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权初始水量分配计算方法的探究

2018-08-29 01:36徐江申程永辉王立权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8年7期
关键词:水权水量用水

徐江申,佘 惠,程永辉 王立权

(黑龙江大学 水利电力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虽然对于水权的定义目前没有形成共识,但一般所指的是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于区域或地区的用水紧张易引发用水矛盾冲突,因此,如何对现有水量进行分配迫在眉睫。借鉴国内外的做法需因地制宜,而从行政管理和技术路线上对水量的严格把控是今后发展的方向。从技术路线来看,考虑到多指标对初始水量的影响是水量合理分配的长久之计,仅考虑主要因子导致计算结果误差大。常用的层次分析法是将定性问题定量化,考虑到得到一份专家组的合理评分很困难,加上方法本身计算繁琐,这就需要结合模糊综合评价法和群组决策特征根法,弥补单一方法的局限性,从而可以进行适当互补。

1 水权内涵评述及国内外水权进展

1.1 水权内涵评述

就水权的定义和内涵而言,国内外专家和学者各抒己见。Mather and John Russel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使用的权利,是主要的经济主体对水资源的需求使用的权利。在Gold-farh看来水资源就财产权方面而言不仅指的是水资源本身,还包括水资源的使用权。王浩认为所谓的水权就是不拥有水资源的人依照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对水资源享有使用权。邢鸿飞、徐金海认为,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就目前来看我国水权指取水权。Armcanz(Agriculture and Resources ManagementCouncil of Australia)认为水权不是一个绝对量,而是应该考虑气候条件的可获得水资源的份额[1]。

1.2 国外水权简要

以色列1959年实施的《以色列水法》[2],依据此法,一切水资源为公共所有,最紧急和高效利用水资源的使用者将会优先考虑,与此同时,任何水源均归集体所有,用水是每个人的权利,但不能破坏水资源。与别国法律法规不同的是,以色列土地拥有者不具有在自己的土地上打井取得流经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权利,即便是土地拥有者自己消费,也只有获得水生产许可才可以。但建立了水的私人使用权和国家拥有权之间的联系,虽不归私人所有,但水的运输设备和生产往往是私有的。所以,在水资源配置中,一部分水很大可能是通过私人运输到最终用水户。

日本在19世纪末颁布了涉及水资源的第一部法规,也就是旧《河川法》[3]。在当时也是第一部承认水权的法规。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和两次修改形成较为完善的水权法律体系。为了便于管理,日本将河流分类,分别为A级、B级、准B级及一般河流。其中仅一般河流不归河川法管理,为当地政府监督与保护。在水权优先问题上,水权授予的先后顺序与“时先权先”大体上基本相同。此外这种原则还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地方传统胜过“时先权先”原则。第二,如果用水户得到了水库用水权就不受“时先权先”的约束。第三,临时、丰水年水权不受“时先权先”约束,原因在于它是一种有条件的水权[4]。

1.3 我国水权法制和管理

水权确权工作的首要目的是分清水资源使用权、所有权及确权水量,明晰水权的权利义务和归属关系。现代水权制度的建设和水价体系的建设都是一种实现水资源优化分配的手段,是否能达到理想效果,取决于是不是科学合理,是否立足于当地的实际情况。20世纪,我国政府在依法管水、治水方面努力尝试为水资源立法。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水行政法规。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的水资源相关制度正朝着体系化发展,其管理和利用正步入法制化轨道。

但从目前发展形势看,这些法律还不尽完善,需要进一步的改善,以适应当前的国情。第一,法律覆盖的范围不全面。虽然我国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在数量上超过其他资源的立法,但现有法律仍不能调节好水事关系。第二,不同部门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交叉和冲突。长期以来多个部门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各地区部门都是以自身利用为重,从而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和冲突。第三,管理机构同时拥有监督权和执法权,难以保证法律的效力。

从管理方面来看,我国已逐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取水许可管理机制,但是,目前我国的水权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虽然水法明确了水资源的主体,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国家如何去行使所有权。在全面行使取水许可制度下,造成使用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来保障所有权人的利益。其次,水资源使用权在我国法律中还没做出明确的规定,权限的模糊使得水权排他性和行使效率降低,造成各部门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矛盾,也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再次,目前的取水许可制度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没有规定取水的优先序,同时其制度过多依赖行政手段,造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资源调度、分配以及论证取水许可合理性等诸多责任。最后,在水权转让方面,我国水权市场尚未真正建立起来[5]。

