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宇
摘 要 目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建立起关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方式。但实践中,对于一些涉案财物的处置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故本文认为有必要从司法实践出发,从国情、立法、认识等方面规范对于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办法。
关键词 赃款赃物 处理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步伐的加大,一大批“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中央及各地方以前所未有的反腐力度,昭示着反腐工作已经进入了常态化。随着全国反腐工作的开展,甚至发现很多贪官坐拥上百套的房产,资产高达数亿元,贪腐总价令人瞠目结舌。在中央的带领下,黑龙江省的反腐工作中也不断取得新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至2015年,一批大案、要案纷纷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已有近百名副部级以上官员落马,除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外,还收缴了201亿元违法所得。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反腐风暴的继续,反腐力度的加大,还会有更多的赃款赃物被追回。反腐的政治成果,是把公权力从腐败分子手中夺回;反腐的法律成果,是对腐败分子施以刑罚;反腐的经济成果,是把贪污财产上缴国库,进行二次分配,让人民的财产回归人民。
我国关于赃款赃物的法律规定并不少,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也就是说,涉案赃款赃物需由办案机关统一上缴国家财政,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自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也明确表明对于赃款赃物应统一上缴国家财政。
对于如何处理赃款赃物,我们国家早在1965年就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处理”。1986财政部下发的《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则进一步规定“赃款赃物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因此,一些办案机关在处理涉案的赃款赃物时,不再按法定程序进行移送,而是直接将涉案赃款上缴国家财政。但多年来办案机关将赃款赃物上缴后,又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办案机关作为办案经费的做法日益成为反腐工作中的潜规则,致使赃款按一定比例返成的做法一直沿袭至今。
综观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于赃款赃物的处理机制,不仅有法院在定罪量刑基础上予以处理的方式,而且包括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决定处理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规定,这些相对独立的处理方法在公开性、参与性等方面没有得到具体落实,造成了赃款的上缴并没有统一的执行机构,法院判决后办案机关均可上缴。因此,应及时处理赃款赃物,做好对于赃款赃物上缴的监督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赃款赃物的移送涉及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赃款赃物移送是否合法,不仅体现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能否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设计初衷,更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上缴财政应是所有赃款赃物的最终去向,但由于立法上的某些瑕疵,以及执法中存在的追求部门利益等客观情况,赃款赃在刑事诉讼中,赃款赃物的移送涉及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赃款赃物移送是否合法,不仅体现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之间能否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设计初衷,更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的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上缴财政应是所有赃款赃物的最终去向,但由于立法上的某些瑕疵,以及执法中存在的追求部门利益等客观情况,赃款赃物在移送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物在移送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随着反腐工作的常态化发展,收缴赃款赃物的数额也在逐渐增大,部分办案机关以部分利益至上的观念造成办案过程中不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赃款赃物,执法人员存在侥幸心理私自挪用赃款赃物,甚至出现少数办案机关在上报财政后又领取赃款赃物的现象,走形式、走过场,将赃款赃物据为己有。办案机关利用反腐契机敛财自肥,这种办案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又衍生新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反腐而产生新腐败的现象,让人深感担忧。反腐工作中如果一直放任此种激励机制的存在,不仅妨碍司法公正,也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如果反腐成果成为某些少数办案机关重新分赃的工具,百姓怎能感受到反腐的效果和经济发展的红利。只有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赃款赃物的程序与制度,才能加快反腐倡廉工作的步伐,才能从严治党,大幅提升群众的满意度。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被追回的赃款赃物最终去向是上缴国库,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当赃款上缴财政后,反腐工作通常完成阶段性工作。对于如何重新分配所上缴的赃款,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应该怎样处理赃款赃物要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才能带来良性的运作。
(一)明确界定赃款赃物的范围,及时监测赃款赃物去向
加强处理赃款赃物的制度设计,首先需要明确赃款赃物的范围。所谓赃款赃物,是指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一切财物,也就是说是犯罪行为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获得的财物,该财物正是犯罪行为人实施作案的对象以及作案的目的所在,能够证明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还需监测赃款赃物的去向,以便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刑事强制措施,及时保全赃款赃物,以避免因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国家、人民的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失,从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及时修订《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虽然《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赃款赃物需上缴国库,但对赃款赃物的上缴及追缴程序仍需进一步予以明确,例如对于赃款赃物认定范围的界定、上繳的部门、上缴的时间、上缴的措施、对于上缴程序的监督及被追缴人的救济方式等一些具体程序性问题均没有做出规定。可见,应及时修订相应的法律条款,对于《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关于处理赃款赃物的条款内容,对于上缴赃款赃物的制度予以完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出台了《关于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但未有公安、检察部门的认同,实施效果并不明显,亟待立法之明确,以助司法实践同步。
(三)利用成立监察委员会契机,将赃款赃物统一上缴国库
自2017年以来,我国各省、市、县相继成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资源力量,建立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而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也将对追缴的赃款赃物的监督带来新的契机,因此,可以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前或成立之初将各办案机关监管的赃款赃物集中统一上缴同级财政,涉案的钱一分不能少,或查明案情后及时发还相应的当事人,即涉案的钱一分不能留。根据《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可以在同级财政建立专门的账户,定期组织对账,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以便于赃款赃物的集中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增强反腐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
腐败行为本身就是对于公权力的滥用,对人民利益的严重侵害。通过网络反腐的建立及兴起,能够进一步降低反腐功罪的成本、增加反腐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成为一种成本低廉、便捷高效的反腐手段,能够有效避免传统反腐工作带来的一些弊端。因此,网络反腐也成为了合法维权和追求公正的必然选择。根据最高检的要求,涉案的赃款赃物要实行登记和管理相分离的制度,办案人员不能自行保管涉案赃款赃物。办案部门扣押涉案物品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同时提供扣押物品清单的复印件。对于确定数额的赃款赃物,应当由专门的部门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予以公布,国家也可出台有关规定,要求各反腐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定期公开关于反腐工作的进程,收缴资金的数额,收缴资金的流向等情况,进一步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让反腐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深化司法公開制度。
(五)统一上缴同级财政,根据需求重新分配
对于赃款赃物的收缴,不仅是一种惩罚措施,更是对于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一种补偿。因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够非法截留涉案的赃款赃物,而是应按照涉案赃款赃物的类别,统一进行管理。基于常规的经验以及工作的便利的角度进行考虑,将赃款赃物收缴至省级财政部门较为合适。将赃款赃物统一收缴省级财政后,由财政部门对于赃款赃物统一进行管理,或根据实际需求行二次分配。例如,利用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市政建设、进行养老、医疗等公益投入,也可建立专项扶贫基金会、助学基金会、重大疾病基金会等。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不仅可以让百姓真正感受到反腐的实际成果,还能提高其检举贪腐现象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对贪腐现象的强有力监督。
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方式,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百姓所关心的问题,更是严格执法的重要标志。前些年,由于规定模糊,一些涉案财产几乎成了办案机关的“自留地”,甚至有人私自动用涉案款项,形成新的违法犯罪案件,教训深刻。近年来党风好转,专款专用,办案机关及时处理赃款赃物已成为自觉,但是,仍有些应交未交,应返未返的现象存在,虽属少数,但反映较为强烈,应及时依法处理,净化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