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 静, 赵一菲
1. 牛静: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副教授。2. 赵一菲: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
非洲位于东半球西部,东濒印度洋,西临大西洋,纵跨赤道南北,是世界第二大洲,同时也是人口第二大洲。由于历史原因,“二战”后非洲大多数国家才取得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结束近代西方殖民主义的统治。近年来,随着非洲逐渐崛起,非洲各国传媒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出现了传媒集团化、多元化、跨国化的经营趋势。那么,在非洲各国传媒业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普遍认同的媒体伦理规范?非洲国家新闻媒体肩负着参与民族国家构建的职责,其媒体伦理规范又有哪些特殊性?
基于此,本文围绕非洲国家媒体伦理规范展开研究:其一是分析非洲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在何种伦理准则上达成较高的共识,即探讨有哪些共通准则;其二是探讨哪些伦理准则凸显出非洲地域、文化特征,即探讨有哪些特殊准则?
为达到这一研究目的,本文整理、翻译、分析了非洲国家32篇媒体伦理规范,分别涉及阿尔及利亚、博兹瓦纳、刚果(金)、埃及、埃塞俄比亚、加纳、几内亚、科特迪瓦、肯尼亚、利比里亚、马里、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尼日尔、卢旺达、索马里兰、南非、南苏丹、塞内加尔、斯威士兰、坦桑尼亚、多哥、突尼斯、乌干达、赞比亚25个国家或地区①(牛静、杜俊伟,2017,2018)。本文选取的媒体伦理规范内容详细,范围广泛,不仅包含对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规范要求,也有针对如新闻通讯社、新闻摄影及摄像活动等特定新闻活动的指导准则。
统计发现,非洲国家的32篇媒体伦理规范当中,提及率排名前十的伦理准则分别是:准确、避免利益冲突、保护隐私、保护消息来源、更正、信息获取方式正当、新闻自由、公正、不得剽窃、明确新闻界限,见表1。同时,非洲的媒体伦理规范中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表1 非洲媒体伦理规范中的共通性规定
准确的信息能够帮助人们正确了解、认识和适应客观世界,也是公众评价媒体及其新闻工作的重要标准, 更是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取信于公众与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准确性是新闻工作者必不可少的素养(祝光,2017)。同样,准确是非洲国家媒体伦理中的最重要原则。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30篇提及了准确原则,占总数的93.75%。
对于准确原则的强调,主要是从公众知情权、新闻工作者基本职责角度阐发。如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中提及记者的职责:“应尊重事实的准确性,无论其后果如何,都要始终坚信,公众有权知道真相。”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从公众知情权出发,认为:“记者有准确、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的责任。”南非《广播投诉委员会章程》不仅提及“公众有知情权”,而且认为“新闻业的终极目标是提供真实、准确、平衡和公正的报道,这也是赢得公众信任和信心的基础”。
准确原则应用在实践操作上,则体现为:
(1) 强调事实准确,如实发布。如坦桑尼亚《新闻通讯社伦理规范》中指出:“报道日常事件,无论它们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从积极和消极方面报道包括危机在内的事件,准确地呈现事件。”博兹瓦纳《新闻伦理规范》认为“媒体从业者必须合理审核相关事实”“要谨慎发布准确的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确保报道的准确性”“不能脱离来龙去脉来歪曲事实”。
(2) 强调观点准确,不能断章取义。观点的准确一则体现在不过度解读,要引用原话。如坦桑尼亚《公共信息工作者和媒体广告商行业伦理规范》指出:“信息从业者更加有责任提供真实的信息——准确且不附带评论。如何解读这些信息,则应由接收者自行决定。”在索马里兰《选举期间媒体行为规范》中认为:“尽可能直接引用候选人和政党的原话来表述其观点,而非进行转述。”观点的准确二则体现在反复核实新闻来源,特别是无法核实时,须对消息进行保留或标记。如南非《广播投诉委员会章程》规定:“如果对报道的内容存疑同时也有条件加以核实的话,应当予以核实;如果报道的内容尚未能加以核实,则应当在报道中提及。”
