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 晔
(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
一般认为,“创客”起源于美国MIT比特与原子研究中心于2001年发起的Fab Lab(Fabrication Laboratory)创新项目。2012年美国作家克里斯·安德森在其著作《创客新工业革命》一书中首次提出的“创客”概念,其英文表达为“maker”,直译为“创造者”或者“制造者”,其含义是“指所有把具备相当的技术挑战的创意转变为现实的人。”[1]
在2014年天津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创”理念,将之作为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2015年,“创客”一词随着“双创”理念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为适应“双创”要求,高等教育必须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应用型人才,而“创客教育”的推广则是实现这一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法学专业培养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法律人才,也应当顺应这一要求,将创客理念引入人才培养环节。整体上看,法学教育领域对这一趋势关注较少。本文以铜陵学院“三次元法律服务人才创客实验室”为例分析将“创客教育”应用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可行性,并探索法学“创客教育”的实施路径与方法。
“创客”出现的背景是信息技术革命带动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无论是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农业社会还是以工厂、车间为生产单位的传统工业社会的分工尺度,都强调同一生产单位中的劳动者之间在统一指令下的分工与合作,从而提高整体的生产效率,因此劳动者成为被动行为的“螺丝钉”。信息技术革命带来了信息交换成本的下降,推动了技术创新迭代速度的提升,同时也为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到个人创造了条件:互联网技术和3D打印、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不仅可以很方便地统合分散的决策,而且使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获取创新所需的知识和信息,同时创新过程中的技术模拟和效果实验也变得相对低廉和高效。在此背景下,强调主动探索与创新精神的“创客”应运而生,并伴随着“创客精神”的推广而兴起了“创客运动”,而“创客教育”则是“创客运动”向教育领域延伸的结果。
“创客教育”秉承着培养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创客精神的人才宗旨,将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融合进专业发展和课程教学过程。“创客教育”最初是在工程类专业开展,逐步被其他专业接受和引进。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是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应当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实践性复合型法律人才,将创客教育引入法学专业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人才的必然要求。
法律的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法律调整的方法和手段也要随之而进行相应的调适。在产业和技术发生革命性变化的时候,社会结构往往也会产生剧烈的变化,这时就要求法律从业人员能够不断根据社会发展调整其工作方法和内容。一方面,新技术的出现本身就会带来对伦理和安全的冲击,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转基因与克隆技术的突破、人工智能(AI)的发展等,在为人类带来美好前景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道德、人身和财产风险,其中有些风险甚至还未为人们所认识到,当这些技术被应用到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时候,会对人际关系的形式和内容造成影响,改变经济运作和社会治理的形态。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对社会结构的变化的反应是被动的,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又给法律工作者以一定弹性解释或者变通适用的空间,在一定范围内法律工作者甚至可以创设新的规范来因应社会变化,即使在立法没有做出调整时,也需要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人员对之做出反应。
创客教育以“创新”为精神内核,鼓励学生来获得知识增长和技能提升。通过创造性地解决各种专业问题。学生在“创客”教育环境下,面对的是开放性的场域和情景,其用于解决问题的可能是未接触的专业知识和未系统掌握的应用方法,即使是已经学习的法律知识,也可能需要结合未知领域、方法甚至是其他专业知识的配合,方能解决面临的问题。因此,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相比,创客教育是一种学生主导的自主学习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习者探索未知领域和适应不同场景的能力不断得到提升,也培养了在离开学校之后中探索新知和学习新技能的能力。
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强调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从法律从业人员知识储备角度看,社会发展带来了更加精细的社会分工,专业教育领域更加细化和深入,但与之同时,精细的专业划分限制了学生的视野,专业课程的深化也使学习者无暇涉猎更广阔的知识领域。然而,法律实务工作所涉及的问题领域之宽广却往往要求从业者具备超越专业局限的视野。另一方面,从就业角度看,在高等教育越来越普及的现代社会,不仅跨专业就业已成为常态,而且由于职业竞争、经济结构转换以及个人兴趣和生活选择的变化等多种原因,人们会经常面临着职业的转换。在就业多元和多变的前景中,法学专业毕业生不仅要能适应不同法律职业的需求,还要力求能够向法律专业之外拓展自己的职业空间。
