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类”模式之拓展研究*

2018-08-24 01:22王克喜
江淮论坛 2018年4期
关键词:类比推理广义逻辑

何 洁 王克喜

(南京大学哲学系,南京 210023)

在崔清田提出“推类是中国逻辑的主导推理类型”这一论断之后,关于“推类”逻辑形式及其模式刻画就成为“推类”研究的重点。由于中国古代思想家未对“推类”作出明确界定,因而围绕“推类”问题的讨论十分激烈。在梳理“推类”模式论争脉络的基础上,分析折中策略的优势及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围绕中国逻辑的特征,从整个“推类”思想史的角度出发,对“类”范畴与类同原则进行补充,可实现对“推类”模式的拓展。

一、“推类”模式之争

“推类”模式的论争是伴随“推类”逻辑类型之争产生的。自崔清田明确提出“推类是中国逻辑的主导推理类型,具有类比推理的性质”这一观点之后,“‘推类’是否等同于类比推理”就成为“推类”理论的重要论题。学者阐明各自观点的同时,也有相应的模式刻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种观点:

(一)“推类”是类比推理

谭介甫详细描述了“推类”的推理过程,并将“推类”翻译为analogy(类比推理):“天下事物纷呈,殊途同归,大抵括之以类;然总总林林,类亦无算。故有知此而不知彼者,即以彼此相似之故而得知,则推类之术(analogy)尚矣。 ”这一观点认为,“推类”就是传统类比推理。具体模式的刻画可以参考崔清田在比较“推类”与类比推理区别时对类比推理的表述,其推理程序表示为(Ⅰ)型:

事物A与事物B有属性P,P……P

A有属性Q

————————————————

B也有属性Q

(Ⅰ)

(二)“推类”是中国式类比推理

有些学者一方面肯定了“推类”的本质是类比推理,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其与西方类比推理的区别。崔清田认为,“推类”与类比推理相类似而非等同。黄朝阳明确表示“推类”是类比推理,并且认为这种类比推理是中国式类比推理。张晓光认为“推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类比推理,与西方类比推理不同。

这些学者基本上都认为,除去认知方面的差异,就具体推理模式而言,中国式类比推理与西方传统类比推理的区别在于是否将 “两个或两类以上事物是同类”这一条件作为前提。黄朝阳借沈有鼎对“以类取”与“以类予”的解读,认为中国式类比推理的模式是:“ab两个对象同类,那么,a具有什么属性,b也具有什么属性,a不具有什么属性,b也不具有什么属性。”这种推理模式可以具体表述为(II)型:

A有(无)属性P

B有(无)属性P

A与B是同类

A有(无)Q属性

————————

B也有(无)Q属性(Ⅱ)

(三)“推类”即推理(包括全部推理形式)

与上述两种观点不同的是,一些学者认为“推类”等同推理,即包含一切推理形式,而不局限于类比推理。沈有鼎是在推理的层面理解“推类”的,并在分析 《墨经》论证形式的过程中指出,“效”、“侔”的本质是演绎推论。刘培育认为“推类”等同“类推”,将“推类”当作包含全部推理形式的推理来看待。周云之倾向认为“推类”就是推理。晋荣东认为类同原则具有普遍意义,即类同原则并非只作用于类比推理,还能应用在演绎与归纳中,也是在推理的意义上来理解“推类”的。 由于归纳与演绎的论式较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仅从该类学者对中国式类比推理(II)型的不同理解进行分析。他们认为,“推类”不等同于类比推理的理由是中国式类比推理(II)型是归纳(IV)型与演绎(V)型的连用型,即:

A有P,P……PA与B同属R类

B有P,P……PA有R类共同属性q

——————— + —————————

A与B同类 B也有属性q

(IV) (V)此外,刘培育在《类比推理的本质和类型》中详细罗列了类比推理的3种形式,除了(Ⅰ)型和(Ⅱ)型外,另补充了一种类比推理类型。他从科学模拟与类比的关系出发,提出了模拟类比推理类型(Ⅲ)型:“各种模拟方法的逻辑思路是:已知模型由于有某种性质 (条件),则产生了另外某种性质(结果),又知原型具有与模型相同或极其相似的某种性质(条件),因此推出原型也具有另外某种性质(结果)。 ”这种推理论式可以表述为(Ⅲ)型:

