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终迎新规!
2018年4月27日,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终于迎来大资管监管规定的正式实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终于发布了!
总结下《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关键词有如下十点:
1、对四类资管产品设定80%相应资产标的的最低投资要求;新增“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认购标准;
3、禁止“资金池”业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禁止非标期限错配;
4、统一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资管產品管理费收入的10%);
5、统一负债杠杆比例:公募上限140%,私募200%,分级私募产品140%;
6、规范分级产品类型和杠杆比例:可分级的私募产品中,回收类分级比例不超3:1,权益类不超1:1,混合和金融衍生品类不超2:1;
7、坚决打破刚兑,确定四类刚兑行为,并区分两类机构加以严惩;
8、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资产管理产品只可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资产组合集中度管理,对公募和私募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设定投资比例上限;
10、设定过渡期和新老划断。
点评:随着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的开启,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将会表现出各异的投资举措。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发布
监管层针对行业内“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的风险管理再次升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非同业关联客户和同业客户,《办法》明确了三类监管指标,并要求商业银行于今年12月31日前达到要求。《办法》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达标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对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达标设置了一年过渡期。
点评:对符合条件的资管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使用穿透方法,与巴塞尔协议的相关监管要求一致,其主要目的是降低合规成本。允许外资控股合资券商。业务范围逐步放开
4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正式文件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点评:放宽券商外资准入将成为国内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规范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契机,有利于金融行业整体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