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泉 浦家滢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不仅契合中国、沿线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世界各国人民利益,而且蕴含互学互鉴、开放包容、公平正义等人类共同价值。这种共同价值既是“一带一路”建设真正的强大精神动力,迷人的文化魅力,也是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生生不息、永续发展的强大活力。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国贡献;共同价值
[中图分类号]B0;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8)11-0011-07
共同价值追寻是连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精神纽带,只有建立在共同价值观基础上的合作关系,才会更加坚固、更加持久。习近平指出:“古丝绸之路绵亘万里,延续千年,积淀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这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1]他还强调要秉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让“一带一路”建设既要造福中国人民,也要造福各国人民。习近平关于丝路精神和“一带一路”建设所秉持基本原则的重要论述,蕴含着中国贡献世界的共同价值,即互学互鉴、开放包容和公平正义的价值遵循。
一、互学互鉴:人类文明层面的共同价值
“一带一路”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大通道。文明交流、文明互鉴,文明共存是古丝绸之路留下的重要精神财富,也是“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合作的共同价值追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2]要把“一带一路”建设成为人类文明发展之路。
“一带一路”建设要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夯实国家之间合作的社会根基。文明因交流而进步,而交流是要以承认文明多元性的历史事实为前提。文明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集体记忆,一个国家和民族由于地理位置、生活习性、宗教信仰的不同,决定他们拥有属于自己的精神、思想、文化的集体记忆,因而也就形成不同文明形态。人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和发展了形式各异的文明,可以说,世界文明的多样性是不同文化长期发展演进的结果,不同文明形態的长期共存是世界历史的常态。“一带一路”既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之一,也是最具有世界文明多样性的地区。因此,这条贯穿亚非欧的贸易之路也就成为名副其实的多元文明之路。正是由于不同文明的存在,正是因为有埃及文明、巴比伦文明、印度文明、中华文明等不同文明的相互交流,才使世界文明呈现出丰富多彩、交相辉映,正所谓“五色交辉,相得益彰。”我们不能把不同文明之间存在的差异、矛盾、甚至碰撞,简单地看作是不同文明交流的隔阂和障碍,而应看做这是文明的多样性、丰富性的表现看作是不同文明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必要条件,从而鼓励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支持各文明和宗教之间的对话,以期形成一个互相欣赏、互相理解并相互尊重的人文格局。
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经常会因不同文化的差异而诱发人们的灵感和创造力,从而实现创新。古代丝绸之路是人类文明交流的第一通道,我们的祖先跨越地域、跨越民族、跨越宗教,带着各自的文明走向世界。沿着古丝绸之路,中国的四大发明、养蚕技术传向世界,向世界展示和传播了灿烂的中华文明。与此同时,佛教、伊斯兰教及阿拉伯的天文、历法、医药也传入中国。多层面的持续的文明交流、学习和互鉴,见证了沿线不同国家、众多民族文明进步的历史,谱写了人类文明相互交流、共存共荣的光辉历史篇章。因此,民心相通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人文基础。耶鲁大学历史系教授汉森曾经指出:“丝绸之路之所以改变了历史,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丝绸之路上穿行的人们把他们各自的文化像其带往远方的异国香料种子一样沿途撒播。”
“一带一路”建设要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3]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指出,文明是人的最高文化归属,是人类的终极部落,文明的冲突就是全球规模的部落冲突。他认为,由文明的多样性所引起的断层线使战争不可能永久性地结束,至多只能是暂时性的休止。那么,我们当今应如何避免人类不同文明之间发生的冲突?历史告诉我们,要避免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文明互鉴作为大家追寻的共同价值。在“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中,有很多宗教色彩强烈的国家,宗教冲突往往是最难处理的文化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避免。早在明朝“郑和下西洋”时,郑和就以包容性的宗教外交举措与30多个亚非国家进行了友好往来。斯里兰卡的郑和碑就是很好的例证:碑文以3种不同的文字对3种不同的宗教表示了敬意和尊重。周恩来在1955年的万隆会议上,以包容开放的姿态,表达了对阿拉伯、伊斯兰的文化和信仰的尊重,介绍了中国的宗教政策,以柔和的宗教交流方式消除误会、联络感情,为中国外交打开了新局面。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宗教因素仍然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风险因素,沿线分布着伊斯兰教、印度教和佛教等不同信仰人群,宗教分歧、民族纷争依然不断,如何规避这些宗教风险,共建共同价值尤为重要。为了和平发展,我们要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建立超越民族和意识形态的全球观,在人文合作交流中,努力增进共识。只有加强文明交流,互学互鉴,建立人文纽带,才能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文化不断创新。
