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监管

2018-08-22 11:24韩华丹
东方教育 2018年17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监管

摘要:随着共享单车的飞速发展,一系列问题开始涌现,其中与用户利益息息相关的押金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共享单车押金涉及资金数额巨大,ofo 公司表示,截至2017年3月初,ofo注册用户达2500万人。如果每个用户都交押金,那么ofo掌握押金量大约为25亿元。[1]因此对单车押金的妥善监管至关重要。那么共享单车的押金属于何种性质?对此又当如何进行监管?用户的财产权益如何受到保护?便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押金的性质以及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分析,同时对押金监管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推动共享单车押金监管体制的完善,切实保障押金财产安全以及用户的财产利益。

关键词:共享单车;押金;监管

前言:

2018 年 3 月 22 日首例共享单车诉讼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案作为首起共享单车押金案件,引发了全面关注。其实共享单车自发展以来,押金问题就频频发生,押金退还难,企业违规将押金挪为私用,也有破产企业押金无法退还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押金问题是共享单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其不仅关系用户的财产安全,巨大的资金流更是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秩序有巨大影响,如果监管不当势必造成重大问题。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

关于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理论界对于押金性质主要有以下集中看法:

(一)刑法上非法集资性质

从表面上来看,共享单车公司未经过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就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其暗含的“持续服务”、“便捷服务”具有相当的“利诱性”,因此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嫌疑。

(二)合同的担保的押金性质

押金,又称为保证金、抵押金、担保金,是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存放在另一方当事人处的一定费用,用于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损害对方的利益,且损害发生后可用于直接偿付。

以上,笔者更支持第二种观点,共享单车公司与用户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而押金也仅仅是共享单车公司对其租赁物进行保障的一种手段而已,并不存在非法集资问题。

二、共享单车押金监管现状

(一)监管主体和职责不明

由于法律对押金监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押金监管的主体以及监管职责并不明确,尽管一部分企业是与银行进行合作,押金由银行进行监管,可是小鸣单车的例子中就很明显看出来漏洞,银行仅仅是保存押金,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其监管职责,押金的监管使用并未得到保障。

(二)押金监管信息不透明

目前企业押金的保管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第三方监管账户来保管资金,二是直接将押金存放于公司总部进行保管。但是对资金是如何进行保存以及如何使用,保存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如何分配等问题,公司均为明确和公开,用户对此也毫不知情。

(三)押金退还难

当下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中,押金退还难依旧严重,押金退还难问题根本上是由于押金的监管力不够所造成的,由于对押金缺乏有效管理,未能做到专款专用,企业可能非法挪用资金不能及时补足,或者由于企业倒闭造成押金不能及时退还。

三、如何对押金进行监管

(一)押金定性,完善相关法律

要从根本上解决押金问题,法律手段是必要途径。押金问题的产生根本上是由于法律体系未能及时跟进新生事物的发展而产生的,因此,必须完善相关方面立法,让押金监管问题做到有法可依,于法有据。首先法律应当解决争议,对押金性质进行明确定义,从而为监管体系的建设奠定基础。其次,法律应当明确押金具体的监管主体以及主体的监管职责。再者对于押金产生得孳息问题,亦未有相关法律规范,立法应当解决。

(二)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

应当尽快明确共享单车押金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共享单车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第三方由于自身的独立性,可以更好的发挥监管作用,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其对市场的干预受到限制,政府引进第三方,既能更好平衡政府市场关系,又能保证有效监管的实现,于此同时也要注意对监管第三方进行资质认定,保障第三房监管机构的能力状况。

(三)信息公开

无论是企业还是随后建立起来的第三方监管机构,都应当建立押金信息公开体制,将押金的动态信息及时公之于众,特别是当下由于諸多企业倒闭导致押金无法退还,用户对单车企业已经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为了顺利推进共享单车的发展,必须做到信息透明,一方面解决用户疑惑,另一方面用户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对单车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四)信用免押

目前来说,大部分共享单车使用前都需要用户支付押金,有的企业则通过和支付宝合作,给予芝麻信用分较高的用户免押金特权,小黄车在 25 个城市推出芝麻信用分 650 分以上免押金骑行活动。摩拜则推出了免费试骑活动,用户每周可以免押金骑行 10 次。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免押信用体系,以信用作为担保,减少资金的流动量,从而可以避免大量的押金滞留,降低用户退还押金风险。

结语: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诸多问题,但是我们要正视问题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单车发展过程中的障碍性因素,因此在政府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引导,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能,规范新型行业的发展秩序。在对共享单车押金进行监管过程中要注意做到政府管理与企业自身治理相结合,在加强监管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证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使企业在良性发展的同时,充分保障用户权益,实现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红霞,周琳,杰文津,王存福.共享单车押金潜在风险不容忽视[N].中国青年报,2017-03-28(03).

[2]李涛.共享单车刑事法律风险评估[N].检察日报,2017- 04-19(03).

[3]储贝贝.论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行为的法律规制———以 A 共享单车平台为例[J].法制博览,2017( 19) .

[4]蒋文,胡成玉. 共享单车押金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 10 期

[5]赵博瑜. 试论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和规制模式[J].法制博览.2018年4月

[6]刘丛丹. 试论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及对策[J].市场周刊.2018年第二期

作者简介:韩华丹(1996),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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