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众矢之的,中国现金贷的出路

2018-09-10 08:59柳红霞
新金融世界 2018年6期
关键词:借款借贷现金

柳红霞

近年来,国内“现金贷”业务迅速崛起,成为互联网金融与消费金融融合发展的代表性产物。我国“现金贷”兴起于2015年左右,正值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期。据第三方媒体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市面上打出“现金贷”旗号的互联网平台上千家,活跃用户约为3000万人。由于“现金贷”满足了传统金融机构无法触及群体的融资和消费需求,增加了全国消费金融的渗透率,但是灰色地带的“现金贷”其畸高的利率、暴力催收、多头借贷、监管偏松等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本文通过分析国外现金贷的主要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借鉴国外对现金贷业务的监管经验,以此探讨如何规制我国“现金贷”业务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国外现金贷的主要模式

1983年,美国Cash America Pawn公司率先开始开展Payday Loan业务,即现金贷业务,FirstCash、Ezcorp等公司快速跟进,先后推出了现金垫款、预付借记卡、典当、汽车贷款、消费贷款等产品。到2016年末,美国Payday Loan累计放贷金额约460亿美元,市场上约存在1000多家Payday Loan服务商、1200萬活跃借款用户,超过总人口的3%。

2006年,英国Payday Loan业务开始发展,代表性机构wonga于2007年初上线。到2013年该业务达到高峰,市场上有400多家企业服务160万客户,超过总人口的2%,市场价值达到25亿英镑。

1983年,日本推出《贷金业规制法》,“贷金业(Money Lending Business)”成为这一不吸收存款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的非银金融服务业的产业名称。随着日本房地产泡沫破灭,该国个人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占GDP的比重由20世纪90年度初的52%上升到2005年初的57.8%,个人消费的蓬勃也带动了日本贷金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与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类似的日本专业消费者金融公司取得了信用记录不佳的客户市场,并不断做大做强,扮演了贷金业市场的中心角色。

国外“现金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一)多头借贷。在经济不景气时,消费者偿债能力受到影响,贷款人存在严重的多头借贷现象,拥有多家消费金融企业的额度。据日本金融厅统计,《贷金业法》颁布前的2005年,5笔以上债务借贷者达230万人,平均负债230万日元,其中资不抵债破产者18.4万人。

(二)利率超高。由于贷金公司以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为主,借贷者违约率远高于银行,导致放贷利率畸形偏高。以日本为例,1954年《出资法》和《利率限制法》颁布之前的年利率高达182.5%以上,尔后经5次调整,至1999年,注册的合法贷金业者放贷利率仍高达40%。过高利率加剧借贷者违约率上升,加上利滚利计息方式,借贷成本极为沉重,贷金业陷入高利率与高违约率恶性循环经营困局。

(三)暴力催收。一些消费金融公司是从地下金融的“阳光化”,本身具有一定的“关系”,在催账时不时与黑社会有牵连,使得这一行业成为日本人心目中名声不太好的“高利贷”行业。

(四)道德争议。从国外现金贷的主要特征可以看出,该信贷业务本质即为面向低收入人群的高利息小额借贷,这使得其在发挥巨大社会价值的同时也面临道德争议。如多数用户无法一次性归还借款,而选择延期,利滚利导致用户将承担巨额利息,原本困难的生活更加雪上加霜。据统计,在美国超过80%的Payday Loan用户将在一个月内续借。另外,倘若支票账户金额不足,PaydayLoan公司将反复尝试兑现支票,支票扣费不成功将导致银行反复收取罚金。

综上所述,滞后的监管、高利贷阳光化、次级借款人财务和法律意识薄弱等因素是现金贷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因素。

国外对现金贷业务的监管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于2014年4月率先颁布了《消费贷款管理细则》,对包含PaydayLoan在内的高成本短期贷款进行监管。2016年6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发布了关于PaydayLoan新规征求意见稿并在联邦层面适用。两国监管法案要点主要为:

1、监管目标。让借款机构只向合适的人群借款: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借款所承担的义务与风险。

2、监管范围。美国对Payday Loan产品和车贷等纳入监管。英国将P2P借款及APR(年化利率)高于100%的产品均纳入高成本短期借款范畴。

3、准入机制。美英Payday Loan机构需向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证。

4、贷款要素限制。具体包括:借款成本、借款额度限制、贷款展期限制、罚金管理等(详见表格),从而避免借款用户通过持续周转、多头借贷等方式承担远超过自身可负荷债务总额,陷入债务陷阱。

5、引导优化产品服务。如美国监管部门建议Payday Loan提供低风险的长期贷款产品,即允许出借人提供两种长期贷款选项:一种为年化利率上限为28%且申请费用不得超过20美金的贷款:另一种为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贷款,但违约率需要控制在5%以内。

6、建立监管报告机制。美英两国均要求出借人必须通过信贷报告系统汇报所有信贷数据,包括足额偿还测试或者本金偿还选项等信息。

(二)日本连续修正《贷金法》

从2000年起,日本政府开始对《贷金法》进行连续修正,对贷款行业进行适当性管制,就放贷机构的准入条件、行业自律机构以及行为监管做出明确约定,主要包括:

1、提高准入门槛。为保证贷金业者贷款业务的合理实施,最低净资产额由个人300万日元、法人500万日元,全部提高到2000万日元。

2、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方面,依《贷金法》规定,贷款业协会的目的在于保护资金需求者的利益,协助贷款行业正常运营。协会应该是法人或者全国性组织,有意设立协会的从业者必须取得内阁总理大臣的认可。

3、贷款业务的行为限制。利率:禁止贷款从业者与债务人约定超过《利息限制法》第四条规定上线的契约。额度: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年收入三分之一。催收:贷款从业者无正当理由,在不适当的时段、不得拨打电话或传真资料给债务人或至债务人居住处。不得要求债务人以外之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外之人拒绝告知债务人的居所和联系方式,或者拒绝其他对债权催收的协助后,不得仍要求其协助催收。

国外“现金贷”业务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行业立法和监管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借鉴P2P监管方式,由地方金融局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双条线。二是建立准入制度,如在工商登记环节明确“现金贷”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要求,确立行业从业者的合法地位。三是建立适当的行业规范,对贷款利率、多头借贷、滚动续贷等突出问题进行限制。四是建立简明有力的执法机制。当前,“现金贷”主要通过互联网发放,执法手段也應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基础,实现高效监管。

(二)着力规范催收行业

目前,我国缺乏债务催收的相关法规,债务催收的相关规范分散在各类机构的监管条例里。建议可以参考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从债务催收主体、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执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限制;同时,有英国FCA(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的《消费信贷手册》中对收债行为的规定,以及日本《贷金业法》中对追债方式、程序的限制,均可供参考。

(三)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基础建设

一要推动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进一步建设,并开放给更多商家利用。二要由监管机构或者诸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种行业协会大力推进现金贷平台等各类互金机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年初成立的百行征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推,将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纳入数据库,以供互联网金融个人借贷业务机构参考,将可能有助于提升行业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多头借贷”乱象。这种基础设施—方面需要国家推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引入市场力量,加速建设。

(四)开展相关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活动

在风险提示方面,现金贷的实际信息和高风险常常被贷款平台故意隐瞒,贷款者使借款人无法充分了解协议内容以及可能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首先应要求现金贷业务必须在借款协议中注明风险提示以及消费者求助热线。其次是宣传教育。我国的现金贷监管机构不仅可以参考上述具体方法进行宣传教育活动,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应积极发挥作用,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这样贷款者可以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理智消费,理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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