文明互鉴首先是倡导不同文明彼此承认、互相尊重。秉承包容精神,每一种文明都要承认其他文明存在的合理性,只有文明多元,才有互鉴的可能。世界正在步入“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不同文明地区的人民携手发展的愿望十分强烈,尊重不同的文明体系、价值体系将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意愿。不同的文化应视自己和对方都为整体的一部分,以包容取代对抗。“文明是包容的,人类文明因包容才有交流互鉴的动力。”[3]世界不同文明的碰撞和交流已经证明,一旦一种文明陷入到自我封闭的阶段就很难再生出文明活力,任何文明的发展与繁荣都离不开从其他文明中汲取营养,丰富自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文化互鉴不仅不会让文明消失,对外来文化的包容反而是文化充满自信的表达,即在文明互鉴中彰显文化自信。可以说,人类历史始终在不同文化的融合中向前发展,古代丝绸之路最初就是中国人开辟的一条东西方文化交流、文明互鉴之路。今天倡议建设“一带一路”就是对历史传统的延续和拓展,努力将“一带一路”建设成政治平等之路、经济互通有无之路、文明融合发展之路。
不可否认,文明之间冲突与碰撞充斥在世界历史中,例如以亨廷顿为代表的很多学者认为“文明冲突”将主宰全球。“正在出现的全球政治的最普遍的、主要的、危险的冲突将是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4]但是亨廷顿提供的文明范式并没有为世界提供一个好的外交策略,如果我们把所有属于其他文明的国家都当作天敌的话,我们只能创造出更多的敌人甚至将所有的国家当做敌人。当我们相信亨廷顿的“预言”,以敌对的外交策略刺激民族间的冲突,这个世界的最终结果无疑将是不幸的。但事实上,其他文明可以是中立或者友好的,历史中文明之间的互鉴行为并不少见,不同文明之间的友好交往也并非寥寥。今天,更多的中西方学者都对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提出质疑,认为所谓的“文明冲突”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没有任何一个文明是完美无缺的,任何一个文明也都具有着自我优点,文明之间是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因此,在价值上各文明是平等的,文明和谐有其现实可能性。不能把文明的差异性作为区分文明优劣的根据,也不能把文明的多样性当作文明对抗、文明冲突的理由。反之,努力跨越时空和国度的障碍,使文明之间理解沟通,优势互补,才能促进各文明共同的繁荣昌盛。“一带一路”就是文明沟通的使者,它将积极发挥多元文明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各种文明互鉴,让人类文明更加异彩纷呈。
“一带一路”建设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从价值角度看,各种文明是平等,都各有长处,也各有不足,文明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每一种文明都是独一无二的,在自身的发展中为人类文明的繁荣与进步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当今世界文明是由欧洲文明,中华文明,印度文明,俄罗斯文明,伊斯兰文明,非洲文明等多种文明构成的,作为不同类型的文明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价值,正是这些特点和价值在参与世界多元文明进程中,共同创造了人类文明。古丝绸之路大漠戈壁的阵阵驼铃,浩瀚海洋中的点点云帆,见证了人类文明的大融合、大发展,也见证了在大融合、大发展中的文明共存。“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是经济的、贸易的,也是文化的、民生的,不仅是经济层面的包容发展,合作共赢,更是文化层面交流合作,相遇相知,共同发展。自五年多的“一带一路”建设以来,我国和沿线国家,广泛开展文化交流、学术交往、人才交流等活动,整合现有资源,为多边合作奠定民意基础。正如习近平指出的:“‘一带一路追求的是百花齐放的大利,不是一枝独秀的小利。”[5]以文明共存打造责任共担、合作共赢、幸福共享、文化共兴、安全共筑、和谐共生的命运共同体。
人类要学会在复杂多元的文明世界中共存,所有民族就都应该努力探寻并扩展与其他民族生活惯例、社会习俗方面的共性,求同存异,对话不对抗。因此,任何一种文明都不能认为自己比别的文明更高贵、更优越,任何一个国家也不能把自己的文明强加于人,用自己的发展模式去干涉他国。强加于人是文化野蛮,这种文化野蛮不仅是逆世界潮流的,也是不可能如愿的。同时这种文明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也决定了不同文明之间必须协调、共存,以合作代替倾轧,从而建立世界文明新秩序。而文明共存又依赖于文明交流和文明互鉴,了解彼此,消除误会,增加认同。“和时兴,战时衰”,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傲慢、偏见、仇视是文明互鉴的最大障碍,只有建立共存、合作的安全格局,形成互学互鉴的共同价值,才能互利共赢,使“一带一路”成为繁荣之路。
二、开放包容:文化软实力层面的共同价值
“一带一路”倡议在短时间就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得到沿线国家的广泛参与。目前我国已同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协议,并且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当中,进度和成果都远超预期。可以说,从国家文化软实力角度看,“一带一路”从无到有、由点及面是得益和受惠于开放包容的共同价值。开放包容的共同价值,集中反映在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反映在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的共同目标中。坚持在开发中合作,在合作中共赢,在包容中发展,在发展中共享。
