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核章
摘 要: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立法的探析,提出行业自律方面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思考;建议
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
民法是民事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保护公民民事权益的基本法,所以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民法中构建较为完善的隱私权保护制度:①在民法通则中,确认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的地位;②明确确定的定义以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③明确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④明确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保护,从立法模式上看,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不外乎有两种选择,一是修改现行法律,二是制定新法。第一种模式我们无法采用,因为我国还没有此类现行法。所以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制定网络信息法规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网络参与者的网络行为。规定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方在网络活动中所遵守的行为准则。我国制定的特别单行法内容应包括: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对信息收集使用者收集、持有、处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限制;对信息储存和信息传输的安全保证措施的要求等事项。
制定和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条例》,立法规制是最基本的规制方式,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不足。网络隐私侵权事件常常发生。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高度的重视。“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也会促进网络社会和网络技术更快、更加健康的发展。所以,我们应当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来规制网络隐私权,建立良好、健康的网络环境。”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在相关规章的制定中更加关注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这样既可以从民法的角度和行政的角度进行规制。
因此,在注重传统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同时,我国更应该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特别规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形成一套以民法为基础,以网络信息准面性法律为重点、有层次、体系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的监督和管理,对敏感信息和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净化网络环境。
二、确立行业自律的合法地位
虽然中美两国的国情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应照搬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但是单纯由立法来维护网络隐私权是完全不可能的,这就需要行业自律制度的辅助。
建立起符合中国实际的行业自律保护组织,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世界许多国家行业自律保护组织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就是网络服务商、网络运营商等等通过签订统一的协定,在行业内部建立起自治组织,其主要的目的是规范组织各成员的行业行为,制定统一、标准的行业规范,规制各方网络活动,维护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同时网络营运商应当制定一份保护网络用户隐私权的说明并且应当公布在显著位置,声明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对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的收集范围、资料的收集方式、对资料的利用等等,对各网站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建立配套的网络用户的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处理网络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更新,建立有效的立法规制模式是十分困难的,并且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只靠法律的规制是完全不可能的,需要行业自律保护模式辅助和补充。行业自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也在于此。把两者结合起来形成有层次,体系完善的保护制度。
三、基于行业自律方面的几点建议
(1)各网站应制定并在主页处明示隐私权保护声明,当然这就要求声明的公平公正性,不得在声明中强制性的附加给网络用户不公平的义务负担,不得任意性的免除自身应当负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相关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各网站的声明进行审核,并且进行定期的进行意见反馈调查,加强对各网站的监督管理。
(2)成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自律组织,网络服务商、网络销售商等应当成立个人隐私权保护协会,负责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制定相关的组织规章,规范网络活动参与者的网络行为,自律组织的建立是行业自身内部进行的规范性管理,通过制定行业内部规范,能够更全面、准确的防止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活动的参与者在制定相关的规范是往往会放大自身的利益,而侵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所以自律组织的相关活动和相关规范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进行。
(3)成立网络隐私权的达标认证机构,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界定,往往是相关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如何界定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网购法律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未作出法律层面的规定前,应当成立相关的认证机构,在判断、辨别网络隐私权时,可以给出专业的、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适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技术软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单纯靠人为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网络信息的传播和更新之迅速使得单靠人为监控和防范已经远远不够,这就需要更为安全,效率更高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技术的支持。“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技术体系,不仅在更为全面、及时的保护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而且还会促进网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行业自律是网络从业者自发的自我行为调控过程,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总的实践效果也不尽人意。在我国我们应该坚持以“立法规制模式为主、行业自律模式为辅”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四、结论
隐私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众多人格权当中,隐私权是最容易被侵害的。所以促进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促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社会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有着重大意义。但同时,网络的负面作用也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网络隐私权保护是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网民的自身利益和网络经济的整体发展。网络的侵犯个人隐私现象又要靠国家的法律予以规范和网络行业的自身律己,在注重传统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同时,我国更应该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特别规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形成一套以民法为基础,以网络信息准面性法律为重点,有层次,体系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的监督和管理,对敏感信息和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进行筛选和过滤,净化网络环境。这样,通过网络用户和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健康、舒适的网络环境,进而实现我国经济的大繁荣、大发展,提升我国综合国际实力。
参考文献:
[1]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出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3~34.
[2]张樊.企业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4~56.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5: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