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当前,在公安机关的强力打击之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大幅上升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1]在打击环节取得一定成效的情况下,如何在防范环节加强治理,特别是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角度出发,如何加强宣传教育,对此目前国内外研究尚不多见。本文根据犯罪学的日常生活理论(routine activities)和框架分析(frame analysis),结合对浙江省公安机关部分办案人员的访谈,以及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探索性电话回访,提出电信网络诈骗的“心理-场景”模式。依据该模式,从被害人角度出发,反诈骗宣传策略上应提出简洁、易记、令人印象深刻的反诈骗宣传口号;根据网民被害人群体特点拟制宣传内容和形式,尤其要大力支持“网红”民警在网络阵地上开展宣传;公安机关要在社区警务中融入反诈骗宣传;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信、网信等部门以及企业、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各界的协同,以形成宣传、举报、防范的合力。
打击犯罪是对犯罪进行治理的一方面,如何防范则是犯罪治理的另一方面。当前如何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对电信网络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防范意识是一项紧迫的课题。国内外都对电信网络诈骗开展了研究,但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角度进行专题研究的尚不多见。
(一)国内研究。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针对的受众是潜在的被害人。因此,对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研究有助于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
1.分类统计各类被害人。分类统计各类被害人,从中寻找特点和规律。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受案、举报等统计工作并不完善,分类统计各类被害人这方面的基础工作尚未能对后续研究提供有效支持。因此,关于哪些人群是主要的电信诈骗被害人的看法不一。如2009年公安部根据抽样调查统计得出的结论是,电信诈骗被害人中,女性占70%以上,中老年人超过70%。[2]山东省有关部门则认为网络诈骗的被害人50%是青年学生。[3]2016年,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对2013-2015年的526名被害人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设置了心理特点、行为习惯、对电信诈骗认知程度等47个问题。其得出结论是,“80后”公司女职员为主要受害群体。“80后”、女性、公司职员三项指标分别为49%、61%、32%。同时发现,中低学历(未受过高等教育的高中以下学历)、中低收入(月收入5000元以下)人群更易被骗。这两项指标分别为61%和74%。[4]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其电信诈骗被害人情况与全国不同,偏爱上网的白领女性上当受骗几率更大。同时,这些白领女性可能是公司中低层职员,收入并不算高。
2.研究被害人上当受骗的原因。大部分研究都是在电信网络诈骗打击防治整体框架之中,附带提及被害人的心理特点。[5]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接触性,对被害人心理因素的研究显得格外重要,但目前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心理进行专门研究的并不多见,有些研究则流于简单。蔡国芹、赵增田指出,电信诈骗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的弱势心理来获取暂时的信任,用虚假信息引导被害人思维,激发被害人“自愿”转帐付款。犯罪人实施诈骗时没有十分具体的对象,借助于电话或网络通信平台,群拨电话或群发短信,少数人被蒙骗上当,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6]李双其认为,电信诈骗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贪图小便宜、内心紧张等会导致被骗。[7]王嘉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心理过程进行了分析,认为被害人认知偏差、应激情绪状态及其心理倾向性造成被害性,提出要以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害性为基础,完善预防的内容和策略。[8]
