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困境及其突破
——基于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视角

2018-08-15 00:45丁明春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决策

丁明春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代中国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公众利益表达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6年9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指出,要扩展表达的空间,丰富表达的手段和渠道,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进而依法保障公民表达自由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在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深入的时代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复杂原因。但是,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常见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方式,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由于弱势群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被迫采取的有节制的维权抗争,即主要由于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带来的利益冲突或对抗,与意识形态主导下的政治抗争有着明显的区别。作为公众表达意见、维护权利的政治表达行动,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在体制外抗争但不反体制、聚众但非正式组织化的抗争活动[1]。维权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基本认同现存的政治体制,但是为了维护特定的群体利益,同时也为了争取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了一些相对激烈方式来公开表达利益和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由于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不够健全,利益诉求渠道不够通畅,以及利益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从而打破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进而激发了大规模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实社会的治理危机。

因此,基于有效预防和妥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角度,从增强普通公众的利益表达能力,畅通公众利益表达渠道,以及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等方面入手,探讨健全社会公众利益理性表达与有效表达的基本路径,自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二、社会转型时期公众利益表达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普通公众利益表达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增强

从近年来发生的许多群体性事件来看,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背后都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利益关系。一般情况下,普通公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之后,急切希望通过一定的途径或方式来表达利益和诉求,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大多数普通公众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能力的不足,他们难以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反而倾向于选择一些相对极端或暴力的手段、方式进行“抗争”。从一定意义上讲,作为利益表达主体的普通公众的利益表达能力的不足,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始终处于频发、高发态势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本质上讲,利益表达能力是公众在进行表达利益和诉求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实际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普通公众有效完成利益表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真正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部分群体性事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限制普通公众利益表达能力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公共信息获取不充分。尽管在“阳光政府”建设的契机下,各级政府政务信息的公开范围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政府政务公开也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效果。但是,由于一些基层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不够,普通公众仍然无法及时获取完整有效的政策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一部分普通公众而言,由于自身文化知识水平、经济水平等诸多因素限制,通常难以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有效信息,从而导致了对公共政策的无知以及对政府行为的不信任。二是利益表达组织化程度较低。公众利益表达的能力或影响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长期以来,大多数普通公众仍然习惯于通过个体化方式表达利益和诉求。实际上,这种原子化的利益诉求方式组织化程度相对比较低,也很难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反而容易激发暴力和社会不稳定,使得普通公众在与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无法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表达目的。三是普通公众法治意识淡薄。一项关于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社会心理的调查发现,中国公民对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和自身利益问题十分关注[2],并会采取不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大多数底层普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都较为淡薄,在其利益受到伤害时,他们倾向于采取一些情绪化或非理性化的手段解决问题,“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异化共识”。正是包含上述影响因素在内的诸多原因,导致了相当多数的普通公众在自身利益受到伤害时往往不知所措,或者干脆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二)公众利益表达渠道还不够通畅

在正常运行的社会里,利益诉求是公众表达自身选择和价值判断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政治系统据以洞察社会民生和社会发展动态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部分群体性事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的群体性事件起因于制度化的矛盾解决渠道不够通畅,而选择通过群体性事件等非正常渠道寻找出路。具体来讲,公众利益表达渠道不够通畅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人大、政协的代表责任还有待强化。从我国民主制度体系建构的初衷来看,人大和政协原本是普通公众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的制度化渠道。但是,由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普通公众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难以真正代表普通公众表达其意愿和心声,而普通公众也无法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兼职化,使得这些代表和委员们根本没有精力真正地去为普通公众提出建议或议案。所有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人大、政协等机构组织作为政治代表利益表达功能的缺位。二是信访申诉表达功能相对较弱。信访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政治表达及申诉方式,也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渊源的直诉制度。长期以来,信访部门一直是公众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也是实现利益表达的一种有效机制。但是,当前的信访部门机构设置重复,权责模糊,缺乏统一的协调监督体系,导致各层级信访机构相互推诿扯皮,使得信访部门实际上成了矛盾和纠纷的中转站,直接导致了公众对通过信访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的不信任,反而倾向于越级上访、闹访,从而严重削弱了信访制度的申诉与表达功能。三是大众传媒独立性有待增强。在现代社会,大众传媒承担着重要的公众意见表达和社会舆论传播的功能,也是公众进行利益和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历来对网络、电视、广播以及报刊、杂志等公共传媒的审批和监管机制相对比较严格,从而使得这些公共的大众传媒逐渐丧失了为普通公众利益表达提供帮助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难以客观真实地完成真正意义上的民意传递和利益表达。

