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孟哲
(上海交通大学 党史校史研究室,上海 200240)
自唐宋以降,随着印刷术的完善和普及,帝制中国时代的各类典籍在刊布和流通环节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如果将历史的维度向上追溯,至少在东汉以前,图书典籍的主要载体形式是“书于竹帛”。而得益于东汉时期造纸术的出现,中国古文书写方式产生了第一次剧变。此后的图书典籍书写模式基本承袭自东汉以来的技艺,而唐宋时期发生的这种印刷技术革新,则事实上促成了帝制中国时代图书典籍流布的第二次划时代革命。尽管印刷技术革命是图书典籍出版史上的一次质变,然而我们却不能单向地抛开图书典籍的本身内容来谈技术。诚如钱存训先生所言:“印刷术的发明,乃书籍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它只是改变了生产的方法和增加了书籍的产量,至于书籍的实质和形式,在印刷发明以前和以后,皆没有重大的分别。”[1](P5)这一点上,应当唤起学界对出版图书内容的关注,而非持续注重印刷术普及以来图书典籍在数量上的可喜变化。正是我们过多地着墨于印刷技术的变革,实际上却是在弱化对图书典籍编纂形式的审视。“尽管技术看似为新体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然文献内在的发展趋势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表现出人们对文献的态度与需求。”[2](P310)唐宋以来,文化上的繁盛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缘于图书文献在内容和编纂形式上的变革,而不仅是数量上的井喷现象,这尤值得注意。
唐宋时期在国家社会层面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唐宋变革”。这个由日本学者内藤虎次郎在20世纪20年代所创设的学说,在21世纪初成为众多学人反复研读论证的场域。内藤氏将唐宋在政体、阶层关系、社会经济结构、文化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了宏观研判,认为由唐到宋的中国,整个国家和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远的转变。[3](P125~138)而唐宋时期的图书典籍文献类别繁多,且几乎每一种类都有其特定的历史作用和地位。其中,唐宋时期的刑法类图书典籍在整个国家和社会运行中,有着至关重要的社会治理和规范的效用。如将刑法类图书的编纂特点变化置于唐宋变革这一理论基石之下,则能够为我们窥察图书编纂在历史长时段内的发展流变提供一个全新的感知空间。
唐宋变革作为一种理论由内藤虎次郎所创设,而此说自创立后便引发了学界对于这种历史分期学说的各种论争。内藤虎次郎所谓的这种变化不是一般性质的变迁,而是一种本质性的蜕变。这些变化呈现在不同的方面,所显现的历程则是有快有慢、有长有短。而本文探讨的关涉唐宋刑法类图书编纂方面的变化,我们则需先确证其编纂方式的时间分期范畴。
日本学界早在20世纪前半期就以唐宋为主题,对这一时期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过相当程度的探研。其中尤值得关注的是仁井田陞先生对唐宋时期法律文书变化方面的研究。他通过对唐宋法律文书的文件内容和材料的分析,进而又将各类文书进行分门别类,对涉及唐宋时期的买卖文书、借贷文书、雇佣文书、赔偿文书、休书·离书、财产分割文书等都进行了细致的探讨。[4]唐宋之间的法律既有沿袭,也有变化,但仁井田陞氏对唐宋法律之间的问题和变化却没有过多着墨,他将唐宋作为一个整体考量却并未加以细分是不尽全面的。实际上,从公元755年开始的安史之乱,到960年的赵宋建国,历时已200余年。研习唐宋史的学者习惯于将755年安史之乱的爆发作为唐宋变革时期的上限,但在刑法类图书的编纂上,这一时间点却未必适用。《旧唐书·经籍志》中对刑法类的记之过简,多集中于唐前期,对唐玄宗开元以后的刑法类书籍的记述不足。