(3) 强调表达准确,即新闻语言须客观准确。在新闻标题和图片等说明中,必须公正和准确,避免夸张的表达。如卢旺达《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中规定:“新闻工作者应避免使用任何与事实不符或与所发布、出版的内容不符的耸人听闻的标题。标题和图片的文字说明应该是对有关报道或图片内容的合理反映。海报不得误导公众,且须是对有关内容的合理反映。图片不得进行歪曲或误导,也不应被操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中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报道中,媒体的用语指南十分详细,如“记者宜区分‘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使用‘艾滋病毒流行’一语,要优于‘艾滋瘟疫’或‘瘟疫’”。这些指南可操作性强,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非歧视原则,同时也强调了新闻语言的使用要准确。
新闻传媒机构通过提供信息、观点和娱乐产品,以及促进对社会和公民机构至关重要的社会活动来服务大众,但在传媒产业化的社会里,传媒机构同时也是商业市场中创造、 生产、销售和分配产品的经济主体,如果社会要从一个公正、民主和健康发展的传媒体制中获益,就需要传媒机构平衡好公共与商业利益关系(杭敏、罗伯特·皮卡特,2011)。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5篇规范提及了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占总数的78.13%。新闻工作的利益冲突表现在利用职位享有特权,接受贿赂,礼物馈赠或在其他机构、政党团体担任职务,而与记者职业身份、个人利益等产生冲突。利益冲突会危及新闻独立性、客观公正性,损害新闻工作者形象,非洲规范中的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要求:
(1) 禁止利用职业行为获取个人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接受礼物、免费旅行、带薪假期、报酬、奖项、特权以及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任何其他利益。如埃塞俄比亚《新闻工作者专业伦理规范》中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他所发表的新闻、评论、节目、照片或电影而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贿赂、礼物或其他好处,从而给新闻行业丢脸。”突尼斯《记者协会道德规范》中强调:“新闻工作者不应该因职业任务而接受礼物或者特殊的好处。”此外,金融新闻也可能涉及特权和谋利行为,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对此规定:“在公开发表之前,新闻工作者不能利用他们得到的经济信息谋取利益,也不应将这样的信息传递给他人。”
(2) 禁止为报道支付报酬。如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指出:“记者不得通过付费的方式来达成采访或获取材料的目的。真正的人道主义支持可以被考虑,但应当是通过第三方提供的,以确保其与采访环境分开。”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时,经济交易才被允许。纳米比亚《媒体伦理规范》规定:“在刑事案件的报道过程中,不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目击者或信息的提供人支付报酬,除非该材料或信息对公共利益而言十分重要且需要被发表;或在获取该信息之前,已做出了付费的承诺且此举十分必要。”这种付费行为也需要被标注,如博兹瓦纳《新闻伦理规范》规定:“媒体所有者、出版者和媒体从业者决不能给普通群众金钱来获取信息源,除非其中有确切的公共利益。当信息是有偿获取时,媒体所有者、出版者和媒体从业者应该注明。”对此,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也做出了解释:“当信息以有偿方式获得时,该信息的可信度及买卖双方的动机均将招致怀疑。因此,记者原则上应该避免为信息付费,除非此举有利于公共利益。记者也不应以牟利为动机来发布任何信息。”
(3) 媒体工作者需要披露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如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规定:“在制作节目期间和之后,绝不欺骗、误导或曲解参与者,应告知参与者关于节目的一切,如节目的持续时间、直播还是录制、问题的性质和范围、采访者或主持人、是否有酬金以及节目资金来源等。”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指出:“记者应说明自身与报道对象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尤其是当收到特定组织、机构或公司的礼物或赞助的时候。”
(4) 禁止担任与职业身份不相容的其他工作。如卢旺达《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指出:“新闻专业人员不得承担媒体关系主任、公关人员、机构发言人以及其他类似的职位。”尼日尔《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正如在就业合同中确定的一样,新闻记者有权拒绝所有同其所服务的新闻机构的宗旨和定位相违背的职位或任务。”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也提出:“如果记者的兼职、政治参与、担任公职或在社区组织服务等行为有损于新闻职业行为或雇主的利益,则应予以避免。记者及其雇主不应使个人卷入各种利益冲突中去,其对公众所承担的责任才是至关重要的。”
