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噪声投诉执法监测的思考

2018-08-27 05:55
四川环境 2018年4期
关键词:扰民背景噪声环境噪声

杨 娟

(广安市环境监测站,四川 广安 638000)

1 前 言

当今社会,民众生活质量逐渐提高,需求意识越来越强,同时对自身生活环境质量的权益主张亦是与日俱增,但由于一些商业和文化场所布局的不合理以及部分城市规划建设暂未跟上社会发展等原因,群众精神和物质生活的需求与安静的居住环境出现不协调之处,甚至发生对立和冲突,这不可避免的引发出一些社会问题,出现越来越多的噪声投诉纠纷,即为投诉人权益与被投诉者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处理常见的噪声扰民投诉事件,已渐渐成为噪声污染管理部门的平常事务。

其中大部分噪声扰民投诉问题的处理都离不开噪声的监测及评价,主要原因为投诉者对执法部门调解意见或投诉人对调解处理结果的不满,进而要求执法仲裁监测,所以噪声纠纷监测的根本是为了通过准确的数据进行判定被投诉者噪声排放达标情况,进而决定处理结果是督促被投诉者整改或进行处罚还是向投诉人进行劝导解释。

而如何在监测过程中更准确、更真实的反映出声环境状况并进行准确规范的评价,使得能最终顺利解决投诉纠纷是值得我们仔细思考和琢磨的问题。笔者在长期地监测工作中,进行了部分总结,现浅谈下关于扰民噪声投诉监测的相关问题。

2 投诉噪声类型及标准适用性

2.1 投诉噪声主要类型

扰民噪声主要涉及的有社会生活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施工场地噪声、交通噪声等,具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2.1.1 商业经营活动中所附属的设施设备如空调、排风扇、凉水塔以及充氧泵、冻库压缩机等;

2.1.2 KTV、酒吧、电玩等娱乐场所噪声。

2.1.3 商店经营活动中为揽客所使用的音响器材等;

2.1.4 工业企业生产使用的固定设备噪声;

2.1.5 建筑工地施工噪声;

2.1.6 交通噪声(含道路交通、铁路边界以及飞机噪声)

2.1.7 公共场所中非营业性群众娱乐性噪声;

2.1.8 屠宰场、畜禽养殖企业内畜禽叫声等。

这其中前六类有明确对应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但后两类投诉的扰民噪声目前还无明确相关适用的方法标准,且该类投诉案件较多。

2.2 社会生活噪声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对社会生活噪声的定义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1]。首先文化娱乐场必须为营业性质的,未经营收费的群众公共娱乐性场所并不算社会生活噪声,例如在公共场所群众自发组织的广场舞、吹拉弹唱等娱乐噪声。其次是指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其他如商家和顾客等发出的声音均不属于,例如烧烤摊、麻将馆的顾客夜间喧哗吵闹等噪声,监测时需以背景噪声的方式予以修正扣除。上述扰民噪声中(1)(2)(3)均属此类噪声。

2.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对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的定义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2]。首先要求是工业化生产,且为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非工业化生产的不属于,例如以零售卖经营为目的的手工作坊和小门市酿酒销售、现场制作饰品等,应归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其次是工业生产中非固定使用的设备,如外来运输货物的车辆和工人生活等产生的噪声不能算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时应以背景噪声予以扣除,不可一概而论。另外屠宰场和畜禽养殖企业的畜禽叫声也不适用以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进行监测评价。

2.4 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对建筑施工噪声的定义指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3],包括已竣工开发商修建精装房出售未交付前进行的主体室内装修噪声均属于此类噪声。但是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房业主进行的家庭室内装修噪声不属此列,此类噪声目前还未有相应的规范标准进行监测评价。

2.5 交通噪声

包含道路交通噪声、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及铁路噪声,其中道路交通噪声责任主体不易确定基本无投诉。《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中指适用于测量机场周围由于飞机起飞、降落或低空飞跃时所产生的噪声测量,以GB9660-88进行评价。在《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中指铁路噪声为机车车辆运行中所产生的噪声。详见下表。

2.6 其他标准

除上述噪声排放标准外,扰民噪声监测中还常用到的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体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以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规范标准。

表 噪声类型适用范围及常用标准规范Tab. Scope of noise type and common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3 投诉噪声监测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1 方案的制定

