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军
摘要: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金融对环境保护的效果也随之日益的明显。因此,世界各个国家都开始重视绿色金融的发展,并将绿色金融融入到国家政策的机制当中。在我国绿色金融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因此,应该加大力度推广绿色金融的理念,将绿色金融融入到我国经济的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之中,在金融改革和开放的过程中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笔者针对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与分析,并提出了绿色金融发展及其法律制度保障的有效措施,希望有助于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
关键词:绿色金融;法律制度;有效途径;现状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在世界中的排名中位居前列,人们的平均收入已经进入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队伍之中。但是,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中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消耗等问题随着产生,并随之越来越严重。这不仅为我过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威胁,还致使人们的生命以及健康受到一定的迫害。因此,发展绿色金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绿色金融的定义
目前为止,我国绿色金融不够完整与统一,针对绿色金融的概念以及定义仍然模糊不清,缺乏明确的绿色金融的定义。这就致使绿色金融的决策人员以及参与的各机构对绿色金融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这就很容易造成绿色金融中的各参与机构对绿色金融的理解不够全面,甚至产生绿色金融概念冲突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虽然已经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进行得很明确,但是绿色金融战略在实施与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2]。缺乏针对绿色金融战略有效实施的顶层设计和详细的绿色金融战略实施规则,并且缺乏完善的部门协调机制。这就致使在制定法律制度时无法将绿色金融的实质概念进行充分的体现。
(二)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在相关绿色金融的法律制度方面,缺乏完善的相关绿色金融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督管理体系,并且存在没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可操作性较弱,执行的力度不够等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出台了相关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此形成了相对较为完善的保护环境的政策体系。但是,对于现行的法律文件来说,法律文件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机构重复以及职权相互交叉的现象,并且,缺乏明确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5]。甚至存在不同的立法文件的内容相互矛盾的现象。职权的相互交叉就致使没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这就很容易造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弱化,这就无法实现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三)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操作中的问题
在绿色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和金融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相互背离和有一定的偏差的现象[1]。地方政府在绿色发展战略和中央政府的政绩考核下出现了具有矛盾性的行为。首先,绿色发展战略是改善环境的必经之路。然而,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出色的政绩,维持经济的增长,又在纵容着破坏环境的行为。其次,地方政府一面积极的响应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一面又对现有的企业污染环境的问题缺乏监管力度。并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大的地域性差别,通常经济发达的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意识要强于经济较为不发达的地区。
(四)相关绿色金融市场以及产品中存在的问题
在相关绿色金融市场中,绿色金融产品的种类缺乏多样性,并且涉及的范围不够全面。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仍然以绿色信贷为资金来源的核心,致使环保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4]。并且,绿色金融中的绿色信贷依然在沿用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而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以及部分绿色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绿色金融产品没有对人们形成足够的吸引力。
二、绿色金融发展及其法律制度保障的有效措施
(一)明确绿色金融的定义
在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对绿色金融进行明确的定义,并得到一定的认可。只有这样才能够的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的有效实施。现阶段,国际上针对绿色金融的定义还未出现一个可以被广泛认可与采纳的定义。对于绿色金融的定义来说,已出现很多不同的,但实际意义与绿色金融重叠的术语,如:环境金融、气候金融、可持续金融、绿色投资等。这对绿色金融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迫切的需要对绿色金融进行明确的定义。
(二)为绿色金融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以相关绿色金融的法律制度来确保绿色金融产业的规范化发展。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有关绿色金融的法律进行修订时,将绿色金融理念融入到其中,并完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此确定造成环境污染者的相应法律责任[6]。以国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基础,倡导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绿色金融的发展情况制定地方性的相关绿色金融的法规与制度,以此有效的保障该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并贯彻落实绿色金融理念。同时,加强该地区相关绿色金融责任部门的执法力度,从而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以此增强企业在生产运行中保护环境的意识,进而减少因为企业生产运行给环境造成的污染。并以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明确污染环境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促使企业在生产运行中自觉的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行绿色金融。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在明确绿色金融定义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大力的支持绿色产业的发展。例如:政府在进行采购时应该注重选择一些绿色产品,或者落实了绿色金融发展理念的产品,并且提倡国有金融机构大力的开发和生产销售绿色金融产品,同时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性的支持与法律制度的保障。政府可以利用信贷政策以及监管政策来促进绿色信贷的发展。而针对绿色保险来说,可以利用加强相关保险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来有效的规避环境风险,从而促进绿色保险的发展。另外,在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进行评估时,应该增加环境因素的占比,以此避免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较好的政绩,而不惜牺牲环境的错误理念。加强对环境因素的评估,提高地方政府对绿色金融的认识,并重視绿色金融的发展。同时大力的宣传绿色金融的理念,加强对相关绿色金融方面的人才的培养。
(四)改善绿色金融市场
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质是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与鼓励的前提下,利用信贷、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把社会资金引入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绿色的产业中。以经济学原理的角度分析,绿色金融是利用相关的金融政策、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创新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发展模式。在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改善绿色金融市场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融资的主要渠道是商业信贷,对于绿色投资、融资而言,这样单一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绿色发展的需要。因此应该拓宽绿色金融市场,加大力度发展绿色证券市场、绿色保险市场等,并以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以此保障绿色金融的发展。除此之外,应该将绿色金融的理念融入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并且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金融风险管理内容的重要部分[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过程在绿色金融的定义、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绿色金融相关政策操作、相关绿色金融市场以及产品等方面上仍然存在着问题,政府应该及时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且通过明确绿色金融的定义、为绿色金融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以及改善绿色金融市场等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解决绿色金融发展以及法律制度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此确保绿色金融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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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淇钧,任宣羽.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政策措施[J].改革与战略,2017,33(06):76-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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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晓磊.“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绿色金融立法之影响[J].新经济,2016(35):53-55.
[5]西南财经大学发展研究院、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李晓西,夏光,蔡宁.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J].金融论坛,2015,20(10):30-40.
[6]范少虹.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视阈下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6(02):75-79+12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