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佳伟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服装制品——皮革,也对“革故鼎新”“变革”“革命”等词语耳熟能详。“皮革”的词性为名词,后者则为动词,究竟哪个才是符合造字之初的“革”字本义?这就需要通过传世的甲骨文、金文、小篆等汉字书写形式及“小学”文献资料进行分析验证。“革”,载于《说文解字》第三卷下。关于“革”的分析,需探究“革”字的本义及其与古文“”字之间的关系。许慎、徐锴、段玉裁皆认为“革”的本义是“兽皮治去其毛”,而关于古文“”与篆文“革”之间的关系,上述三位大家的观点却与王筠等人产生了分歧。20世纪以来,林义光、杨树达等人对“革”字的分析有了新的成果,这期间的分歧需要通过列举各家的观点予以判断。
《说文解字》“革”部记载:“兽皮治去其毛,革更之。象古文‘’之形,凡‘革’之属皆从‘革’。()古文‘革’从三十。三十年为一世,而道更也,声(,叉手也)。”[1]由上许君解释得知:“革”具有“除去兽皮表面毛”的这一动作,且“革”像古文“”字。据徐锴《说文解字系传》:“兽皮治去……臣锴曰:此从古文‘革’,省之也。古文‘革’从‘卅’,卅年为一世而道更也,声。臣锴曰:皮去其毛染而莹之曰‘革’。”[2]3287徐锴指出:“革”是“”字的简省,“”字从“卅”源于古代社会每逢三十年便会有所变迁。此外,他更细化了“革”通过染色加工的这一动作。但我们发现,无论是许叔重所说,还是徐锴所言,“兽皮治去其毛,革更之”都难以令人全解其语。据清儒段玉裁所著《说文解字注》:“兽皮治去其毛曰革。各本‘兽皮治去其毛革更之,象古文革之形。’文义、句读皆不可通。今依《召南》 《齐风》 《大雅》 《周礼·掌皮》四疏订正。”[3]107由此我们可得:“革”是指除去兽皮表面毛的动作。
《古文字诂林》:“林义光指出:‘从卅非“革”之义,廿十亦不为卅。古作,象兽头角足尾之形。与“皮”从形近。即,象手治之。变作。’方国瑜指出:‘许谓从“卅”,盖未审此字之演变,而段从为附说,“卅”之甲骨文及金文均作,石鼓文作,小篆亦作“卅”,未见有作。’杨树达指出:‘许君说古文“革”从三十,定为形声字,殊为牵强。’高鸿缙指出:‘革,兽皮。治去其毛者也,字倚靠(两手所以治去毛也)。画兽(象兽头及身)皮形。“革”由物形生意。故为去毛之皮。名词,后世亦借用为“改革”“革除”等意动词。’”[5]
图1 “革”字的字形[6]
通过整理、归纳历史典籍中记载的有关“革”字的资料,可以将“革”的意义大致分为如下三种:“除去毛的兽皮”“变革、更改”“与革有关的制品”[8]。
据《诗·召南·羔羊》:“羔羊之革,素丝五緎。”段玉裁注:“有毛者曰皮,无毛者曰革。”
《易·遯》卦云:“执之用黄牛之革”。惠栋述:“始拆谓之皮,已干谓之革。”
《周礼·秋官·冥氏》:“若得其兽,则献其皮革齿须僃。”贾公彦疏云:“革谓无文章者去毛而献之。”
《周礼·天官·掌皮》:“掌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孙诒让正义引宋绵初云“凡连毛者曰皮,裘材也。去毛者曰革,练治之革曰韦。”
由此可以发现“皮”与“革”二者的不同,前者带毛,后者无毛。但在整理文献过程中,发现有如下几个例子比较特殊,竟专指犀牛皮。如:
《书·禹贡》:“齿革羽毛惟木。”孔安国传:“革,犀皮正义。”
《周礼·天官·内府》:“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郑玄注:“诸侯朝聘所献国珍。革,犀皮。”
虽然如上两例疏证为“犀皮”,但仍然属于兽皮一列,故列于此。
这一含义是由“兽皮治去其毛”引申而来的,有关的文献资料数量众多,现择取部分较有代表性的语例如下:
《易·杂卦》传曰:“革、去故也。”郑注《易》曰:“革、改也。”
《易·干卦》:“或跃在渊。”王弼注:“干道革之时也。”孔颖达疏:“革,变也。”
《书·多士》:“乃命尔先祖成汤革夏。”江声集注音疏:“革,更也。”
《书·毕命》:“道有升降,政由俗革。”传云:“天道有上下交接之义,政教有用俗改更之理。”
《书·尧典》:“鸟兽希革。”孔安国传:“革,改也。”
《管子·山权数》:“革筑室赋籍藏龟。”尹知章注:“革、更也。”
《吕氏春秋·执一》:“天地阴阳不革。”高诱注:“革,改也。”
《资治通鉴·齐纪四》:“今日真所谓革也。”胡三省注引《易·说卦》曰:“去故也。”
由如上文献可知,“革”的“变革”义由来较早,而且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较高,数量较多,因此先儒多以“更改、变革”为“革”之本义就不足为奇了。
这也是根据“革”字本义引申出来的意义,多指用革制成的甲、胄、盾、马辔首等战争用革制品。如:
《周礼·考工记·弓人》:“往体寡,来体多,谓之王弓之属,利射革与质。”郑玄注:“革谓干盾。”
《尔雅·释器》:“辔首谓之革。”邵晋涵正义:“辔首饰铜以皮为勒者谓之革。”
《公羊传·闵公二年》:“桓公使高子将南阳之甲。”何休注:“甲、革皆铠甲也。”
《战国策·秦策一》:“兵革大强,诸侯畏惧。”鲍彪注:“革,甲也,以革为札。”
《孟子·尽心下》:“革车三百两。”孙奭疏:“革车者,以皮为饰者也。”
通过文献整理、比较,按照历时的角度,将许慎、徐灏、段玉裁、杨树达等学者对“革”字的研究予以分析,得出“革”的本义即“兽皮治去其毛”,篆文“革”即古文“”字的简省。通过对“革”字形体的细致分析可知“”并不是“廿”与“十”的合体,“革”非会意字,而许慎等人所言“革从三十,三十年而道更”的判断也不正确。事实上,“革”字在造字之初即为象形字,象平摊开来的动物皮,因为要通过两只手来除去附着在表皮的毛,所以“”字从“”,后来就引申出“变革、更改”的意义。至此,“革”的本义、引申义及其之间的关系也就明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