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在陕西中小零售企业价值链应用的成本收益分析

2018-08-28 13:55周嫚
时代金融 2018年15期
关键词:成本收益价值链物联网

【摘要】国内物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很多行业的巨大变革,但在零售行业,尤其是陕西中小零售企业的变化却进展较慢,应用节奏较缓。本文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探讨陕西中小零售企业价值链在物联网平台应用前后带来的成本收益区别,企图构建零售商与供应商、销售门店这条价值链上的利益相关者间的成本公摊、收益共享的良好状态。

【关键词】物联网 价值链 成本收益

根据陕西省中小企业法人单位名录库显示,截止目前为止,陕西共有超过80000家中小企业收录,其中零售业占据了将近30%的份额。目前零售产业的大产业链格局受到物物相连的物联网技术所驱动。零售行业业务需要与当下数字化管理协同合作,进而使得宝鸡、咸阳、榆林等地方中小零售行业对物联网在分散销售、加快结算等方面的应用有更全面更详细的需求。

但是在此基础上的物联网应用相比于以前而言,却很大程度提高了构建物联网体系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及在物联网应用的平台上,零售商与供应商、销售渠道商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成为了新的研究主题。

一、物联网应用优势

物联网通过射频识别、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该技术的应用优势表现在:可以在陕西中小零售企业发展中解决信息障碍、丰富产品形式、实现产品升级、提升高利润空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事实上,物联网的使用是需要大量成本的,这正是该技术在零售业态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加上物联网体系的建立不仅仅使得零售商自身收益,在整个价值链的上游供应商、下游销售渠道商之间也形成了新的利益分配主体,所以研究中小零售企业的成本收益分摊等问题很有必要。

二、陕西中小零售企业物联网应用的价值链活动

以零售商为主导的价值链称之为零售型价值链,零售商表现形式为各种零售业态,如百货、超市、专卖店、网络商店等。零售型价值链最为核心的目标是实现最终商品及相关服务流向消费者,零售型价值链上的三个重要节点:商品供应商、零售商配送中心、零售门店,实现这三个节点上关于商品的订购、库存、物流等信息的实时传递、共享与利用,是优化零售型价值链的核心关键。零售型价值链的顺利贯彻和管理,需要物联网技术的大力应用,从而将西安、宝鸡、榆林等零售业态资源进行有机整合,达到资源的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

基于价值链模型,本文构建陕西省中小零售企业在物联网平台上价值链形态,其构成图如下所示:

(一)在中小零售企业价值链基本活动的应用

在基本活动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零售商品供应商、零售中心、中小零售企业及门店、售后服务、品牌维护等环节。供应商处于价值链的上游,处于物联网平台上信息与资源的前端,对于产品生产成本等要素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中小零售企业的成本收益产生巨大的影响。处于中小零售企业上游的还有零售中心,主要在存货的及时性、物流的效率上影响着中小零售企业。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其在物联网技术的投入成本的把控上、在效益的获得上有自己的利润空间;最后是售后服务与品牌维护,其在价值增值的过程中,需要与消费者、客户产生相应的联系,实现价值增值以及收益的不断提升。

(二)在中小零售企业价值链支持活动的应用

在支持活动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陕西政策及相关法律支持、陕西零售企业基础环境建设、陕西中小零售企业人力配备及管理等。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于中小零售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对于企业环境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提供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等活动,促进企业在辅助活动中不断应用。

三、物联网应用前后的成本收益比较分析

物联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技术平台,它对于零售企业而言,应用这种技术平台与不应用该平台在成本收益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成本收益的获得与分摊上。零售企业作为与市场消费者最接近的群体,也是与零散客户最接近的市场主体,在獲取零散消费者信息、相关数据时存在不准确性,所以本文忽略此部分,重点在于强调零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成本收益分摊,这种分摊方式在运用物联网平台技术上主要是成本收益公摊共享模式,例如西安一级供货商与宝鸡等城市的二级零售商之间的成本收益公摊共享。

(一)未运用物联网时,供应商与零售商间的管理流程及成本收益分摊

供应商管理:商品的入库、盘点、出库及运输配送,都是人工采集商品信息;零售中心管理:配送中心商品入库、盘点、出库及运输配送,也是人工采集商品信息;零售门店管理:商品入库、出库、盘点及补货上架,也是人工采集商品信息。商品抵达零售门店仓库中心,依据商品补货单进行补货上架;零售门店仓库员工手动采集商品入库信息、盘点信息,此阶段采集的商品信息仅上传至零售商信息系统数据库,未与上游发生数据信息的往来与共享。

具体效果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各交易主体间的联系在数据网络中都是独立存在的,没有进行有机的结合。各信息需要人工手动采集与输入,大大耗费时间与人工成本,降低了效率,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差。在缺少物联网的平台上,成本收益由自己负担,投入与收益之间的差异性不明显,利润空间受到限制。

(二)应用物联网时,供应商与零售商间的管理流程及成本收益分摊

在物联网的平台上,各大主体可以实行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在整个价值链中形成了完整的线性结合。

具体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知,物联网在企业的应用有力的将价值链上的活动主体充分结合,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在此平台上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加大了信息实时传递的速度。通过机器的数据采集与读取,大大提高了运营效率,降低了运行成本,实现成本公摊与收益共享。

(三)物联网应用前后成本收益的比较

物联网的应用前提一方面是成本问题,如果物联网实施成本高、软硬件技术与服务体系不够完善、信息隐私安全等因素受到影响,那么零售企业在是否投入物联网上出现犹豫不决状态,其收益必然会受到影响,所以现阶段物联网实施成本是关键制约因素。另一方面,如果运用了物联网的平台,那么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都会因此受益,这时候的收益被分走一部分,那么零售商又该如何选择?

在分析成本收益对比之前,由于数据的限制,本文在分析之前设置相应的前提:假设市场信息对称,分析单个供应商与单个零售商之间的分配,供应商与零售企业间的价格透明,售价也以市场价为准。应用物联网技术平台之前,中小零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除了业务上的供销经济往来之外,大多数的活动都处于分离状态,各自的成本收益主要由自己承担与接受。但是在应用物联网技术平台之后,中小零售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一定程度上需要与上下游企业实现共享,双方达成协议,销售周期末零售商将所得销售收入以一定的比例分给供应商,供应商一般会订一个较低的商品批发价格,双方达成收益共享、风险共当的合作关系。在这种契约模式下,零售型价值链上实施物联网后,零售商与供应商各自至少需要达到收益均衡状态,成本达到共摊状态。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实施物联网技术后,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最大收益均要大于未实施物联网时,成本则相反。

参考文献

[1]徐宇飞.我国农业旅游价值链的构建[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4(03):42-46.

基金项目:依托西安培华学院2017年7月立项的校级课题《物联网在陕西中小零售企业价值链的应用及成本收益分析》。

作者简介:周嫚(1990-),女,汉族,湖北天门人,硕士研究生,任职于西安培华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企业战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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