(三)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社会阶层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分化与整合,普通公众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以及利益诉求都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利益表达的核心价值是公民以合法的形式,使自己的诉求通过利益综合环节“进入”政府决策,从而保证公民民主权利得以实现[3]。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众参与实质就是进行利益表达的过程,也是实现和满足利益诉求的起点。各级政府只有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逐步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才能确保普通公众充分地享有自主表达和选择的权利,才能实现政治稳定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普通公众只有能够真实有效地参与到政府公共决策的过程中,才能够保障其自主表达和选择的权利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进而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从现实来看,公众参与的形式与效果都不太乐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常规化的公众利益表达行为。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部分群体性事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群体性事件是由于公共参与机制不健全,致使公众参与公共生活的效果不理想,难以实现参与目的,从而直接激发了部分公众非正当与非理性参与。具体而言,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公众参与流于形式,难以产生实质性效果。从目前的趋势来看,一些基层政府公共决策系统越来越趋向于封闭,唯上成为许多公共决策选择的重要准则。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成为表面过程,各种决策咨询制度、听证制度形同虚设,无法真正有效制约政策过程选择和走向,对决策方案的形成也没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影响力。公众参与更多的时候演变成为一种事后告知,甚至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的许多事项也无权过问。二是公众参与积极性较低,难以形成利益共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不断下降,导致许多普通公众对公共参与表现冷漠,有些人甚至不相信政府,不参与公共决策,与政府处于对峙状态。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不信任增长,导致了一些普通公众产生了怀疑、拒绝、玩世不恭以及愤世嫉俗的逆反心理,甚至故意选择相信一些流言蜚语、谣言谎言等虚假信息,以排遣内心对现实政治的不满和愤恨情绪。三是基层政府对公众参与的回应性不高,难以有效化解矛盾。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些普通公众很容易因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而对基层政府产生不满、抵触或愤怒情绪,甚至激发一些新的矛盾和纠纷。公众参与本质是一种有效解决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的方式,通过将普通的利益纠纷公之于众,让大家一起来评评理,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和纠纷。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对于公众参与解决纠纷的回应性不高,使得许多原本简单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反而演变成复杂的暴力性矛盾或冲突。

三、突破困境:建立健全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径思考

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一个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的利益矛盾或冲突存在,而在于是否存在常态化、制度化的机制渠道让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表达、沟通和协调,进而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因此,为有效化解社会利益纠纷、矛盾与冲突,从根本上降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应当增强普通公众的利益表达能力,实现公众利益表达的理性化和程序化;应当培养和塑造程序正义理念,积极推进公众利益表达渠道的多元化、制度化以及常态化;还应当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保障公众利益表达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一)增强普通公众表达能力,实现公众利益表达的理性化和程序化

其一,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保障普通公众的知情权。对知情权的充分保障是普通公众有效实现利益表达的前提和基础。现代民主理论的一个基本前设是每一个人都是他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当与自身利害密切相关的事件发生时,只有当事人本人才最清楚自身利益所在,因而才最有可能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4]。积极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有利于公众清楚地认识到自身所处的环境,有利于其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进而有利于理性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首先,促进政府信息有效公开,要严格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政策,始终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对相关政策信息依法主动公开公布或者依申请公布,尽量避免因信息公开问题造成的利益冲突或矛盾激发。其次,政府要积极提高信息公开的精细化水平,不断增强重大决策信息的公开力度,对重大决策信息的具体类目、公开形式等具体细节进行统一规范,让普通公众能够一目了然,使得政府信息和政策过程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为普通公众有效进行利益表达提供充分的信息基础。任何涉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民生项目,都要适时向公众进行法规和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到重大公共决策过程中,让普通公众充分了解政府的政策信息和发展规划,对政府政策选择和政策行为有一定的心理预期。此外,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政府一定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公布事件发生原因、处理进程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以及透明性,掌握舆论的话语权,防止谣言带来不必要的误解与煽动,从源头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不知情而导致的利益表达失败。