新闻工作者有时会不可避免地获得私利,避免利益冲突实质强调了记者不能为除了自己职业团体外的其他利益集团服务,这是为了保证新闻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的秘密, 除了某些人自曝“隐私”, 公开放弃隐私权之外, 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他人包括新闻媒体的尊重(沈天水,2007)。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4篇规范提及了保护隐私的原则,占总数的75%。非洲国家媒体伦理规范对保护隐私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 隐私权的主体范围广泛。如纳米比亚《媒体伦理规范》指出:“宪法将隐私权视为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新闻当事人、新闻事件当事人的家属、逝者等个人信息都属于隐私。坦桑尼亚《新闻摄影及摄像活动伦理规范》规定:“未经其亲属同意而拍摄逝者的照片,应始终考虑到有关人员的文化、信念、信仰和习俗。如果请求未被允许,则应及时离开。”不仅如此,特殊群体是隐私权的重点保护对象。如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了艾滋病人和儿童的隐私权:“隐私和保密是公认的权利,适用于所有人。”“儿童享有隐私权。”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强调:“记者应避免泄露性侵犯案件中受害人的确切地址。”“在拍摄或采访性侵犯的受害人之前,须征得其同意;在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应获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可以以电子或文本的方式记录其同意的证据。”
(2) 隐私权的客体范围广泛。如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认为:“个人的家庭、房屋、宗教、部落、健康、性取向、个人生活和私人事务均属于隐私的范畴。”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中则对涉及隐私权的“公共场合”进行了界定,认为:“一些‘公共场合’,如火车站、商店、公共交通或其他场所,也均有其业主。在其间进行拍摄或录音之前,有必要征得其业主、经理或代理人的同意。”
(3) 隐私权的保护受到一定限制。虽然有少数国家如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任何时候记者在采访和发布信息时都应该表现出对人性尊严、隐私和人民权利的尊重。”但对于大部分国家而言,隐私权的保护受到知情权、公共利益的限制。如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指出:“公众的知情权往往需要同新闻报道中人物的隐私权进行权衡。记者必须坚持对问题的报道。在未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对个人的私生活进行入侵性的调查一般是不被接受的,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博兹瓦纳《新闻伦理规范》中提出公共利益的合理情况包括:“侦查或揭露犯罪行为和反社会行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防止公众受到被公开谴责的人员在私下传播的错误言论与行为的误导。”尼日利亚《记者伦理规范》则更为详细:“作为一般规则,记者应该尊重个人及其家庭的隐私,除非事关公共利益。A.只有侵犯公共利益时,个人私生活或其家庭信息才能被公布。B.只有出于以下目的时,发布上述的个人信息才能被视为正当:揭露犯罪或严重的不轨行为;揭露反社会行为;保护公众健康、安全,捍卫道德标准;防止公众被某些个体的言论或行为所误导。”
隐私权涉及人的尊严和人格,保护隐私权体现了新闻媒体对个人的尊重。在媒体伦理规范中,一方面规定隐私权主体和客体的广泛性;另一方面规定公共利益原则对隐私权的限制,表明这些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使得各类权利主体能够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免除新闻媒体的侵扰;另一方面同时要保障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和传播自由权。
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4篇提及了保护消息来源原则,占总数的75%。新闻记者不可能是每一新闻事件的目击者,消息来源是记者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说,消息来源是新闻记者成功报道新闻的关键与基础,但新闻记者与消息源的关系却十分复杂(林岩,2000)。一方面,消息来源是记者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泄露一些消息来源会对消息提供者带来巨大威胁;另一方面,消息来源也是公众判断新闻可靠程度的一个指标,从消息来源的明晰与否,可以判定新闻工作者是否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
面对这种矛盾,媒体伦理规范提出了相应的伦理实践准则。