法学创客教育的出现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提供了新的平台与手段。法学创客教育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但又不限于法学知识的掌握与应用,在其教学过程中,设计各种情景或者直接将实际案例移植入创客空间,而学生在创客情景中需要灵活地汲取和运用信息、工程和金融等各相关专业知识来辅助解决所面对的法律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学习者不仅获得了多学科的知识储备,而且训练了不同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2]这句话在很大程度上道出了实践对于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而法科生的实践技能在学校教育阶段就应当得到培养。法科生的实践技能既包括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的理解,也包括对于法律职业所必须的写作、沟通、演讲和辩论技能的掌握。同时,法律职业的团队化工作方式也要求法科学生经受团队合作精神与技能的培训。
法学创客教育提供实了实践性的教学环境,灵活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吸收了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的优点。通过全景式的教学情景设计和信息技术工具的帮助,学生在参与创客教学过程中,不仅对法律事务有了切身的感受,而且通过解决案例或完成课题等各种形式,创造性地应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经过这一过程,其实践技能得到了拓展,在诉讼和非诉讼技巧、课题研究和新法律事务开拓等方面的能力均得到锻炼。
法学教育具有重视实践的传统。“创客教育方法”既吸收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等实践教学的各种方法,又强调创造性的思维和培育创新工作的兴趣以及团队合作的精神。铜陵学院法学教育一直将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作为办学目标,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占据了较大的比重,以校外基地和校内实验室构成的实践教学网络为学生参与实践提供了优良的条件。在这一基础上,将创客教学法引入既可在广度上为实践教学体系增添新的内容,又能在深度上推动学生在项目基础上进行创新思维、研究技能和团队合作的训练。2017年,“三次元递进式法律服务人才创客实验室”(以下简称“三次元”创客实验室)正式启动,为法学创客教学提供了平台。通过从项目申请、导师组审查、项目实施到成果评估、推广,并通过项目成果对学生的示范和指引作用,促进学生主动投入到创客教学过程中。
作为一种以学生“动手做”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模式,法学创客教学实行创客导师制,即教师不再居于课堂教学中的引领地位,而转变为辅助指导。创客教学内容的创新型、复杂性和实践性对导师的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他们不仅要具备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还要具有一定的技术运用和指导能力。因此,需要组建创客导师团队,并对其成员设定特殊的要求:(1)创客教师团队应当包括法学专业和其他专业教师共同组成,跨专业教师应具体根据创客课题所涉及的专业确定,如专利法律业务课题可邀请相关工程类教师参与,而银行法律业务选题则可邀请金融专业教师参与;(2)参加创客教学的教师应当是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双能型教师,或者直接从实务界人士中聘请;(3)创客导师团队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创课教学方法、教学软硬件设施的使用以及创客涉及的跨专业知识等。
“三次元”创客实验室遵循以上原则建立创客导师库,主要吸收法学教师、相关专业(金融、社会工作、知识产权等)教师、法律实务界专家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目的在于组建一支能够提供“法学+”、“互联网+”等专业复合型实践创客项目指导的导师队伍。
法学创客教学需要建设专门的创客实验室,其与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传统法学实验室的结构和功能有所不同:(1)创客实验室的空间格局应当具备小组会议、文献查询、咨询接待和文案创意打印等功能,可以模仿律师事务所的空间格局,将其分为接待区、会议区和文印区等不同空间,通常实验室根据创客小组规模,容纳四至八人为宜。(2)在硬件设施和图书资料上,应配备基本的电脑设备和网络条件、多媒体投影仪、配套的文献资料等,而在软件设施上,需要购入具有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服务业务)实验模块的法律实训软件,还需要购置数据分析软件和中外文数字文献资源供师生使用。[3](3)为了充分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果,可以将实验室布置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或其他专业实验室附近,为减少建设成本,也可在法律诊所基础上改扩建为创客实验室。
“三次元”创客实验室设在大学生创客空间内,毗邻公共服务区,不仅为学生提供创客项目实施的空间和基本软硬件条件,还可以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站功能为创客空间内其他创客团队提供知识产权和项目孵化的法律服务。
