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双
摘要:大化改新之后,为了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政府实施班田收授法。班田制是以唐朝的均田制为蓝本而制定的,班田制是日本大化改新后建立的律令体制中土地制度的核心。政府在充分考虑了日本当时的国情后,班田制在具体内容上与均田制有了不同的特征。本文主要从授田对象来叙述班田制与均田制的不同之处。
关键词:均田制;班田制;授田对象;差异
一、均田制与班田制的概述
均田制是在北魏太和九年开始实行的。北魏是结束长期战乱后建立的,因此土地荒芜,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百姓生活苦不堪言,国家必须要实行土地国有化来保证社会的安定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此后北齐、北周、隋唐都沿袭北魏的均田制,并根据当时的国情对具体内容加以修改。唐于武德七年开始推行均田制,均田制的实施,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减少田产的纠纷,缓和了统治阶级与农民的矛盾,同时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日本书纪》写道:“贵族们割国县山海林野池田以为己财,争战不已。或者兼并数万顷田,或者全无容针少(之)地”。(1)可以看出当时土地兼并盛行,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威胁到国家的安定。因此,日本孝德天皇于大化二年正月宣布改新诏书,宣布实行“班田收授法”。宣布将全国的私有土地和部民收归国有。政府用丰厚的食封换取豪族的土地私有权,并且使豪族成为隶属于天皇的各级官僚。班田法将广大公民束缚在土地上,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安定。
二、从授田对象来看均田制与班田制的不同
对于官员授田,唐令规定有爵位者和官职者都按等级授给永业田,除永业田之外,官吏还有职分田,诸官文武职事按官位的高低授予职分田。(2)职分田交给百姓种植,官员的俸禄就是每年种植户交纳的租税。永业田可以世袭,职分田不能世袭,职分田在官吏卸任、罢职、升迁或死亡后要归还给国家,若官员升迁国家再根据新的职位级别授予职分田。日本的贵族官僚按位阶、官职、功劳受位田、职田、功田。位田赐予5位以上的贵族,不得世袭和自行处理。职田也只能在职期间占有,卸任或死亡后要归还给国家。功田分为大、上、中、下四等,大功田可世袭,上功田可传曾孙,中功田可传孙,下功田可传子。(3)而唐令中没有位田、功田的规定,仅对有爵、勋、官者特意增加一部分永业田。这部分土地还是交给百姓种植,同样不能继承和买卖。因此,日本较中国而言给予贵族更多的世袭土地,这与日本刚摆脱奴隶社会的背景是分不开的。
对于农民授田,唐令规定授予田一百亩给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二十一岁至五十九岁的丁男,其中口分田八十亩,死后由国家收回;永业田为二十亩,可以由子孙世代继承。(4)而日本的班田法规定,授予六岁以上的男子两段的口分田,可以终生使用,死后归还国家。日本的田制种类并无永业田、口分田的区别。通过比较,两国授田在年龄上有很大差异,这是因为唐朝的均田制度与赋税制度相联系,受田者必须能胜任劳动才能交纳赋税。而日本的赋税制度则以田、户为单位,不必需要考虑本人劳动能力。日本坂本太郎则认为:“唐朝是按劳力班田,只注重收获的效果;而我国确是授给广大人民便用之利,富有均分土地的精神”。(5)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当时的国情决定日本的土地国有制度,政府并不是从人民的角度考虑来分配土地。
对于女子和奴婢授田,因为女子和奴婢不承担赋役,唐令规定其不授田,但是各授予三十亩口分田给生活没有依靠的寡妻妾,让她们以维持生计。而日本班田令规定,授予六岁以上的女子三分之四段口分田,终身使用。日本令规定授田给奴婢,公奴婢与普通农民一样授田;私奴婢按普通农民的三分之一授田。这是因为没有必要对少数量的唐朝奴婢作专门的规定,而日本还存在大量奴婢,缓和贵族对土地制度的不满。从唐朝开始妇女不受田使妇女失去了土地,只能逐渐变为依附于男子的附庸。
对于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授田,唐令规定“诸道士受老子经以上,道士给田30亩,女冠20亩,僧尼受具足戒准此。”“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6)日本令则没有这种规定。这是因为唐朝与日本的宗教信仰不同,唐朝以道教为国教,因而对道士、女冠有诸多优待。日本推崇佛教,因而对僧尼有优待。而且,当时日本的商品经济不发达,不需要对工商业作专门的规定。
三、结论
通过均田制、班田制中授田对象的比较我们可以知道当时两国的生产力和社会发展阶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日本刚刚进入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初期,土地私有和交换程度都比較低,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而唐朝这一时期的生产力迅速发展,商品经济发达。因此,日本的班田制虽然以唐朝均田制为蓝本,但依据本国国情制定不同的具体内容。
注释:
(日)坂本太郎.日本书纪[M].岩波书店,1965年
杜佑.通典[M].中华书局,1996年
吴廷缪.日本史[M].南开大学出版社,2016
杜佑.通典[M].中华书局,1996年
(日)坂本太郎.日本史概说[M].商务印书馆,1992
刘俊文、池田温.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