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若天
【摘要】近年来,中国中小企业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实现技术创新、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中国的税收政策虽然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着如:税率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税费负担、征管体制等诸多问题,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在深入研究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中国中小企业数量占比达到90%左右,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以及解决民生问题、就业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有序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杠杆,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现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
201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的起征点做出了调整,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的幅度为每月收入5000-20000元;提供劳动服务的,起征点的幅度为每月收入5000-20000元;按次交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收入额300-500元。2013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月收入未超过20000元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017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维修和服务的销售额达不到3万元/月(按季交税90000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额达不到3万元/月(按季交税900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可暂时免征增值税。季度税收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5月、6月至2017年7月应税销售额,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和销售不足60000元,销售和服务,无形资产不超过60000元,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方面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創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给予的科技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该中小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其他税种方面
在印花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进出口关税,中小企业可以免征国家鼓励项目的进口的关税;对于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而进口关税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及成产所需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不收关税;未征税的出口税率尚未达到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产品出口后可以按规定办理退税。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率设计不合理
自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后,中小企业的税负有所减轻,但是现有的增值税制度仍然不合理。现行增值税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据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那么,相对于最基本的增值税税率17%而言,虽然征收率降低了,但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负担不一定低于一般纳税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8年5月1人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并没有调整,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自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后,其税率从33%降低到了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税率下降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环境与之前相比,生产能力得到了提高。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10%和15%税率相比,我国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仍然很重,加之受国情、土地面积庞大、东西部发展经济不均衡的影响,税收政策无法做到因地制宜,只能被动的适应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依然沉重。
(二)优惠政策不完善
随着中小企业队伍的不断壮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措施仍有多方面滞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的情况。首先,界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不合理,采用的是单一的定量标准,界定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其次,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偏向定量指标,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相应宽泛,全国99%的中小企业都符合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对象的要求,导致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降低了税收优惠制度的效率。另外,我国现行有关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缺乏对税收法定原则的遵从,引发诸多问题,包括税收优惠立法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税收优惠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晰、税收优惠政策化色彩浓厚,优惠政策法规调整过于频繁、各种行政性文件过多。而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法规中立法随意性较强,不同地区相同政策可能出现不同解释和执法方法,这样容易产生盲目的减免税收现象,既损害了国家及地方的税收利益,又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最后,现行针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法规的效力层次低,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困扰。
(三)税费负担较重
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是需要建立在充足利润的基础上,而想要取得利润就需要减去成本和税收,成本可以通过引进技术、压缩中间仓储环节等供给侧改革方式进行降低,而税收具有强制性的,因此税收轻重直接影响着中小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如果税收负担过重,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流转,最终获得的利润减少,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税收还干扰着产品的价格,而价格又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力,消费者的购买力又直接影响着生产者的积极性,如果消费者购买力不强,中小企业既无法扩大生产,又失去了市场,前景自然也就一片黯淡。国家虽然调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并设立了一个标准区间(一般为2万元),规定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来自行确定。但在当前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这种降税程度依然无法给予中小企业根本性的帮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尽管增值税的征收率调整为3%,但是由于不能减去进项税额,此外不得使用增专用发票,再加上流通成本过高,使得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依然沉重。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为了平衡当地税收,又对中小企业违规收费,扰乱了市场,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
(四)税收服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尚不成熟,中小企业税收征管面临着诸多问题。
首先,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灵活多变,有的企业为了避免纳税麻烦,利用流动性大的特点,经常更改法人,税务机关很难更好地对其实施监控和管理。而从税务机关方面来看,中小企业大量出现,经营方式灵活多变,目前的明显滞后征管模式,很难适应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加之征管力量相对薄弱,造成对很多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不够,税源监控存在盲区。而且中小企业介于大企业与个体户之间,绝大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大多建账不实、账目不全、管理混乱,给税务稽查带来较大难度,其结果形成税务稽查管理偏松。
其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不高,也会增加税收征收管理的成本,致使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无法减轻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调整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降低税负的主要方法是把目前3%的征收率下调。降低征收率是实现调整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过高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对于获利较工业企业低的商业企业应考虑将现行3%的征收率降至2%左右。对一般纳税人而言,以达到缓解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过高的情况。由于不可以减去进项,所以要从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到非机器设备性固定资产来实现。
目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税率为20%,那么应该扩大其20%税率的适用范围,把所有中小企业都划到20%的税率范围中。对于中小企业中的小微企业税率应由目前的20%降为和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样,降到15%。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要对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对象进行合理的甄别,在税收政策优惠上要考虑对于企业内部经营情况的审查,建立政策审计机构,并推出相关的制度作以支持。
其次,拓展优惠方式,要抛弃旧有的单一减免的形式,例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使中小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选择纳税形式,最大程度地将利润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之中。
再次,强化优惠的力度,在税收政策的所及能力内,不仅仅要注重中小企业的创始时期,也要在其经营过程中予以扶持,比如对研发购置进行抵税,对其改制重组上市提供支持等。
最后,增强优惠政策机制体制的针对性,改变税收优惠政策旧有的查漏补缺方式,提升政策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加强政策的权力性,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
(三)减轻税费负担
只有进一步的加快税费改革,才能削减中小企业过重的税费负担。我国给予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很多,但是对其的各种收费也仍然较多,比较下来,也就相互抵消了。税外的大量收费已经是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所以要尽快对税费进行改革,消除不合理的收费问题,加强政府的征管能力和税务人员的素质,真正降低中小企业的负担。
首先,从费用改为税的层面来看,就是把税收制度化。例如,我国的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是以费用进入社保基金的,由于各地发展经济的水平不一,社保的发放和筹集也有所不同,为了能够统一规范,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对费用进行改革,要加快费改税的执行。
其次,合理降低中小企业的收费标准。为了纠正乱收费,减少上市的相关投资,我国小企业正在起步,还不成熟,对他们的收费能少则少。
最后.取消不合理的税费。我国中小企业缴纳的税费相对较多,使其承受过重的税收负担,同时还要向相关机构提供的服务付出相应的费用。因此,我们要将没有必要的费用减除,降低相关机构提供服务费用,并且落实好各项税費的减免。
(四)完善税收管理制度
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强大后盾,而建立起一套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管模式更是中小企业得以发展的有力保障。
首先,要改善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明确中小企业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形成重扶持、重服务、轻惩罚的税收征管理念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税收征管思想。
其次,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制体系,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法级次。同时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全面发展的系统税收法律体系,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更加规范化、效率化。
最后,避免税收歧视政策以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中小企业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税收优惠,他们所需要的是真正平等的竞争待遇。要想实现对中小企业的有效税收征管,改革交易制度实在是必要的配套措施。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制定专门针对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并且给予一定的监督作用。对纳税服务的实施给予相应的指导,使机构能够完全发挥作用
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提供了很大的作用,它们不但为我国社会中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同时,在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改革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