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彩霞
2015年11月2日,梁璐在文泽明经营的酒楼打工,在倒泔水途中,因地面湿滑从楼梯跌落,摔伤左手腕。本来以为不严重,没想到挨到晚上,左手腕处肿起了大包,而且疼痛难忍。好不容易等到天亮,文泽明将梁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梁璐伤情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看着医生给自己左手腕打上了厚厚的石膏,梁璐的心情极其复杂,近几年,因两个孩子上大学,她和丈夫常年在外打工挣学费,前两年,丈夫在务工时腿部骨折无法干重体力活,只能替人看门获得微薄的收入,现在自己又受了伤,短期内肯定不能再干活了,两个孩子及家里的开销没了着落。在家休息养伤一段时间后,梁璐向文泽明提出赔偿,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梁璐向华亭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人通过走访梁璐所居住村的村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了解到梁璐家庭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丈夫在2013年打工时落下残疾症状,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两个孩子在外上学需要巨大的经济保障。于是,承办人先后多次与文泽明进行协商,希望其能先期支付梁璐的部分误工费,以确保其家庭经济能够正常运转,然而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文泽明对雇员人身保护意识的缺失及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导致几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为此,承办人向华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5月,华亭县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梁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文泽明为梁璐支付了705元的医疗费。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文泽明招收梁璐在其经营的酒店从事劳务活动,梁璐在倒泔水的过程中被冰滑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文泽明称,梁璐是在拉扶他人时不慎滑倒受伤,不是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法院认为,文泽明对梁璐倒酒店泔水的事实予以认可,应当认定为梁璐是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且文泽明无证据证实梁璐是因拉扶他人受伤,故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梁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具有重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文泽明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梁璐的各项经济损失58218.17元,由文泽明赔偿60 %,即 34930.90元;由梁璐自行承担40%,即23287.27元。判决生效后,文泽明拒不执行,经梁璐申请强制执行,华亭县人民法院及时向文泽明追偿回了梁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