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抓线索不放,深挖基层蛀虫

2018-08-29 15:27周圆
时代金融 2018年14期
关键词:专干乡镇财政前任

一、审计背景

乡镇财政决算审计是指对乡镇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总结果及所编制决算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实施的审计。乡镇财政决算审计对于纠正违反乡镇财政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行为,维护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加强财政管理,完善财政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乡镇财政决算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二、审计过程

(一)发现线索

2017年3月,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乡镇进行财政决算审计。查阅该乡镇计生办“库存现金”会计科目时,发现自2016年6月1日起,虽然每月都有借方和贷方发生额,但每月底现金余额始终保持173002.97元。这让审计组产生了极大的疑问,决定对该计生办进行现金突击盘点。

(二)现金盘点

1.交接缺失,现金为零。说干就干,审计组找到计生办报账员汤某,当他知道审计组的目的时却一脸无奈地说,他手里没有现金,他每月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计生费用到财政所报账,收付平衡。

这个回答让审计组更加疑惑,并要求汤某提供与前任报账员的移交资料。汤某说,他去年6月开始担任报账员工作,但一直未和前任办理移交手续,为了不和前任的账务有关系,他采取用多少钱报多少钱,现金账面数字一直保持前任的数据不变。

2.票据缺失,疑雾重重。审计组找到前任报账员刘某时,她正在开会。鉴于现金盘点的突击性特点,审计组一直等其开完会后,由财政所所长和工作人员对现金进行了盘点,审计组监盘。

盘点结果显示:刘某手中已没有任何现金,只有若干未入账的收支单据,其中2013年6月份收罚款收据20份合计金额27200元;两对夫妇交纳社会抚育费85760元。加上其他未入账收支单据合计1482.97元,实际应该结存现金114442.97元,而盘点无现金结存。

刘某解释,20份罚款收据的钱并没有实际收到,而且还按政策支付了各村计生奖金120000元。如此一来,由现金短款变成了刘某垫付现金32757.03元。

现金盘点结果和劉某解释让人费解。审计组决定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未入账收支单据和发放各村计生奖金的真实性。

(三)调查取证

审计组兵分两路,一路对镇计生办干部进行调查笔录,另一路直奔抽查的三个村,询问调查各村委会和村计生专干,进行延伸审计调查。三个村被调查人员都表示从来没有被计生办罚款,计生专干也表示没有收到过计生奖励。而镇计生干部却说当时确实签字领取奖金后给计生专干了。这两种说法到底谁真谁假呢?

还有一个细节引起了审计组的怀疑:审计过程中刘某主动提供的120000元的奖金发放表,但崭新的发放表并不像四五年前的凭据,签字的笔迹也与被调查的计生专干不一致。证据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表格是最近制作的,原始的发放表早就遗失了。

几年未办交接、未入账收支、调查结果迥异、原始单据丢失,财务管理何其乱啊!审计组找到了乡镇分管领导,阐明了问题的严重性,要求报账员刘某提供书面说明。

三、审计发现

(一)财务未按规定办理交接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而该乡镇计生办财务人员变动并没有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交接。

(二)存在账外财务收支

《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而该乡镇计生办却存在大量未入账收支。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报账员刘某最终承认,计生奖励发放表系伪造,奖励没有发放到各个村的计生专干手上,而是2012~2013年发放计生办工作人员24人,每人每年2500元补助,合计120000元。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顶风作案,性质十分恶劣。

四、审计成效

(一)移送纪委

审计组认定刘某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嫌疑,但基于审计手段有限,对某些证据已难以进一步进行确认,经请示批准后,将该线索有关材料移送纪委。目前,纪委仍在进一步审查中。

(二)完善制度

该乡镇高度重视本次审计工作,制定和完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账务日清月结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监管责任。

五、审计启示

(一)乡镇财务监管责任应列为审计重点对象

本案例中,账面库存现金金额高达17万元;计生办库存现金长期未经盘点;计生办报账员发生变更,几年都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任报账员手中持有未入账的收支单据;存在明显造假迹象的奖金发放签收表;财务单据的缺失;……这些情况表明当前乡镇的财务管理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乡镇站所的情况更为严重,值得引起重视,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明确乡镇财务监管责任。审计机关在执行相关审计项目时,也应将这些内容作为审计中的重点。

(二)鼓励创新但不可忽视传统审计手段

目前审计工作在大步转型,在国家鼓励创新的背景下,大大激发了审计人不断创新、运用新方法的热情,效益审计、资源审计、计算机审计、大数据运用审计等等不停涌现。审计人乐于谈新方法、也更加注重用新方法、新理念开展工作,难免出现一些偏颇,忽视对传统审计方法的运用。如,审计伊始就大讲特讲大数据,而对现金盘点、存货盘点等等“小儿科”不屑一顾。认为这些传统手段“费时费力,没效果”、“呆板”、“不科技”,即使《审计准则》明确要求运用时,也不愿意用。而本案例中的线索却恰是通过现金盘点这种传统审计手段获得的。笔者通过多年审计实践认为,传统审计手段是根本,不管方法有多创新,都不可忽视传统审计手段的运用。

(三)通过审计移送扩大审计成效

《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本案例中刘某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嫌疑,审计组及时相关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移交给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全面扩大审计成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

作者简介:周圆(1977-),女,湖南桃江,本科,会计专业,审计师,会计师,研究方向: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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