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网络传销犯罪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8-09-05 06:24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传销迅速滋生蔓延,给民众的财产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截至2018年2月28日,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共识别出3534个疑似传销的平台,平台参与人次数高达3176万,其中2017年新出现的平台占比高达58%。①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环境、心理和经济等因素都可能对其产生影响。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经济因素与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网络传销犯罪本身就与经济运行模式密切相关,经济因素对其影响更加明显。因此,笔者尝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剖析网络传销犯罪的成因,并提出“互联网+”时代的防控措施,以减少网络传销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维护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传销犯罪的基本状况

(一)网络传销的概念和特点。网络传销是“互联网+”的新型传销犯罪形式,目前还没有官方明确的定义。大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以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实现非法牟利,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2]

本世纪初,随着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部分传销组织者通过线上自建网站、论坛等途径传播传销信息,拉拢下线参与,产生了线上传播,线下参与的模式,被称为第一代网络传销。2010年以后,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的迅速发展,跨地域、无接触式的网络传销成为当前主流的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模式。此类传销往往打着创新、慈善、国家工程、民族大业等旗号,抑或以消费返利、投资养老、微营销、游戏理财为名,许以高额回报,骗取高额的入会费、加盟费等,造成普通参与者经济损失,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新型网络传销犯罪隐蔽性强、变化速度快、辐射范围广、电子证据固定难,给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打击带来了新挑战。

(二)网络传销的发展态势。2008-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传销案件②的年总数波动幅度较大,总体呈现先降、后升、再降的“И”型趋势(如图1所示)。③其中,查处的网络传销案件总数先波动上升,后由于新型网络传销的兴起,其隐蔽性增强,查处的数量有所下降(如图2所示)。

图1 2008-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传销案件总数

2008-2012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传销案件数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从2008年的2554起下降到2012年的1272起,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传销打击力度较大,初见成效,传销犯罪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间查处网络传销案件总数却在波动中上升,从2008年的246起上升至2012年的408起,增长了68.85%,网络传销逐渐猖獗(如图2所示)。④从其结构来看,主要以第一代网络传销为主,即利用线上传播传销信息,线下进行传销活动。

图2 2008-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网络传销案件数

2012-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传销案件的总数出现了大幅度上升,从2012年的1272起增长到2014年的2800起,增长了126.42%。这一阶段,正值互联网科技爆发,微信、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等迅速普及时期,查处的网络传销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其中,直接利用互联网传销案件数量也较前一阶段大幅增长(如图2所示)。2014-2016年,查处的传销案件总数有所下降,利用互联网传销占网络传销案件总数的比重从2014年的23.54%上升至2016年的62.66%。但情况并不乐观,因为该统计指标是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传销案件总数,并不意味着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全部传销案件数。新型网络传销更具隐蔽性,且非接触性强,没有固定的聚集地,不易被发现,因此,查处的案件数量与实际存在数量之间的差异更大。这也是打击与防范网络传销的难点。

二、网络传销犯罪的成因

如前所述,网络传销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促使其产生的原因不胜枚举。就其经济属性而言,它与经济因素的联系更加紧密。宏观层面的经济增长、收入差距和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以及微观层面的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等因素,对网络传销犯罪都有比较显著的影响。

(一)经济增长因素。经济的增长对网络传销犯罪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经济增长对犯罪率总体具有抑制作用。经济增长可以增加就业岗位、社会财富总量及财政收入,有助于提高司法投入,改善办案条件,从而抑制犯罪率的上升。[3]但是,相较于经济犯罪,经济增长更主要抑制的是传统暴力型犯罪。另一方面,就网络传销犯罪而言,经济增长促使个人收入增加,而收入增加导致闲置资金增加,人们对高收益投资理财的需求也会增加。不少不法分子打着投资理财的幌子,以高额的收益为诱饵,组织网络传销活动,增加了网络传销案件的发生数。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来看,在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经济增长对网络传销犯罪的助推作用大于抑制作用。