而据《新唐书》《宋史》,对唐前、后期及五代十国时期的刑法类典籍做有汇总,制有下表。
注:本表唐前期、唐中后期部分据《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整理而成,五代十国部分据《宋史》卷204《艺文志三》整理而成。
我们首先说明的是,帝制中国时代对于刑和法并没有明确的区分,所以二者常常是并称而列。从表中可知,唐前期颁布各类刑法典籍共计30部,编纂内容多涉及律令本身及对律进行补充的“格”。但在开元十九年(731年)裴光庭、萧嵩等人上《格后长行敕》以后,这种刑法类典籍在编纂形式上新出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模式,即“敕”。对唐开元十九年后刑法类典籍的统计,共有17部,但涉及敕的法律典籍已经出现了6部。即便是在政局动荡的五代十国时期,也进行了编修法典的活动,法律典籍共计10部,涉及敕的律典有3部。
以往学界多认为唐代是传统的律令制社会,宫崎市定先生业已指出:“虽然中国的隋唐实施律令是事实,但律令在中国始于汉代,经过隋唐,到宋代、明代都一直得到施行,只凭律令是不能体现时代特色的。”[5](P16)唐代的律令制社会形态在其后的历朝一直得以延续下去,并没有彻底废除。从《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可以得到印证。而宋代平民社会的开启看似是因为结束了长期的政治混乱,但事实上却并未完全脱离唐中后期以来的政治轨道,仍旧处于成熟完善的阶段。林文勋先生曾言:“变是通过乱体现出来;表面是乱,实质是变。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变革的一大特点。因此,对于唐宋社会,我们应该以变动的历史观,透过怪和乱的表面,从社会变革的深层来思考,去阐释那引发社会变革的深层动因。”[6](P40~42)所以,我们在看待唐宋时期变化的时候,决不能以表层的变动去定义它的性质和范围。比如,我们认为唐代是律令制社会,但实际上从唐中叶开始就进行了编敕活动。统类编敕形式的产生和发展,是唐中叶以来法律法典体系的巨大变化。正如戴建国先生所言:“唐自中叶以降,在法律方面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唐政府不再修纂刊布律、令、式,而是用修格、格后敕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格、敕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唐后期发挥了重要作用。”[7](P2)自唐玄宗开元十九年(731年)编《格后长行敕》始,唐代就开始了中后期大量编敕的历程,这是决然不同于唐前期的法律体系变化。肃代以降,就有《贞元定格后敕》《元和格敕》《元和格后敕》等。大中年间,又修成了《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及《大中刑律统类》。而延至五代,同光二年(924年)后唐庄宗编集《同光刑律统类》,清泰二年(935年)末帝时期又编成《清泰编敕》;天福四年(939年)后晋《天福编敕》;广顺元年(951年)后周太祖《大周续编敕》,世宗显德四年(957年)修成《大周刑统》。以此来看,我们可以非常明显地区分出唐前后期在刑法典籍上的分期上限,就是“敕”这种法律形式的出现。而唐前期所编纂的刑法典籍,没有一本是出现过“敕”或“统类”形式的,多以“律令格式”显现。
而涉及刑法类图书在唐宋变革时期的时间下限,则较为复杂。本来学界对唐宋变革时期的分期问题就争议较多,而且历来有着不同的说法,如唐中叶至五代结束说、唐中叶至宋初说(主要是宋太祖宋太宗两朝)、唐中叶至北宋仁宗朝说,还有就是唐中叶至北宋末期说。事实上,很多变化未必一经安史之乱便立刻显现,而很多变化又未必是到宋代才告完成。我们如果将印刷术的应用考虑到唐宋变革时期的刑法类图书上,很容易将其时间下限定性为北宋中后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对几种建设性的意见做一考辨。
