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18年5月1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涉及到调整了人民检察院侦察职权,诸多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重叠部分,研究刑事诉讼法与检查法的衔接问题应明确监察委员会调查属性,在发挥监察委监察职能的同时保证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正常运作,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衔接问题
“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我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事项,也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还是反腐败工作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新增国家机关权力的设定和行使,显然会对原有的国家权力横向和纵向配置格局产生广泛的影响,而权力重新配置在法制体系中的必然表现,就是引起法律的创制或法律的废、改立、监察委员会的创设除涉及修改宪法之外,还涉及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修改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可能要属监察委员会对刑事诉讼法的“冲击”。如欲处理监察权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必先要了解制定《监察法》的目的和主要内容,才有可能合理构建刑事诉讼中监察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一、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定位与权力运作机制
权力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通过组织法制,确定国家机关成立的缘由、权力来源、法定权限、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解决国家机关得以成立和进行活动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问题,是现代法治国的根本制度。监察委员会并非政府职能部门,也非司法机关,而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一个执法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监察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充分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保障监察效能的实现。
(二)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
《监察法》相较于之前我国监察体系,进一步扩大监察范围,明确了监察对象。在传统的行政监察制度下,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而在新的监察制度下,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均实施监察,实现监察对象的全覆盖。
(三)完善监察手段
监察委员会在职能上相较以往的监察机关发生较大变。《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监察机关检查、调查、建议和行政处分等权力,但是并未赋予监察机关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监察效果。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手段,在原来行政监察权的基础上应当更加丰富更加完整,特别是在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职能转隶到监察委员会后,监察委员会相应的调查权也进一步完善。
二、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设立监察委员会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时也意味着在我国政治权力构建中出现第四种权力——监察权。监察权同其他性质的权力一样,由具体的“子权力”构筑、支撑并有具体的指向。虽然,有观点认为,“调查部门既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也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属于调查而非侦查。但事实上,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在功能上已经竞合于转隶之前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其所包含的权能在内容上亦与侦查权高度相似。
(一)检察权和侦查权的关系
从权力行使的目的角度考察,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包含“求刑权”。按照《监察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檢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此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行为有处置决定权,但是,此处的“处置决定”包括违纪违法处分,包括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程序性处分,而不包括直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权力———甚至对于被告人能否提起公诉,起诉的罪名以及量刑请求幅度均由检察机关决定,最终的定罪科刑则由法院裁判。所以,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是为进入司法程序而服务的,是在查清被调查人相关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监察委员会监督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关系
《监察法》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可见,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的国家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职能上需要厘清。从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行使的职能来看,其性质具有监督和执法的双重特点。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拥有调查权,其中的留置措施取代了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原有的职权依然存在,仅仅是暂停,其诉讼监督职能也依然如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并未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而改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前者,重点是监督执法;后者,侧重诉讼监督。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法学,2017(04):23-36.
[2] 应松年.完善行政组织法制探索[J].中国法学,2013(02):18-23.
[3] 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国家行政学院报.2016(06):15-21+125.
[4] 陈卫东.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8.(01):19-27.
[5] 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J].法学家,2016(04):1-15+175.
作者简介:柴燕婷(1995——)女,汉族,浙江绍兴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2017级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