3.宣传防范策略的效果不甚理想。宣传防范策略看似面面俱到,但实际效果不彰。根据电信诈骗的非接触性、随机性和偶然性等特点,诸多论者主张以下宣传防范策略。
一是要利用传统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和微信、博客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导。李双其认为,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滚动、连载报道,加强社会安全防范警示教育,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犯罪手法和最新动向。通信部门要利用短信平台和互联网平台定期向手机用户、互联网用户发布防骗警示。要开展ATM机(银行自动柜员机)的使用和安全防范宣传。[9]吴朝平认为,要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舆论,对打击电信诈骗的决心、取得的成绩和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零容忍和高压态势,形成不敢骗的社会氛围。通过各种渠道的教育和培训,使广大民众能够具有快速识别常见电信诈骗手法的能力,从而对常见的电信诈骗犯罪产生一定的“免疫力”。[10]但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2016年的调查,传统获取资讯的方式弱化、边缘化,因此,要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手段,深度融合传统的宣传方式开展反诈骗宣传教育。[11]
二是基层公安机关要注重通过警方微信公众号、网络论坛等自媒体开展宣传防范。要深入企业、学校等单位,向员工、学生开展宣传。社区民警要走入社区发放宣传手册,主动上门宣传,并及时更新宣传内容。[12]张春霞、赵云提出,公安机关可从公安情报角度,把电信诈骗分析的结果制作成预警产品,如每日电信诈骗案件通报、电信诈骗预警信息提示等,将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法通过网络向公众进行集中宣传,以提高民众识别、抑制电信诈骗的能力。[13]但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官媒关注度不高,线下宣讲也未必能入耳、入脑、入心。
三是发挥居委会干部、银行职员、保安人员等群防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有效的专题宣传,提高民众识骗和防骗能力。[14]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的变化升级,犯罪人着力对被害人进行洗脑,以“保密”等为由,让被害人避开家人、朋友到宾馆开房,通过网上银行转帐转钱。所以,通过群防力量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尤为必要。
四是要拓宽举报渠道,在网络或电视等媒体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网址,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防控监督网。[15]但现实中仍然有许多被害人因单个案件的财物损失不大,殆于报警报案。
五是进一步做好公检法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教育民众防范冒充公检法之类的电信诈骗。戴民认为,要让民众知晓刑事办案从受理、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到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公诉、审判、执行等整个流程,特别是案件启动、发布通缉令以及开具拘留证、逮捕证等刑事执法环节,从而尽可能消除群众的法律盲区,压缩犯罪人利用公检法名义实施诈骗的空间。[16]但现实中不少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仍知之不详,并基于对公权力机关的信任而盲目轻信。
(二)国外研究。美国司法部把电信诈骗定义为,利用电话、网络等大众通讯工具和技术,虚构交易,非法获取利益。这种非法活动形式上与合法的商业电话、网络营销相类似,但它在本质上是虚构交易活动,骗取被害人的钱财。[17]
1.运用“日常生活理论”分析。传统犯罪学中的“日常生活理论”(life styles-routine activities theoret⁃ical framework)是从街面犯罪中归纳出三因素:持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the motivated offenders)、作为犯罪目标的潜在被害人(suitable targets)和防卫条件(capable guardians)。潜在被害人之所以成为现实被害人,是这三种因素的结合。[18]把这个理论应用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析,那么经常呆在家里,接到打到座机上的诈骗电话概率大,容易成为被害人。手机机主以及经常在网上购物的人成为电话、网络诈骗被害人的概率也很大。[19]进而,退休在家、相对孤独的老年人,和上网已成为生活一部分的年轻人容易成为被害人。