噪声监测受现场情况和周边声源影响较大,尤其是扰民投诉噪声现场多数情况复杂,这需要在实施测量前,应该对噪声源设备进行调查,对实施监测的现场周边情况进行详细踏勘,对所处噪声的功能区类别、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主要噪声源和主要噪声源的声源位置以及具体距离、途中是否有遮挡、声源持续时间、高低起伏特征等有充分的了解,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投诉双方情况,确定使用的方法标准,在现场时间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优化制定出简明可行的合理方案,才能开始进行监测得到科学公正准确的结果,进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3.2 点位的确定

根据不同的监测目的,监测点位布设的侧重点应有所变化,噪声监测需对整个声源四周的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掌握了解,相应的布设多个监测点位包含边界噪声值最大位置。而扰民噪声的监测,则侧重投诉人较近侧边界外1m如有围墙则高于围墙0.5m处,以及投诉人建筑物外1m处设置监测点位。如果噪声源与居民住宅之间的距离较近不足1m时,应在敏感点建筑物室内布点,开窗监测,以便更准确直观的反映出该敏感建筑物所受该声源的影响程度。

纠纷监测以监测声源对投诉人建筑物影响为主,在纠纷双方无异议时无需对其他边界做出判定,所以可以不再在其他边界进行布点。

3.3 仪器的准备

测试噪声按要求需为经检验合格的2级及以上级别的声级计,但在测试35dB以下时必须用1级声级计。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均规定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其中任何一个倍频带声压级超标即算该噪声排放超标,此要求对于危害较大的低频噪声控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监测方法应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体设备室内噪声》HJ 707-2014执行。要求使用1型声级计和声校准器,且只有1级声级计才带有倍频程滤波器,在频谱分析模式下才能测试不同倍频带的声压级,2级以下均不具有频谱分析功能。凡是现场有可能使用到的仪器均应准备充分,如风速仪、脚架、声校准器等,以免到现场后缺少仪器导致无法完成监测任务。

3.4 测试过程及质量控制

监测人员需持有该噪声项目的个人上岗证,在噪声监测中要求无雷雨雪,且除风力发电项目等特殊情况外监测全过程均要求风速小于5m/s,即监测噪声时全程测试风速,当出现风速超过5m/s时该组数据无效,以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所有现场均应使用脚架支撑仪器进行测试,保证仪器距离任何反射面有足够距离。在测试前后需使用声校准器对声级计进行示值校准,测量前后示值偏差不得超过0.5dB,否则无效,注意不是对仪器进行调试,而是对其进行校准示值测试。纠纷监测包含夜间,此时需要同时监测记录频发噪声、偶发噪声及最大声级,并根据排放标准单独进行评价。有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监测时,需同时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和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63、125、250、500Hz的几个倍频带声压级。注意避免在监测过程中因意外或失误造成的示值干扰,若有意外失误发出的噪声出现应该重新测量。

最大值的测定。在几种噪声排放标准中均对夜间频发噪声和偶发噪声最大值有明确地规定要求,且对频发噪声和偶发噪声做出了定义。但在实际监测中操作较为困难,常用的做法是以Lmax值作为最大噪声值,但并不排除这个值来自于背景噪声或其他干扰噪声,且无法有效地利用修正公式进行扣除。此时应由监测人员根据经验加以判断,仔细分辨其为频发噪声还是偶发噪声,Lmax值是否来自于噪声源。有条件应进行多次测试加以确认,以确定该Lmax值就是最大值。

监测时长的确定。在监测时间里规定有被测声源为稳态噪声时监测1min,此时若背景噪声为非稳态且起伏较大时如何进行测量,这种情况可寻求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一致时,或适当延长监测时间至背景噪声代表性时段进行背景噪声测量。对于非稳态噪声监测则要求为被测噪声代表性时段,这个时间在开始监测前要问询清楚并进行适当求证,如查阅环评、竣工验收等资料。若具有代表性时段则只测该时段,否则应以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做为代表性时段进行监测,这个时间段可能较长,该时间长短的确定对现场监测带来一定困难。

