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
紧追着央行为支持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而迈开的降准脚步,银保监会、财政部等国家五部委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货币政策、财税激励、监管考核与环境优化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立体性的服务条款与具体化的保障措施,有望在落地过程中收获短期精准发力、长期标本兼治的实质性效果。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超9000万户,贡献了全国80%以上的就业、70%以上的发明专利、60%以上的GDP和50%以上的税收。高层最近几年不断强调小微企业重要性,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诸多新政,其基本动意和战略抉择也就不言而喻。不过,相比小微企业这一群体概念而言,这次出台的《意见》将目光重点聚焦到了单户授信500万元与10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上,这类公司主体占到小微企业至少八成以上,金融服务需求面较大,同时也考虑到了提高服务目标的精准度问题。
商业银行无疑是小微企业的最主要融资渠道,因此除了进行定向降准对银行提供给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进行支持外,《意见》还特地提出增加1500亿元的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并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同时采用数量与价格两个工具增大商业银行的可用信贷资源,如果再加上银行发行的1000亿元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手中能够支配的信贷供给量便达到了2500亿元;此外,《意见》还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MLF)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此举实现了货币政策工具与小微企业需求的定向捆绑,无疑为小微企业又增加了一条获得授信的新路径。
為了保证稀缺的信贷资源真实配给到小微企业手中,《意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在此基础上,银保监会将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小微企业申贷款获得率等多重指标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为此,《意见》提出将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的权重,进一步倒逼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如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大中型企业授信往往会产生不良贷款一样,其针对小微企业的放贷更可能形成不良贷款率。为了打消商业银行面向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后顾之忧,《意见》明确鼓励试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合规批量转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另外,《意见》还规定,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以此构建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担机制。
按照央行行长易纲的公开说法,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平均为6%左右,网络借贷利率约为13%,温州民间借贷登记利率在15%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利率更是达到了15%~20%。在这里,不仅奇高的网贷以及小贷利率需要专项治理,商业银行过高的贷款成本更需要挤压。为此,《意见》明确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同时提出要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以及咨询费等。
其实,小微企业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并不只有银行授信,其需求可谓日益多元化,其中既有存贷汇等基本需求,也有资金融通、保险保障、投资理财等综合需求;既有分段式融资需求,也有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全流程服务需求;既有小额分散的单户需求,也有基于产业链和商圈的批量需求,因此,在突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为小微企业提供精准化服务的同时,《意见》也注重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一方面,《意见》提出要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同时强调要持续深化新三板分层、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异化的发行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累计新增小微企业债345亿元,远低于去年同期的572.9亿元,同比下降39.78%。据此,接下来在股市创新层面扩容、行业性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拓展等方面,宏观政策可能会迈出更大改革步伐。
应当说除了在扩大融资供给、丰富融资层次以及降低融资成本上为小微企业提供成色充沛的金融服务外,更应该如同《意见》所指那样通过科技驱动营造出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氛围,以此提高小微企业获取金融资源的的便利程度和体验丰度,包括应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精准营销、信用评估、风险定价等业务功能,开展精细化、精准化的小微金融创新;应用云计算技术,实现业务系统弹性扩展和金融服务集约式发展,更好适应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运用移动互联技术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场景紧密结合,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实时化和移动化等等。
当然,《意见》的发布只是一种风向标意义,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财政政策,不管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半径还可延长,空间尚可拓展。比如在货币政策方面,是否可以考虑放开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信贷额度控制?又是否可以将企业专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纳入小微企业信贷抵押品范畴?在财政政策上,是否可以考虑削减商业银行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营业税?在国家已经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融资担保基金的前提下,又该如何调动地方政府进行同样组织创新的积极性,形成区域性小微企业金融扶持与风险分担以及补偿机制?而在微观层面,能否适度降低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同时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品种上更大的创新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