Christina Policastro和Brian K.Payne为在“日常生活理论”框架下进一步研究年龄、性别、邻里环境、职业与电信诈骗的关系,选取了美国弗吉尼亚州一家老人中心的61名老人、美国东南部两座大城市的746名居民和东南部一所大学选修“社会与犯罪学”课程的450名本科生为研究对象,开展统计调查。该研究发现,电信诈骗潜在目标与年龄、性别相关性不显著。治安环境不佳的社区居民、非全职工作者(part-time workers)成为电信诈骗被害人机率相当高。对此的解释是,在美国的电信诈骗犯罪人往往事先获取了潜在被害人名单,居住在治安环境不佳的社区居民在犯罪人眼里被认为“好骗”,而非全职工作者有更多的时间呆在家里,接到诈骗电话的机率更大。但失业者的被骗机率反而小,因为这些人家庭财务状况糟糕,甚至连信用卡都没有,几乎无钱可骗。由此,电信诈骗宣传防范应覆盖各年龄段人员,而不仅仅是退休的老年人,治安环境状况不良社区的居民应当作为宣传防范的重点。当然,Christi⁃na Policastro和Brian K.Payne承认,他们的研究,尤其是选取的样本有很大的局限性。[20]
Kristy Holtfreter等人研究了“日常生活”中的“远程”购物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关系。所谓“远程”购物是指通过网络、邮寄、电话购物,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接触。研究人员抽取的是美国佛罗里达州922名成年人样本。其结论是,“远程”购物增加了成为潜在诈骗目标的可能性;自控能力差、理财行为冒险激进者(更偏向于梦想一夜致富)被骗机率大。[21]
2.运用“框架分析”理论进行分析。Anna Bur⁃gard和Christopher Chlembach利用Erving Goffman最早提出的“框架分析”理论(frame analysis)分析网络诈骗的结构和过程。所谓“框架”(frames),是个人从主观上观察世界的一套原则、规则。用相同的“框架”解读“现实”的个体之间将共享这个“现实”,并且都认同这个“现实”。“框架”共享是“主体间性”社会行为的条件。有两种类型的“框架演变”,一是所有参与者一起“演变”某一“框架”。二是只有一方掌控“演变”过程,另一方仅对情境加以定义,这个过程名为“编造”(fabricate)。演戏和魔术表演是社会所认可的无害“编造”。诈骗则是侵害个人利益的“编造”。诈骗就是设法让被害人“自愿”进入到遭受侵害的互动之中。而往往正是个人利益(private inter⁃ests)导致被害人沦为网络诈骗的牺牲品。个人利益虽然是私人的,但却是基于社会的,是形成动机过程的互动系统的一部分,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诈骗犯罪人需要激活某种社会共享的私人利益,以促成被害人进入到被骗过程。诈骗“框架”有两个功能:一是触发被害人得到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欲望,二是通过互动减少被害人的避险意识。将被害人从共享的社会框架隔绝,从而脱离对当时情境的合理解释。魔术师也经常使用这样的技巧,将观众的注意力暂时从场景中转移。由此,诈骗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诈骗犯罪人试图将被害人与一般社会经验“隔离”,降低其警惕性;在第二阶段,通过互动努力保持骗局直至“交易”成功;在第三阶段,被害人醒悟、认识到被骗。[22]
3.被害人责任分析。安德鲁·卡曼(Andrew Karmen)在其撰写的经典教科书《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中,在分析促成犯罪责任分担时提出被害人谴责观(victim blaming)、被害人辩护观(victim defend⁃ing)、犯罪人谴责观(offender blaming)和制度谴责观(system blaming)。卡曼以身份信息被盗及其衍生的诈骗案件为例强调:被害人谴责观认为,被害人粗心大意未保管好个人信息而导致被窃及引发后续诈骗犯罪;被害人辩护观认为,个人注意义务超出一定限度,将成为生活负担,从而不具有合理性或可操作性;制度谴责观认为,就身份盗窃而言,政府和掌握个人信息的有关行业要负起责任。[23]对被害人责任进行分析,有助于督促社会主体各方包括被害人自身,承担起教育和自我教育以建立防范机制的责任。
国外的研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针对的是学者所在国家的国情。其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被害人状况等,与我国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些不同。尽管如此,他们提出的犯罪经典理论及分析思路仍有借鉴意义。