3.5 背景噪声的监测

背景噪声监测及修正均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要求进行。因为扰民噪声只需判定该噪声源排放是否达标,所以只要监测值低于标准限值则可不进行该点位的背景噪声测量直接评价为达标。超标时应测试背景噪声,不得变换点位,每个点位单独监测背景噪声,测量时长相同,与测量噪声源时尽量保持声环境一致,如背景噪声含车辆交通噪声时,必须统计车流量,如果在两者监测时,车流情况基本一致,则可视为测量环境一致[4]。如果噪声测量完成后还未测背景值,声环境已发生改变则应另寻时间测试背景噪声或重新测量。注意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对不同的倍频带声压级进行了监测,其背景噪声也要进行频谱分析,测量各倍频带声压级,并逐一修正扣除。

当被测噪声无法停止时,可选择在背景噪声对照点进行背景噪声测量,应详细记录背景噪声点周围声源情况,测点布设及其他影响因素,但此方法只适合背景噪声与噪声测量值差值大于4.0dB以上时使用,当背景噪声与噪声监测值相差4.0dB以内时则不得采用,此时应想办法降低背景噪声或另寻时机重新监测。另外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相差小于3dB且于被测噪声源排放限值的差值大于或等于5dB时也无法进行修正,此时最佳办法是创造条件降低背景噪声后重新测量,实在无法达到时可根据能量叠加原理用下式[4]进行扣减计算出噪声源的噪声值,但是数据仅供参考使用,无具体规范可进行技术支撑。

L声源=10lg[10(L测/10)-10(L背/10)]

其中:L声源为噪声源的噪声值,L测为被测噪声值,L背为背景噪声。

3.6 原始记录的填写

信息要完善,除基本的被测声源单位名称、地址外还要显示出噪声类型、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布点位置、周围建筑相互位置关系示意图,监测时间和测试时长,所用仪器及编号,检定有效期限,测试时天气状况,风速范围,及测量值、背景值和Lmax值等,最终监测结果修约到个位数。监测人员、纠纷双方、执法人员等均需现场确认并签字,最后附仪器打印结果,以保证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同时进行声源工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准确表示该声源排放噪声的情况,不同工况下监测值相差较大,尤其是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如需了解满负荷运行时的噪声值可通过以下噪声叠加的公式进行估算,但其结果仅供参考。

L满=L单+10lgn

其中:L满为满负荷时总噪声值,L单为单个包间、卡座的噪声值,n为包间、卡座数量。

3.7 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准确、严谨,同时包含与结果合法准确性有关的所有内容,如监测仪器型号及编号、检定有效期、声源工况负荷、监测方法及来源,以及监测点位具体位置、监测时间、测量时长等,均应如实的在报告中进行注明。并附监测点位及声源周围建筑位置关系示意图。注意经测量后标准中有限值的均需进行评价,如各倍频带声压级、夜间频发和偶发最大声级等。

3.8 标准尚不明确的扰民噪声监测

前文中提到的公共场所非营业性群众娱乐性噪声如常见的广场舞、公园唱歌等噪声,以及屠宰场、畜禽养殖企业畜禽叫声等即不适用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也不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其余噪声排放标准也未提及此类噪声。目前常用的做法一般是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进行监测评价,但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在污染源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判定是否存在噪声污染的技术依据是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不是声环境质量标准[4],所以其测量结果也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来使用,仅做参考。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目的,应该以人为本,其噪声敏感点建筑物应满足所在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否则可以行政管理为支点,多部门联合协商办理,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对声源责任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以保证噪声敏感点的环境质量,保障投诉人正当权益。

另外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施设备噪声不能使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进行监测评价及执法管理,如实在需要对其进行处理只能根据《民法通则》予以调解,或劝其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解决[5-6]。

4 总 结

噪声纠纷监测作为仲裁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事件的处理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更加需要谨慎对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适用范围的监测方法和标准。仔细踏勘现场周边情况,结合纠纷诉求,制定完善严谨的监测方案,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进行监测及评价,准确完成背景扣除和数值修正步骤。认真做好全程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监测结果能准确、真实的反映投诉敏感建筑物的声环境状况。整个过程做到有迹可循有法可依。对于监测标准尚不明确的扰民噪声情况应与行政执法管理相结合,多角度考虑,根据法律法规通过互相调解协商和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多部门联合行动,共同努力解决污染纠纷,保障群众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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