保护消息来源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面对消息来源的匿名要求时。刚果(金)《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必须明确以下权利:保护他/她的新闻来源。”卢旺达《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中表明:“记者有职业保密的义务。在发布或刊登信息时,应交代消息来源。然而,如果消息来源有保密要求,则应严格保密;如果被指认出可能有损于这些消息来源时,这种保护尤为重要。”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指出:“尽管新闻工作者应该表明他们的消息来源,但新闻工作者也应该尽可能履行其保护匿名消息来源的义务。”此外,赞比亚、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等国都对保护消息来源做出类似规定。
大部分国家对于匿名消息来源的保密也有例外情况:(1)消息来源自己主动公开或消息来源故意误导记者。如尼日尔《记者道德宪章》指出:“记者受职业保密义务的约束,他/她不得透露秘密获得的信息的来源。记者的上级也受到保密义务的约束,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记者可能将其消息来源透露给上级。如果消息来源主动公开,或者可以清楚地表明消息来源故意误导记者,记者可以免除保密义务。”(2)法庭要求公开。如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认为:“必须兑现向消息来源所做的保密承诺。如果被要求公开消息来源的身份,在消息来源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公开。法庭不认可新闻来源的神圣性,不向法庭公开信息会导致处罚。”(3)公共利益需要公开。如坦桑尼亚《媒体与新闻编辑伦理规范》强调:“一般情况下,不公开保密信息的来源。如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和他人尊严。”
需要指出的是,少数国家将保护消息来源放在了至高的地位。如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中认为:“记者享有通过各种手段来尽力保住其信息来源不被曝光的权利。记者应努力保护信息来源,即便信息来源欺骗了他/她。”科特迪瓦《新闻工作者权利与义务规范》规定:“永不透露他/她报道中那些自己知道的事实,以便保护消息来源。”但是这两个国家的伦理规范同样指出,对于公众的责任高于其他责任。
整体来看,新闻媒体应当努力报道事实、公开消息来源,但面对匿名消息来源的保密要求,新闻媒体也须尽到其义务。当然,保护消息来源需要为公众利益让步。因此,保护尺度的拿捏需要新闻工作者的主观衡量,这对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实践提出更高要求。
新闻更正是指媒体发表了不准确、不客观或者不公正的报道,可能或已经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后,媒体所采取的对当事人有效的、必要的补救措施。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1篇提及了更正原则,占总数的65.63%。
为了保护新闻的真实性,新闻机构需要“自觉”“及时”地更正失实信息等。刚果(金)《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自觉地更正那些被证明部分不准确或全部不准确的信息,不惜代价地刊载这些更正,即使报道中涉及的个人没有要求(媒体)进行回复、修正和阐释。”埃塞俄比亚《新闻工作者专业伦理规范》规定:“新闻工作者应立即修正他(在报道中)所犯下的针对某人或组织的错误。”南非《广播投诉委员会章程》指出:“如果某个报道在材料方面存在失实的情况,应当及时地、毫无保留地加以更正。”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指明:“对于重大错误、误导性陈述或扭曲事件,媒体一旦意识到,就应在显著位置及时进行更正。”
不仅错误和误导性陈述等需要立即更正,部分国家还对更正的对象、更正的方式有要求。其中,更正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或组织,如乌干达《新闻记者伦理规范》指出:“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已进行的损害性报道,记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更正。”更正的内容可以是道歉声明或说明,更正的位置等也有要求。如博兹瓦纳《新闻伦理规范》规定:“如果媒体机构发现自身发表了一篇内容严重失真的报道,该媒体机构应立即在与该报道同等重要的位置刊载一篇更正报道;如果媒体机构发现自身发表了一篇对相关个人或组织的名声造成伤害的错误报道,该媒体机构应立即在相应位置发表一篇道歉声明。”利比里亚《报业联合会伦理规范》提到:“记者的更正或回复应快速及时,并将其置于显著的位置。如有必要,在任何合适的时候都应该给予道歉。”纳米比亚《媒体伦理规范》规定:“更正后的报道应该发布在显著的版面和时段,使公众能方便地关注到。”
