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敏
摘 要: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均属于企业运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经济效益创造、纳税义务履行均直接受到二者的分工与配合影响,基于此,本文首先围绕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展开探究,并提出了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策略,希望策略内容能够为相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一定帮助。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协调
在企业的会计活动中,财务会计主要负责确认企业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税务会计则主要负责税务活动,这就使得二者在组成要素、目标、核算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而为了追求帕累托最优的形成、国家税收管理成本降低,正是本文围绕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及协调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探究
1.组成要素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组成要素上存在明显差异,其中财务会计的组成要素包括资产、所有者权益、责任、收入、费用、利润共六大并列要素,税务会计组成要素则由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税费用、纳税所得四部分组成,组成要素的差异使得企业财务会计主要负责资金在企业中投入、周转、循环、退出全过程的核算,企业的财务状况能够由此实现直观反映,领导层也将更加直观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资金变动细节;税务会计受组成要素影响能够较好满足企业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税务相关的资金运动将由此实现全方位监控。
2.目标差异
财务会计的工作开展需要结合会计准则和企业经营方式,由此才能够通过审计企业经济利润获得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利润等信息,这就使得企业财务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尽可能即时、真实的展示财务状况,企业经营者、潜在投资者是财务会计的主要服务对象。税务会计的工作开展则需要以税收政策、制度为前提,其主要工作目标是为计税、纳税、退税提供数据参考,使用者能够由此得到最大程度的税收,企业纳税信息的如实上报也将由此实现。目标差异使得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在操作方式、关注对象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但只有二者通力合作,才能够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持。
3.核算差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差距在核算原则、核算依据、核算对象方面均有着直观表现,如核算原则层面,财务会计更加重视核算工作稳定,税务会计则较为关注法律法规;核算依据层面,财务会计以企业的财务活动记录为依据,税务会计则以税务法律法规为依据;核算对象层面,财务会计主要负责企业一切经济活动货币计量,税务会计则关注企业税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策略
1.构建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
为真正实现企业财务会计、税务会计之间的协调,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属于实现该目标的基础,而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这就为企业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的协调带来了较为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建议结合我国企业发展实际情况真正建立能够指导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税务会计理论。具体来说,税务会计理论需要以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为依据,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应在管理层面上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与合作提供支持,由此才能够进一步夯实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基础。
2.完善税务会计核算内容
在构建完善税务会计理论的同时,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的完善也应得到重视,这是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各方面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别,而设法完成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即可缩小这种差别。例如,在所得税的处理中,便可以通过统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容实现二者的协调开展,这一内容统一的过程需要以所得税制度为基础,由此实现税收人与会计制度,并放宽应税费用列支标准,即可保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更好服务于企业发展。
3.统一核算基础
我国企业税收主要收付方式具备操作方式简单、可较好保全税收等优势,但其同时也会导致财务会计利润核算与应缴纳所得税额出现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会影响会计可比性,我国税收的公平公正也会同时受到较为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建议通过统一核算基础解决该问题。具体来说,需要设法减小外资企业、内资企业间存在的所得税差距,这种贴合我国经济转型需要、符合我国所得税改革方向的策略,自然能够较好服务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
4.具体协调方向
(1)借鉴发达国家经验
相较于我国,美国、日本、法国的快税模式均较为科学且完善,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可以从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美国采用的是典型的快税分离模式,这也是美国税务会计独立性较强且财务会计完全不受税法约束的原因;法国属于快税统一模式的代表,受中央集权、资本市场狭小等因素影响,法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结合在一起,这使得国家在会计准则中的影响较深;日本属于典型的快税混合模式,其税务会计处于分离模式与统一模式之间,这使得日本税法在协调方面具备明显优势,因此本文建议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参考日本快税模式。
(2)遵循協调原则
在参考日本快税模式的同时,合理性原则、效益大于成本原则、实用性原则必须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中得到体现,具体原则内容如下所示:①合理性原则。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二者无法强行一致化,因此二者协作的合理性必须得到关注,具体操作应深入分析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存在的不足与不相适应之处,由此方可真正发现二者的协作点,协作的合理性也能够得到保障。②效益大于成本原则。虽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统一能够较好为税款征收提供支持,但强行统一、分离带来的不利影响却不容忽视,因此二者的协调必须权衡成本与效益。③实用性原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不单单是理论性问题,更直接涉及实物操作,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必须结合我国经济、法律、文化环境,由此保证二者协作的实用性,即可更深入解决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问题。
(3)具体业务协调思路
资产类业务、收入类业务、成本费用类业务均属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重要协调方向,因此本文提出了如下协调思路:①资产类业务协调。资产类业务初始计量的协调应推动所得税向会计准则靠拢,这是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初始成本不一致,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则需要考虑商业性实质,并以此灵活选择账面价值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开展计量;资产折旧的协调则需要围绕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减值准备展开,如其中的折旧范围協调需扩大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并同时保证停止使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税前应该允许扣除。②收入类业务的协调。分析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不难发现,二者在收入确定时间和确定条件上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由于税法更加强调形式,而会计准则却较为关注实质,考虑到围绕这种差异开展的调整工作量巨大,本文建议根据经济业务实质确定收入实现的时间和条件,同时加强监管、检查即可消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带来的偷逃税款风险。此外,由于会计准则中劳动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的处理已经较为规范,因此本文建议税法借鉴其中的处理方法。③成本费用类业务的协调。企业成本费用类业务主要包括捐赠支出、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我国税法较为鼓励企业开展的公益性捐赠,考虑到一些企业利用捐赠之名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空间,本文建议相关部门做好公益性捐赠的审核与认定工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能够由此获得有力支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市场竞争中必不可少的支出,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了15%的准予扣除标准,而为了进一步实现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协调,本文建议税务部门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确定两项费用的扣除比例,现阶段“一刀切”带来的负面影响将由此大幅降低,企业也将更加重视自身竞争力的提升。
三、结论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动力。而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构建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完善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统一核算基础、具体协调方向等内容,则证明了研究的实践价值。因此,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本文内容能够发挥一定程度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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