“一带一路”是开放之路,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全球视野,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走向世界。“一带一路”建设有助于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有助于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与成就证明,虽然开放之初会带来阵痛,但是,只有开门搞建设,才能社会进步、国家强大,而关起门搞建设,自我封闭,必然导致盲目自大、封闭落后。很多国家经济缺乏活力,导致经济发展受限制,不能够借助世界市场,使自身的资源、技术和市场等得到优化配置。习近平强调“中国坚持走开放融通、合作共赢之路,坚定维护开放型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把自己囚于自我封闭的孤岛没有前途”[6]。“一带一路”建设正是解决国家开放性难题的良药,以多国之间的互联互通,改变地区供应链,创造新的市场,通过各国经济的互补性来增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例如在中非之间的贸易往来就是利用双方产品的互补性,在中国科技含量高的工业产品向非洲出口增多的同时,非洲的钢材、铜材、化肥等产品也陆续进入中国。历经改革开放的今天,中国经济正在实行从引进来到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的转变,已经呈现出市场、资源能源、投资对外深度融合的新局面中。只有坚持对外开放,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得益于世界经济,那么在今天也在回馈世界经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主动把国家以及各地方发展规划、合作需求与沿线国家实现有效对接,把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内外两个市场实现有机融合。一方面,推倒市场壁垒,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另一方面,通过援助其他国家,推动国际经济体系走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不断开展跨国互联互通,提高贸易和投资合作水平,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通过提高有效供给催生新的需求,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新型经济架构,维护各个国家的发展利益。
“一带一路”建设是开放的,不是画地为牢,不搞以邻为壑,不搞排他性安排,反对保护主义。“一带一路”倡议源自中国,但属于世界。“一带一路”建设植根于古丝绸之路的历史土壤,依托亚洲,穿越非洲,连接亚欧的广阔空间,跨越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历史传统,不同文明类型,是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合作新平台,是沿线国家共同打造的全球公共产品。并且“一带一路”建设的开放之路也不是姑妄言之,而是实际行动。例如,2014年,中国出资400亿美元成立丝路基金,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建设、资源开发、产业合作和金融合作等方面提供融资支持。2016年建立中国—中东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运营规模达100亿欧元的中国—中东欧基金,搭建中国——中东互联互通金融桥梁。2017年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搭建国际合作平台,打造开放经济格局。2018年再向非洲投资援助600亿美元。每一次行动,都展现出中国诚意,也获得了沿线国家的歡迎与认可,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并进行战略对接。只有对这种“开放”思想的认同,才能实现互利共赢。
“一带一路”建设不是要替代现有的地区合作机制和倡议,更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在已有基础上,推动沿线国家实现发展战略相互对接,优势互补。中国同有关国家协调政策,这些政策包括俄罗斯提出的欧亚经济联盟、东盟提出的互联互通总体规划、哈萨克斯坦提出的“光明之路”、土耳其提出的“中间走廊”、蒙古提出的“发展之路”、越南提出的“两廊一圈”、英国提出的“英格兰北方经济中心”、波兰提出的“琥珀之路”等。“一带一路”建设要打造的是开放型合作平台,不搞排他性,向世界所有国家开放,欢迎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参与合作。中国坚持走开放发展的道路,积极推动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推动实现亚太自由贸易区目标,从而形成一个自由开放、方便快捷、充满活力的亚太发展空间。
“一带一路”建设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它不同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全球化,不以自身利益去压迫、剥夺其他国家的发展利益,而是通過国家之间自愿的战略对接,以期寻找发现互补利益、共同利益,实现包容普惠、互利共赢的高质量发展。新自由主义的全球化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逆全球化的声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在以往的全球化过程中,国家间以利为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国家策略,这反而使国际交往走向囚徒困境。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虽然以资源被剥削为代价,但却仍然无法强有力的推动国家发展;而发达国家也陷入到产业空洞化、金融动荡等危险之中。全球发展不平衡加剧,逆全球化声音愈来愈烈,从而使越来越多的政治精英和学者认为“一带一路”所提倡的包容性的全球化,将是当下全球化深入发展和机制改革的新的探索方向。以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思想,超越以往全球化的囚徒困境,寻求合作收益。坚持各国共享机遇,与世界分享中国发展带来的机遇,欢迎各国搭乘中国和地区经济增长的快车,积极发展开放型经济,参与全球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携手构建开放包容的发展平台,从而使合作国家一起包容性的发展,改善世界经济秩序,最终实现“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古丝绸之路历史证明,没有哪个国家和民族能够独自解决需要各国合作共同解决的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和问题,进而独自支撑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不同国家和民族只有相互尊重、彼此包容,才能创造出引领时代进步的文明成果。