给予当事人以答辩、回复的权利也属于更正的范畴,只是实施主体有所变动。如坦桑尼亚《媒体与新闻编辑伦理规范》中有“无论何时发现新闻有错误,都要给予当事人答复权并以显著的方式迅速加以更正”的规定。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指出:“如果媒体发表的报道使人、组织或机构处于不利的地位, 出于公平和公正,媒体将给予对方回复的权利,且媒体将确保该回复在合理的显著位置刊出。”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规定:“记者应及时纠正任何有害的错误信息。当事关重大时,应确保被批评的人能有及时进行答复的权利,并且相关更正和致歉应以显著的方式加以发布。”
新闻更正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性措施,体现了对新闻真实、准确原则的尊重与维护,同时也体现了媒体从业者的诚信和责任意识。
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1篇规范提及了信息获取方式正当,占总数的65.63%。信息获取方式正当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规定:
(1) 信息收集主体须公开身份。如塞内加尔《媒体伦理宪章》指出:“使用正当的方法获得信息、图片和文件,在探寻信息的时候声明职业身份。”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规定:“被采访者应该知晓他们为什么被采访、将会被问到的问题的主题、节目的内容以及他们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事先把问题提纲交给被采访者是不合适的。假使一个被采访者坚持要提前获知具体问题,那么让受众知悉这个事实。”
(2) 信息收集方式须诚实和公正。这其中涉及特殊时间、地点、特殊电子设备、有偿新闻等情况的详细论述。如坦桑尼亚《新闻摄影及摄像活动伦理规范》中指出:“不得违反禁止在法院管理区拍照的法律或法令。”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规定:“利用隐蔽录音设备、远程监听设备和长焦镜头所获得的材料不得用于播报。可以在公共场合录音、录像,但必须是公开的、可见的。”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规定:“印刷媒体不能通过隐藏的摄像机或秘密监听设备窃听私人电话的方式去寻求信息或发布信息,或未经授权删除文档或照片。”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记者不得通过付费的方式来达成采访或获取材料的目的。”
(3) 信息收集目的须正当合理。只有基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理由,某些隐瞒式的采访方式才能被视为正当。如尼日利亚《记者伦理规范》规定:“记者应尽可能使用公开和诚实的方法来收集信息。只有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使用特殊的信息收集方法。”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指出:“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无法使用其他方法。”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规定:“只有出于在法律行动中或在其他一些令人信服的场合下保护记者的原因,才能算作例外。”
媒体需要自由获取信息,但信息获取方式应当具有正当性,这体现了新闻传播活动的公开、透明性,也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 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 收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甄树青,2000,p.56)。在非洲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1篇规范提及了新闻自由,占总数的65.63%。
各国多从知情权、言论自由等方面表述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如多哥《新闻记者伦理准则》指明:“言论自由、知情权和批评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公众有权知道新闻和观点,是记者们权利和义务的源泉。”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中规定:“获取信息、发表言论和进行批评是每个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也是建立民主、正义和自由的社会的基石之一。”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指出:“公众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是培养和维持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础。记者的首要职责是尊重真理和尊重公众获知真理的权利。”塞内加尔《媒体伦理宪章》表明:“每个人都有提出意见、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保持自己意见的自由,以及不论媒介和不分国界地探寻、接受与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工作者有能够自由接触、调查、采访和表达等权利。如刚果(金)《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指出:“自由接触所有信息来源的权利,有自由地调查所有对公众生活有影响的事实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或公共事务对新闻工作者保密时,需要明确说明保密动机。”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规定:“记者应时刻捍卫自由地进行信息收集,自由地进行评论、批评和表达的新闻自由原则。”尼日尔《记者道德宪章》指出:“作为专业人士的记者有权号召任何他/她判断有能力胜任的人去对本地或国际重要事件进行分析或评论。”