中国学者在对唐宋时期的法律变革及分期问题上的关注,成果见识最为卓著的莫过于戴建国、高明士两位先生。柳立言先生曾言:“要构成变革期,须在巨变发生之后,经过若干时间的发展,最后能够固定下来,开启一个新的时代,亦即奠定后来发展的基本模式和方向。”[8]戴建国先生从唐宋阶级结构的调整变化、法律体系及法律的变化两大方面着手,认为这两个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足以构成唐宋之际法律变革的要件。对于持唐宋变革说的学者而言,大致都肯定了唐中叶作为唐宋变革的时间上限起点。但对唐宋变革说的时间下限终点,则罕有学人进行追索爬梳。柳立言先生主张“先找出各个领域的变革期,然后叠在一起,看看它们重复的时间点坐落在哪里,再加以分析”。[8]对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分期问题,戴建国先生做出了三点重要阐述,第一,他首先通过考察北宋时期的良贱制度,发现所谓的奴婢在北宋时期并没有随唐代门阀制度的衰微而立刻消失,而是仍残存在北宋的法律与社会当中。而奴婢体制的整体消亡,则可下逮至南宋。所以“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重新调整过程的完结,下限应该是在南宋,标志是法律意义上的贱口奴婢的彻底消失”。[9]而后戴建国先生又考察了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体系变化,认为“从唐中叶起,唐大量修纂格后敕,用格后敕形式来补充修改律、令、格、式等常法,及时调整社会关系,而律、令、格、式等法典则不予更动。这应该说是当时社会一系列重要变化所使然”。[10](P15)唐代中期开始的法典编修,其最大特点就是在保留原有律、令、格、式法典的基础上增加《格后敕》。从法律体系来说,随着国家治理状况的复杂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法典有必要做出一定的修改。但唐代的做法是保留基础性的法典,增加了灵活性更大的诏令形式,即“敕”。“‘敕’在发挥灵活性的同时,也增加了随意性,敕代律,降低了律典的地位,最终使法律成为君权行使的工具,彻底丧失了独立性。”[11]高明士先生认为隋唐之际完成了律令制的建构,而宋代以后由于皇帝权力的扩大化,皇帝自身的诏敕取代了令典的作用,从而造成了由律令制到以敕、律为主要依据的法律形式的法律变迁。[12]也就是说,这种变化在于唐中期“论法典位阶,格居最优先,这是因为皇帝拥有擅断权的缘故,宋以后更直接以敕行事,凌驾所有法典”。[13](P6)
戴建国先生提出的第三点说明是通过对比《天圣令》与《庆元令》来分析唐宋法律变革的时间下限。他认为《天圣令》实际上仍反映着许多唐中后期的法律特点,而下逮至《庆元令》,则《天圣令》中的大部分内容均已消亡。可以说《庆元令》的时间节点即标志着唐宋法律分期的时间下限,即北宋末期。高明士评价戴建国此说时认为“提出将唐宋变革划分成前后二个阶段,以《天圣令》所反映的社会制度是唐宋变革的前一阶段,《庆元令》所反映的社会制度是唐宋变革的后一阶段,遂将唐宋变革的下限设定在北宋后期,堪称卓见”。[13](P240)但同时他认为“《天圣令》加上《天圣编敕》及《附令敕》,在法制上是代表时代的终结、转折、立新三种情况同时显现。其重要性,在于从法制上正式全面宣告终结唐制,并在唐制基础上重新建立宋制,具有承先启后作用,正是‘唐宋变革’下限的最佳说明”。[13](P246)安史之乱是唐代政治变化的中间点,同样也是唐代法制变革的分水岭。此后,“令典重要性逐渐后退,律与令二大法制的运作系统成为形式化,格后敕跃居要位,宋以后更以诏敕、编敕行事,助长政治的独裁化”。[13](P214)这正突出了从唐中叶的律令格式到宋代的敕令格式的转变。高明士先生认为天圣令的发现说明了唐令在此时的终结和验证了宋制在立新方面的起点,并认为以此作为唐宋变革期的时间下限,十分允当。[14]柳立言先生曾言将撰文《法律史上的“唐宋变革”》,但时至今日,未见相关论著问世,且当时其言“假如以领域为主体,就可能是‘法律变革’发生在宋初而定型于北宋中叶,‘政治变革’发生在中唐而定型于宋初,和‘儒学变革’发生在晚唐而定型于北宋中叶了”。[8]北宋中叶即为《天圣令》的大致时间点,或许柳立言先生的判断与高明士先生大体一致。
