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琳
摘要:特惠金融扶贫信贷为政府及金融机构联合推出的一种扶贫信用贷款。在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推行的过程中,各种信贷风险非常突出,常见的有农业市场风险、农民信用风险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针对农村扶贫金融机构而制定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财政奖励、风险补偿与财政贴息等方面的政策,促使金融机构采取更行之有效的措施,提升其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另外,还应就贫困地区而加大特惠金融扶贫信贷资金的投入力度,促使贫困人员收入提升,改变贫困状况。
关键词:特惠金融;扶贫;信贷风险;风险控制
一、特惠金融扶贫信贷的风险状况
从根本上讲,特惠金融扶贫信贷风险是因为农民特殊的心理道德情况、农业的脆弱性与依赖性、农村信用环境约束力不强所导致的。因为农民自身难以有效地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如果自然灾害爆发或政策发生变化,在信用约束力不强的状况下,金融机构将遭遇本息难以追回的问题。
一是农民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款一方、担保方因自身能力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信贷合同,而导致信贷金融机构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贫困农民贷款人不履行信贷合同,一方面是其客观方面缺乏偿还能力,另一方面是其本身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想偿还。从实际情况看,在特惠金融扶贫信贷方面,农民方面最主要的信用风险是由于农民本身有偿还能力而主观上不想偿还而导致的,也就是说这部分农民的诚信、道德方面存在问题。事实上,贷款人的品格不仅是要求贷款人有偿还款项的意愿,还要求其有担当,能够自觉承担各项义务。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环境不佳,很多农民在没有妥善解决温饱的状况下,其缺乏强烈的信用意识,赖债与逃债等情况时有发生,缺乏依照合约还款的意识。
二是农业市场风险。这是农产品项目开发或生产中市场价格、供需等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借款人难以获得预期收益而丧失偿还能力的风险。在现实中,借贷双方存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使得借款人难以对产品及原材料的市场结构与价格等进行准确预估,无法借助期货交易、远期交易及期权交易等方式而有效地降低市场因素带来的影响,从而使得贷款无法偿还的可能性增加。除此之外,因为信贷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将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有效结合起来,战略决策不科学,如过分侧重于规模扩张、为业务扩大而盲目降低授信等。这些都将导致贷款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更多的战略决策风险。对于农业市场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是其独有的,指的是农产品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难以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使得项目无法顺利实现预期目標,常见的自然灾害有冻灾、旱灾、冰雹等。这些自然灾害都会导致农产品项目无法正常运营,进而无法偿还贷款本息。
三是经营管理风险。因为金融机构自身没有构建起完善的内部扶贫贷款管理体系,在工作人员调动的过程中没有做好衔接工作,资金划转流动程序不合理,为重视风险控制、流程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也未就高风险环节制定出更为严密的防控措施。金融机构现有的调查研究办法及风险识别办法都非常落后,无法对贷款风险进行科学地评估,使得贷款风险居高不下。扶贫贷款业务的特殊性非常突出,往往要求信贷工作人员具备极为丰富的业务知识。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基层从事扶贫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整体较低,业务开发能力非常有限,部分优秀的人才甚至得不到重用,导致扶贫贷款风险更高。
四是财政政策风险。银行和财政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机制,这也有可能导致金融机构扶贫信贷业务面临巨大的政策风险。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该方面的业务还将面临一定的财政风险,这指的是政府财政在多种外部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因为扶贫投入力度不足,难以满足贷款贴息及损失补偿等方面的支出,导致政府财政扶贫收支方面存在多种不利隐患。在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方面的多种财政支出中,政府财政的支出压力加大,该方面的具体支出有财政支农资金、扶贫项目资金。扶贫奖励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等。尽管针对该方面提供支出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然而该方面的公益性成本损失非常大,令政府部门难以完全承担。政府的财政能力毕竟有限,一旦超过限额,将会生成巨大的财政风险。当前,特惠金融扶贫信贷业务自身均无长久性的内生性增长机制,该方面的资金多有政策类的支农再贷款来加以支持,财政扶贫预算支出项目是补贴资金最主要的来源。也就是说,扶贫资金的供给模式为临时性的,其完全由外部的治理结构进行博弈而获得,容易受到政策等方面的波动,容易在特殊状况而出现资金枯竭的问题,这将导致信贷资金贴补难以到位。另外,当前财政扶贫支出的种类非常多,管理极为分散,无法精准地对收支进行预算。如果地方财政资金压力过大,风险会在财政支出额度不断加大的过程中持续增长。因为《担保法》指出国家机关不能够成为保证人,所以地方财政参与到扶贫信贷中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如果地方财政储备资金不足,难以应对金融扶贫信用贷款方面的各种问题,将使得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信贷风险。
二、特惠金融扶贫信贷的风险控制策略