除非为了公共利益,新闻自由有免于受到压制的权利。加纳《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新闻或出版物都不应当被镇压,除非它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新闻或出版物都不应该被压制,除非因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如此。”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媒体有权访问信息,尤其是当某信息关乎公共利益的时候。针对公共官员们的履职表现,媒体和记者可以进行批评。”而南非《广播投诉委员会章程》中,这种新闻自由也被延伸到电子媒体中,如:“电子媒体亦有权对任何公共行动或具有公共重要性的事件进行批评或评论,但这些批评或评论必须诚实而公正。”
“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约翰·罗尔斯,1988,p.1)。新闻舆论关于新闻事实素材选择与处理,以及媒体从业者对“公正”系列价值观的认知与理解,关乎公正价值在社会中的传播、认知、接受(陈堂发,2012)。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1篇规范提及了公正原则,占总数的65.63%。媒体伦理规范中对于公正原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阐释:
(1) 报道公正、不偏不倚,全面反映事实的诸方面。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有:“记者应充分调查、反复核实,以向公众提供公正、准确、全面、平衡的信息。”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规定:“以真实准确、公正和非党派的方式呈现所有新闻;以平衡、清晰、真实、准确和公正的方式呈现当前事务。”
(2) 观点的多样性,即要对不同的对象进行采访,要反映多方的见解。纳米比亚《媒体伦理规范》规定:“尽管新闻工作者有权发表他自己的政治观点或其他意见,报社和广播公司也应知悉这些观点,并对团体内其他人的意见给予应有的关注。”塞内加尔《媒体伦理宪章》指出:“保证履行充分尊重思想观点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的使命。”但观点的多样性,也受到新闻价值的限制。南非《广播公司编辑规范》表示:“对重要事项的相关观点,我们应当努力寻求平衡。这个要求可能并不总是能在一个节目或新闻公告内达到,但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实现。”“我们应根据新闻价值来进行判断并做出编辑决定。公正并不意味着编辑人员做到无可挑剔或给予问题争议各方以均等的时间发表意见。”
(3) 观点的平衡性,即重要观点都要予以呈现,不厚此薄彼,当一方拒绝或没有回复能力时,应该予以说明或避免。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规定:“表达个人观点的节目必须做到准确和公正。反对的观点也必须被呈现出来。必须让观众知道他们正在收听或观看的是某个特定的观点或一家之言。”索马里兰《选举期间媒体行为规范》中指出:“避免对执政党和反对党的政治家进行过度的、特权化的报道。秉持公正,不对相关政党进行厚此薄彼的报道。”坦桑尼亚《媒体与新闻编辑伦理规范》表明:“确保所有观点是在交代事件各主要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形成的,当某一方拒绝合作时,新闻报道应予以说明。”利比里亚《报业联合会伦理规范》规定:“记者不应在所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不具备回应的权利时,就刊载或播出可能影响其名誉的报道或文章。这种不公平的做法应当被避免。”
“剽窃是一种混淆作品或作品中部分要素出处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剽窃与署名权联系在一起,剽窃行为的要害就在于不当署名”(王坤,2012)。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20篇规范提及不得剽窃,占总数的62.5%。
剽窃是一种不道德且违法行为。如加纳《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指出:“新闻工作者不应当剽窃,因为这是不道德且违法的。”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中》也有类似规定:“记者不应剽窃,因为此举既不道德也非法。”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指出:“未标明归属而使用任何人的东西,不论故意还是疏忽,都是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也表明:“剽窃是不诚实和不可接受的。”
