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的提案

2018-08-30 06:17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8年5期
关键词:数据安全资源共享法律法规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急剧增长,业务处理日趋复杂,利用大数据技术系统性整合与共享政府数据资源,可以助推行政体制改革,为智慧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设提供重要支撑。目前,我国政务数据资源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1.“部门所有”造成信息封锁。长期以来,由于数据资源归属、采集、开发等管理缺乏,造成了一些政府部门将政府数据资源的产权部门化,信息互联互通存在壁垒,从而导致了资源归属上的“部门所有”。这种“部门所有”的资源归属格局,导致了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信息互联互通缺乏硬性规定。对数据资源的分割和垄断,严重制约了政府的社会服务效率、协同管理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2.缺乏统一的数据资源管理协调机构。由于我国政府组织架构采取的是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的二元矩阵结构,纵向组织结构由中央、省(直辖市)、市(地区)、县、乡等层级构成,横向组织结构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构成。这种组织结构使得在纵向上,政府层级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如海关、工商、税务、公安等纵向业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相对独立的系统,并在系统内部实施垂直管理;而在横向上,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一般没有制约关系,各职能部门各自行使专属管理职能。由此,在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的配置上容易导致“纵强横弱”。同时,我国在信息市场监管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数据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形成的新兴信息市场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传统的信息市场又多头管理, 造成信息出自多门, 标准不一。

3.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偏低。我国政务数据资源大多数掌握在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之中,由于缺少社会竞争,所以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提高数据质量、改善数据服务的动力不足,导致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能满足数据共享需求。

4.数据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随着我国数据资源应用的不断深入,有关数据公开、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类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传递、检索、分析等应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为此,建议:

1.加强政务数据组织领导和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一是规范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主管部门的职能,切实发挥其在推动政策法规建设、数据立法建设中的作用。二是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目录体系,明确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内容和规则,把部门业务属性和基础数据资源的公共属性区分开。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据开发与服务。出台政府采购数据服务的内容和政策,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进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

3.加强数据立法保护与安全管理。推动制定完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政务数据资源使用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强化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加强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共享、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4.建立数据标准保证数据质量。国家尽快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充分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作用,明确地方政府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对接标准。地方负责维护和更新本地数据资源,做到“一数一源”,即坚持同一个数据项只能有一个数据提供单位的原则,确保共享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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