《天圣令》对唐令进行了部分废弃及部分创新,也就是说唐令的因素在宋代此时并未消失,宋代法典的新元素又尚未定型,实际可以视为唐宋法律体系过渡时期的法典。但高明士先生坚持认为“唐朝律令对五品以上高官(属‘贵’)犯死刑,是赐自尽,犹有刑不上大夫之意;但宋《天圣令》删除。此外,在《天圣令》中常见到‘听旨’‘奏闻’‘申奏’但在唐令通常是规定依职责处理”。[13](P33)但我们若对《天圣令》进行排列,我们既可以找到废弃的唐令和它的新令,也能够寻觅到沿袭唐令的法条。所以在《天圣令》的问题上,依笔者的拙见它不是集终结、转折、立新三种时空状况为一体的全新法典,相反,它只是宋代法典立新的一个萌蘖。在此问题的解决上,戴建国先生有着极为精到的论断和高妙的创获,笔者较为赞同。即唐宋变革有着破旧、立新、定型的三个阶段,破旧实际上是指代安史之乱,立新即是《天圣令》的刊布,定型则是止于《庆元条法事类》。以上述唐宋变革时期法律上的历史分期为考察坐标,我们其实可以印证出刑法类图书典籍的分界下限,即大致与法律分期下限等同,定格在北宋末期。
北宋时期的刑法编纂,除了继承唐中叶及五代的律令体系和编敕活动外,实际上又有了许多新的变化特点。比如“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15](P4962)宋太祖时期,就成《建隆重定刑统》。依《宋史》的说法,建隆初年窦仪所上《编敕》不过四卷,到了太平兴国年间,《敕》的数量增扩至十五卷,淳化年间又加增至三十卷。“咸平中增至万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条,……大中祥符间,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农田敕》五卷,与《敕》兼行。”[15](P4962)按照杨鸿烈先生的统计,从建隆四年(963年)窦仪等人编《建隆重定刑统》到政和年间的《政和重修敕令格式》,宋代几乎每朝都组织编《敕》,北宋大致有35次之多,南宋则为18次。[16](P340~341)由此可见,从唐中期开始的法典形式的变化,以“敕”显现和地位跃升为最重要的体现。而从范围来说,则从唐中期开始,编敕行为愈发频繁,至北宋后期已成为常规性的法律体系修正手段。因此,“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15](P4963~4964)也就是说,从唐代以来所构筑的“律令格式”在北宋时期则被“敕律格式”所取代,这是刑法编纂和法律实践上的最大变化。据《宋史》可知北宋与南宋时期的刑法图书典籍编修活动。
根据我们的统计,北宋时期共编修刑法类图书典籍162部,其中涉及敕的律典为79部,接近半数。而为了方便对比考察,我们也截取了南宋时期的法律图书编修活动,共发现编修律典35部,其中涉及敕的法律图书典籍17部。单纯从体量上判断,我们很容易知悉北宋时期法律图书编纂数量的壮大。但事实上这些还是不完全统计,比如宋代仍有部分敕、令、式是混杂在仪注类里,比如蒋猷《夏祭敕令格式》一部(卷亡)、冯宗道《景灵宫供奉敕令格式》六十卷、《诸陵荐献礼文仪令格式并例》一百五十一册(绍圣间·卷亡)等。而对于北宋一些其他典籍涵容了刑法类的内容,如《梦溪笔谈》中有涉及法律类的内容,却不是专门的法律类书籍。而南宋时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一部典型的法律类图书,但它却主要收录南宋时期真德秀、赵汝腾等人为官时期的判词,唐宋变革的因子到这一时期业已定型,它在时间限定内却不属于唐宋变革的范畴。而对比唐前期、唐中后期与北宋时期的刑法类典籍变化时,我们可以很明确地感知到这一时期的巨大变化。刑法类图书典籍在这一时期的变化特点主要如下。