“一带一路”建设是一种包容性发展,尊重各国发展道路和模式的选择,“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一个国家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不能要求有着不同文化传统、历史遭遇、现实国情的国家都选择同一条发展道路。这既违背自然发展多样性的本质,也违背社会发展多样性的现实。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中国愿意同世界各国分享发展经验,提供新的发展路径的选择,但不会干预别国探索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不干涉别国内政,不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不在援助上附加任何政治条件,也不在对外投资中谋取政治私利,坚持做到“五不”。中国愿意加强对话,求同存异,兼容并蓄,开放包容,共同发展。既要打造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又要建立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三、公平正义:交往规则层面的共同价值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必须处理好我国利益和沿线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处理这个关系进行国家交往时,应秉持什么样的共同交往原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稳定根本规范的公平正义是人们最为看重的价值追求。在西方社会,公平正义自古以来便是社会首要的核心价值。古希腊时期的哲学三贤(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开始围绕理性生活开展对公平正义的讨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更使公平正义概念深入人心。而在中国,公平正义同样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强调消除一切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使社会走向真正平等,可以说,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它不仅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当然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共同价值基础。“一带一路”倡议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必须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很难想象一个到处充斥暴力、恐惧,充斥非公平、非正义的发展环境中,会有真正的相互尊重、合作共赢,会有什么地球家园、和谐世界。可以说,公平正义对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性,就如同良心良知对人一样不可或缺。
无论从词源上还是理解上,公平正义本身具有多维性,表现在机会、权利、程序、结果等方方面面,其复杂性也决定了操作层面的艰巨性。如何使公平正义这一共同价值落到实处而不成为空洞口号,于是,面对“一带一路”建设,我们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
虽然我国是“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但“一带一路”的建设并不只是中国自己的事,在考虑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十分关注其他国家的利益。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的开幕辞中明确指出:“中方倡议主办这次高峰论坛,目的就是共商合作大计,共建合作平台,共享合作成果,让‘一带一路建设更好造福各国人民。”[7]“一带一路”建设所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中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
共商,就是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框架内,平等协商。坚持平等协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其主要体现在起点平等和参与平等。起点平等意味着权利公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只要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本准则,都一律平等。各方都是独立、平等的主体,拥有权利公平,不受外来胁迫,自愿参与,在此基础上进行政策沟通。“不同的文化类型应当超越各自传统和生活形式的基本价值的局限,作为平等的对话伙伴相互尊重,并在一种和谐友好的气氛中消除误解,摈弃成见,以便共同探讨对于人类和世界的未来有关的重大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这应当作为国际交往的伦理原则得到普遍遵守。”[8]大国对小国要平等相待,不搞唯我独尊,更不能搞强权政治,恃强凌弱,以大欺小。只有地位平等,互相尊重,才能展现诚意,这是进行国际对话与合作的前提条件。参与平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机会公平。参与平等是指,“一带一路”建设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大家的事大家商量着办。一方面,沿线国家出现矛盾和分歧,要通过平等对话、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坚持以对话解决矛盾,以协商化解分歧。要集思广益,平等协商,兼顾各方的立场、利益和关切,共同决策,共同制定合作规划,推进合作项目。另一方面,各国的资本、资源等都有自由配置、平等参与的权利。例如在2011年与荷兰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第3条就规定了:“投资待遇,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的投资应始终享受公正与公平的待遇。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应享受持续的保护和保障。缔约任何一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损害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对其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