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成都,610000)
国内大型水电工程在前期准备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受设计方案调整、道路交通管制、隧道围岩类别变化、渗水涌水影响、地质塌方、地震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建设进展不顺,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工期比较,普遍存在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及工期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
通常情况,合同条款中涉及“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的合同条款,多在施工周期相对较长(一般3~5年)的主体施工标段有明确的约定,而在大多数辅助施工标段中,由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周期短(一般1~2年),发包人为规避物价波动风险,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要求的合同工期内,承包人应自行考虑物价波动的风险,不因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等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因此,当出现不可抗力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的合同工期超过了原合同约定的工期,且在合同工期外这段施工时间段内,国内整体物价上涨的幅度超过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阶段能承受的物价波动风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对合同工期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段内的施工项目进行合同价格调整,是一种普遍的诉求。其中针对合同工期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时间段内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后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随物价波动而进行价格调整的诉求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在进行具体的调整方法探讨之前,首先明确一下文中“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的概念、调差的合同依据、调差的要件,在此基础上再探讨具体的调整方法。
文中“人工”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人工费部分的“人工”及机械费部分的“机上人工”两部分;“辅材”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材料费部分除去钢材、水泥、柴油、炸药这四大主材之外的其他材料的统称;“机械折旧”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机械费部分具体机械对应“机械台班费报价表”中的机械费(Ⅰ类费用)。“人工”、“辅材”、“机械折旧”的核算依据是形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投标报价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批准的变更报价文件。
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本着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目标而进行的水电资源开发活动。根据笔者在四川省大渡河干流长河坝、黄金坪水电站项目建设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而进行的专项造价咨询意见,咨询专家组认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根据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施工成本增加给予适当费用补偿是合适的。
由于原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在要求的合同工期内,不因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因此,对于合同工期的延误,首先要界定清楚工期延误的具体原因,并依据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原则来划分合同双方的责任;其次发包人与承包人需针对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工期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人工、辅材及机械折旧费的价格调整问题进行合同谈判,约定具体的调整原则及办法,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以此为依据,才能进行合同工期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后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价格调整。
进行合同工期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后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调整核算,需要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2.3.1 工期分析报告
由于在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在要求的合同工期内,不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因此,要进行合同工期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后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价格调整,首先承包人需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对该合同标段的整个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进度的各事项进行详细分析,形成一份合同双方均认可的完整的工期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划分发包人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的工期延长责任,据此确认合同工期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时间段及相应时间段内承包人完成的施工项目。
2.3.2 工程量的划分
根据合同双方均认可的完整的工期分析报告上确认的合同工期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时间段及相应时间段内承包人完成的施工项目,划分出对应调差时间段完成的工程项目,并进行调差时间段内对应合同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的统计。
2.3.3 单耗的统计
根据形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以及经发包人最终批复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价分析表,对调差时间段内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进行人工、辅材、机械折旧单耗的统计。其中“人工单耗”需统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人工费部分的“人工单耗”及机械费部分的“机上人工单耗”;“辅材单耗”需统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材料费部分除去钢材、水泥、柴油、炸药这四大主材之外的其他材料费单耗;“机械折旧单耗”需统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机械费部分具体机械对应“机械台班费报价表”中的机械费(Ⅰ类费用)单耗。
2.3.4 调差指数的计算
对于调差指数的计算问题,可依据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发布的水电工程价格上涨指数进行计算。该价格指数每半年发布一次,相应的价格调整时段可据此同步进行。
对于合同工程量清单注明“总价承包”的项目,因其大部分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应不予调整合同价格。本文仅针对采用单价承包的合同清单项目及经发包人最终批复的工程变更项目进行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调整。
2.4.1 人工费调整计算方法
因人工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可按以下公式,与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发布的水电工程价格上涨指数对应分年度计算人工费价差,调价公式如下:
式中:ΔP——调整的人工费额度;
P0——调差时段内完成工程的人工费产值。通过分年度完成的可调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乘合同中单价分析人工费计算。人工费产值不包括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项目、不含总价项目、不包括价差调整、不含未形成工程产品的索赔及补偿费用(如窝工补偿、施工措施费补偿……等等);
Ft——人工费的调差年价格指;