事物A:P(P∧P∧……∧P)——q(q∧q∧……∧q)

事物 A’:P(P∧P∧……∧P)

——————————————————

事物 A’:q(q∧q∧……∧q)

(Ⅲ)

其中“P(P∧P∧……∧P)”表示一组条件,“q(q∧q∧……∧q)”表示一组结果。

因此,此派学者认为类比推理三式[(Ⅰ)(Ⅱ)(Ⅲ)]、归纳推理(Ⅳ)、演绎推理(Ⅴ)及它们的扩展式共同组成了“推类”模式。

(四)折中策略

此外,还有一种更为全面的观点,可称为折中策略,即从广义或狭义两个层面理解“推类”。汪奠基认为“推类”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古代辩者所谓‘推类’,并不就是普通逻辑上的类比推论。但是,它的内容或形式,既有‘推类’的特殊意义,亦有作为‘推理’的逻辑基础的一般意义”。他进一步指出,在广义层面上,“推类”包括类比、演绎与归纳。孙中原也有相关明确表述:“‘辞以类行’是形式逻辑同一律在广义类推(含演绎、归纳、类比,相当于推理)中的运用。 ”广义“类推”的对应概念自然是狭义“类推”。刘明明认为狭义“推类”是中国式类比推理,广义“推类”就是推理:“‘推类’,就是古代中国人关于本民族‘推理’的确切名称。 ”他借孙中原的观点,认为“广义推类”包括演绎、归纳与类比。 王克喜认为,决定“推类”性质的关键,是从前提到结论的过程本身是什么。因此,他在狭义层面同意崔清田的观点,认为“推类”本质还是类比,并分别从广义与狭义的角度界定“推类”概念:“广义的推类是泛指中国古代所有的推理,既包含演绎、归纳,也包含类比。而狭义意义上的推类则是专指类比推理。”这类学者认为在狭义层面“推类”模式是(Ⅱ)型,而在广义层面,尤其是面对复杂论式时, 常常将 (Ⅰ)、(Ⅱ)、(Ⅲ)、(Ⅳ)、(Ⅴ)型以及它们的扩展型都涵盖在内。

总之,“推类”逻辑形式的取向决定了“推类”模式的刻画。尽管围绕“‘推类’是类比推理还是推理”的论争激烈,但该问题的答案本身并非二者择一。相反,正因为两者是在不同层面考虑这个问题,折中策略才确有其合理性。

二、折中策略的优势及其问题

“推类”概念的模糊性使得把握“推类”模式的困难大大增加,仅从狭义或广义的角度去刻画“推类”模式都是不全面的。折中策略的优势恰恰体现在它既抓住了狭义“推类”的合理性,又没有忽视广义“推类”的全面性。

从狭义角度来看,“推类”模式就是类比推理或中国式类比推理。这个结论立足的背景是整个中国逻辑史,目的是体现“推类”模式的主要特征。崔清田在考察先秦哲学家的思想之后得出“‘推类’具有类比推理的性质”这一结论,认为孔子的 “举一反三”、“能近取譬”, 孟子的 “推己及人”,荀子的“物各从其类”,周易的“触类而长之”,以及墨子的“察类”、“明故”,均属于“推类”。黄朝阳除了列举孔子“能近取譬”的思想外,还指出惠施和荀子的“譬”实质上是“推类”的别称。张晓光认为“推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假譬取物,引喻察类”的“譬”式。张晓芒列举先秦至汉代关于“譬”式推理的语义说明,并认为后期墨家提出的“以说出故”的“说”是对“譬”式推理的强化理解。由此可见,持狭义观点的学者是对整个“推类”思想发展史进行考察,认为“推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譬”式推理,强调“类”的关系,从而认为“推类”具有类比推理的性质。但是这些学者并不否认有其他推理形式的存在,认为类比推理式的“推类”在中国古代逻辑中占主导地位,“类比推理在西方的传统逻辑和古代逻辑所占的比重,鲜明地反衬出推类在中国古代逻辑中一极独大的至尊地位”。 因此,这种界定不仅证明了“推类是中国逻辑的主导推理类型”这一论断,同时也突出了“推类”的主要特征是围绕“类”进行的类比推理。