(二)收入差距因素。收入差距对犯罪的影响有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原因。就经济学角度而言,低收入人群犯罪的机会成本低,同时,由于收入差距大,高收入人群的财富给低收入人群创造了更多的犯罪机会。[4]基尼系数是衡量收入差距最为广泛应用的指标,⑤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来看,2008-2016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从0.491下降至0.465(如图3所示)。⑥虽然我国的收入差距在逐步缩小,但仍高于警戒线0.4的基尼系数。收入差距对网络传销犯罪起到了助推作用。新型网络传销犯罪中大量的“纯资本运作”“资金盘”“虚拟货币”等模式,直接瞄准了潜在投资者的资金,比传统的依托于实物产品的传销更为直接。部分低收入人群可能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分配到网络传销上,以提高其收入。因此,收入差距的扩大会鼓励低收入人群从事更多的网络传销活动。

图3 我国的基尼系数

(三)互联网经济模式因素。互联网经济是网络信息化高速发展时代产生的一种崭新的经济现象,成为除工业化和城市化之外,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最重要因素之一。2002-2017年,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从4.6%上升到55.8%(如图4所示),⑦超过了全球和亚洲的平均水平。2017年,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手机网民占比高达97.5%。⑧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不断创新,线上线下的产业和服务加速融合,公共服务线上化步伐加快。理论上,现代化进程对犯罪现象的基本状况有决定性影响,由暴力犯罪占主要比例转变为以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占主要比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5]信息化进程既改变了传统犯罪的结构、形式和方法,又催生了大量新型网络犯罪。[6]网络传销犯罪既是传统犯罪的网络化,从线下向线上转移,非接触性、虚拟性增强,又结合互联网概念创造了新型的犯罪手段和模式。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推动了社会加速转型,行业监管和立法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互联网市场秩序的混乱,真正的互联网经济和网络传销混杂,甚至真伪难辨,给防范网络传销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图4 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

(四)犯罪成本因素。网络传销的犯罪成本主要包含两部分:进行网络传销犯罪实际支出的直接成本和具有不确定性的受惩罚的成本。

1.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传销人员或组织进行传销活动时直接花费的支出,也可称为会计成本,主要包括运营维护传销网站的服务器租赁费用、网络通信费、资金转移的财务费用、雇佣人力的劳务费用等。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传销网站由通过互联网数据中心(Internet Data Cen⁃ter,IDC)固定的机房租用服务器转向用云服务器来维持运营。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降低了云服务器的租赁价格。例如,阿里云2核4G内存、40GB高效硬盘的云服务器一年的租赁费用约2000元,⑨这与动辄上亿元的网络传销案件的案值相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而境外云服务器比境内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更低,且不需要实名认证。一些没有专门网络平台、APP的网络传销组织,如微商传销,只需要注册一些微信公众号,再通过朋友圈、微信群传播即可,根本不需要租用服务器。

此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迅速普及,转账费用逐步降低,部分实现了免费转账。第三方支付账户之间互相转账免费,加之监管较弱,更加剧了网络传销的猖狂。人力成本方面,《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中显示,职业传销团伙成员的学历较低,以高中及以下为主(占比为66.4%),其次是大专(占比为20.62%),雇佣此类劳动力的成本相对较低。

2.受惩罚的成本。受惩罚的成本与网络传销者的主观心理预期相关,具有不确定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1968)在犯罪经济学的研究中将受到惩罚的成本公式列为:受惩罚的成本=受惩罚的概率×受惩罚的严厉程度。[7]其研究结果表明,惩罚的确定性比惩罚的严厉性对犯罪更具威慑力。[8]网络传销受惩罚的低概率和被惩罚的低严厉程度导致其受惩罚的成本很低。2008-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所查处的传销案件最后被移送到司法机关的比重很低,2016年仅为2.12%(如图5所示),⑩能被定罪入刑而受刑法惩罚的比例就更低了。法律对网络传销的威慑效应大打折扣,这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

图5 所查处的传销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比重

在法律法规层面,国务院于2005年11月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正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进行了界定;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首次入刑。但从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只包括传销罪的组织、领导者,不包括主观恶意较强的积极参与者。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首次明确了传销层级“三级”的判定依据,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9]但新型网络传销的层级逐渐扁平化,加上电子取证困难,对本罪的认定难度更大。

网络传销受惩罚的严厉程度没有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精神理念。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今网络传销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并且常常与非法集资等其他犯罪形式相交织,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笔者认为,相较于当前网络传销的态势和危害,《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设置过轻。

