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邦”发微

2018-09-04 06:07
关键词:兵器华夏族群

史 党 社

(西北大学 历史学院,西安 710069)

属邦是战国时代始设于秦的中央管理非华夏族群的机构,下设有工室制造武器,汉代为“掌蛮夷降者”的典属国,成帝河平元年又省并大鸿胪[1]《百官公卿表上》。在中央集权形成的过程中,有许多中央机构被逐渐设置,如秦兵器铭文所反映的诏事、寺工等等,这些部门提供了以后秦王朝中央机构的基础。

上世纪70年代,在湖北云梦秦简中出现了与“属邦”有关的内容,此后对属邦的研究曾出现了一个小的热潮。学者们对照文献、秦器铭、封泥等资料,对属邦进行很多研究,有多篇文章发表。近些年又有关于属邦的文字资料发表,例如三十年诏事戈[2]185-206[3]61-62、里耶秦简[4]等。本文将立足文字资料,对属邦的相关历史问题进行新的探讨。

一、“属邦”文字资料辑证

云梦秦简中的《属邦律》,已为大家所熟知:“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受食衣之。属邦。”在文字资料中,有属邦记载的,最多的要数秦青铜器铭文,共计11种以上。陕西考古研究院王辉先生有很好的辑录,兹按年代排列、补考如下:

三十年(前277)诏事戈:卅年,诏事,卅。武库受属邦。中阳。

二年属邦守蓐戈(庄襄王二年,前248):二年属邦守蓐造,工室建,工后。[3]77

五年相邦吕不韦戈(前242):五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酨,工寅。诏事。属邦。[3]119

十二年丞相启颠戈(前235):十二年丞相启、颠造,诏事成,丞迨,工印。诏事(铸铭)。属邦(刻铭)。[3]123

十三年少府矛(前234):十三年少府工檐,武库受属邦。[3]123

少府矛(与上约同时):少府。武库受属邦。[3]123

寺工矛(约秦王政时期:前246-222):寺工。武库受属邦。咸阳,戊午。[3]134

寺工矛二(约战国晚期-秦代,下限前206):寺工。武库受属邦。[3]134

另外,秦玺印有“属印”、封泥有“属邦工室”“属邦工丞”[5]181-183,可为属邦存在的确证。

三十年诏事戈,为澳门萧春源珍秦斋所藏,其年代有昭王三十年(前277)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两种可能,王辉先生认为以昭王可能性为大。此戈铭中有诏事一职,这个名称多见于秦始皇时器铭,但香港坊肆间有五十年诏事戈,证明昭王时代诏事已经存在[3]61-62。又此戈为诏事监造,由武库制造并授予属邦使用,具体置用地为中阳(今山西中阳县)。按秦惠王后元九年(前316),秦取赵中阳,戈铸造时其地已属秦,若把戈的年代放在秦始皇三十年即统一之后,中阳地位下降(见下文),也与此不合。综合起来,把此戈的铸造年代放在昭王三十年是完全可以的。秦有属邦,从昭王后期一直延续到了秦代。

二年属邦守蓐戈,郭永秉等认为属邦官署的长官称“属邦”,即“属邦守”的简称,与上郡诸器中的“上郡”为“上郡守”的简称同例。但属邦为中央职官,与作为郡守的“守”并不类同,因此,戈铭中的“守”字,或许应该读作“代理”的意思,“属邦守”就是在属邦缺位下的代理职官。

近些年也有一些关于“属邦”的文字资料公布,例如里耶秦简第八层有如下内容:“亥朔辛丑琅邪叚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徒治即□……”(简8-657)[4]图版第91页,释文第42页第九层中则有属邦侯、丞的记载[6]。