从广义角度来看,“推类”是推理(包括一切推理形式)的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类同原则具有普适性,不仅适用类比,也适用其他推理形式;二是通过分析《墨经》的“辟”(譬)、“侔”、“援”、“推”、“止”、“效”等推理方法,用实例分析《墨经》不仅包括类比推理,还存在归纳与演绎。《墨经》在中国逻辑史上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以《墨经》作为重要研究对象确实是必要的,但是中国古代的主要推理方式不能仅以《墨经》为标准。《墨经》虽然是中国古代第一个比较系统的逻辑体系,但长期被忽视,直到西学东渐,《墨经》由于与西方逻辑的相似性才逐渐被重视起来。当然,这不意味着将“推类”看作中国逻辑时,认为中国逻辑包含与西方一样的演绎、归纳、类比推理是错误的,广义“推类”逻辑形式的总结确实更为全面。

由此可知,狭义“推类”观是从整个“推类”思想史的视角出发,对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推理形式进行考察,认为类比推理意义上的“推类”是中国逻辑的主导形式。而广义“推类”观则是立足《墨经》,考察所有的推理形式,目的是“求全”。狭义“推类”与广义“推类”实际上并非对立,它们只是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去揭示中国逻辑的主要逻辑形式和全部逻辑形式。对于研究中国逻辑而言,这两个层面只是不同维度的考察,都是必须的。折中策略的优势恰恰是意识到了这两个维度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折中策略主要是对前人的综合,因此,在“推类”模式刻画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虽然意识到“推类”逻辑形式的复杂性,但仍受到西方逻辑的强势干扰。目前,“推类”模式的刻画仍然是以西方逻辑为模板进行一一比对。“推类”与西方逻辑不同,两者既有共性又有个性。这一点各派都有明确认识,然而在刻画“推类”模式的过程中却依旧受限于西方逻辑。

第二,即便认识到“推类”是围绕“类”进行的推理,并且对“类”的多重含义也有相关认知,却没有体现在“推类”模式中。在“推类”模式刻画中,主要体现的是基于种属或大小项的关系的推理,而非种属关系的推理则没有体现,在具体案例的分析中也是如此。

第三,争议虽然较多,类同原则作为“推类”的基本原则却没有将所有标准阐释完全,因而影响“推类”模式的具体刻画。

第四,由于“类”与类同原则在“推类”模式的刻画中未能完全体现,因此,“推类”模式还需要拓展空间。

三、“推类”模式的拓展

中国逻辑确实没有形成与西方一样发达的逻辑理论,“推类”模式的刻画要想摆脱西方逻辑的制约,就必须正视中国逻辑的特色。中国古代关于逻辑的专门论著主要是《墨经》六篇,然而,还有更多的逻辑思想散见于古代文本之中,仅用《墨经》代表中国逻辑是不全面的。中国逻辑的研究正如崔清田所说,需要在特定文化的背景下去考察,受历史、文化、政治、语言等各方面的影响,其推理模式并不完全等同西方逻辑。

无论是从狭义还是从广义来考察,“推类”都是围绕“类”进行的推理。“类”研究的成果比较丰富,崔清田从种属和内在联系两个层面看待“类”:“《墨子》中‘类’字的基本义是种类,即具有某些相同属性事物的集合……‘类’字的另一义是同类事物间的关系。 ”张晓芒认为“类”概念发展演变成为“类”法式,有一个由兽名至祭名、善名、族类名、种类名、法式名的历史过程。总的来看,“类”包含种属关系以及非种属关系(包括时空、因果、整体与部分等等),比如《易经》将天地万物都抽象为卦,以卦推类所依据的规则绝非种属关系的“类同”。同时,“类”判定的对象,除了包括能够具象化的事物外,还包括不可具象化的情境、情感等,因而,不能仅仅着眼于具有种属关系的事物。

