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业广
摘 要 法理学是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石。由于学科自身特点及社会需求的變化,法理学教学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亟需解决。针对当前法理学教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文章提出“3+1”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革方案:必须在加强学生的理论功底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思维与技能,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词 法理学 教学模式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14
“在建国初期,由于对民国法理学之承继少之又少,我国法理学教学模式照搬前苏联,根本没有建立起自己科学的法理学教育模式。”①因此,法理学教学缺乏本土特色。“随着法学教育在我国的不断发展,我国高等院校法学理论的教学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②法学理论作为法科生入法门的学科,其地位不言而喻。但当前的法理学教学方法却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教学方法僵化、单一
我们不可否认建国初期这种教学模式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下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老师纯粹地讲授书本上的知识容易养成学生“书本至上”的思维惯性,无法有效激发学生创新性思考。在这种法理学教学模式下,学生作为“局外人”,很难体会法理学教学的真谛所在。
(二)教学内容相对比较落后,无法跟上法理学最新研究成果
当前法理学在教学方式上,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教学方式,虽借助了现代多媒体技术,但内容与传统的“黑板式”教学并无迥异。
另一方面,法理学教材更新速度较慢,有时候很难做到吸收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法理学教学应跟上理论发展的步伐,老师要在理论更新的同时向学生展示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学生在了解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后才能打开学习法理学的视野,紧跟当今法理学研究的步伐。
(三)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轻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
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培养社会所需的法学人才,而这种人才一定是德才兼备。当前法理学教学存在这样的缺陷:非常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与传授,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重视力度远远不够。法学本科时期非常注重国家司法考试(现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更有甚者,各大高校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当做衡量一个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是否成功的标准,这样很难养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职业素养。
本文在分析当前法理学教学模式不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法理学教学模式改革进行探讨。为此,本文提出了“3+1”法理学教学模式。“3+1”教学模式是在承继优秀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以社会需求为契合点,培养学生法学思维惯性的一种教学模式。“3+1”中的“3”包括:吸收传统课堂教学法;以社会需求为契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专题讲座教学,融合其他学科与法理学相通之处,引导学生提升综合素质;“1”是指合理剖解法理学学科,因时施教。
(一)课堂教学是基础
“法理学本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就决定了其所具有的表象:理论性大于实践性。”③因此基础的课堂教学是必不可少的,这个过程是学生基本知识的积累,有了基本知识的积累后才能进行思考。老师在课堂上对法理学的发展历史、基本概念以及基本原理等知识进行系统的讲解,可以让学生充分地了解到法理学发展的历史沿革、入门知识及基本框架,这是学习更高层次法理学的必经过程。
目前法理学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就停留在这个方面。我们不可否认这种模式的优点:有利于学生快速地掌握基本知识。但纵观全局,这只是教学的一个方面而已,倘若把部分当做整体,其局限性也便日益显著了。由于课堂上客观因素(例如时间)的限制,老师无法向学生展示课程的全部内容。与其追求授课速度、追赶教学进度,不如精益求精地做好某一个部分,这似乎更能发挥教学的指引作用。针对学生有困惑的问题,投入更多一点。当然这需要老师和学生的双向互动,双向互动有利于老师更好的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情况,此来便能更好的、最有效率的利用课堂时间。
法理学既然是一门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学科,与其他部门法,例如民法、刑法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一个完全不懂部门法学的法理学家一定是无源之水,一个没有法理学、法哲学知识与思维的人,也不可能成为该部门法学的专家。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涵摄出背后的法理,与直接讲授极具抽象性的理论知识相比,这种方法反而会起到更好的引导效果,学生接受起来也相对较为轻松。