里耶所在的洞庭郡附近,也是“蛮夷”聚集之地,出现与之有关的律文,实属正常。

二、“属邦”发微

(一)属邦与诏事

诏事与属邦一样,都是中央机构。诏事器除了上述诸器外,还有三十三年诏事戈、三年诏事鼎和诏事矛。

三十三年诏事戈:卅三年。诏事。予。[3]63-64

诏事矛:诏使。[3]340-341

三年诏事鼎的年代,学者在庄襄王三年(前247)或秦王政三年(前244)两个年份之间游移。

从器物铭文看,诏事与属邦之间似乎存在某种联系。李学勤先生指出,五年及八年相邦吕不韦戈中的诏事丞酨,到了十四年属邦戈中,则转任成了属邦工室的正职,因此诏事和属邦两个机构之间,应该存在一定的联系[7]。苏辉在此基础上认为:

从诏事的几件戈铭可以看出,它们多被拨至属邦使用,属邦管理的对象是少数民族,到汉代仍有设置,因避汉高祖讳而改称属国,是中央朝廷的直属机构。此外诏事戈置用地点予和冀也都在戎狄较多的陇西郡,故诏事的设置目的很可能是面向边地,提供对口的后前物资支援。属邦本身也铸造兵器,如秦王政时期十四年属邦戈,下设工室、丞,或许属邦工室的前身就是诏事。[8]

袁仲一先生曾把诏事释为“诏吏”,也认为“诏吏有可能是直接为属邦统辖的官署机构,地位相当于属邦工(室)”[9]。如此,战国以来与非华夏族群牵涉的管理机构,就有诏事和属邦两个。二者的关系,还是相当密切的,按照兵器铸造、授受关系看就是如此,置用地也有重叠。

三十三年诏事戈中的予道,是此戈的置用地,具体不知所在,但可以肯定,予道一定在陇西郡比邽、冀更加边远的地方。诏事给非华夏族群聚集的道提供兵器,是否由此可以说明,诏事也曾是道的管理者,还不能绝对肯定。与此可以结合起来考虑的是五十年诏事戈,其铭文如下:

五十年诏事宕,丞穆,工中。冀。[3]70

此戈铸于昭王五十年(前257),置用地为陇西郡的冀县(今甘肃天水市甘谷县)。其本为冀戎之地,在春秋早期武公十年(前688)与邽被秦灭后设县[10]《秦本纪》。冀位于秦的西部边境地区,并扼守交通线路,春秋以来长期作为军事重镇而存在,是秦霸西戎的重要依托。从陇西郡一系的兵器刻铭来看,标注有铸造或置用地的并不多见,足见冀在陇西郡重要的军事地位。五十年诏事戈与三十三年诏事戈一样,都是由诏事直接给陇西县、道发放兵器,可见诏事诸器所涉及的地域不仅有县,还有道,比属邦更广,属邦按理只能管理有“臣邦”所在的道。诏事所作器除了兵器,还有鼎(三年诏事鼎)等器物,也比属邦工室单纯铸造兵器宽泛。最为重要的是,二年属邦守蓐戈证明,在庄襄王或秦王政二年设立工室后,还继续从诏事、武库等处领取武器,说明诏事与属邦工室是两个制造单位[3]77。综合起来,诏事与属邦工室并不等同,二者又同时存在,故二者只能是两个机构,诏事虽然与非华夏族群牵涉,但与属邦不同,并不是针对非华夏族群所设的专门管理机构,比属邦管理事务的范围要窄得多。从现在已知材料看,诏事只是一个与属邦工室并存的制造机构,功能单一;而属邦不但设有工室,还管理国内的非华夏族群。董珊推测诏事可能与寺工一样,都上属少府[11]。

(二)“属邦”与“臣邦”

属邦的管理对象,先是“臣邦”,后来随着秦的兼并和统一战争,对象逐渐扩大,以至于秦境内其他“蛮夷”。这在里耶和岳麓秦简[12]、张家山汉简[13] 136,213-214中有清楚的反映。

云梦秦简中有关于“臣邦”的律文,屡屡被论者称引,也引出了关于臣邦的争论。这几条都出自《法律答问》,为讨论方便,不烦征引如下:

1.“擅杀、刑、髡其後子,讞之。”·可(何)谓“後子”?·官其男为爵後,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後大(太)子,皆为“後子”。[14]182

2.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14]200

3.“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14]226-227

4.“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14]227

5.“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 伪吏”?·徒、吏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 伪吏”。[14]229

6.可(何)谓“匧面’”?“匧面”耤(藉)秦人使,它邦耐吏、行旞与偕者,命客吏曰“匧”,行旞曰“面”。

关于其中的“夏”“真”“臣邦”等概念的理解,早年整理小组的那批学者之说就有差异,给这个问题留下了争论的余地。例如对于第3条中的“主长”,整理小组没有明确解释,参加整理的于豪亮先生则认为,这个“主长”,指的就是秦境内的少数民族统治者,本条律文是为了维护少数民族上层的利益的[15]316-323。

“夏”即华夏,诸侯是“夏”,秦人也自称是“夏”。西周以来,商、周之后,包括秦人都认为自己住在“禹迹”,自认为即“夏”。第3条中“臣邦”与“夏”对言,所以“臣邦”并不包括诸侯,而是秦以外的非华夏族群,因为山东诸侯也属华夏。结合第4条,其中“臣邦”明显与“夏”(秦)相对,无论是指地域还是人群,二者都是对立的,都位于秦的境内,受秦法律的约束。这说明,秦境内“夏”(秦)、“臣邦”,即秦人与非华夏族群之间,还存在着明确而严格的差别,不然这些法律是无法实施的。在岳麓秦简中,也可看到类似的区别。

综上,在秦内部,“夏”(秦)无论是指地域还是人群,都是不包括“臣邦”的,“臣邦”指的就是秦境内臣服的非华夏族群。

关于“臣邦”的理解,一些学者已经触及了问题的实质,也有很好的认识[16]。但在近年发表的一些论著中,有的学者认为“臣邦”还当包括秦之封国或臣服的诸侯[17],使“属邦”问题重新变得复杂起来。

这些学者最大的缺陷,在于没有注意到臣邦与外臣邦、诸侯的并存关系,还有“君长”的存在。从这两个条件,已经完全可知“臣邦”不可能指的是封国或臣服的诸侯。而由其与“夏”(即秦)的对立,可知其主体为秦境内的非华夏族群。现在,根据岳麓简的资料,我们更可知秦境内的非华夏族群,所指是随历史阶段而必然变化的,战国时代与秦统一后存在差异,在秦法律条文中,称呼也因侧重不同而有变化。早期秦地居西北,所指族群多为“戎”,其邦称“臣邦”,统一后则有大量南方非华夏族群的加入,因此用了一个更加宽泛的“蛮夷”一词加以表述。但原来少数民族的法律还是适用的,这应是相关条文出现于南郡墓葬中的原因。

(三)属邦器所反映的非华夏族群的历史

已知的“属邦”器,都是兵器,“属邦工室”也当以制造兵器为主,“属邦”器的置用地即使用之地,推测应以“属邦”所管理的对象即“臣邦”所在的道为主,另外还有咸阳、中阳等县。

秦都咸阳出现于“属邦”组秦器的寺工矛中。本器由中央机构寺工制造,归于武库后,再发给属邦,在咸阳使用。可见非华夏族群的人士,也参与了咸阳的守卫。这个传统非常有趣,至少是西周以来的历史,如《周礼》记载师氏所率捍卫王身的“四夷之隶”[18]1007-1008,以及西周青铜器师酉簋、询簋铭文中的诸“夷”,都是如此。《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政时嫪毐之乱,参与者有“戎翟君公”,其是否与屯守咸阳的“臣邦”士卒有关,也是可以考虑的。