以上提及的“类”是作为类别而言的。“类”的另一层含义与类同原则相关,即 “类”作类同划分标准解。类同原则是从《墨经》“以类取,以类予”概括得出的。虽然在具体类同原则的解读上有所区分,但本质上都是对属性相同的事物进行划分。伍非百认为,“‘类取’,指就其有以同者而取之,如就‘白人’、‘白马’、‘白雪’、‘白羽’而取其‘白’之同”,显然,划分类别的依据是事物间具有共同的属性“白”。而刘培育、沈有鼎、黄朝阳、刘明明都认为,划分类别的依据是本质属性相同。崔清田、张晓光都认为,类同原则是共同具有某些特有属性的同类事物间的关系。综合看来,类同原则具体衡量的标准都是某种属性相同,争议在于这个属性是共同属性、特有属性还是本质属性。这里类同原则的“类”作“相同”解,但还可以作“类似”解,这一点许多学者都有所表述。崔清田认为先秦哲学家的“推类”思想离不开“相似”,“孔子‘能近取譬’这种‘参校彼此,推己及人’的过程,明显含有以己与人的类似性为依据的推论,即推类。孟子关于‘类’与‘人之为类’思想的要点是:我与人是‘同类者’,‘同类者’必可举出‘相似’之处”。 黄朝阳认为“‘类’在我国古代有多种含义,其中二义极易混淆。一训‘同’,一训‘似’、‘如’。墨家的推类思想基于对‘类’的理论认识,该‘类’为训‘同’之‘类’”。 张晓光认为“凡同类者,举相似”是中国古人对“类”认识的一个普遍思想。因此,作为类同标准的“类”,既有相同的意思,又有相类似之意。

如果将《墨经》作为“推类”思想的代表,那么,对类同之“类”作相同解就是正确的;如果就整个逻辑史而言,类同原则的解读就需要分情况叙述。“推类”思想的运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世界,“类”的判定基础是对客观事物的求真,这一路径有助于自然科学的发展。二是为了论辩,“类”判定的依据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更多是为了说理论证。类同原则作相似解的情况,其实与中国逻辑的“论辩”特征更为相符。论辩过程中常常通过例举相似对象来论证,内容也会涉及道德伦理,因而并非要求绝对的类属关系。

以相似性作为类同原则之一还能够体现“推类”的特有性质,这种特性与关联性思维息息相关。崔清田认为:“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从事物的相近、相似、相类出发去联想和推论。这种思维习惯和方法不会走向演绎,却能成就推类。”王克喜也强调了关联性思维在 “推类”中的重要性:“‘推类是建立在对事物(包括现象)类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基础之上的由此及彼、由近及远、由大及小、由小及大、由远及近、由抽象及具体、由具体及抽象的推理过程’,这种推理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传统推理的‘关联性思维’特征。”

由此可见,中国逻辑“类”判定的范围不仅包括种属关系,还包括非种属关系;“类”判定的对象不仅包括可具象化的物体,还包括不可具象化的情境、情感等。因此,不能仅以属性相同作为“类同”的判定依据。类同原则如果加入类似性的解读,那么上文所述的(Ⅱ)型就会再添加两种情形,一是属性相同两者相类似,而非同类;二是属性类似,两者类似。

A有(无)属性P

B有(无)属性P

A与B相类似

A有(无)Q属性

————————————————

B很有可能有(无)Q属性

(Ⅱ)

设属性P的类似属性为P’,属性Q的类似属性为 Q’,则:

A有(无)属性P

B有(无)类似于P的属性P’

A与B相类似

A有(无)Q属性

——————————————————

B很有可能有 (无)Q属性或与Q类似的属性Q’

(Ⅱ)

由于(Ⅱ)型被解读为(Ⅱ)、(Ⅱ)型,因此将(Ⅱ)型当作归纳(Ⅳ)型与演绎(Ⅴ)型的连用型的情况也会产生变化。“类同”一旦作为类似性解读,没有“A与B同为一类”的条件,演绎推理的那部分就不成立了,因为上述推理只是判定了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推理;除非在广义的层面使用演绎概念,即将演绎看作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否则这种推理就不能算作逻辑上的纯粹演绎。因此,论证的标准就是论证对象间极高的相似度,相似度越高论证越容易被接受,这里的相似度是特指支持论证的关键属性相同或极为类似。