相较于唐前期只颁布了各类刑法典籍30部,唐开元十九年以后至北宋末期,颁布各类刑法典籍共189部。如果我们认为这种数量变化是因为唐宋变革的长时段效应,那么不妨进行一个比较分析。唐开国(618年)至开元十九(731年)中间大致为110年;而唐开元十九(731年)至五代结束(960年)接近130年;北宋立国(960年)至北宋灭亡(1127年)时段稍长,可以看作是150年。第一个时段的刑法图书典籍仅为30部,第二个时段为27部,第三个时段为162部。也就是说,刑法图书典籍在北宋时期的发展呈现的是一种井喷式的跃进。这三个历史时段的区间均超越百年,而唐宋变革期处在唐开元十九年至北宋末期,也就是历经280年之久。刑法典籍上的唐宋变革在经历唐中叶以来的变化之后,在北宋时期收获了最为厚重的果实。而对比南宋时期,时段同样有150年之久,但所编纂的刑法典籍仅为35部,离北宋时期的成就相去甚远。唐宋变革时期刑法类典籍的迅速激增,虽然得益于印刷术的推广,但却不是主导因素。实际上,正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国家社会结束了自唐中叶以来的崩坏而又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新形态,所以需要多方面的法律典籍来加以确定和维护。从刑法典籍的编纂门类上,也有着突出的变化。在唐前期,刑法类典籍多是涉及国家基本关系类型的律典,形式多是律、令、格、式。而从唐中叶开始,也出现了《度支长行旨》这种调整经济领域活动的部门性法典。到北宋时期,调整各类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法典不断涌现。比如《礼部考试进士敕》、《国子监敕令格式》等,都是针对科举应试和教育方面的部门法典。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些部门性法律典籍的出现,比唐前期的那种基本大法更为具体和细化。一方面显示着北宋这一时期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另一方面也展示着北宋统治阶层在处理各类具体事例上显得更为实用。
北宋时期南宋时期《建隆编敕》;《开宝长定格》;《太平兴国编敕》;《淳化编敕》;《咸平编敕》;《农田敕》;《大中祥符编敕》又《转运司编敕》;《端拱以来宣敕紥子》;《嘉祐编敕》;《总例》;《礼部考试进士敕》;《一司一务敕》;《庆历编敕》;《总例》;《贡举条制》;《嘉祐录令》又《驿令》;《审官院编敕》;《在京诸司库务条式》;《铨曹格敕》;《律音义》;《群牧司编》;《大宗正司条》;《重修开封府熙宁编》;《新修审官西院条贯》又《总例》;《支赐式》;《官马俸马草料等式》;《熙宁新编大宗正司敕》;《熙宁编三司式》又《随酒式》;《马递铺特支式》;《熙宁新定诸军直禄令》《将作监式》;《八路敕》;《礼房条例》并《目录》;《熙宁新定孝赠式》又《熙宁新定节式》;《熙宁新定时服式》;《熙宁新定皇亲禄令》;《司农寺敕》;《式》;《熙宁将官敕》;《熙宁详定军马敕》;《熙宁详定诸色人厨料式》;《熙宁新修凡女道士给赐式》;《诸敕式》;《诸敕令格式》又《诸敕格式》《熙宁葬式》;《熙宁详定尚书刑部敕》;《熙宁五路义勇保甲敕》;《总例》又《学士院等处敕式交并看详》;《御书院敕式令》;《熙宁开封府界保甲敕》;《申明》;《元丰新近定在京人从敕式三等》;《元丰新修国子监大学小学元新格》又《令》;《庆历编敕》;《律学武学敕式》;《武学敕令格式》;《明堂赦条》;《新修尚书吏部式》;《元丰将官敕》;《贡举医局龙图天章宝文阁等敕令仪式》及《看详》;《宗室及外臣葬敕令式》;《皇亲禄令并厘修敕式》;《都提举市易司敕令》并《厘正看详》;《公式》;《水部条》;《国子监支费令式》;《谳狱集》;《元丰编敕令格式》并《赦书德音》《申明》;《吏部四选敕令格式》;《元丰户部敕令格式》;《六曹条贯》及《看详》;《元祐诸司市务敕令格式》;《六曹敕令格式》;《绍圣续修武学敕令格式看详》并《净条》;《枢密院条》、《看详》三