(五)犯罪收益因素。网络传销下线参与者所交入门费、投资或购买产品的费用,成为金字塔式的网络传销上线瓜分的对象,形成其犯罪的收益。2008-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已查处的传销案件总案值和平均案值,从侧面反映了传销案件的犯罪收益情况。总体上看,所查处的传销案件总案值波动幅度较大。就平均案值而言,除2013年外,利用互联网传销案件的平均案值要高于甚至远远超出当年传销案值的整体水平。如2016年,利用互联网传销的平均案值高达1230.62万元,约是当年所查处的传销案件总体平均案值的13倍(如表1所示)。⑪

表1 所查处的传销案件总案值与平均案值

网络传销犯罪的巨额非法收益得益于第三方支付、普惠金融和网络借贷等爆发式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不仅降低了网络传销组织攫取非法利益的直接成本,其带来的资金转移便利性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使其非法牟利金额呈级数式增长。过去异地汇款或转账需要去邮局、银行操作,且受时间约束,只能在工作日汇款,到账时间长。一些潜在受害者虽被高额回报所吸引,但碍于时空限制或被亲人朋友及时劝阻而不方便参与传销活动。但网络金融服务高度发达的今天,只需一部手机,便可随时随地转账汇款,其便捷性拓宽了网络传销下线的基数。

“普惠金融”这一概念由联合国于2005年提出,是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以往传销的一般参与者,特别是一些低收入者,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而向亲戚朋友借款,花费时间较长,也可能会被及时劝阻。普惠金融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爆发式的发展,让这些低收入者可以直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进行网络借贷。一些高学历者信用良好,可贷款额度较高,除了自己手中的可支配收入外,还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网络贷款等方式投入更多的资金。这就扩大了消费者的预算约束线,增加了参与者个人投入的金额。网络传销的巨额收益与其微乎其微的成本之间巨大的差异,促使网络传销组织者义无反顾地选择进行网络传销犯罪活动。

三、网络传销犯罪的防控对策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给经济发展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转变,防范“互联网+”传销还需要与时俱进,对网络传销的防控对策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

(一)深化人工智能学习,实现大数据精准防控。网络传销会留下海量信息,通过数据治理从互联网上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挖掘情报,运用人工智能学习技术,感知重点人群的行为偏好,发现不同数据之间的关联,来分析是否存在参与网络传销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要充分挖掘网络传销的信息流和资金流之间的关系,精准识别网络传销易感人群。网络传销的信息流与传销的金字塔层级结构一样自上而下地传播、洗脑,上下层级之间通过即时通讯工具联络,并在QQ群、朋友圈等发布信息来发展下线。网络传销犯罪的资金流与信息流的特征恰好相反,呈倒金字塔形。多笔资金自下而上流动,较低层级参与者多笔小额资金层层向更高层级流动,经过若干层级后变成少笔大额资金,实现由上而下瓜分非法利益。通过人工智能学习,筛选出信息流和资金流符合网络传销特征的节点,分辨出可能参与网络传销的行为人,再进行线下核实是否存在网络传销情况,对一般参与者进行劝说和阻止,对组织领导者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达到精准防控。

(二)动态监测涉传信息,净化互联网运营环境。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中的自然语言处理,对所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自然语言挖掘,感知涉及网络传销平台,对其进行监测和预警。由于新型网络传销隐蔽性强、变化速度快,因此在监测过程中,要实时追踪网络传销的最新变化趋势,及时采集和更新数据,保证数据的充足性、鲜活性和有效性,对敏感涉嫌网络传销的语言进行动态分析和深度挖掘。一方面,对涉嫌网络传销的关键词信息进行屏蔽,清理关闭涉嫌传销的违法犯罪网站,净化网络空间;另一方面尽早发现网络传销平台,及时防控,把案值降到最低。

(三)对接多部门信息技术,构建立体防控网。2017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腾讯公司在广东共同建立了“网络传销监测治理基地”,将工商执法部门的“云上稽查系统”与腾讯公司的“网络传销态势感知系统”进行技术对接,开展线上监测、数据传输、调查处置等工作,共同打造无传销网络平台。除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与腾讯公司以外,公安机关、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网监部门、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其他大型的互联网企业都应该参与到其中来,形成一套完整的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保证网络数据的充足性,利用各自领域的信息技术,对网络传销进行全方位的立体防控。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网络传销犯罪成本。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这有助于减少行为人从事网络传销犯罪。提高犯罪成本,可以从提高被惩罚的概率和受惩罚的严厉程度两方面进行。网络传销犯罪具有涉众性特征,加大警力投入,建立专门的网络传销出警机制,提高依法查控网络传销者的效率。查办此类案件应注重电子证据的固定,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电子证据,并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降低立案追诉标准,对发展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则一律适用行政拘留,加大惩处力度,形成对组织策划者的全方位打击。同时,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传销的积极参与者设置相应的罪名,并适当提高量刑标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增强法律的威慑效应。