以《战国策》中的寓言“惊弓之鸟”为例:魏加想说服春申君,使之相信临武君在面对秦军时会战败,于是以惊弓之鸟类比临武君进行证明。具体论证过程如下:

设惊弓之鸟为A,临武君为B。A具有属性P、P、Q,B 具有属性 P’、P’,其中 P与 P’具有类似关系 L,P与 P’具有类似关系 L,设 Q 与Q’具有类似关系L,具体如表所示:

由于惊弓之鸟与临武君具有类似关系L与L,两者类似,所以也会同样具有类似关系L,刻画如下:

A 有属性 P、P

B 有属性 P’、P’

A与B类似

A有属性Q

———————

B有属性Q’(Ⅵ)

在这个论证过程中,出于论证目的,关键属性 P与 P’、P与 P’必须相类似,即大雁与临武君均有为x所伤,以及再次为x所惊的特征。显然,无论是大雁还是临武君,坠落还是失败,从客观认识来看,不能划为同类,只能从相似性的角度去考察这种推理。这里,类同原则的标准较为灵活、宽松,并不一定需要事物间属性相同,仅仅属性类似也可以进行“推类”。因此,“推类”在中国古代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

“推类”的对象还包括不可具象化的情感、情境。“情”贯穿中国文化,以情动人也是说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不可具象化的对象也是“推类”的重要研究范畴。

下面以刘禹锡 《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一诗为例,考察“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中的“推类”思想。

设沉舟为A,所带消极感情为P,病树为B,所带消极感情为P’,刘禹锡为C,所带消极感情为 P’’, P、P’与 P’’相类似;千帆为 A’,所带积极感情为Q,万木为B’,所带积极感情为Q’,刘禹锡(精神)为 C’,所带积极感情为 Q’’,Q、 Q’与Q’’相类似。具体关系如下所示:

推理过程如下:

A有消极感情P

B有消极感情P’

C有消极感情P’’

A、B、C 相类似

A→A’带有积极感情Q

B→B’带有积极感情Q’

———————————

C→C’带有积极感情Q’’

(Ⅶ)

该案例中,沉舟、病树能够类比被贬谪的刘禹锡,是因为同具有类似的关键属性消极感情。又因为三者类似,所以当沉舟与千帆构成对比、病树与万木构成对比时,被贬谪的刘禹锡也会与具有乐观精神的刘禹锡构成对比。可以看出,各个对象间存在的关系都是类似关系,同样很难以相同属性为标准进行类别划分。

情感推理基于情感的同理心而具有较强的说服性,但由于不同概念在不同时空、不同文化背景下所附加的情感也是不同的,因而这种“推类”论证缺乏准确性。即便如此,这种推理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由此,“推类”对象可以扩展到非具象化的情感、情境。“类”判定对象一旦扩展到这个范围,“推类”模式就不应仅仅从最严格的角度去刻画,而应基于中国文化特色,从整体的角度将所有可能的推理模式都考虑在内。因此“推类”模式就狭义而言,除了(Ⅱ)型应再增加(Ⅱ)型和(Ⅱ)型,广义“推类”自然也在(Ⅰ)、(Ⅱ)、(Ⅲ)、(Ⅳ)、(Ⅴ)型及其扩展型基础上同样增加(Ⅱ)型和(Ⅱ)型。

四、结 论

综上所述,“推类”模式的论争是围绕“推类”逻辑形式展开的。持折中策略的学者已经认识到争论激烈的狭义“推类”观与广义“推类”观不是对立关系,只是研究维度不同,这两个维度对于“推类”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逻辑虽然没能形成系统化的知识体系,但具有丰富逻辑思想,同时也具有一些特有性质,比如关联性思维特征。在关联性思维的影响下,“类”不仅是种属关系的集合,而且包含非种属关系,而“类”的判定对象范围也从可具象化事物拓展到不可具象化的情境与情感。类同原则除了以相同属性为标准外,相似属性也应成为判断标准。除了从全面性的角度初步拓展“推类”模式,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类”判定的内在逻辑,从而构成完整的“推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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