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经济的活力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加以维系,而民商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权限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薄弱點。本文从市场经济环境角度探讨了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并就其薄弱环节加以辩证分析,最终提出了在宏观市场经济环境下逐步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策略。以期不断优化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维度,加强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发展。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诚实信用;优化策略
引言
民商法是我国商业体质中最终裁决于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市场经济的稳步运行及良性发展均需要依据民商法的相关细则予以约束。而民商法之所以能够达到预期的法律指导权限,也取决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发挥出相应的法律效力。基于此,在市场经济的维度下探讨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及优化策略更加契合时代发展的本质诉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基调
市场经济的发展诉求是良性循环的经济环境,履行合同契约而不擅自缩减成本开支,保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那么在缺乏诚实守信原则的市场经济中,小到每一笔交易都会存在警惕心理,大到每一项投资都会存在授信风险,其市场经济的环境也会不断趋于弱化。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之所以能够长治久安,与民商法确立诚实守信原则不无关系。当事人履行商品交易的社会道德约束并非能够在权衡利益时始终平衡,任何一次狭隘的短期利益驱使,都有可能成为信用沦丧的诱导。在利益驱使之下的矛盾点必须深刻发掘,仅以社会道德约束也并非促进良性市场循环的唯一方法。因此,不断完善民商法在诚实信用原则上的表现,不断强化商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是民商法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所在。是借助民商法从社会道德层面提炼信用体系,架构市场交易公平性,完善商业体系履行自身义务的有利约束。因此,民商法对于支持市场经济信用体系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商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诚实信用薄弱环节
(一)内涵与边界的模糊性
诚实信用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如何界定其非诚实信用商业行为需要在特定的视域下予以解读。那么在不同的审视维度之下,诚实信用的概念也并不完全清晰,以至于我国学术界对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较大争议,由此演化出的诸多学术观点也并未清晰的勾勒出诚实信用原则的精准内涵。诸如:“立法者意志说”、“双重功能说”、“语义说”、“条款说”等等,在其内涵界定的具体框架之内存在矛盾性,并无法统一其原则本质理念,因此才会出现了相对模糊的解释。如果无法精准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边界,实质上也会延误民商法的完善,无法更为精准的运用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之中。
(二)缺乏法律细则的保障
我国民商法在立法层面上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界定为诸多法律文献的基础环节,在四百多部地方民法,以及一百多部全国性民商法内容中均有涉猎。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权限并不充分,诸如事情变更的原则中体现出诚实信用的基本立法维度,但在合同法草案中并未解释情事变更原则的相关内容。在市场经济秩序受到挑战的情况下,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台湾塑化剂毒食品事件、瘦肉精或地沟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负面新闻中能够发现,社会信用体系并未完全受到约束和管制。那么首先便是民商法立法维度仍然存在缺陷,仍然无法从更为细则的条款中予以约束,并维系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基于此,民商法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漏洞仍然存在,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以补充。
三、在宏观市场经济环境下逐步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策略
(一)清晰界定民商法诚实信用内涵
任何法律文献的现实运用都需要界定于客观的社会视角,而对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解释也需要更为充分和清晰,才能在具体的运用维度中加以凝练和升华。从认知角度出发确立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需要集中司法解释权限,将立法维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诉求充分联系,从而消解去内涵边界模糊的弊端。同时需要集思广益从不同层级解释对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尤其需要界定其中争议性较大的认知偏差。只有统一学术观点之后,才能进一步延伸至市场经济的诸多层面,并指导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与健康市场环境的构建。
(二)补充完善相关法律细则保障
早在2011年3月10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便以成形,且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的核心也得以完善和补充,民法领域逐步健全。民法通则自1986年到2016年补充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界定和相关细则,都充鉴证了民法在不同时期的与时俱进。而当前《民法典》仍然在逐步完善的进程中,《民法典》必将成为我国公众信服力更强的法律解释文献,同时对民事案件的裁决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典》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定将发挥重要作用,也需要在其中补充更多市场经济层面下的解释维度,方能加强针对性的立法场域,以便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最高行为准则”,支持市场经济中商业行为的规范性,促进良性市场经济循环的价值取向与精神内涵得以明确,达到补充完善相关法律细则保障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社会诚信体系执行效力
整顿市场秩序的前提是构建执行力度更高的社会诚信体系,而消解市场经济絮乱现象的重点方案便是民商法的介入。从本质上必须突出民商法对于特殊事件的解释权限,增强诚实信用原则的突出性作用。面对一切损害公民利益的事件,消解良性市场环境的恶性竞争,以及破坏市场和谐氛围的事件,均需要加强法律执行力度。从而借助执行环节的处置力度,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在执法维度上的应用效果。虽然部分执法权限的边界尚未确立,但是诸多行业的适应性也是在不断的实践结果中总结出的客观经验。那么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路径中,选择执行效力更强的积极措施,也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加大执法力度,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等法律法规之中,真正达到严格执行、严厉执法的积极效应。并由法治效应转化为市场经济自主调节的社会诚信体系结构中,不断渗透和演化出更为积极的市场经济活力,支持市场经济对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应度与契合度。
结语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支持市场经济良性循环的关键所在,为了加强民商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解读,需要清晰界定民商法诚实信用的本质内涵。同时需要从立法角度补充完善相关法律细则,给予诚实信用原则相应的立法保障。而且需要强化社会诚信体系的全面构建,在执行层面上加强力度之后,方能逐步显现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效力,支持和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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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吴静忆,女,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