Fm——人工费的基期价格指数,指投标报价基准时点的价格指数。价格指数采用可再生能源站发布的各地区水电工程价格指数中的“当地材料坝工程地区指数”定基指数进行调整;
k——合同计算税率。
2.4.2 辅材费调整计算方法
辅材费价差按下式计算:
式中:ΔQ——调整的辅材费额度;
P0——辅材费分年度完成的产值。产值根据材料耗用量及合同文件中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材料耗用量根据合同文件中单价分析表中确定的材料单位耗量和签证的分年度完成的可调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
Yt——材料调差年价格指数;
Ym——材料基期价格指数,指投标报价基准时点的价格指数。价格指数采用可再生能源站发布的各地区水电工程价格指数中的“当地材料坝工程地区指数”定基指数进行调整;
k——合同计算税率。
2.4.3 机械折旧费调整计算方法
调整方式同上。
在前述调整方法的基础上,笔者以四川大渡河长河坝水电站场内交通工程A标段为案例,进行具体的调整分析。
场内交通工程A标段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完工日期为2007年10月17日,合同总工期382日历天。该标段实际开工为2006年10月15日,完工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实际施工1051日历天,工期延误669日历天。
根据合同双方均认可的A标段工期分析报告及监理工程师《关于对A标段进度分析报告的批复》意见,由于隧道围岩地质条件变化、系统停电、地震、设计变更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661天,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8天。
3.2.1 调差时间段内的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统计
以A标段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2007年10月17日为始点,以A标段实际完工时间2009年8月31日为结束点,统计该时段内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按照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见表1。
表1合同工期外调差工程量统计
3.2.2 各分部分项工程对应的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单耗统计
根据形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以及经发包人最终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单价审核表,对调差时间段内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进行人工、辅材、机械折旧单耗的统计,统计结果见表2。
3.2.3 调差指数计算
根据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发布的水电工程价格上涨指数,计算调差指数,结果见表3。
3.2.4 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总额
根据前述每半年调差时间段内的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乘以对应单耗,汇总出每半年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总额,再乘以对应时间段内的价格调整指数,得出合同工期外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总额。详见表4、表5、表6。
核算出合同工期外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总额后,可根据合同双方均认可的A标段工期分析报告上关于工期延误天数的责任划分,对于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8天,可按该延误天数占总工期延误天数的比例适当核减调差总额,以体现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公平合理的合同原则。核减调差后的结果见表7。
表2人工、辅材及机械折旧单耗统计
表3调差指数计算成果
续表3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基期价格时间调整时间段川渝地区的建安工程中定基当地材料坝工程指数(%)以2005年下半年为基期(100%)计算出的统一系数以2006年下半年川渝地区的建安工程中定基当地材料坝工程作为基数进行补偿幅度(%)5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07年下半年)》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08〕2号2005年下半年2007年下半年110.03110.036.476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08年上半年)》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08]26号2005年下半年2008年上半年119.40119.4015.547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08年下半年)》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09]20号2005年下半年2008年下半年121.11121.1117.208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09年上半年)》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09]40号2005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116.08116.0812.339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09年下半年)》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10]7号2005年下半年2009年下半年117.53117.5313.7310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10年上半年)》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10]28号2005年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122.32122.3218.3711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10年下半年)》的通知2005年下半年2010年下半年123.17123.1719.1912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11年上半年)》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11]41号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上半年105.43129.8625.6613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11年下半年)》的通知2010年下半年2011年下半年105.05129.3925.2114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12年上半年)》的通知2010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105.76130.2626.0515关于发布《水电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价格指数(2012年下半年)》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13]12号2010年下半年2012年下半年103.44127.4123.29
表4人工费调差金额计算
备注: 1.实际开工日期2006年10月15日,合同工期382d,实际完工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 2.合同人工为:高级熟练工6.86元/工时,熟练工5.78元/工时,半熟练工5.01元/工时,普工4.55元/工时; 3.调整系数分为两种情况:(1)当基期普工价格≥投标人工工日单价时,调整系数为1;(2)当基期普工价格<投标人工工日单价时,调整系数=基期普工价格÷投标人工工日单价。
表5辅材费调差金额计算
备注: 1.实际开工日期2006年10月15日,合同工期382d,实际完工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为8d。
表6机械折旧费调差金额计算
备注: 1.实际开工日期2006年10月15日,合同工期382d,实际完工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为8d。
表7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调整汇总
本文针对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出现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后,合同工期外因国内整体物价上涨的幅度超过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阶段能承受的物价波动风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时间段内的价格调整诉求,从发包人角度出发,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了一种人工、辅材、机械折旧费随物价波动而进行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希望该方法能对解决目前行业内此类问题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