本项目研究属于探索性研究,研究方法除了对以往国内外电信网络诈骗文献进行梳理和回顾之外,相关研究人员专门赴长兴县公安局蹲点调研,对该局侦查中心办案民警、负责宣传工作的警察公共关系办公室民警进行访谈等,并赴杭州市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对负责侦办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人员进行了访谈。同时,还对2017年5-6月向长兴县公安局报案的48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进行电话回访,结合电话回访情况进行了个案研究。
(一)小规模电话回访。电话回访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12日。共拨打电话48个,13人接受了回访,回访成功率为27%。接受回访调查的13人中,男性为5名,女性为8名;年龄在19岁以下的有1人,19岁至39岁的有11人,40岁及以上的有1人;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的占50%。电话回访调查通话时间平均时长约10分钟,共计询问27个问题。
1.被害时及被害后心理状态。接受电话回访的被害人中,轻信的占43%,这类被害人主要是被网上购物退款、冒充领导、购销往来等被骗;带有贪利心(自称“觉得便宜”)的占14%,包括部分网上购物、购销往来、网上炒股;有29%的被害人事后觉得当时自己“太傻”;另有29%的被害人一个月以后仍然有心理阴影。
2.对反诈骗宣传关注情况。接受电话回访的被害人中,报案前关注或知道“长兴公安”微信公众号的只有2人(占15%),知晓途径是公司下发文件、子女从学校带回的宣传资料等,但平时并未仔细阅读微信内容;只有50%的人明确表示报案后对“长兴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关注,主要由接警民警告知;有90%的人表示愿意做反诈骗宣传志愿者。
(二)案例简要分析。
1.主要案例类别。
类别一:网购、退款等诈骗案。案例A的被害人在上网时,被诈骗犯罪人以淘宝退换货物为由,通过“趣店”“蚂蚁花呗”“马上金融”转走资金13600元。案例B的被害人想要开通支付宝“蚂蚁借呗”,加了名为“支付宝借呗-小李”微信号,被对方以交纳“开通费、好处费、风险保证金”为由诈骗了3000元。案例C的被害人在淘宝上给儿子买了一套衣服,后接到电话,犯罪嫌疑人在电话中称被害人在淘宝上购买的这套衣服有质量问题,要给其退款。犯罪嫌疑人给了被害人支付宝二维码,被害人在扫码后发现被转走3600元。案例D的被害人在网上购买游戏帐号被骗了7200元。
类别二:利用电话、网络为媒介预付款诈骗案。案例E的被害人在汽修厂工作,通过互联网联系一汽配厂购买零件,因对方报价较低,先后两次转账,结果共被骗了3200元。案例F的被害人在电器店工作,有一次通过微信与他人商谈电器销售。对方从聊天谈吐、微信相册等各方面伪装成电器销售人员,后从被害人处骗去2400元。
类别三:网上股票投资诈骗案。案例G的被害人在网上加入一个“股票咨询”平台,被骗了6.4万元。
类别四:冒充公、检、法等侦查、审判权力机关诈骗案。案例H的被害人被诈骗犯罪人冒充检察院,需要交“保释金、扣押金”为由诈骗了18万余元。
有网民在知乎网站上将自身网上交易、被冒充公检法诈骗等情况上传分享。[24]结合前述公安机关掌握的报案情况,这些经历比较详实、可信,可相互参照作为案例分析材料。
2.案例简要分析。前述类别一的网购、退款等诈骗案中,网民经常在线购物,也经常碰到退款、换货,已成为网络空间中的“日常活动”,由此就面临着成为潜在被害人的风险。诈骗犯罪人利用网民在线购物的社会经验,“巧妙”构建“场景”,在与被害人互动过程中,制造紧迫、利己(似乎有利于被害人)的氛围,利用被害人思维活动“发懵”(盲区)状况,同时制造“隔离”,阻断被害人周围可能有的防护,如让被害人不要挂电话、不要告诉任何人、去宾馆开房等。
如果诈骗犯罪人再利用从各种非法渠道掌握的被害人个人信息,诈骗将更为“精准”、奏效。前述类别四的冒充公检法就是此类“精准”诈骗的典型,由此造成的被害人心理和财产损失也最大。另外,诈骗犯罪人还“钻研”和利用当今互联网上各种创新,如在线贷款申请与使用、扫码付款方式等。[25]互联网公司开发的贷款消费产品如“花呗”“借呗”“白条”等,其名称本身就包含一种似乎可以免费使用的心理暗示。在被害人陷入诈骗犯罪人设置的场景后,被害人往往对贷出、借入、收款码、付款码的使用等“傻傻地”分不清。
前述类别二的诈骗案,实际上是把传统线下的诈骗活动搬到线上。以往传统的商业活动中就充斥着不诚信乃至欺诈风险,而网上的商业诈骗活动由于其非接触性特点,诈骗犯罪人更容易伪装,单次诈骗的目标金额可以定得更低,犯罪成本更加低廉。对于单个被害人而言,为了做成一笔交易,相对少量的预付、定金等损失尚能承受。类似于长尾理论所揭示的,互联网上广泛存在的被害人每一笔小数目的被骗金额,成功汇总到诈骗犯罪人手中将是一大笔可观的数额。这种诈骗机制和传统街头诈骗并无二致,都是先取得被害人信任,再利用被害人贪小便宜心理,以及即使损失也是“小”损失的心理状态实施诈骗。
前述类别三的诈骗案中,被害人是股民这一特殊群体,诈骗犯罪人抓住被害人贪图“内幕”消息进行获利的心态,利用其炒股经验构建“场景”,步步设置圈套、获取信任,诱使其将资金投放到诈骗犯罪人设置的帐户中。这类诈骗一旦成功,被害人的资金损失将不在少数。
(三)“心理-场景”模式的构建。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探索性地构建电信网络诈骗的“心理-场景”模式(如下图所示)。