2 水权分配的理论和方法

2.1 水资源分配的内容与任务

合理分配水资源实现的目标是:协调水资源在时间、空间、质量和数量上的分配,针对水资源供需存在的矛盾,例如,经济与生态环境用水间的效益,现在社会与将来社会用水等等。着眼于仅有的有限水资源获得最大化的利用效率,以此满足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因此,水资源的合理分配需要综合考虑现在与将来利益、各部门地区间的利益、开发利用水资源所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同时兼顾利益在不同部门之间的分配,水资源分配理论体系涉及的内容见表1。

表1 水资源分配的理论体系

2.2 计算方法改进

2.2.1 层次分析法(AHP)、群组决策特征根法(GEM)

群组决策特征根法(GEM)由邱菀华教授提出[6],其很好的精炼出群组决策对数个被评目标判断决策的新特征根法。彻底解决了判断矩阵不一致性问题,为决策系统的专家选择寻找到了一个新方法。针对其存在的优势和AHP存在的劣势,将其互补,形成一种新算法即AHP-GEM综合算法。其计算思路如下:①建立梯级层次结构。这是AHP问题分析的首要步骤,将问题层次化、条理化。②构造专家评分矩阵。假定以上一层元素C作为准则,它所支配下层元素为f1,f2,f3,…,fn,对于准则C,请专家对f1,f2,f3,…,fn直接打分,得到专家评分矩阵。③元素相对权重的计算。按照GEM法,计算出单一准则下的元素排序,通过归一化处理,即得每个元素的相对权重。④从上到下,合成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最后排序。

2.2.2 模糊综合评价法、层次分析法

研究初始水权分配初期,绝大多数从定性的角度对分配原则作出判断,随着经济的发展,初始水权分配往往涉及定量因素,如何将定性因素定量化,这其中涉及诸多方面因素。由于初始水权分配需要考虑经济效益、环境、社会等领域,而每个领域中既存在定性因素,又存在非定性因素。针对这一问题,专家学者经过不断研究,发现层次分析法(AHP)可以解决这类问题,AHP是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多目标决策方法,非常适用解决定性问题定量化。但其存在的问题是当分配指标数量较多时,计算过程往往比较复杂繁琐及不能突出重点等局限性。因此,从效率性和公平性着眼,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和层次分析法(AHP)相结合,建立水权初始分配模型。根据当地形势选择合理的水量分配公式,最终进行初始水权分配。其模型建立如下[7]:①选择能影响水权分配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标;②利用层次分析法构造模糊矩阵并结合MATLAB软件,计算每个评价指标的权重,最终得出各用水部门的分配水权。见表2。

表2 初始水权分配方法比较

3 水质条件下的水量分配

假设某一地区工业确权水量为W,某一工厂的年污水排放量为Gi,其中G1为第一基准年的污水排放量,G=Q×C×T,Q为单位时间废水排放量,C为污染物的浓度,T即污染物排放时间。Gi年为第i年污染物排放量,以P=(Gi+1-Gi)/Gi,若P>0,则表明第i+1年的排污量相对前一年呈上升趋势,P=0则基本持平,P<0则表明下降趋势。也可以列出每一年中每个月企业污水排放量,计算出平均值,对于企业单位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有个参考借鉴作用。同时,政府可以根据每个月污染物的排放量实施动态监控,尤其某个月相对上一年度相同的月份,污染物排放量呈现出的变化。结合当地实际现状,现就年污染物排放量,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若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污染承载量可以采取“奖优罚劣”手段,若以经济效益为第一位的话,对于企业可采取提高水价,或要求修建污水处理厂,对于同意修建的企业,原则上可以适当降低水价,弥补企业在环保方面做出的贡献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若以环境效益为重点的话,则酌情采取减少企业取水许可量,原则上是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通过污染物的检测可以对取水许可的单位用水量有个更直观的监督,有多少水被使用,理论上是大于污水排放量。同时从长远来看,确权水量W与水体污染物排放G成负相关性。

4 结 论

初始水权水量分配主要为以下三方面。其一,从单一分配原则向多种分配原则交互、协商、平衡等含有耦合思想方向发展,同时将水质、水量、效率等核心要素纳入综合考虑。其二,进一步具体对初始水权分配过程中非线性、不确定性等客观变化特征揭示。其三,水质状况在初始水权分配过程中愈显重要。通过探究初始水权分配和水质之间的相关关系,可以从源头更加严格调控水资源的分配,减轻水污染治理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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