(二)实践教学为补充
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总体环节中是非常重要的部分。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高质量需求使得教学承受了更大的压力。一切的理论学习,当然包括法理学,都是要为社会实践服务的,我们要在“需求”与“产出”之间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契合点。实践性教学环节便承担了这样一个连接带的角色。
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亲身参与实践,能很好的了解参加此次活动的教学目的,清楚通过这次实践活动自己到底获得了什么,还有哪些地方存在不足。课本上的知识是间接性获取的,学生无法在非常抽象、辽阔的知识海洋里获得如同亲身经历般的感受与体会。教学规律中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不可偏废。④
当前不少高校也在积极培养学生的这种实践性能力,但效果与预期还是相差甚远,或者说没有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如各大高校开展模拟法庭,让学生在模拟法庭过程中感受以审判为中心的一系列程序的开展,但模拟过程过于剧本化和形式化。真正进入角色才能感同身受,无疑在这一点上还有待加强与完善。
(三)专题讲座是升华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与规律的一门学科。它与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理学涉及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这就表明法律不是独立存在的,一定与其他学科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极其广泛的,其中包括法学理论的哲学成分、社会成分、历史成分以及分析成分。”⑤我们可以以此为切入点,将其他学科例如哲学与法理学相互串联起来。老师通过专题讲座的方式,介绍其他学科与法理学联系之处,使得学生知会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具体关系,这样学生能更加深刻的理解法理学的相关理论。
专题讲座的要求较高。一方面老师必须准备充分,搜集大量相关资料,然后进行分析整合;另一方面学生必须提前了解相关专题讲座的大致内容,搜集相关书籍泛读,在老师进行讲解分析时便能跟上老师思路,独立思考,提出自己的问题并针对此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老师适当增强讲座的趣味性,辅以经典案例、社会重大事件,发挥老师应有的引导教学效用,针对性地分配学生专题讲座后的任务,形成师生间的良性互动。
(四)法理学教学的二分法
前面我们论述过,法理学虽然是一门相对其他部门法来说较为抽象的学科,但是其中不乏一些简单的、容易为学生所接受的理论知识。例如,法的起源、发展与消亡,法的概念,法的分类等都是学生较为容易掌握的知识点。这部分通过课堂上的系统教学加上学生的简单理解与记忆便可以消化和吸收。这些知识是构建法理学知识体系的基石。学界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另外一部分则是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系统地深入了解法律及法律现象背后的东西,不仅仅停留在学习基础理论的层面上,甚至上升到哲学层面。另外,刚进入大学的法科生,脑海中还无法形成对法学的相对系统的认识,存在认识和思维上的过渡期。
这样的学科特点和学生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进行法理学教学时应当采用二分法。⑥学科教学二分法的前提是法理学教材的编撰,因为目前大多数法理学教材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而是统一编撰在一本《法理学》当中。这样做的好处是教材具有系统性。对于刚进去象牙塔的学生来说,由于相应的阅读经历以及学习经历的缺乏,尚未对法学形成较为全面、理性的认识,对法理学当中较为抽象的理论,例如涉及到政治学、哲学等相关问题则很难系统的消化和吸收。目前某些高校已经开始逐步实行改革,本文非常赞同西南政法大学在这一方面的改革,⑦将法理学教材分一分为二,前一部分主要讲授法的基本理论,后一部分则是关于法的哲学原理等内容。其实,这不仅仅是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革,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也是法理学课程的设置问题。“路漫漫其修远兮”,怎么样的课程编纂才是科学的、合理的还有待学者们的努力和实践的检验。
法理学教学的改革应立足时代的发展,结合学科自身特点,形成以老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良性互动教学。“3+1”法理学教学模式提供的只是宏观上的教学模式,更进一步的、细化的教学方法需要在此模式下进行详细探索,比如案例教学,学生登台讲授等现实化可操作教学法。只有在宏观上的教学模式与微观上的教学方法有机地形成一个整体,法理学教学便能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才能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法学人才打下扎實的基础。
①⑤高燕.法理学教学方法初探——兼及法理学课程教改实验.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10).
②张文显、黄文艺.高校法学理论教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中国大学教学.2004(1).26.
③郭威.法理学教学模式改革初探.黑龙江教育(高教评估与研究).2008 (12).
④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乃至整个教育体系都是以学生间接获取知识为主,直接获取是学生自己动手,在实践中获取对某个问题的思考后的感受。
⑥刘杰明.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教育与职业.2009(29).
⑦西南政法大学将法理学课程设置为《法学导论》与《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