电信网络诈骗的“心理-场景”模式示意图
1.被害人的“心理-场景”分析。被害人所具有的贪利心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表现为网络兼职刷单、刷信誉、“轻松”赚钱,或者“无限制”提高信用卡额度,或者得到“内幕”消息炒股赚钱等,这些可归于被害人自身责任。被害人或者潜在被害人首先应加强自我教育,去除贪利心,这样才能去除诈骗“触发剂”。
被害人的信任可能表现为对亲人、朋友、同事及政府管理部门的信任,以及对自身网上购物、虚拟财富支付、转移等了解、使用的自信等。信任本是社会有序运转、信息顺畅流通、减少交易成本等的重要“润滑剂”。信任的成立和维护是基于社会成员在社会环境中生存和交往的经验,但这种经验可能是概括的,默认可以推广的。同时,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一些具体的经验可能会过时,或者未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细节。这就给诈骗犯罪人以可乘之机,尤其是在个人信息泄露、被诈骗犯罪人非法掌握的情况下,诈骗犯罪人很容易在非接触时空中构建起“信任”场景,从而实施精准诈骗。
恐惧则是在诈骗犯罪人营造的特定场景中,被害人出于对“被绑架”亲人的担心、对单位上级领导的敬畏、向公检法机关自证清白等而产生的心理。诈骗犯罪人往往也是结合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导致冒充公检法诈骗的成功率特别高,相应地,被害人的财物损失率也特别大。
2.被害人的“日常活动-场景”分析。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4G网络的风行,一般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已将智能手机作为主要的上网工具,台式电脑则更多用于办公。微信成为主要的社交软件,QQ则在学生和白领群体中流行。单位、社区、学校、银行、商场等都利用短信、网络传送信息,沟通交流,网上网下生活更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一度猖獗的伪基站短信诈骗就是犯罪人利用技术手段,强行插入被害人的日常活动环节,令人防不胜防。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包括公民个人,要在日常活动特别是网络活动中注意设置防护机制。对于老年人群体,则要在家庭内部、社区邻里等加强关爱,向其提供反诈骗防护。
基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心理-场景”模式,反诈骗宣传的着力点在于不断完善潜在被害人——广大民众涉及电话、网络场景的“社会经验”,告诫其去除贪利、轻信、恐惧、尝试不道德、不合法活动等心理。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承担社会责任,减少潜在被害人在涉及电话、网络场景、日常活动中的风险因素。公安机关在积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要主动与工信、网信等部门协同,与互联网企业、社会志愿者等形成宣传合力。
(一)推出简洁的宣传口号。在这个网络通行、海量信息传播、注意力相对稀缺的时代,宣传口号简洁、明了,就显得非常重要。新加坡犯罪防治委员会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提出“别慌、别信、别给”的口号。[26]这个口号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心理-场景”中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而提出的上口、易记的警示语。别慌(张)、别(轻)信的含义很明了,无需赘述。“别给”的内容囊括了金钱和个人信息,防范即时索取金钱或利用个人信息迂回获取金钱。但“别给”这个口号的指向不够明确,仍需进一步解释。新加坡犯罪防治委员会防骗宣传网站上的进一步解释是:“不向陌生人给钱或提供个人信息。”
借鉴新加坡犯罪防治委员会的口号,根据我国的国情,建议防骗宣传口号可以是“不慌张、不轻信、不转帐”。目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最后环节是转帐汇钱。在当今网络时代,诈骗犯罪人收取金钱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电话银行、在线充值、ATM机等网络、电子支付的形式。“转帐”对于大部分民众而言都能理解,哪怕诈骗犯罪人以各种借口、理由要求被害人输入所谓验证码、传送二维码等,都是与“转帐”关联的行为,是金钱支付的预备、关联环节,是金钱脱离自身控制的紧要关头。所以,“不转帐”的指向明确,受众无需细看、细究,即可了然于心。
