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文化部在天津召开《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听取图书馆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对图书馆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图书馆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2001年8月,中国图书馆学会成立法律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学者围绕图书馆立法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2003年6月,文化部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审议。
2004年,中宣部印发《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将《图书馆法》列入前五年立法规划。
2006年9月,中宣部将“抓紧研究制定图书馆法”纳入《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2008年10月,《图书馆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为二类立法项目,即“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
2008年11月,文化部在北京召开《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会议,决定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和国家图书馆牵头协调和组织全国图书馆界力量,围绕《公共图书馆法》涉及的基本问题和重要制度,深入开展立法支撑研究。该研究于2009年1月启动,确立了公共图书馆的功能定位、設置与建设主体、管理体制、绩效评估、人财物保障、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读者权益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等11项研究专项,并于2009年7月完成,为法律的框架体系设计和条文起草提供思想理论及技术方法。
2010年3月,文化部完成《公共图书馆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011年2月,文化部根据各相关部门建议修改完成《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面向国家图书馆等实践单位征求意见。
2011年6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听取文化部关于《公共图书馆法》的工作汇报,并对文本的修改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建议。
2011年9月,文化部会同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先后赴广东、湖北等地调研,针对立法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和专题座谈。
2011年11月,文化部根据反馈意见及调研情况,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包括总则、设立与职能、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六章,共四十六条。文化部部务会原则通过送审稿并于12月21日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议。
2012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送审稿)》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商务部、国家民委等国家机关,新华社等出版传媒机构,国家图书馆及各级公共图书馆,以及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南开大学等科研教育机构的意见266条。
2013年年初,针对《公共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及其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文化部先后向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等部门作专门汇报。
2013年12月,《公共图书馆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为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
2013—2015年,文化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浙江、上海(2013年11月),山东、四川(2014年2月),贵州(2015年6月)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同时组织国家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三个课题组,分别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修改重点包括:增强政府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规划管理职能,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职能任务,突出对读者权益的保障,建立国家出版物呈缴制度,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推进总分馆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等。
2015年11月,文化部正式形成《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共四十二条。
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国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1月上旬,共征集到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级图书馆、图书馆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个人意见778条。
2016年2月,文化部针对《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各条款中涉及的重点概念、问题进行梳理,并委托国家图书馆研究院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公共图书馆法(送审稿)》。
201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务会对送审稿进行审议,就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出版物呈缴、教育科研机构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公共图书馆文献处置制度四个方面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建议。文化部提供关于图书馆行业组织基本情况、文献信息处置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相关材料、不依托实体机构或设施开展服务的网络数字图书馆等方面材料。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文化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草案包括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共四十四条。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开始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文化部部长雒树刚作法律草案说明。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单位意见。
2017年6月28日至7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来自101位网民的458条意见和2封群众来信。
2017年6月3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图书馆负责人的建议意见。
2017年9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2017年10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和公共图书馆主管部门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实施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认为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时代性和专业性,主要制度规范符合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审议,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就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宗旨,省级公共图书馆接受出版物呈缴权利,公共图书馆平等、开放、共享服务理念,公共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举措,读者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修改建议。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最终颁布法律文本包括总则、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共五十五条。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正式施行。
(国家图书馆立法决策服务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