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预付款信托之借鉴

2018-08-29 15:27郭哲宇
时代金融 2018年14期

郭哲宇

【摘要】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预付式消费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例,导致民众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反响。台湾预收款信托法律框架完整,已出台多部法规对不同类型预付款信托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本文通过对台湾预付款信托模式的分析,提出了我国信托业发展预付款信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预付款信托 监管体系 运作方式

我国预付卡规模已超8000亿,与快速发展的预付式消费相比,我国相关法规体系构建却相对缓慢。目前,我国用于调整预付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由于制度设计上的可执行性较低,难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2004年以前,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发生多起预付消费纠纷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地主管机关、银行公会、企业经营者迅速出台了《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为预收款信托奠定发展基础,连续出台了多项监管条例,对不同行业领域的预收款信托进行了细致规定,有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笔者认为,台湾预付款信托发展值得我们借鉴。

一、预付款信托概念

(一)概念

我国目前尚未有完全的预付款信托落地,偶有类似形式的消费信托产品公开发行,但均内涵较强的理财投资属性。国内信托业内普遍共识:预付款信托是一种以保护消费权益为核心目标的自益信托,委托人将未来可能使用的消费款项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严格遵守信托合同条款管理运用信托资金,该笔信托资金一般只进行低风险性保值增值管理,或不进行保值增值管理,完全用于支付委托人未来的消费行为,若消费目标企业发生破产消亡,信托终止,剩余财产返还委托人。

(二)优点

如何通过增强商家信用,抚平消费者对资金安全的担忧情绪,是商家重要需求和消费者核心诉求。以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消费款项保管人,能很好契合满足消费双方的需求,尤其对于商家来说,一是可以增其信用,二是可以促进销售,两者可以在客户资源上共享和导入,故预付款信托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此外预付款信托并不存在消费者潜在违约风险,仅需对账户资金使用严加管理。

二、台湾预收款信托现状

(一)预收款信托规模稳定增长

虽然预收款总规模在台湾金钱信托中占比不高,约为1.25%,但2013年以来,台湾预收款信托规模稳定增长,截止2016年底,总规模约520.55亿新台币,较2013年增长29.35%。

(二)相关法规体系健全

目前,台湾预收款信托法律框架完整,除基本的《台湾信托法》已出台多部法规对不同类型预付款信托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法规类型可分为基本法规、定型化契约相关规定、礼券类信托相关法令和生前契约信托相关四大类,共计74个法规,涉及行政院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经济部、法务部、交通部、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内政部等台湾监管机构,涵盖了零售业、第三方支付、线上游戏、洗衣、烟酒消费、美容、餐饮、交通、观光旅游等26个细分领域,分渗透到了群众生活的各个需求,形成了非常完善的预收款法规制度体系。

(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信托业者出于社会责任的充分认识,迅速响应政府号召,广泛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预收款信托服务,起到了稳定社会资金的功能。预收款信托也使更多投资者认识到信托制度的优势,树立了信托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台湾预收款信托开展方式的借鉴分析

随着各个领域法规细则的出台,台湾预收款信托涵盖领域甚广。在预付款信托领域,台湾的具体操作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一)预收款信托参与人的关系方面

《中华民国信托业商同公会员办理预收款务应行注意事项》将预收款信托定义为:“为加强厂商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目的,以厂商为委托人,并已消费者预先给付的全部或部分消费款项或厂商自有财产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可以看到,大陆地区和台湾预付款信托重要区别在于委托人的不同,大陆地区消费信托多为消费者直接与信托公司建立委托-受托关系,而台湾地区预收款信托只有在厂商发生意外,无法提供服务时,作为信托财产的分配者,与消费者发生联系。这种模式优势在于:对于信托公司账户管理来说,只需对总信托资产进行管理,避免直接与消费者逐个签订子合同,简化了账户管理;商家作为委托人可以将资金一次性委托给信托公司,或多笔集合委托,受托人可将多笔资金以集合管理运用方式,信托结构具有灵活性。

(二)信托资产的运用方面

根据台湾法律规定,预收款信托的资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受托人不得进行具有投资风险的运用(如股市、基金、公司债、房地产等),其实质上更像是高比例保障基金和准备金制度。对于消费者而言,这种管理方式能最大限度保障其权益;而对于信托机构而言,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操作相对简单,不用考虑期限错配结构的问题,信托报酬稳定。

(三)制定详细的清算规则

企业经营良好时,预收款信托是企业将一笔资金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了低风险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一旦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信托合同中的清算条款将起到核心作用,这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根据惯例,当委托人无法履行服务责任时,受托人应当在信托财产中,扣除委托人依契约中负担的一切代垫税负、费用、信托报酬后,按照清算流程启动结算具体事宜,若清算后,信托财产价值大于委托人提供的计算清册合计值时,由受托人依实际应付金额交付消费者,而资金交还给消费者;若清算后价值小于消费者实际应付总额,则按照信托净资产价值乘以各个持有人所占总金额比例,将资金逐笔支付给消费者。明晰的清算流程,使得台湾预收款信托发生企业倒闭危机时,最大限度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理清了该信托计划权益人的关系,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消费者纠纷问题。

四、推广预付款信托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应广泛推广预付款信托发展,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建议政府尽快细化预付款消费的相关政策,从保障消费者权益出发,出台强制性监管细则,规范预付款消费市场。

(二)优先单用途预付款信托突破

我国就单用途预付卡出台了较为详尽的管理办法,建议先在单用途领域试点预付款信托,通过成功的实践经验,为日后多用途的探索奠定基础,也给监管层更多参考空间。

(三)不同领域预付款信托业务模式设计

大型商超等生活消费的储值型预付消费和加油卡等提货型预付消费,一般单笔规模较小,应以台湾的商家统一将收缴资金或其自有资金委托管理的模式为首选,若直接与消费者建立协议方式,则需建立基于具有可复制性的专用消费者数据库平台对接。

而对于单笔金额較大的服务型预付消费,如高端医美、医疗、养老等,可以设立信托与消费者具有一定直接联系的预付款数据平台模式推进。一方面高端服务型消费人群与信托高净值客户具有较强的契合度;另一方面,随着高端服务型消费需求日益旺盛,推广预付款信托有利于信托公司深入消费服务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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