解决两个行业之间的矛盾。商会最高决策者(時称常务委员,简称常务)钱孙卿亲自出面,于12月17日晚,“邀集储业全体,在(储业主席)蔡(缄三)宅协议,并由钱常务预请米储两业均有关系之唐君保谦,出任调停,经长时间讨论,始经储业全体承认”,依米豆业的要求调低租金的增加部分。调解伊始,堆栈业态度非常强硬,他们以米豆业阻止营业,侵犯经商自由,不接受调解与降低租金,表示“敝业实属不能屈服”。但结果峰回路转,让步妥协,这中间起最大作用的就是商会与商会的执事人员,由于“钱常务委员能秉公不偏,敝业尊重贵会劝解,已开会公决,自动提出最低限度之减让,以维大局”[14]。持续8天的两业冲突最终圆满解决,县商会与钱孙卿的影响力再次得到展示。
商会作用的发挥,也得到政府的支持。就在同一年秋天,作为全国“四大米市”之首的无锡一度出现粮荒,米价暴涨,民众不满。为解决问题,县政府与相关社团以及掌控这些社团的工商界人士进行合作,利用他们的力量进行决策,并由社团来具体落实。要解决粮荒,必须先找出病根。在这个问题上,米业公会肯定比政府介入要多,信息要灵,为此政府在决策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会上,米业代表从供求两个方面分析此次无锡粮荒的原因:无锡的大米一大半来自安徽,而当年山东、河南等处遭灾发生饥荒,安徽大米调往他处;无锡的大米还有一部分来自苏北,而苏北当年年成也不好;供应剧减的同时则是需求的增加,浙江省米粮以前主要在其它地方采购,这一年到锡采办者增多,这进一步加剧了无锡的米荒。依据米业的分析,会议作出五条决定:(1)外埠如崇明、浙江等处来锡办米,须有采办地官厅发给护照,由本邑商协会转呈县政府核准,方可采办;(2)上海来锡办米者,应防其间接出洋,须由官厅或总商会发给护照,经本县政府核准,方可采办出运;(3)苏省海口,应由商协会备文,经县政府呈请省政府,派员在吴淞口、灌云等处,严密检查;(4)储栈业公会调查存米数目;(5)由商协会会同米业,宣布米市涨落真相,并商定救济章程办法,再行办理[15]。政府解决粮荒的五项具体措施,四条涉及商会,一条涉及储栈业公会。在解决粮荒问题上,政府对商会等民间组织给予充分的重视,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商会的一些管理职能也得到政府的授权,一些管理措施的落实则有行政和司法机构的配合。在这方面,政府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基本一致,双方形成较好的合作基础。
商会作用的发挥,还在于与社会各方的协调合作。1933年,全球经济危机持续,导致国内社会动荡,群体性事件多发。当社会冲突发生时,政府总是充分调动民间组织尤其是商会与同业公会的力量,去消除矛盾。8月6日,无锡几千名人力车夫因车租问题与车行发生纠纷导致罢工,县政府一方面派出警察去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恶化,另一面召集车业同业公会代表谈话,劝令先行复工。在查明车租实在情形后,于10日召集市款产管理委员会、县款产管理处、车业同业公会、盐城同乡会各代表在县政府开会,共商解决办法。共同议决降低车租,并由政府认真检查车辆,纠纷始告平息。11月,绸布业一些商家大搞虚假降价与亏本销售,以不正当手段竞争,引起纠纷。为维持正常市场秩序,县政府召集商会及绸布业公会代表谈话,共同决定自12月1日起各商家一律遵照业规平尺实售,不得再有违背。然而仍有商家不守规矩,阳奉阴违,得同行举报后,县商会配合县政府秉公处理,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当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商会一些活动的开展也越出工商经济领域,而进入到社会治理的层面,表现为对地方社会事业进步的推动。1934年无锡县监狱的重建即为典型一例。无锡县旧监狱原位于城内太平巷,15间牢房关了400多名犯人,拥挤不堪。原有监舍以木为栅,因多年失修,破陋圮坏,加之“湫隘地下,杂居气恶,系者多死,不死于法而死于病,非病死之,室使之也”[16]。监狱的重建需耗银5万元,经过争取,司法部同意拨款半数,要求地方自筹另一半。在监狱的重建中,政府充分借助绅商的力量。一是成立新监建筑委员会,推本邑建设局局长张福霖和地方知名人士陈湛如、程敬堂筹划改建事宜,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杜绝浪费和以次充好。二是成立募捐委员会,由县款产处主任钱孙卿、商会主席杨翰西、常委蔡缄三主持其事。这三位绅商头面人物发挥他们的影响力,地方各界人士暨旅京、旅沪绅商,都慷慨解囊,募捐所得银23000余元。之后,通过转移犯人,腾空房屋,登报招标,竞价承包,在政府和商会的合作下,仅用4个月的时间,一所钢筋混凝土筑成的新监狱就全部竣工[17]。