剽窃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指出:“尊重任何广播材料的版权和邻接权。”马里《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规范》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避免盗用任何有版权的文章或视听作品。”斯威士兰和利比里亚等国也有类似尊重相关禁载规定。同时,剽窃也有损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和新闻工作者的诚信。如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规定:“印刷媒体应当避免剽窃。但当需要采用别人的信息时,这个信息来源必须可靠。”对此,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指出:“在节目结束时,应展示每个节目制作人的名字。”
在禁止剽窃原则要求下,新闻工作者如果需要引用其他材料,那就应注明作品来源或作者。如乌干达《新闻记者伦理规范》规定:“记者不得剽窃他人的专业成果,不得在不交代出处或不承认其贡献的情况下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结论。”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中对体育运动报道规定:“可以使用其他广播公司的图片和声音用于新闻报道,但需删除其评论,代之以叙述,且应公布其原作者。”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指出:“从别处借鉴观点可被视为公正的新闻实践。在报道中直接引用他人的话语时应明确地予以注明。通常来说,如果以他人作品作为灵感来源,那么最后的成品必须与原创作品完全不同。”
在32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19篇规范提及了明确新闻界限,占总数的59.38%。明确新闻界限是指新闻事实与观点相区分,新闻报道与广告、宣传相区分。具体为:
(1) 强调新闻事实和评论相区分。埃塞俄比亚《新闻工作者专业伦理规范》规定:“新闻内容如果完全是其个人观点,必须清楚明白地指出来。新闻工作者在履行义务时,不应被自己的情绪控制,也不应追求个人利益。”加纳《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规定:“尽管新闻工作者可以在事件中自由地选择立场,但他应该对评论、猜想和事实划定清晰的界限。”尼日尔《记者道德宪章》指出:“记者将行使他/她的意见自由,对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尊重。无论情况如何,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的事实的准确性绝不能被个人意见所扭曲。”
(2) 强调新闻和广告相区分。一是强调新闻和广告相区分。如索马里兰《选举期间媒体行为规范》指出:“明确标注广告,使其不与新闻相混淆。”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详细规定:“商业和政治广告以及赞助商信息(无论是文章、补充材料或其他)必须区别于新闻内容,并需要清楚地注明他们的类型;赞助材料中应当明确表明赞助来源。”二是强调新闻工作者职责与广告商相区分。如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不要将记者的工作同广告商或宣传者相混淆。”
明确新闻界限,以便于公众可以区分什么是新闻、什么是宣传、什么是促销信息,这一方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体现了新闻的独立性原则。正如南非《广播公司编辑规范》所表述:“我们只应以价值为标准来衡量信息,不允许广告、商业、政治或个人因素来影响我们的编辑决定。”
除了以上提及的多数国家或地区所具有的、相对共通性的准则,非洲某些国家或地区还有一些具有区域文化特色的准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启发性,主要有以下几类:
传媒是文化传播的重要工具。媒体尊重民族文化、传承社会道德和文化价值观,是传媒应承担的历史责任。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规定:“记者应尊重赞比亚的社会道德和文化价值观。”坦桑尼亚《广播员伦理规范》的规定更为详细:“为了鼓励坦桑尼亚和非洲传播业的发展,对新闻事业进行合理规划,通过展现坦桑尼亚和非洲的文化和娱乐节目来反映坦桑尼亚和非洲人的态度、观点、想法、价值和艺术创造性;为有需要和有兴趣的人服务,反映民主的坦桑尼亚和非洲的男女及儿童的风貌和愿望;提供在文化、艺术、运动和教育上适合坦桑尼亚和非洲实情的节目。”
媒体除了须维护本国的文化价值观,也有少数国家特别强调了新闻媒体须捍卫和平、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观,认为这些价值观是超越宗教、国家、民族的。如刚果(金)《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媒体应当“促进民族文化、公民责任感的提升以及共和国宽容美德的形成,发扬观点多元主义、民主以及人文主义的普世价值观:和平、平等、人权、社会进步”。尼日利亚《记者伦理规范》规定:“记者应该促进人权、民主、正义、公平、和平与国际理解等普遍原则。”卢旺达《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指出:“记者应捍卫与《世界人权宣言》精神相一致的和平、宽容、民主、人权、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以及对公民个体的尊重等普世价值观。”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指出:“要注重媒体在促进和平和保护人权中所扮演的角色。”这些伦理规范不仅仅表现了新闻媒体对自己国家的社会责任,更是强调了新闻工作者应当具有“世界公民”意识。