十册;《绍圣续修律学敕令格式看详》并《净条》;《诸路州县敕令格式》并《一时指挥》;《六曹格子》;《中书省官制事目格》;《尚书省官制事目格参照卷》;《门下省官制事目格》并《参照卷旧文净条厘析总目目录》;《徽宗崇宁国子监算学敕令格式》并《对修看详》;《崇宁国子监画学敕令格式》;《崇宁改修法度》;《诸路州县学法》;《大观新修内东门司应奉禁中请给敕令格式》;《国子大学辟雍并小学敕令格式申明一时指挥目录看详》;《政和新修学法》;《宗子大小学敕令格式》;《政和重修敕令格式》;《政和禄令格》;《宗祀大礼敕令格式》;《直达纲运法》并《看详》;《政和敕令式》;《政和新修御试贡士敕令格式》;《政和重修国子监律学敕令格式》;《接送高丽敕令格式》;《奉使高丽敕令格式》;《明堂敕令格式》;《两浙福建路敕令格式》;《神霄宫使司法令》;《青囊本旨论》;《使范》;《疑狱集》;《重详定刑统》;《长定格》;《天圣编敕》;《天圣令文》;《八行八刑条》;《崇宁学制》;《附令敕》;《五服敕》;《嘉祐驿令》又《嘉祐禄令》;《熙宁详定编敕》;《新编续降并叙法条贯》;《熙宁新编常平敕》;《审官东院编敕》;《编修入国条贯》又《奉朝要录》;《熙宁贡举敕》;《八路差官敕》;《熙宁法寺断例》;《熙宁历任仪式》;《元丰司农敕令式》《江湖淮浙盐敕令赏格》;《元丰新修吏部敕令式》;《元丰敕令式》;《新史吏部式》又《县法》《五服相犯法纂》;《律令释文》;《续附敕令》;《三司条约》;《国子监敕令格式》《刑名断例》;《元符敕令格式》;《学制书》;《政和续编诸路州县学敕令格式》;《政和新修贡士敕令格式》 共计162部《绍兴重修敕令格式》;《绍兴重修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敕令格式》;《绍兴重修吏部敕令格式》并《通用格式》;《绍兴重修常平免役敕令格式》;《绍兴重修贡举敕令格式申明》;《绍兴参附尚书吏部敕令格式》;《绍兴重修在京通用敕令格式申明》;《大观告格》;《折狱龟鉴》;《乾道重修敕令格式》;《淳熙重修吏部左选敕令格式申明》;《诸军班直录令》;《谕俗编》;《金科易览》;《金科玉律总括诗》;《金科玉律》;《金科类要》;《刑统赋解》;《嘉祐详定编敕》;《养贤录》;《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淳熙吏部条法总类》;《庆元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庆元条法事类》;《开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嘉定编修百司吏职补授法》; 《嘉定编修吏部条法总类》;《疑狱集》;《九族五服图制》;《大宗正司敕令格式申明》及《目录》;《编类诸路茶监敕令格式目录》 共计35部
注:表格资料统计据《宋史》卷204《艺文志三》编录。
唐前期的法律典籍编纂形式多是基本的律令式,再加上对律进行补充的“格”。“敕”这种法律编纂形式的出现,是唐前期所未有的。而且经唐中叶五代的过渡,到北宋一朝的编敕活动已大规模展开,据不完全统计的编敕典籍就有79部之多。而在南宋时期,这种编敕活动又突降至17部。可见,唐宋变革时期的编敕活动,在北宋时期的运行基本臻于成熟和鼎盛。此外,我们还在北宋的法律典籍中,发现了一种有别于唐和五代的编纂形式,即“看详”。比如,在北宋时期的《学士院等处敕式交并看详》《绍圣续修武学敕令格式看详》等,都是针对具体事务并附加于敕令格式后面的条款。而看详与敕令格式并行且作为附加条款,显然是一种新的法律编纂方式。如元丰七年(1084年)之时,御史黄降曾经说道:“朝廷修立敕令,多因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比者,官司议法,于敕令文意有疑者,或不检会看详卷,而私出己见,裁决可否。乞申饬官司,自今申明敕令及定夺疑议,并须检会看详卷,考其意义所归。所贵法定于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以据文考察。”[17](P8336)看详在此其实包含了两重编纂内涵,其一是附在有司之后的,起着规范各部门典章仪式的作用;其二则是附在司法审判之后的,起着定夺疑案和据条判断的效果。这都很好地说明了看详不是一种简单的文书,而是起到了一种解释说明的作用,类似于现代法律的解释说明条款。这种类型的刑法典籍编纂方式,在唐五代是不曾出现的。
