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深化改革中的企业增值税筹划

2018-09-10 17:11曹平
中国商论 2018年35期
关键词:计税分包筹划

曹平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业主的需要日趋苛刻,垫资、压价的幅度越来越大,工期越来越短,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和国家税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地,企业如何通过科学合法的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降低税收负担、防范税务风险、实现财务收益最大化具有重大影响。本文以企业税务管理现状和纳税筹划基础理论为切入点,分析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思想及方法,最后对企业增值税筹划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企业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2(b)-031-02

1 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应当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保持一致。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应该实现三个预期目标:降低企业实际税负、防范纳税风险、实现整体财务收益。

纳税筹划的内涵和意义。(1)狭义的合法纳税筹划,是指既符合国家的税收立法要求又不违背国家税收立法精神的筹措计划。钻税法漏洞、打擦边球等避税的做法都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筹划,更有甚者是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2)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利。首先,纳税人通过依法纳税,达到既不多交也不少缴税款的效果;其次,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纳税人可以通过法律等正当途径向税务机关进行维权。(3)通过纳税筹划操作可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第一,要深刻准确领会税收政策及精神,确保正确使用;第二,掌握纳税技能,提升筹划方案的设计能力;第三,从战略角度出发,去审视企业的各项业务,统筹协调。

2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思想及方法

2.1 资质共享的税务筹划

(1)采取授权内部第三方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实际施工单位给中标单位开具销项发票,中标单位给业主开具销项发票。这样操作可以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性,但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缴纳。(2)改变核算模式,由集团公司集中核算,对子分公司实施内部考核。这种形式直接导致子分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产值和利润大幅缩水,不利于施工单位的长久发展。同时,增加了中标单位的管理难度、工作量和法律涉诉风险。(3)投标时采取联合体模式,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对联合体各方约定各自开票义务。

2.2 计税方式的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计税方式。其中,施工许可证/工程承包合同中注明开工时间为营改增前的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只从税率和征收率的高低看,一般认为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帮助企业至少维持营业税时期的税负水平,可能会对企业更有利。但某些情况下,一般计税方法才是企业的最优选择。

2.3 合同签订的纳税筹划

(1)供应商定价选择。第一,简易计税项目。直接按照各投标人投标含税总价进行比较,选择价格较低者。第二,一般计税项目。投标人的报价中分别注明不含税单价和增值税额,要根据投标人的纳税身份不同分别进行测算。

首先,投标人均为一般纳税人,质量、付款条件等因素无明显差别,均采用一票制,则直接按投标价税合计总金额高低进行比较。其次,投标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根据投标价税合计总金额高低进行比较。最后,投标人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时,在质量、付款条件等因素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应选择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

投标人评审报价=净价+净价×(所有投标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投标人进项抵扣税率)×附加税率之和。

综上所述,在质量、付款条件等因素无明显差别时,优先选择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供应商。

(2)合同条款的约定。一般业主会在合同中约定暂扣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一定比例的其他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交后才予以退还。在开票结算时,如果不能争取到暂时不开具该部分保证金发票时,尽量在签订对下合同中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来缓解现金流的紧张。

(3)设备租赁合同。根据财税2016年140号文的规定,出租施工设备同时配备操作人员给他人使用的,适用“建筑服务”税目。跨县市的项目部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税时,可以对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分包发票进行扣除后缴纳。因此,即使在综合采购成本相同的情况下,签订“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作业合同能达到少预缴税款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支付压力。但实际执行中,一些税务局不认可机械作业合同属于“建筑服务”分包合同,不允许分包扣除,项目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和税务局做有效沟通。

(4)劳务分包合同。除考虑综合采购成本外,项目签订劳务合同时还应从公司全局考虑,汇总的进项、预缴长期留抵,而且金额较大,优先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供应商,既可以降低资金成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支付压力。由于税法并没有对甲供材的比例和金额作具体要求,在合同签订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在合同中规定甲供柴油。

(5)组织机构设立的纳税筹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成立子分公司,一方面是扩大经营优势、做强做精企业的驱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实现经济效益的攀升。营改增避免了重复纳税的弊端,很多企业会选择成立专业化的子分公司。从集团全局角度看,稅负不会增加,也促进了资金在集团与子分公司的流动;从各个公司角度看,子分公司的税负升高,进而增加交税的压力。如果子分公司开票后不能及时回流资金,会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2.4 对上结算的纳税筹划

(1)计价、预付款开票。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时间和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业主计价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到工程款或者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若先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计价,但是开了发票,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当月需要交纳增值税。若当月没有足够的进项留抵和资金流入,项目就可能有欠税的风险。因此,选择开具销项发票的时间尤为重要。例如,某月25日业主计价,合同约定下月5日前拨款,项目下月1日给业主开具发票,在客观上延迟了一个月纳税,也为进项取得争取了时间。同理,业主在合同中未约定开工预付款和年度预付款的开票问题,应当尽量不予或延迟开具。

(2)预缴和分包扣除。企业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与分包扣除金额相关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应了企业的税负情况。

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的分包款)/ 1.03×0.03。

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的分包款)/ 1.1×0.02。

对于简易计税项目,不存在增值税月末结转回公司的应纳税额,项目的增值税负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负一致。对于一般计税项目,第一,当项目就地预缴的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时,项目实际缴纳增值税负>项目的增值税负。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项目不需要给公司支付额外的税款。此时公司可能会产生预缴税款留抵。第二,当项目就地预缴的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时,项目实际缴纳增值税负=项目的增值税负。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项目需要将应交增值税与预缴增值税的差额转回公司。此时,如果公司有进项/预缴留抵,就不需要将差额交给税务局,公司整体税负降低。总之,无论简易计税项目还是一般计税项目,通过提高分包扣除的比例来降低就地预缴的增值税额,都能达到降低公司整体税负的效果。

3 企业的纳税筹划建议

风险管理在前,创效筹划在后。一是强化风险识别能力。随着国地税合并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大数据共享、税务评估随时会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对企业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政策掌握认知基础上,有效识别风险,防范风险。二是注重筹划创效能力。在纳税筹划方案选择时,应正确处理好税负与成本的关系。成本管控是根本,不能本末倒置,防止片面强调税负而忽视成本管控。科学测评税负、探索税负作为引导指标纳入考核,引导成本、税负的共同管控。做好过程监控,及时反馈调整。公司的纳税筹划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会一成不变,更不可能一劳永逸。第一,2018年建筑业税率的调整、供应商身份的变化、建筑业市场的变化、国家税收政策的出台等,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决策,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只有作适时调整,才不会偏离公司运营的方向。第二,公司自身经营、纳税状况也会反向影响公司纳税筹划的方向。公司定期对筹划方案的结果作定量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结语

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减少部分税负,还可以提高公司的成本控制意识,增强公司实力,提升公司競争力。只有在合规合法前提下,正确把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才能真正享有国家税改给予企业的政策红利,带给企业更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盖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与筹划[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

[2] 蔡昌.纳税筹划实战指南[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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