中阳出现于三十年诏事戈中。中阳地本属赵,在惠文王后元九年(前314)归秦[10],地在今山西中阳。这个地方位处三川河流域,位于晋中黄河东,与蔺(今山西临县)、离石(今山西离石)一样,是秦越黄河东进、威胁东方的重要据点。戈铭告诉我们,来自“臣邦”的士卒,曾经到秦、赵边境的中阳戍守。

再从发现地来说,“属邦”器遍布全国,例如山西南部(属邦矛)、燕下都(少府矛)、广州(十四年属邦戈)等地。这说明,“臣邦”给秦提供了大量的兵员,除了戍守秦都和战略要地,还参与秦统一的战争。在秦器铭文中,属邦接受多个部门制造的兵器,这是非常特殊的。反过来,同样作为中央机构,诏事等却并未接受来自属邦的兵器。这只能说明,“属邦”是一个需要大量兵器的部门,“臣邦”所有的非华夏民众,曾大量参与了上述秦社会历史发展变迁的进程。

从考古资料来说,“臣邦”所在的道的地域内,多有兵器的出土,可作为上述论点的注脚。例如在甘肃马家塬战国中晚期贵族墓地,在出土有战国型青铜鼎等器物外,还出土有戈等兵器[19],其主人就是“臣邦”君长、“戎狄君公”那样的人,有学者推测为绵诸戎[20]。君长拥有武力,则属下之为士卒,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秦本纪》记载秦昭王二十七年(前280)“司马错发陇西,因蜀攻楚黔中”,所谓“发陇西”即发陇西郡军队,其中必有大量戎人成分。

对于秦军队中非华夏士卒的记录,除了“属邦”组兵器,上文的两件诏事戈——三十三年诏事戈、五十年诏事戈,也可作为进一步的证据。

三十三年诏事戈,置用地是予道,五十年诏事戈置用地为冀县,一道一县,个中差别其实很大。道即“臣邦”所在,除了受郡之约束,也受中央机构属邦的管辖。中央对道的控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其自有的“君长”实现的,这是自春秋中期秦霸西戎以来治理传统的延续。在秦统治阶层的心目中,道中臣邦之人自是“蛮夷”,上述绵竹戎的情况应是如此,予道与之类似。至于道中士卒,是否有特别的编制,还不得而知。县的情况与道迥异,也更为明确。县中军队,文献称“县卒”,如在嫪毐之乱中,叛乱军队中就有所谓“县卒”,此应即冀县那样的县份所拥有的士卒。从兵器铭文可知战国以后秦之“县卒”驻扎、分配兵器的情况,但“县卒”的调动权,名义上是属于国君的,这从虎符铭文看得很是清楚[3] 35-36,130,143-144。嫪毐之乱时,叛乱方调动“县卒”等军队,也需要以秦王以及当政的太后名义进行。此点继承了作为行政机构的“县”的本意,即国君直属地的意思。这也是在郡县制不完善、并未完全成为基层政权的正常现象。县下之民,也早已成为“秦人”,与道中“戎”“蛮夷”并不相同。所以,予道、冀之地与民,虽然同样来自“西戎”,但治理方式、军卒来源应有差异。在秦人心目中,也是一“蛮夷”而一“秦人”,前者华夏化的过程尚未完成。由此扩展开去,秦境内的非华夏族群,也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先进者为“秦人”而以县治之,后进者为“臣邦”以道治而君长享受特殊待遇。这种模式是中国古代边地少数民族治理行政机构的滥觞,并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以不同方式而存在。

“属邦”屡在秦文字资料中出现,成为研究秦政治、制度史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本文的结论,笔者也不敢自必,仅可看作阶段性心得。本文的主要论点,可小结如下:

属邦一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是管理秦境内非华夏族群的中央机构;与之相联系的“臣邦”,也指的是非华夏之邦。诏事与属邦有所联系,二者是并存的不同中央机构。从秦文字资料结合文献来看,秦人历史中的非华夏族群,后来发生了分化,有的虽被目为“蛮夷”,却曾在秦社会历史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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