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再上新台阶

2018-08-17 09:22
浙江人大 2018年8期
关键词:条例志愿志愿者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出现在生活中,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守护杭城的“新名片”。

G20杭州峰会上的“小青荷”,西湖边的“微笑亭”,活跃在街头巷尾的“武林大妈”,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出现在生活中,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守护杭城的“新名片”。

近年来,我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迅速,志愿服务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据统计,目前浙江志愿者的总人数已经突破1000万。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拓展,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在扶贫帮困、大型活动、社区服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平安建设、应急救援、支教助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如何推进浙江志愿服务事业再上新台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在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并进一步强化了保障和激励措施,推进浙江志愿服务越做越好。

志愿服务管理:从“封闭管理”到“开放服务”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志愿服务有了更高期待。中央和省委对志愿服务的发展和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于2017年制定了《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管理体制、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促进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与国务院条例相衔接,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新做法和成功经验用法规予以固定,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条例及时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现行《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是2007年制定、2008年3月5日起施行的。现行条例将志愿服务规定为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志愿者限定为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志愿服务是公益行为,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志愿服务取决于该行为性质是否属于自愿、无偿服务社会或者帮助他人的行为,与行为主体的身份无关,人人皆可为。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为此,修订后的条例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将志愿服务从志愿服务组织扩展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二是,将志愿者范围扩展到所有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并规定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三是,强化政府服务。例如,规定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协议示范文本;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实施对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志愿者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专门知识和技能等免费培训;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

另外,在志愿者服务管理体制方面,为贯彻上位法精神,又立足实践体现浙江特色,条例进行了调整,最终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合署,保留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但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不再作为独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原设在共青团组织的办事机构也随之取消,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同时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是,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制定管理规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充分发挥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优势,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具体组织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参与志愿服务信息化、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志愿者权益保护:从“原则规定”到“具体措施”

志愿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及整个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切实保护好志愿者合法权益是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针对实践中志愿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一是,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服务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面临各种各样风险,其中交通安全风险、意外伤害风险等人身意外伤害风险尤为突出。为此,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规定,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活动举办者应当根据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约定,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是,明确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实践中,由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发生人身损害后,各方相互推诿,志愿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避免纠纷,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条例规定对开展可能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危险志愿服务、涉外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为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开展志愿服务等六种情形的,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三是,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拟采取的保障措施;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

四是,保护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安全。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激励保障:增加“灵活适度”的具体激励措施

在实践中,对志愿者的激励保障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不少意见提出,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应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明确志愿者入户就业、交通旅游等方面享受的待遇。也有一些意见认为,志愿服务乃是自愿、无偿的公益服务,规定相应激励措施和待遇,与志愿服务精神相悖。

条例修改过程中,对此问题反复进行了研究。一方面,从志愿服务精神的角度,志愿服务属于自愿、无偿的行为,不能将志愿服务情况直接与享受某种待遇或者权利挂钩,使其变相为等价有偿的服务。另一方面,志愿者是普通人,按照理性选择理论,人都具有利己性,是植根于每个人深处的不可磨灭的人性。我们倡导大公无私、舍己为人,但也应承认人性中存在的合理利己性。从国外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和立法情况看,普遍采取一定激励措施。

志愿服务是公益行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采取适当激励措施,引导和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造福社会。为此,条例规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旅游景点、免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等措施予以激励。同时,为增强操作性,授权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

考虑到各地志愿服务各具特色、形式多样,为促进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条例同时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激励措施,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另外,条例还规定,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规定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仅仅是指将志愿服务情况作为考察应聘者品行或者综合素质的一个方面,并非作为招聘或者招录的必要条件。

诚信管理:审慎把握管理的“度”

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但实践中也存在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进行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条例增加诚信管理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好诚信管理特别是诚信惩戒的“度”。建立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和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用于激励和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只有志愿者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时才应记入信用档案并给予相应惩戒。有关信息一旦记入信用档案将对志愿者的工作生活影响较大,而实践中违法情形比较复杂,如何确定哪些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呢?

条例在规定时反复斟酌、慎之又慎。考虑到我省于2017年9月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其中规定将六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规定了相应惩戒措施,最终条例与之作了衔接性规定,即:“省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违法从事志愿服务,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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