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旨在分析东海孝妇案的成因,其对当今司法实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孝妇 冤案 原因
东海孝妇”是历史上著名的冤案,然而这件冤案是如何造成的,探究他的成因,对当今时代仍然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从以下两面大方面试图分析冤案的成因:一是制度的客观原因;二是审判者主观、个性方面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的主要原因
客观方面的原因也会造成冤案的发生,孝妇冤案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审判方式。这是发生在西汉昭帝时期的一件冤案。从这件案子的审判过程来看,在当时,刑讯是指对人的肉体或者精神施加折磨,从而获得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因此,刑讯成为一种重要的审判方式。由于我国古代,口供是定案的重要证据,犯人不会主动认罪,官员认为只有在刑讯方式下犯人才会讲真话。刑讯作为审判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从中国古代法制制度发展历程来看,其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汉代沿用周秦“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但是为了快速取得口供,普遍实行刑讯拷打,审讯中的“榜笞数千”、“烧铁钳灼”等记载屡见于史籍。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存在“掠考多酷”和“惨苦无极”的现象。从孝妇的冤案中也体现出了获取口供是采取刑訊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往往会使受刑人经受不住肉体的残忍折磨而被迫认罪。此案中孝妇就是因为受不了刑讯而被迫认罪,但是司法官员却忽略了证据的重要性,没有深入去调查事情的真相,司法官员完全可以去调查孝妇的为人和邻居们的证供,而不是一味的屈打成招。刑讯制度作为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社会,其存在与历史环境息息相关。而正是因为官员过度依赖刑讯方式,从而忽视证据的重要性,导致冤案屡屡发生,也使得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缓慢。
2.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汉朝还规定了“乞鞫”,即罪囚不服判决,可以要求复审。汉律对“乞鞫”的规定比较复杂。《具律》规定:“罪人狱已决,自以罪不当欲气(乞)鞫者,许之。气(乞)鞫不审,驾(加)罪一等;其欲复气(乞)鞫,当刑者,刑乃听之。死罪不得自气(乞)鞫。其父、母、兄、姊、弟、夫、妻、子欲为气(乞)鞫,许之。其不审,黥为城旦舂。年未盈十岁为气(乞)鞫,勿听。气(乞)鞫者,各辞所在县道,县道官令、长、丞谨听,书其气(乞)鞫,上狱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狱史、丞相所覆治移廷。”这段律文全面规定了汉代的“乞鞫”制度。其包括以下要点:其一,被告人要求复审的权利是法定诉权,但死罪被告人的乞鞫权由其法定近亲属行使,包括他的父母、兄弟姐妹、丈夫、妻子、儿子,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乞鞫官府不受理;其二,乞鞫不审要承担加刑一等的刑事责任;其三,乞鞫要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孝妇因是被判处了死刑,她本人不能行使乞鞫权,孝妇是一个寡妇,没有子女,至于其他的近亲属有无不得而知,但从资料中可以看出并没有近亲属为其行使乞鞫权。说明当时的“乞鞫”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果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近亲属,一方面他不能为自己行使乞鞫权,另一方面,也没有近亲属为他行使乞鞫权。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基于古代官员自身的主观意识和认识因素,通常会导致冤案的产生。贝里亚也说过:“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合法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官吏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出现这种想象,从而造成冤案。造成孝妇冤案的主观原因主要是由以下一点:
1.官员固执己见。汉朝当时的一个“奏谳”制度,这是汉代创制的疑狱逐渐上报复审的制度,秦时已有萌芽,汉代才形成较为系统的疑狱奏谳制度。奏谳制度对于统一适用法律,慎重处理刑案,减少冤狱错案有一定作用。但是此案中,太守并不认为案件存在疑点,太守坚持认为孝妇是杀人凶手,即使于公向太守提出了异议,太守还是固执己见,刚愎自用,不明辨是非作出判决,其实只要太守适当考利一下于公提出的意见,再深入实地调查一番,收集各种证据,真相便可水落石出,那么孝妇被杀的冤案就完全不会发生。又或者太守对孝妇的案子进行奏谳,或许孝妇也不会冤死。所以太守的顽固也是造成孝妇冤案的原因之一。官者,民之司命也!与前任太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郡决曹于公。尽管他官卑言轻,但执法公正,恪尽职守,懂得深入实地去调查取证,所以对于孝妇冤案,他首先提出质疑,并辨析得出初步判断:孝妇“必不杀也”。当太守不接受他的意见时,他敢于据理力争。所以即使有好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好的官吏来执行。如果于公是审判案件的官吏,那么就不会发生孝妇的冤案了。
孝妇被处死后,东海郡干旱三年,后任太守拜祭孝妇,为她立碑,立即就天降大雨,年成丰收。这不能单纯地看作是迷信色彩的传说,这其中积淀着千百年来,多少无辜含冤而死的人及其亲属的血和泪。他们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只好把自己的满腔怨愤借助上天来发泄。这正是董仲舒“天人感应”的法律思想,董仲舒用阴阳学将儒家学说神秘化,他认为天是有意志、喜怒和赏罚能力的至高无上的神,人间的一切皆决定于天,“天人感应”。当人类社会的政治符合天意时,上天便以风调雨顺及各种祥瑞加以褒赏。相反,当人类社会的发展有违天意时,上天便以灾异“遣告”并进行惩罚。孝妇被判处死刑,本来是含冤而死的,所以上天就以“枯旱三年”来进行惩罚,孝妇被处以死刑的做法是有违天意的。上天为它的子民含冤受屈而示惩代天行命的天之子—皇帝!当然,这也只能是冤苦无助的百姓唯一能鸣冤泄愤的一种方式而已!他们需要英明的天子,但天高皇帝远。于是期盼像于公这样的清官。
孝妇冤案的产生一方面有着客观原因,即法律制度的缺陷,这对我们当今时代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不是没有缺陷,尽善尽美的,但是我们要尽可能去避免一些致命的缺陷。
作者简介:田思虹(1990-),女,汉族,重庆人,2017级硕士研究生在读 ,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