(二)“从网民中来,到网民中去”。互联网已渗透到日常生活,是广大民众重要的“活动场所”。电信网络诈骗的渠道、场景设置等也离不开网络空间。当前公安、网信等部门都开通了微信、博客等新媒体渠道,积极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宣传。目前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是,宣传视角、站位习惯易从政府部门自身出发,有时内宣与外宣的界线不明显。[27]除公安机关官方“两微一端”的宣传外,要积极鼓励“网红”民警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遵守保密、内部纪律、正面宣传尺度等原则的前提下,应给予这些民警灵活发声权。对成长为“大V”(知名网络人士)的民警,应在工作业绩考核中认可其网络宣传工作量及成效。同时,应从内部考虑给予政策把控、宣传策划、团队支援等方面的支持,使这些民警在网络这个并不简单的阵地上不再是个人孤独地在战斗。①
(三)在社区警务工作中加强反诈骗宣传。要以“互联网+”思维,结合社区警务工作开展反诈骗宣传。首先,要认真、扎实做好基层派出所的电信网络诈骗受立案工作,为初查侦查、串并案、辖区被害人统计等工作打好基础。其次,要利用好警民联系微信群、QQ群、社区APP(手机应用软件)等网上联系、社交的工具,及时发布电信网络诈骗警情。同时,要引导信息员、协管员、志愿者等,以其民间个体身份、面貌协助警方在小区网上论坛、业主QQ群、地方热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开展网上贴身反诈骗宣传。再次,要做好线上线下融合工作,特别是针对不擅长使用网络的老年人群体,仍然要发挥传统社区警务工作优势,做好关爱、防范等工作。[28]
(四)加强公安、工信、网信、企业等各部门、社会主体的协同。目前,互联网上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在国家层面设置的举报途径有: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建立的“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域名为英语“网络警察”加中国国别后缀组成(www.cyberpolice.cn);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直属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域名由举报电话12377加中国国别后缀组成(www.12377.cn);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域名由举报电话12321加中国国别后缀组成(www.12321.cn);新浪、网易、搜狐等门户网站,淘宝、京东等大型购物网站,基本上在其首页底部放置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www.12377.cn)和网络110警察(www.cyberpolice.cn)的标志与链接。由于公安机关的110报警电话已为广大群众熟知,公安机关的网站举报页面应考虑建立统一的门户网站,同时后台应做好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案事件线索分流,加强网信、工信、工商、文化等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同。
另外,阿里巴巴集团推出的钱盾反诈平台、[29]360的猎网平台(https://110.360.cn/)、[30]腾讯支持的“安全联盟”(www.anquan.org)均与政府部门及各地公安机关合作开展反诈宣传。[31]阿里巴巴2007年发起成立“杭州市反欺诈服务队”,2016年1月在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综治委)、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央网信委)、公安部和团中央的指导下,升级为“互联网安全志愿者联盟”,成员包括互联网企业、高校等。[32]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引导,将企业、政府、社会主体的反诈骗宣传形成合力,持续提高社会的防骗反诈效率及民众的网络安全意识。
随着我国信息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整个社会信息大流动、人员大流动格局。传统的街面、接触式诈骗犯罪逐渐演变为利用网络空间的非接触式电信网络诈骗,并且手段、花样不断翻新。在对电信网络诈骗实施严厉打击的同时,通过对广大民众特别是潜在的被害人群体开展反诈骗宣传,是防范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举措。本项目研究通过探索性的电话回访被害人,运用日常生活理论和框架分析,针对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实际情况,构建了电信网络诈骗“心理-场景”分析模式,并基于该模式提出更加有效的宣传防范策略。
注释:
①如北京市公安局网警高媛的新浪微博“传说中的女网警”,其粉丝量达232万,远超北京市公安局的新浪官方微博“平安北京”124万的粉丝量,与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的新浪官方微博“首都网警”236万的粉丝量基本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