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底,程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王先生所有的一套两百多平方米的房屋,协商确定后,2015年12月7日,程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屋含车库、车位、固定装修、固定厨卫设备,成交总价303万元,并约定王先生应于2016年3月10日注销他项权证。程女士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但是3月5日,中介电话告知程女士说王先生房子不卖了,程女士急忙发函给王先生及中介公司,要求王先生注销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并协助他办理过户网签及资金托管手续,但是王先生拒收该函件。程女士又委托律师向王先生再次发函,但是王先生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无奈之下,程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庭。审理中,经程女士申请,吴中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车库、房屋内固定装修及物品清单上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价报告,评估总价3581100元、车库评估总价80000元、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总价119500元,共计3780600元。并出具资产估价报告,该房屋室内资产市场价值142782元。上述两项共计3923382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程女士主张,法院确认,原王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程女士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王先生应当退还程女士购房定金50000元。关于程女士主张的损害赔偿问题,王先生违约给程女士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故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王先生退还程女士购房定金50000元并赔偿损失893382元(3923382元-3030000元)。
[评析]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违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设。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案情]今年9岁的白雪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还有两三个月就可以升到三年级了。可惜天有不测风云,在其放学途中搭乘母亲的电瓶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白雪右跟骨下缘骨折、头面部外伤。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机动车的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白雪及母亲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白雪的母親以其需要休养为由为其办理了一年的休学手续。白雪治疗完毕与对方协商赔偿未果,起诉至C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学费在内的所有损失。白雪的代理律师认为,休学产生的学费应该得到赔偿。因为正处于求学年龄的学生因事故致伤后需治疗,必然会造成停课停学,影响学习的进度而致休学,休学后复读必然产生一笔学费,这是客观需要的情形,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责任人承担。另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包括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合理的间接损失,亦需要侵权人赔偿。刘某的律师认为,休学产生的学费不应该得到赔偿。因休学产生的学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得到赔偿。休学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产生的,即费用不是客观原因产生的,而是因当事人主观原因产生的,自行扩大了自己的损失。此案在C市引起强烈反响,人们猜测着法院审理的结果。
[评析]法律实务中,对于休学产生的学费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还要视具体情况判断,本案如有证据能够证明确白雪因交通事故致学业无法完成的应认定为直接损失,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若无法证明休学的客观性和必要性的,休学应认定为个人自行扩大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点评: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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