在媒体进行报道时,往往还会遇到一些专业报道问题,部分非洲国家在针对特定问题的报道上,给出了详细的报道伦理规范。如纳米比亚《媒体伦理规范》中的“转折时刻,观看指南和家长控制”中规定“免费广播应该在21点到5点间遵守‘转折时段’原则”“为成年受众所做的节目和宣传不得在‘转折时段’之外的时间播出”“广播公司可以提供基于年龄段的收视指南”“ 广播公司的订购节目应尽可能地提供有效的家长控制机制”。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关于媒体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九条用语指南认为:记者宜区分“艾滋病毒”和“艾滋病”;“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毒(或HIV)阳性”等表述,要优于“艾滋病受害者”“艾滋病患者”之类的表述;使用“艾滋病毒流行”一语,要优于“艾滋瘟疫”或“瘟疫”;使用“艾滋病毒抗体测试”“CD4细胞计数试验”以及“病毒载量试验”等术语,要优于笼统的“艾滋测试”;应明确说明参与传播艾滋病毒的体液;“携带艾滋病毒”的表述要优于“感染艾滋病毒”;不鼓励使用“无罪”一词等。可以说,这些规定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新闻工作者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来应对复杂多变的情况。非洲媒体伦理规范中对新闻工作者的礼仪穿着、语言规范、专业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更详细的高标准要求。主要体现在:(1)注重礼仪,着装体面。塞内加尔《媒体伦理宪章》规定:“不管是在新闻编辑室之内还是之外,都要选择合适的着装,注意行为举止得体,避免任何给他们工作的行业或媒体丢脸的公开的或私人的行为。”利比里亚《报业联合会伦理规范》规定:“在行使职责时,记者应着装得体,举止礼貌,避免使用不尊重的语言。”尼日利亚《记者伦理规范》规定:“记者的穿着和举止应该符合大众口味。”(2)掌握语言,标准发言。坦桑尼亚《新闻通讯社伦理规范》规定:“对通讯社的记者来说,语言问题非常重要,大多数通讯社记者不得不使用第二或第三语言进行书写。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用其本地语进行采访,然后将报道翻译成国语或外语。这要求他们不仅要有最快的速度,还需要最高的准确度。通讯社记者如果精通多门语言,则有利于保证准确度,并且在采写和传播新闻时节省时间。”(3)追求卓越,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兼备。埃塞俄比亚《新闻工作者专业伦理规范》规定:“新闻工作者应献身于他的职业并且丰富他的经历和知识。”多哥《新闻记者伦理准则》指出:“在报道一个话题之前,记者必须提升自己的能力。他/她应先做必要的文献梳理和充分的调查研究,才可以应对一个话题。记者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来提升其知识和才能,以便在其工作中不断地追求卓越。”坦桑尼亚《媒体及出版商伦理规范》中认为媒体业主和出版商应该:“仅按专业标准来雇用管理者。”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强调:“媒体要接受在任何时刻都遵守最高道德标准的要求。”
整体来说,基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差异,各国或地区规范有着自身的特色,但本部分非洲国家共通媒体伦理规范的“准确、避免利益冲突、保护隐私、保护消息来源、更正、信息获取方式正当、新闻自由、公正、不得剽窃、明确新闻界限”大体与其他洲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相一致。同时,非洲少数国家媒体伦理规范中特有的“立足民族文化,维护本国价值观;促进多元主义,捍卫普世价值观”这些要求,体现了其“求同存异”的希望,即尊重与保护本国文化价值观的同时,也推崇全人类共同拥有的价值观。而“针对现实问题,特殊情况详细指导”这些具体的操作规范,可以为其他国家所借鉴,从而避免对抽象伦理规范把握不当的问题。“体面见于细节,职业素养更高标准”则实际反映了少数国家对记者个人素质的更高要求,有助于新闻工作者反思实际情况中疏忽的伦理细节和有待完善的地方。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媒体环境下中国参与建构全球媒介伦理的路径研究”(15BXW070)的成果。
① 本文所选32篇非洲国家伦理规范来自《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全球主要国家媒体伦理规范(双语版)》这两本书,规范的出处也请参阅以上两本书。这些伦理规范摘录于非洲各国或地区新闻组织、记者协会、媒体委员会等网站,摘录日期为2015年3月到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