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创客教学周期不按学期设定,而应当根据课题需要来确定教学时间和流程,可以设置短期教学或跨学期教学,对于调研工作较大的,也可以将创客教学时间确定在假期。教学流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选题。在这一阶段,学生向创客实验室报送选题,由创客导师组集中审批,确定选题是否入列及其顺序。选题应当是具有专业综合性的实践性课题,可以案例形式呈现,也可以研究项目形式呈现。选题来源可以是实案,也可以是学术前沿问题。(2)组队。创客实验室在全校范围内公布选题,吸引具有参与同一课题兴趣的学生报名参加创客小组。创客团队人选由课题报送人确定,导师可以指导其选择合适人员,但最终决定权应当属于课题报送人。如果课题报送人在选题时,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团队,也可以在报送选题的同时,直接确定创客小组成员。(3)实施。创客教学的实施过程由创客小组自主制定方案,包括时间进程。创客小组需要自行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自行协调内外部关系,并根据实际进展适时调整方案。创客导师主要发挥宏观指导作用,除非项目进程遇到重大阻滞,通常不主动介入创客活动,而更多居于观摩者的角色并在学生寻求帮助时给予点拨,使创客小组成员得到更多的锻炼机会。(4)评价。创客导师应当在每一课题实施过程中对创客小组成员的表现适时予以反馈,并在创客教学结束后做出评价性地结论,结论应当尽量具体化,以使创客小组成员对创客方案实施过程中相关行为的得失有更清晰的理解。
在创客教学的整个流程中(图1),除了导师组审核创客项目申请书对创客项目质量进行把关,从而对进入实验室的创客项目进行选择外,其他创客教学内部过程均由创客小组主导完成,导师组在创客项目外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并对阶段性成果予以评价和反馈,在导师或专家评估成果之后,再由创客小组进行成果的推广和宣传,并借由这一过程,吸引更多的学生投入创客活动。
图1 “三次元”递进式法律服务人才创客实验室教学流程图
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相比,法学创客教育有着典型的时代特色和技术背景,为法学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突破点。
与法学理论教学相比,法学创客教学在专门的创客空间或者创客实验室进行,通过特设的场所,使学生能够在具有全真效果的创客情景中,真实地体验发掘新知的乐趣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同时,相当一部分法学创客教学活动的开展还需要学生走出实验室和校门,走入社会开展调研工作,将开放的社会场域作为创客教学的场所。如,在“大学生兼职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项目中,学生不仅要在创客实验室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和调查问卷的设计,还要走访不同地区和种类的大学生兼职场所,充分了解大学生兼职的工作环境及其潜在风险。
除了毕业实习和课堂中进行的案例讨论等内容外,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认知型实践,即组织学生进入法律工作部门,观摩法律从业人员的工作,了解自己未来所可能从事的职业流程和内容;二是体验型实践,包括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主要是由教师指导学生在校内场所模仿法律实务开展庭审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而这种模拟或诊所活动的内容通常只涉及既有法律的实际应用,而并不涉及与其他知识的复合运用、法律业务的创新以及前沿法律问题的探讨。法学创客教学在内容上弥补了这两种实践教学方式的不足。在创客教学中,课题的设定不拘一格,它可以是前沿性的法学问题、争议性较强的热点案件、专业交叉的知识新领域以及萌芽或发展中的新型法律业务等。学生的创客课题,可以根据所涉及内容,采取案例分析、业务报告、社会调研、学术论文等形式,其完成需要学生运用多个领域的专门知识,其解决方法也没有既有模式可以遵循,而是要求学生在完成创客项目的过程中自己摸索。如,在“法律微信平台第三方定制开发”项目中,创客小组成员不仅要学习微信平台技术,还要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创造性地设计和选择适宜的解决方案。
DIY(Do It Yourself,即自己动手)是创客精神的内核,“创客”教学正是通过给学生提供一个自己动手的环境,鼓励学生在“做中学”。[4]学生自主地申报课题、组织创客小组、设计项目流程和进度等方式,在完成课题的过程中,自我组织、自我管理。通常专业课程的教学是在学校所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课程的开设学期和课时数都是固定的。而创客教学的时间与流程则采用了灵活的方式,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向创客实验室提交申请,并自行确定课题完成时间。创客教学的指导也与课程教学固定教师做法不同,而是由创客导师团队进行,学生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向不同专业的导师寻求指导。在创客教学中,导师是在创客小组外部展开指导。实践表明,导师对自己的外部性定位越明确,创客教学的效果越好。
法学专业教学效果的评价是通过考试进行的,其结果以部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式给出,由于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通常平时成绩占比不高,而且考试主要针对知识的掌握,而难以考查其应用和拓展,更谈不上对学生创新能力的考查。而学生在进入创客空间后,需要向指导教师提交选题、组织并参与课题讨论、提出并实施工作方案、提交结题报告,而教师则参与全程指导,对学生在其中的表现给出全面的评价。创客教学的评价方式是对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思路和行为给予即时反馈,使其能够不断调整自己的对策,同时在全程结束后给学生整体的评价。与课程考试不同在于,创客教学的评价评价目的不在于给出考核结果,而在于对学生给予过程性的指导和教学后的总结。创客导师对学生的评价中不仅包含其知识运用、学术视野和创造力等技能型评价,还包括团队合作能力和品格方面的评价。
法学教育引进创客教学法,是对以课程为核心的传统法学教学的补充和突破,给法学人才培养带来了新的可能性,为法学教育培养“应用、创新、复合”三型人才目标搭建了更高的平台。在推进创客教学方法时还需要处理好创客教学模式和传统教学模式的关系,新的教学方法的发展不能背离基本的教育规律,创客教学的开展需要以法学教育传统以课程为单位的教学模式和以模拟为主要方法的实践教学模式为之奠定基础。法学教育对“创新”人才的追求也要以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学知识结构和逻辑思辨能力为前提。唯有在打牢基础的同时锐意改革,方能使法学人才培养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要求。
表1 法学教育创客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