北宋时期禁止民间私自进行刑书和编敕行为,这个民间大概不是指普通民众,而是指未经授权的各级地方政府。即“禁民间私写编敕刑书及毋得镂版”。[17](P2976)之所以将编敕和刑书编纂的权力收归朝廷,正是树立司法行为的合法化和权威化。而北宋一方面禁止民间私自编敕刑书,另一方面又设立了一个专门进行编修敕和刑书的官方机构,就是编修敕令所。这个编修敕令所就是对帝王发布的诏令进行编录的机构,实际上就是皇帝授权的合法编敕机构。据《宋史》记载,这个编修敕令所有着完整的职官建制,“编修敕令所提举(宰相兼)同提举(执政兼)详定(侍从官兼)删定官(就职事官内差兼)掌裒集诏旨,纂类成书”。[15](P3805)北宋开始设立的编修敕令所,让刑法典籍的编修不再处于临时性和不稳定的状态,进入了官方系统按需求进行编修的固定化阶段,这也是唐宋变革以来编敕活动的重大变化之一。
我们如果将唐中叶至五代看作是唐宋变革的第一个阶段,北宋看作是唐宋变革的进阶和成熟时期,那么再对比南宋时期的刑法类图书编纂,就会有一个很直观的判辨。即实际上唐中叶五代、北宋和南宋形成了一个库兹涅茨曲线,也就是常说的倒U曲线。而北宋处在倒U曲线的顶端,唐中叶五代和南宋则分别处在曲线两侧。而北宋时期刑法类图书典籍的繁荣,是由多方面的因素促成的。首先北宋结束了自唐中叶至五代以来的秩序崩坏局面,重新完成了政局的稳定和中原权力的复归。这是一个总体的政治优势,为刑法类图书的编纂打下了基本的社会稳定基础。第二,因为鉴于五代时期的法制混乱,北宋统治者认为是缘于没有很好的法律体系保障。所以北宋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推进。刑法典籍编纂的繁密,一方面体现着这一时期官方在应对新的社会问题时的积极姿态,另一方面也表明官方不能通过日常的社会规范和礼教来很好地管制不平稳的社会走向。一个值得玩味的现象就是自魏晋南北朝以来的肉刑废止,在宋代却得到了重新确立并进一步加重。唐代中后期到北宋,在官僚治理上可以说是由武向文的转变,但在刑罚上则是由宽向紧。第三,北宋君臣创设了精密的制度体系,加之又重视文官治理国家,遂让制度设置取代了以往的恣意刑讯。北宋时期的这种崇文抑武,根源还是对唐中叶五代时期武官专权的忌惮。最后,不得不说的是印刷术的发明和推广。虽然技术在本质上并没有取代图书典籍的内容,但却在流通和传输上给予了巨大的推力。印刷术的发明,有利于刑法类图书典籍的印制和下达,会对各方面的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起到便捷有效的作用。
以往学界在关注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变化时,实际上已经对“敕”的出现和发展有了很好的观照。但通过本文对唐宋变革时期刑法类图书典籍的梳理,唐宋法律图书的编纂特点远不止于“敕”的出现。从法律实践来看,古代国家社会运行的法律并不会直接体现在具体刑法条文之上,而是一种动态的对刑法典籍比照后的主观判断。唐宋变革时期的刑法典籍有着法律编纂形式的重塑过程,比如“敕”和“看详”的出现,也有着固定化的官方刑法典籍编修机构——编修敕令所。还有因为印刷术的发明和推广所引起的数量激增和流通广泛。如果我们将唐宋变革时期法律编纂特点做一个纵向的观测,就会发现这一系列的变化都是交汇集中于北宋时期。可以说,北宋时期的刑法图书典籍编纂数量之多、种类之全、内容之广,都是空前绝后的。正如苏轼在称赞秦观的草书时说道“技进而道不进则不可,少游乃技道两进也”。[18](P350)“技道两进”实际上不仅关涉在书法层面,正是代表着宋代在各方面的整体进步和繁荣。而北宋时期则处在唐宋变革转型的成熟区间,它所取得的巨大成功自然也会间接滋润着刑法类图书典籍的扩展和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