基于特惠金融扶贫信贷具有诸多特殊性,签约的金融机构需要构建起极具科学性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 做好信用制度建设工作,有效地用对农民信用风险。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信用状况,可以从内外两方面入手而应对农村金融扶贫信贷风险。一是做好各种教育工作,包括信贷诚信、法制、政策等诸多方面的教育,从整体上提升贫困人口的素质水平,使得其对金融扶贫贷款有更多的认知,从而基于内部而改善信用状况,促进相关金融机构更加积极地发放扶贫贷款。二是做好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工作,构架起动态化的调整机制,从而更为科学地掌控好农户的信用风险。针对此,金融机构应做好各项信用评估工作,侧重于评价管理工作,构建起动态性的调整机制。基于用户的信用而制定出贷款价格,使得那些拥有良好信用的农户能够持续性的、以较低利率获得贷款。久而久之,农户能够对违约及守约进行权衡,做出更正确的决策。这将有助于为农户获得更高的信用,使得农户能够自觉地地约束自身的各项行为。
2. 有效地利用各种金融机构,规避农业市场风险。对于农户扶贫信贷安全而言,农户扶贫贷款投资的收益率及成功率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提升农村金融扶贫贷款风险抵御能力的过程中,做好农业产业规划和提升农户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是最为有效地路径。相关政府部门应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给予农户必要的指导,使得农户能够对市场进行科学的预测,促使相关金融机构、农业企业、农户等都能够借助现代化的金融衍生工具而最大化地转移市场风险,然而从金融风险得到最大限度地降低。从金融风险控制方面看,因为贫困农户在贷款的过程中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如抵押物不足、无贷款人等,有必要针对其设计出可替代的抵押担保机制,研发出更多具有针对性的扶贫信贷担保产品,构建起多样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如互助资金会存单质押担保、贫困农户联合担保机制等。其从具体的扶贫对象入手,制定出多种无需抵押的担保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促进当地扶贫工作的发展,从扶贫对象的现实状况入手,推出不需要提供抵押物的扶贫贷款、可替代性的贫困户联合担保贷款、互助社形式的担保贷款、存单式的质押贷款等多种信贷产品,真正满足贫困农户的现实需要,从而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经济落后的局面。
相关部门应从保险市场入手,借助保险行业而制定出扶贫产业相关的保险产品,能够有效地转嫁扶贫金融产品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该方面常见的保险产品有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产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及农产品价格保险等。有必要针对此而构建起多元化的、多层次的市场风险保险应对机制。这之中,最为关键的是基于扶贫产品的市场发展状况而设计出保险产品:省级扶贫单位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为签约的保险机构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商业保险机构来面向全省的扶贫产品而提供商业保险产品。这些签约的商业保险公司会从扶贫产业的市场状况入手,总结其市场经营风险特点,推出多种新的农业保险产品,推动扶贫企业从自身的经营状况入手,科学地选择农业保险产品。统筹管理好全省的扶贫产业农业保险,重点关注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扶贫产业,使得扶贫信贷业务所面对的风险能够有效地降低。
3. 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提高经营方面的风险管理水平。在开展相关业务的时候,因为整个信贷过程下的各个环节是相互分离的,由不一樣的工作人员或部门所负责。基于此,金融机构必须调动内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使信贷过程中各个岗位能够有效衔接并且相互制约,构建起高效的责任分担机制,将所有信贷责任落实到个人或部门。在明确相关责任的基础上,各个岗位之间能够互相制约与监督,共同提高工作的严谨性;针对信贷风险较高的特殊工作环节,金融机构应投入更多的关注度,对相关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明确其资金的用途,并对其整体的信贷风险做出科学的评估。另外在信贷过程中,还应该确保贷款手续完善,对贷款后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处理逾期款项,从而使得金融机构的日常扶贫业务的风险达到最小化。
相关金融机构应对特惠金融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提高重视,积极关注各项政策,从而避免出现扶贫贷款额度不断增多而整体效益却减少的状况。相关金融机构应该持续健全支农再贷款政策,设置一系列专项扶贫再贷款项目,从而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及财政补贴。相关金融机构应控制的好扶贫贷款利率,使得其与商业贷款收益间的冲突能得到妥善的解决。相关金融机构应依据所争取到的政策性再贷款额度而开展特惠扶贫贷款业务,确保业务额度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下,使得自身维持一定的整体利润,实现可持续发展。
4. 健全风险补偿制度,有效地应对财政政策风险。借助构建起完善的金融风险补偿金机制,令金融机构有效地规避财政政策风险。从性质方面看,特惠金融扶贫信贷风险和财政风险从属于不同的类别,然而在金融产权等方面法律界定模糊的状况下,政策的财政风险和非政府的金融风险很有可能出现相互转换的情况。针对财政扶贫资金在收支方面的政策风险问题,相关金融机构应提升自身的长期预算能力,促使各项扶贫资金能够被纳入到风险补偿基金上,从而完善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制度。
在应对贫困农户贷款成本高这一问题时,财政扶贫贴息是非常有效的措施,然而金融扶贫成功与否的重点并不在此,现阶段的扶贫贷款所采用的利率水平是贫困户所能够接受的,在金融扶贫的正常运行中,财政贴息并非是必要的条件。针对因重大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农业产业损失,构建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是非常有必要的,其能够令相关金融机构、农户等拥有更强的生命力。针对扶贫金融业务所面对的财政风险与市场风险,相关金融机构应构建起完善的债务评价预警体系,做好资金运行的动态监测工作,确保资金拥有极高的安全性。这能够有效地解决基层政府在财政补贴方面的巨大压力。当前《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够成为保证人,针对此而带来的争议,应借助法律路径而加以解释,指出财政扶贫资金能够被作为金融机构开展扶贫信贷业务的有效补偿。这些都将为特惠金融扶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杨贤友.特惠金融扶产业 驻村信贷引活水——湖北省农信联社驻村工作队成立专业合作社扶贫见成效[J].农村工作通讯,2017(06).
[2]詹东新,郭晋,张茂林.基于小额信贷的特惠金融制度安排与精准扶贫开发——金融扶贫福建“宁德模式”实践与探索[J].福建金融,2016(09).
(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