特别值得一说的是,在国民党统治后期,商会临机观变,认清大势,毅然与反动统治者决裂,把保护工商界利益、维护地方安定与反对独裁、争取民主融合为一。1946年10月,当局为筹备发动内战,明令实施兵役法,全面动员征兵,一时间人心惶恐,社会秩序紊乱。对此,无锡县商会于1947年初发表通电,呼吁缓行征兵,对内战方针和搜刮政策提出批评。1948年初,针对当局在无锡试点开征行商税,商会又发表通電,反对苛征暴敛,要求让人民休养生息。在与政府役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当面交涉中,商会代表不畏强暴,据理力争,多少维护了商民的利益。工商界人士还组织撰写文章,利用舆论工具,公开抨击官方的决策措施,使当局加税加捐的图谋不得不有所收敛。1948年底,在商会的倡议下,无锡20个社团联合组成无锡人民公私社团联合会,向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发出拥护和平通电,提出立即废除特刑庭、释放政治犯、开放人民舆论、撤销戡乱建国队、停止征兵、停筑军事工程等六项主张,表达了国统区人民的民心民意。联合会还组织工商自卫团,配备枪支弹药,作为维持地方秩序的自卫力量,经费由商会向工商企业筹措。从1948年底到无锡解放的4个月时间里,公私社团联合会和工商自卫团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地方治安,发挥了重要作用。无锡多数工厂机器设备保持完好,生产基本不停,商市大体安宁,生活必需品有货供应,是近代以来历次战乱所不可比拟的。
近代商会是工商业主的联合组织,在商言商,它不是一个政治组织,而只是工商业者的一个自为自律的社会团体。政府赋予它的主要任务是“联络工商,调查商情;兴商学,开商智;接受商事诉讼,保护工商利益”。但是在清末和民国时期,政局混乱,地方治理相对羸弱缺失,地方商会享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相应地担当起部分行政和社会管理功能,从而在地方治理的实施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无锡市工商联:《无锡县商会简史》(1905—1949年),未刊稿本,第105页。
[2]李康复:《无锡开办最早的“洋学堂”——竢实学堂》,《无锡文史资料》第1辑,第101页。
[3]钱钟汉:《<无锡光复志>拾遗》,《无锡文史资料》第2辑,第21页。
[4]无锡市工商联文史组:《无锡县商会史略》,1990年未刊稿本,第2页。
[5]张德载:《无锡市政建设概要及其机构沿革》,《江苏文史资料》第92辑,第30页。
[6]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2页。
[7]蒋伟新、汤可可:《推挽结构:近代地方商会与政府的关系——以无锡为例》,吴景平、陈雁主编:《近代中国的经济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83页。
[8]蔡容等:《光复队纪事》,锡金军政分府档案,见苏国强主编:《辛亥革命在无锡》,古吴轩出版社,2011年,第259-260页。
[9]《染坊争执之八面观》,《无锡日报》1917年4月4日。
[10]《修筑堤塘之示文》,《无锡日报》1917年4月4日。
[11]汪春劼:《地方治理变迁——基于20世纪无锡的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97-100页。
[12][日]长野朗:《中国社会组织》,第144页,转引自张静如:《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38页。
[13]刘华光:《商会的性质、演进与制度安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05页。
[14]《储业加租问题解决矣》,《新无锡》1928年12月19日。
[15]《秦县长注重民食》,《新无锡》1928年11月29日。
[16]钱基博:《新建无锡县监狱记》,无锡市史志办公室、无锡市图书馆编:《民国时期无锡年鉴资料选编》,广陵书社,2009年,第403页。
[17]《无锡概览》,《民国时期无锡年鉴资料选编》,第4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