(五)联动线下线上宣传,挤压网络传销生存空间。线上与线下的宣传教育相结合,有效降低网络传销参与者人数,减少网络传销收益,减少网络传销犯罪的发生。线下针对不同的网络传销易感人群,从“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复式计酬”三大特征来区分网络传销与互联网创新的区别,重点宣传有针对性的网络传销防范措施。对老年人群体的宣传要以老年人容易接受的方式,耐心讲解如何防范养老返利类的网络传销陷阱,并建立长期追踪机制;对在校大学生的宣传要重点揭露兼职类的网络传销骗局;对农村文化水平较低群众的宣传要侧重普及互联网的基本知识,谨防国家工程型的网络传销模式等。

线上建立官方专门的网络传销查询平台,避免群众继续受骗。虽然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通过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曝光网络传销平台,但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群众面临抉择时,难以从海量信息中筛选出自己所要查询的平台是否涉嫌传销,并且只有一些涉案金额巨大的网络传销平台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加之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专门的官方网络传销查询平台,为群众提供一个有公信力的专门的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曝光已经查处的传销平台和传销案件,并且应提供搜索功能,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避免群众因信息不对称而误入网络传销骗局。

(六)设置网络转账提醒,守好最后一道防线。网络传销资金的层层瓜分大多通过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来进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一方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账户实名制,另一方面,在客户转账时设置提醒功能,如弹出防范网络传销的提示对话框,显示网络传销典型的关键词,提醒群众避免落入传销陷阱。银行可以借鉴提醒客户防范电信诈骗的方式,在转账验证码短信中除了已有的“索要验证码都是骗子”的提示信息外,加入提示防范网络传销的信息,尽量在最后的转账环节阻止受害者落入骗局,避免其遭受经济损失。

四、结语

网络传销作为“互联网+”时代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手段方式创新速度快、隐蔽性强、涉众范围广、涉案金额大,极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对网络传销犯罪的预防与打击同样重要。宏观层面,经济增长、收入差距和经济的转型,都会促使网络传销犯罪的增加;微观层面,行为人在面对巨大的犯罪收益与极低的犯罪成本时,会更多地选择进行网络传销犯罪。有效防范“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网络传销,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人工智能学习、动态监测涉传信息、多部门技术对接等,净化网络环境,挤压网络传销生存空间,精准防控网络传销。未来互联网经济还将不断创新发展,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等要时刻警惕网络传销的新动向,提前做好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2018年3月30日,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联合原国家工商总局(广东深圳)反传销监测治理基地正式发布《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详见腾讯安全联合实验室网站,网址为https://slab.qq.com/news/authority/1745.html,访问日期:2018年5月20日。

②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传销案件主要包括传统的拉人头传销、收取入门费传销、团队计酬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网络条件或互联网信息服务。本文所指网络传销包括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网络条件或网络信息服务两大类。

③数据来源:历年《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年鉴》。详见中国年鉴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inayearbook.com/search.aspx?k=%D6%D0%B9%FA%B9%A4%C9%CC%D0%D0%D5%FE%B9%DC%C0%ED%C4%EA%BC%F8,访问日期:2018年4月17日。

④同③。

⑤基尼系数范围在0-1之间。基尼系数越大,意味着收入差距越大。通常把基尼系数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

⑥虽然2016年略有升高,但并不影响基尼系数整体下降的趋势。

⑦数据来源:历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详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网站,网址为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访问日期:2018年5月20日。

⑧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1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网址为http://www.cac.gov.cn/2018-01/31/c_1122347026.htm,访问日期:2018年5月20日。

⑨数据来源:阿里云网站,网址为https://promotion.aliyun.com/ntms/act/qwbk.html?utm_content=se_1000088779,访问日期:2018年5月12日。

⑩同③。

⑪同③。

猜你喜欢
犯罪案件
公园里的犯罪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左脚丢鞋”案件
Televisions
环境犯罪的崛起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
“犯罪”种种
积极开展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活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责任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