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志刚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超速行驶在我国以往的道路交通活动中属常见现象且具有普遍性。目前随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推广应用,超速违法行为查处率不断提高,驾驶人遇有限速标志特别是测速警告标志时,绝大多数人会主动调整自己的车速低于限速值以避免其超速行为被查处。但是,由于道路限速设定值普遍低于人们的预期行车速度需求,或者有些限速值的设置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或缺乏论证,致使一些驾驶人对于我国公路的限速值设定反响比较大,其行为表现是:一方面为了实现快速高效尽可能高速行车,另一方面为了逃避超速行为被查处往往遇有测速拍照处又急剧减速,这种速度突变行为不仅为行车安全埋下隐患,同时也违背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限速设置管理的初衷。2012年12月2日全国首个交通安全日主题定为“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第一次在全国排查和梳理了交通标志设置等方面的问题,限速设置存在的问题也首次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2015年8月随着《刑法修正案(九)》“超速入刑*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131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提出,限速设置问题再一次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的通知(公交管〔2015〕461号)》,要求切实加强部门协作,落实执法保障措施,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并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道路限速值过低或者限速值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等问题。为此,山西省交通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限速工作的意见(晋公交管(2015)87号》指导排查高速公路的限速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山西省高速第一、二、三、四支队30多个大队先后开展了规范限速方面的专题论证会。本文结合限速论证会具有争议性的共性问题,从高速公路限速值设定的科学合法性、限速标志设定的规范合理性方面提出见解,仅供商榷。
车辆的行驶速度是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是认定与处罚超速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的规定,我国限速有三种情况:一是在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二是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三是在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对于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46条又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我国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有明确的行驶速度规定的。高速公路行驶速度的规定更具体和明确(详见表1所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文将我国高速公路不同速度名称及其限速值汇总为表1:
表1 我国高速公路行车速度规定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3基本规定,P5。。由表1可知,我国高速公路速度规定并不是120km/h,高速公路针对不同的车型、行驶的车道的不同均有不同的速度规定。因我国高速公路普遍缺乏车道行驶速度规定的标志,所以许多驾驶人对行驶车道的速度规定茫然不知或忽视,进而大型车辆占用左侧车道行驶、小客车在左侧车道低速行驶的交通违法现象屡见不鲜,不但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对其他正常规范行驶的车辆也造成了安全威胁。有些驾驶人之所以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速或车道行驶,与其缺乏高速公路行车速度法律规定知识有关,这是我国高速交通安全宣传必须强化的重要内容,而完善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是有效措施之一。
明确了高速公路行驶速度的法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可据此监管行驶车辆的速度,遏制超速行驶对于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影响。根据高速公路行车的特点以及为了便于全天候、大范围监控,我国高速公路目前普遍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固定和移动式)等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涉嫌超速车辆的超速违法行为证据,虽然排除了以往所谓的“交警偷拍”、“暗中执法”[1]的舆论影响,但是认定超速的限速值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质量是否达标又成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面临的新挑战。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实践中,认定和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根据超过限定车速幅度的不同将超速分为一般超速和严重超速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之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3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为限速有明确的规定数值,处罚幅度也有严格规定。交通执法是否规范和公平、公正,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标准与功能合格与否至关重要。因此,《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并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管理、使用等作出明确规范。但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因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合格引发的行政复议,小型客车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下的,往往予以警告,不作为超速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为了避免目前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对于交通执法带来的困扰,有的高速大队在无法及时更改限速标志时,只能无视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直接以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m/h作为认定超速的依据。显然,这些做法既不符合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的要求,同时对于高速公路行车速度的管理也是不合法的。
高速公路的特征之一就是高速行驶,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提高人们主动约束高速公路行车速度的自觉性,高速公路的速度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保障人们行车安全与高效的重要因素。为了维护高速公路行车秩序,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必须依法科学设定高速公路的限速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于2014年8月30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同时废止。本文所涉及内容均以新标准(标准14版)为准。术语规定,速度有设计速度、运行速度和限制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3 术语, P3.三种。
1.设计速度(design speed)
设计速度是指确定公路设计指标并使其相互协调的设计基准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3 术语, P3.。设计速度又称计算行车速度,是道路线形几何设计的标准。各级公路设计速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3基本规定,P7.。
表2 设计速度
