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吴梦影
今年夏季,中央气象台连续多日发布高温黄色预警,多地最高气温突破历史极值,很多人开启了“足不出户”的避热模式。然而在烈日炎炎的马路中央、在毫无遮挡的建筑工地、在高高的塔吊之上,随处可见一个个高温下的劳动者。国家规定,在夏季从事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获得高温津贴。那么关于高温津贴有哪些具体规定?2018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周期和标准由各地制定,可按月或者按日发放。
根据医学常识,气温超过37℃时,人长时间在户外劳动或处于酷热之中,极有可能中暑,严重时还会威胁生命。虽然许多人可以在空调房里办公、在家避暑,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或因职责所系、或因生计所需而直面户外高温。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成为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对于高温劳动保护具有指导性意见法规。2015年7月14日,人社部等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2012年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含35℃)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含37℃)以上、40℃(不含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办法》中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含35℃)、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高温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能享有,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也就是说,享受高温补贴的人群不仅仅是在炎热的室外,当职工工作的环境长期在33℃以上的室内时,也是可以享受高温补贴,这个视每个地区每个公司的情况而定。
为做好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2018年6月7日,四川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全省高温津贴标准。这是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第三次调整高温津贴。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这是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第三次调整高温津贴。
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一直采用按天发放的方式,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所以目前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仍选择按天发放。同时,考虑到部分地级市高温时间较长,有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意愿,因此将月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确定权交给各地级市,由地级市人社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调整方案上报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会同安监、卫计、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别提醒:
1、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
3、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5、各级人社部门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