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影视明星逃税行为套上法外“紧箍咒”

2018-08-15 09:56章睿
上海企业 2018年6期
关键词:紧箍咒税款阴阳

章睿

前著名的央视节目主持人崔永元在自己的微博中惊爆影视明星范冰冰四天狂撸6000万元天价片酬并通过“阴阳合同”偷逃应缴税负的消息正通过各路媒体快速而持续的发酵着,并引来了官方监管的火眼。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表示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若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给予严格处罚,而且范冰冰工作室所在地的无锡市地税局也已介入调查取证。

“阴阳合同”最新发端于国内房地产行业,也就是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二手房产的交易并从中牟利,为买卖双方出具两份交易金额大小不同的合同,即所谓的“大小合同”,其中“大合同”中的交易数目只需买卖双方心知肚明即可,而交易金额小得多的“小合同”则用来应付登记纳税之用。这样,“阴阳合同”就具有了两个最大的特点,即特别适用于交易金额较大的商业行为以及全部目的就是为了偷逃应缴国家税收,而且时至今日“阴阳合同”如同一股暗流还在房地产交易领域起伏与涌动着。

“阴阳合同”移植到影视行业也不是没有可能。最近几年国内电影票房火箭般地蹿升,同时各种网络肥皂剧的需求量不论质地好坏地无厘头增大,影视明星尤其是一线知名演员片酬与身价也跟随水涨船高。照圈内的说法,主要演员往往会拿走一部影视剧总收成的一大半,片酬破亿一点也不奇怪,仅以范冰冰为例,福布斯中国名人榜显示,其去年收入就超3亿元,并已连续五年蝉联冠军。不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额2万元以下的应纳税率为20%,2万元~5万元的税率为30%,5万元以上的税率为40%。由于明星的片酬都普遍超过5万元,也就意味着有近一半会用来纳税,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收入高的演员极有可能存在偷逃个税的原始冲动与事实行为。

的确,影视明星高收入是市场导向的结果,但是一切在法律范围内取得的收入都应该依法缴纳税款。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去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24万元,与影视明星通过一部影视剧所捞到的真金白银显然是天壤之别,即便如此,依然还是成千上万的普通工薪者构成了我国个税来源的最主要阵容,相比之下,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影视明星如若削尖脑袋地逃税偷税,这不仅是有违良知的失德之行,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损害,更是践踏了法律制度的神圣与尊严。

其实,除了“阴阳合同”之外,影视明星偷逃税收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目前较为普遍的就是成立个人工作室或者创办自己的公司,借此一方面能够享受到当地政府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于是完全可以让制片方将自己的巨额片酬收入直接打入个人公司账目,这种做法表面看上去是合法避税,但其实就是一种更为隐蔽的逃税行为。正是如此,业内人士指出,影视明星偷逃个税已经不是个案。

对于偷逃税行为,我国法律制定出十分明确的惩处措施,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稅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01条指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有如此威严的法律制之为什么还有影视明星敢于踩踏红线?归根结底就是人性的贪婪以及对自己违规行为所秉持的赌博与侥幸心理。

作为一般性常识,其实偷逃个税者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违法,更何况还是有前车之鉴的影视明星,但是,在巨大的诱惑面前,人们又往往容易失去自我,尤其是在自己运气不至于那么差的机会成本心理驱动下,不少人更愿意去尝试冒险游戏甚至不惜刀口舔血,而且一种投机行为在第一次得手后,往往会刺激与诱发出获利者更大胆的越轨举动。因此,遏制偷逃税的恶劣行为,除了具有清晰的法律惩处导向以及强化人们的法律约束意识外,还应当配置与取用更多的法外“紧箍咒”。

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在给予偷逃个税者行政与刑事处罚的同时,逃税必须记录到纳税人的信用报告中,这样,只要纳锐者的纳税行为越规出轨,其后续商业贷款、购买保险、求职上学乃至交通出行等等都将会受到影响,以此加大逃税人的失信与道德成本。另一方面,在影视剧制片流程管理上也可以引进好莱坞的完片监管担保模式,也就是一部电视剧立项开始就有第三方机构介入,借此不仅把控片剧的质量,同时将演员片酬从合同签订到完成付款打款纳入独立机构的监察之中,而为了防止猫鼠联手做局,同时还要明确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失职渎职责任,这样便可形成对影视明星从进账收入到纳税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除了强化个人信用与市场约束力之外,重要的还是要借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构造出针对纳税主体财务收支变动状况的及时追踪与发现机制。目前来看,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事实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关系,尤其影视明星的收入又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与隐蔽性,这种不对称性就更为显著,乃至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将属于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的纳税情况纳入到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中,依旧会出现像崔永元所指的影视明星利用“阴阳合同”的逃税行为。因此,在人力监管功能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借助于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出全新的税收征管平台,由此必须明确三点:一是政策上要作出影视明星个税必须由制片方代扣代缴的规定;二是将代扣方的各种财务收支信息以及银行交易记录汇总至税务征管平台之中;三是推出全国统一且具有技术防伪条码的电子版劳务合同,“三管齐下”彻底封闭影视明星逃税偷税的可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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