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针对常见的还款计息方式纠纷、伪卡交易纠纷、网络盗刷纠纷等,《规定》都予以明确。
伪造信用卡的盗刷行为,也是当前常见的犯罪手段,对此,银行认为是持卡人保管卡片和个人信息不利,持卡人则怪银行监管不严。
是不是伪卡盗刷?《规定》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院则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同时,《规定》还提出,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對于明确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的,《规定》提出,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