设计速度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的功能与技术等级,并结合公路沿线的地形、道路工程的经济性、预期的车辆运行速度以及公路沿线的土地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后确定,高速公路设计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高速公路的设计速度一般不宜低于100 km/h,受地形、地质等特殊条件局限时,最低可以选用80 km/h。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与舒适。二是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一级公路的特殊困难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诱发工程地质灾害时,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60 km/h,且长度不宜大于15 km/h,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3基本规定,P7。。
2.运行速度(operating speed)
运行速度是指路面平整、潮湿,自由流状态下,行驶速度累积分布曲线上对应85%分位值的速度,又称第85%位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3 术语, P3.(V85)。在该路段行驶的所有车辆中,约有85%的车辆的地点车速在此速度以下,约有15%的车辆的速度高于此值。从累积频率曲线图(图1)中可以看出,曲线在85%位值附近有一变坡点,曲线向下陡急,曲线向上放缓,且在85%位车速以上行驶的车辆比例很少。据此,为了保证大多数车辆都能够遵守限速值,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车辆的行驶安全,实践中常以V85速度作为某些路段的最高限制速度。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一般也是采用85%位车速作为限制速度。同时,公路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
图1 速度累计频率示意图
3.限制速度(posted speed limit)
限制速度是指对公路上行驶车辆规定的允许行驶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3 术语, P3.公路限制速度应根据设计速度、运行速度及路侧干扰与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由此可知,本文所讨论的高速公路的限速值属于限制速度。限制速度与设计速度不是同一速度概念,目前我国公路限速值多采用设计速度显然是不够科学的。
从山西省各高速大队限速论证会情况来看,现有高速公路设定的限速值基本采用设计速度,或者有些特殊路段以及隧道是低于道路的设计速度的。由于一些限速值影响了部分高速公路的运行速度与效率,在社会上也形成了一定的负面的影响,对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也造成了干扰和困惑。因此,标准14版修订时把限制速度设计作为公路设计的一个重要速度和环节提出来,目的在于能够在设计阶段就考虑科学合理地确定道路的限速值以及实现道路限速的方式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现有道路的运输能力和效率。
对于14版标准实施前(即2015年1月1日前)已经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应该按照限速术语规定,并结合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要求,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重新科学合理设定和调整道路限速值。因此,要遵循三个原则:第一,道路限速值的设定必须兼顾道路安全和高效,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第二,道路限速值的设定必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综合考虑道理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运行速度;道路交通流量及车辆类型构成;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等因素科学设定。第三,当道路状况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道路限速值。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限速工作的意见》〔晋公交管(2015)87号〕的精神,科学合理设定和调整辖区道路限速值,山西省高速支队各大队依据辖区道路设计时速、线形条件、道路交通流量、车辆类型构成、路侧环境影响等情况,并结合限速值域问卷调查分析情况,提出具体限速调整方案,并通过召开论证会的形式予以研讨和论证,充分听取路政管理部门、车辆运输单位负责人、客货及小型车辆驾驶人代表、媒体、交通管理专家各方的意见,并将论证结果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调整。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论证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召集在一起,就辖区路段的速度限定问题双方当面讨论与协商,为下一步限速标志的及时更换达成了共识。
经过论证确定的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限速值,必须及时准确传递给交通参与者才能起到约束作用。道路交通标志(限速速度标志)和标线是最为常见的限速值的发布渠道,也是高速公路常用的道路交通信号之一。但是由于我国体制的问题,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管理局(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速支队)两个部门管理。简言之,限速标志牌的设置与更换是由高管处负责,限速标志牌的速度值由高速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论证和确定。管理体制的不顺畅和部门之间协调不到位,导致我国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出现不规范、混乱,甚至前后矛盾的乱象。这就为交通参与者是否能够遵守交通标志,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范执法带来很大的干扰和困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和第17条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规定,限制速度标志标线的设定首先必须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规范要求相吻合。其次,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原则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比如,有限速标志,对应就应该按规范配有解除限速标志;车道限速标志标明的限速值不能与道路限速速度标志表明的速度相矛盾;同时,公路交通设施必须服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其引用的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根据《公路法》第33条和第52条关于建成的公路的标志、标线设置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权设置、移动或涂改道路限制速度标志和标线。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职责在于,排查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因此,针对现有道路限制速度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的问题,交通管理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排查,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路政管理部门要与交通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努力完善高速公路交通设施,通过规范合理的标志、标线约束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共同为驾驶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在明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实施高速公路限速运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高速公路行车秩序,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途径和管理措施。高速公路限速值确定的科学、合理,不但能够兼顾高速公路交通的安全和高效,同时有利于培养交通参与者自觉约束行车速度,充分发挥限制速度标志的作用和效果。为了保证限制速度标志、标线及时发布交通管理与速度控制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必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与配合,使限制速度标志标线更好地为道路交通运行服务,为广大的交通参与者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