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案件的特点及遏制对策

2018-09-10 21:10陶遵臣于晶媛
派出所工作 2018年4期
关键词:记录仪辅警醉酒

陶遵臣 于晶媛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阻碍的情形日益增多。仅近期,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就发生妨害公务案件6起,涉案犯罪嫌疑人10名。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执法民警的人身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权威,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现就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探讨如下:

一、犯罪主体特点

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看,犯罪主体在年龄和文化程度上呈现“双低”特点。在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办理的6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年龄普遍偏低,40岁以下犯罪嫌疑人8名,占80%,另外两人为45岁以上人员;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也较低,全部为高中以下人员;从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看,70%以上为外省人员,只有一起案件中的3名犯罪嫌疑人为威海市文登区和临港区人;从犯罪嫌疑人性别看,男性犯罪嫌疑人6名,女性4名,这与以往涉伤害等暴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为男性的情況有很大不同。

二、侵害对象特点

从犯罪侵害对象看,多为派出所民警和辅警。上述案件的侵害对象全部为派出所处警的民警和辅警,6起案件中共有13名民警和辅警在执法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殴打致伤,其中4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如刘某某团伙妨害公务案件直接造成3名民警和辅警手指、耳朵等多处部位受伤,给执法民警、辅警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

三、发案时间和地点特点

上面提到的6起案件中,除1起发生在村庄外,其余5起均发生在公共场所,如饭店、迪厅、KTV等休闲娱乐场所,且在上述场所实施3人以上团伙犯罪的就有3起,可见公共休闲娱乐场所是此类案件的高发地点。发案时间上除1起发生在上午9时左右,是犯罪嫌疑人在网吧通宵上网接着到饭店喝酒滋事之后,其余5起均发生在夜晚犯罪嫌疑人外出吃饭或娱乐过程中。

四、案发诱因特点

妨害公务案件虽然大多呈现出“突然性”特点,但从上面提到的6起案件看,绝大多数的起因系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或损坏财物,或拒不付账,或与服务人员发生争执,导致相关人员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遭到了犯罪嫌疑人妨害公务行为的侵害。特别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6起案件的10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酒后犯罪,且达到醉酒状态的有2人。醉酒者由于饮酒过量导致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处于麻醉状态,不能正确表达,不能辨别是非,同时也不能控制或完全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且具有较强的攻击性,从而极易导致袭警或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作案手段特点

在作案手段上,除传统的辱骂、拳打脚踢之外,近期又增加了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等手段,这与犯罪嫌疑人企图销毁自己的犯罪证据有关。该类案件不仅侵犯了执法人员的人身权益,同时也侵犯了警务财产权益,严重影响了执法人员自身保障和规范执法。

六、有效遏制妨害公务案件的工作对策

一是统一司法机关的认识,形成打击合力。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自身对妨害公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打击力度相对弱化。应统一司法机关的认识,形成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密切配合,加大对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在处理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时,应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矛盾的对立,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二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守法意识。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联合有关单位适时将妨害公务犯罪案例向社会做公开展示,坚持以案释法,剖析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从而实现预防和警示作用,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三是进一步提高民警“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能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改善警民关系的重要手段。作为基层执法民警,在工作中要头脑冷静、思路清晰、法律条文引用准确、法律知识全面、语言文明、规范地与违法者进行沟通,让违法者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要树立公安部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的公安执法理念和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避免以管人者自居而激化矛盾。

四是严格固定证据。执法记录仪在新形势下公安各类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保护民警合法权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每名出警民警都要学会熟练操作应用,正确收集固定证据。一方面,民警出警时必须携带执法记录仪。另一方面,在前往处置涉嫌酒后滋事类的警情时,出警民警要至少携带2部执法记录仪,一旦遭遇犯罪嫌疑人抢夺、损坏执法记录仪等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时,另一部执法记录仪里的视频资料将是认定妨害公务犯罪事实及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五是正确处置醉酒人员。接到醉酒人员滋事类的警情时,要快速赶赴现场,快速判断实际情况,对行为不过激,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要及时劝离或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已处于醉酒状态,行为失控的,极有可能对其自身、他人的人身及公共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的相关规定,合理地使用约束带或警绳进行约束,约束过程中应注意监护。另外,民警要提高取证意识,因醉酒人员酒后往往记不清自己当时的所作所为,也就不可能轻易承认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处警民警要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手机等工具,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同时注意收集现场围观群众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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