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商法是维持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与本质要求,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是我国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诚实守信已经成为社会较为关注的热点话题,加上当前频发的经济信用问题,促使市场诚信问题越来越突出。新时期下,为了确保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尤为重要。因此,本文着重分析民商法对信用理念的界定,并论述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问题,以此论述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策略。
关键词: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市场经济环境
引言
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以适当的法律来保护与制约,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发展,而在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中,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需要一定的原则,而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原则,将诚实守信原则注入到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能够更好的规范市场经济发展,还能够对社会经济环境实行改善,为市场经济环境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与价值观,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开展。通过了解民商法对信用理念的界定,能够更好的将信用理念融入到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使信用理念在民商法中发挥时效性,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打下兼顾基础。
一、民商法对信用理念的界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是通过当事人履行义务程度的高低来界定信用的,当事人在民商法中履行好自身的义务是体现信用的最好形式。具体内容是:其一,在双方签下合同或者是许下承若之后,当事人要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责任,这也是当事人在该合同中应该尽到义务。此外,当事人还具有偿还所欠债务的责任与义务;其二,民商法中,双方在实行交易之前,双方应该通过有效途径了解对方的信用程度,避免出现交易风险现象,同时对对方信用的了解,也能够防止交易风险形成,信用理念在此环境中的作用是,要求双方应该遵循合同上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与应尽的义务,进而才能够显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对于民商法信用概念还没有一个确切、统一的诠释,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在民事中,主体经济能力所获得社会信赖与评价是民商法信用理念,还有一些人认为,在民事中,和经济能力相对应的评价就是民商法信用理念。结合当前社会主流思想将民商法信用理念定义为,在民事行为中,第三方对当事人偿还赔偿能力、履行义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是民商法信用理念。
二、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现中,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如果存在一定的问题,会影响到其法律实施效益,使民商法失去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时效性。基于民商法信用理念没有确切的定义,同时还有一些信用体系在构建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因素都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带来一定的影响。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有许多方面都应该进行全面的分析、探究,分析信用理念在民商法中的价值,因对信用理念在民商法中缺乏一定的界定,促使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构建中,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存在一些漏洞与不足,而社会企业在发展、管理中缺少统一的原则,这都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形成一定的影响。虽然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民商法也在不断的优化与发展,并且在我国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要求将信用理念融入到民商法中,以信用理念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民商法实际构建、完善、优化中,将信用理念论述到实践中较少。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经济并没有将信用理念深入到建设与发展中,并且市场在发展中,不断增添经济危机,促使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策略
(一)提升诚信理念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市场经济环境下,债权法律的执行与完善,是明确诚实守信这一原则在民商法的地位。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应该重视诚实信用体系的融入,讨论、分析与诚实守信相关的原则问题,进而增强我国民商法的有效性。由此可见,诚实守信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因此,应该加强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的地位。首先,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应该对民事主体的义务、责任、权利实行划分,明确民事主体在法律中的义务。其次,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应该严厉打压政府干预、地方保护等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做好市场引导工作,进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最后,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我国应该构建司法救济体系,提升我国政府公开程度、透明程度,加强信用理念在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实现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时效性。这就需要我国政府应该重视诚实守信地位,贯彻执行人格权、物权、债权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的将执行标准、评判标准融入到构建中,增强民商法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如此一来,能够清晰的明确双方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减少市场经济活动政治性的保护,减少企业短期性经济投资活动,加强企业长期经济投资活动力度,进而发挥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根本法律效益。
(二)加强信用权的构建
信用权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法规内容。信用权的构建能够生成一种新的人格权、立法权,将信用权在民商中独立出来,运用这样的形式,能够更好的确保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实行较多的市场经济活动,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进而使民商法能够更好的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信用权的构建体现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合理的调整信用权的构建,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信用权是主体融入到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力保障,以信用权力的构建能够更好的维护民商法的力度与信用权利,使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较为全面化,而以信用权的构建,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三)提升我国政府信用引导作用
城市经济环境下,政府信用能够起到引导主体发展作用,故而,应该构建合理、科学的行政法律体系。我国政府信用度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开设法律评估政府信用行为,有利于引导市场经济活动以及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基于此,我国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明确自身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加强自身信用程度,提升自身综合素养,为社会经济主体树立楷模,重视政府信用维护与保护,进而提升我国政府信用引导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以适当的法律来保护与制约,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发展,而在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中,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应该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明确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的重要性,进而实现构建合理性、科学性。
参考文献:
[1]热衣拉·亚生努日,希仁古力·买买提衣明.探究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法制与社会,2018(11):69-70.
[2]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4(08):94-95.
[3]王煜宇.市场主体信用关系的理论分析及其对策——以民商法为重点的考察[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02):83-87.
作者信息:施巍,男,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工作单位:浙江钱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