其二,提高公众信息获取能力,提升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一方面,公众信息获取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利益表达的能力,要提高公众利益表达能力,就必须尽可能提高公众信息获取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要不断提高公众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有效地提高其信息获取能力,才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现实世界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而采取积极、合法、理性的方式去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同时,提高公众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养,还有利于塑造其利益表达意识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有利于增强其民主自信心,进而有利于获取利益表达的各种资源。具体而言,提高公众信息获取能力,就是要政府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普通公众的受教育机会,提高普通公众知识能力和水平,让普通公众对现实政治和社会经济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进而有利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有利于提高利益表达能力。另一方面,公众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利益表达的影响力。因此,提高普通公众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对于提高公众利益表达能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要为公众利益的组织化表达创造合理的制度空间,主动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工会、妇女、青年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得个体公众可以借助组织化的力量表达利益和诉求,使得普通纠纷和矛盾能够通过组织化的力量得以解决或传递。此外,还可以考虑发挥非正式组织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的功能,只要政府和社会对非正式组织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监管,确保其在法制框架范围内活动,自然也就能够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以合法和理性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其三,培养塑造程序正义观念,积极引导公众依法理性维权。公权力依法运行是公众理性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环节。因此,提高普通公众利益表达过程中的法治意识,实现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有效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进而有效预防和妥善应对群体性事件。具体来讲,一方面要培养和塑造政府等权力主体程序正义观念。长期以来,我国社会自上而下程序意识比较淡薄,重实体轻程序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观念。然而,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从根本上确立程序正义的原则和信念,不仅有利于监督公权力运行,防止公权力被滥用,还有利于重建政府的权威,增强政府公信力。这些年来,基层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大量流失,人们甚至对基层政府失去了最基本的信任,由此导致了大量越级上访、非法上访等维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转变观念,确保公权力运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步骤,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意识,严防公共权力恣意,重建政府法治权威以及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要培养公众依法维权的观念。从总体趋势看,现代社会逐渐进入法治社会,法律至上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自觉遵守法律并积极通过法律解决各种利益纠纷矛盾逐渐成为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因此,在社会转型期间,作为政治权威代表主体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广泛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使普通公众能够做到懂法、信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走上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的道路,从而避免盲目冲动以及暴力非法的维权方式。如此一来,对于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构建文明理性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畅通公众利益表达渠道,推进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其一,疏通人大、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从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角度来看,应尽快落实人大代表选举提名制度,使得人大代表的选举能够充分体现选民的意志和意愿,保障普通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利,促使人大代表能够真正代表普通公众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要进一步扩大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均衡分配各个行业领域内代表名额,尤其是要提高基层代表和弱势群体代表的比例。在扩大直选范围的基础上,加强人大代表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定期联系,使得人大代表能够真实地了解公众的需求,客观地代表公众的利益。同时,也使公众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和熟悉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以保证其利益表达功能的常态化行使。此外,要逐步扩大专职人大代表的比例,依法确定专职代表的职责,明确其利益表达功能和法律责任,促使人大代表更加主动地专注于普通公众的诉求和意愿,以更好地代表和维护普通公众的合法权益。从完善政协代表制度的角度来看,除了要逐步改革政协委员产生机制以及推进政协委员专职化以外,还要扩大政协委员的代表范围,基于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增强人民政协的代表性。基于这一点,关键是要增加基层和弱势群体政协委员的比例,使得普通公众能够通过政协的平台自主地表达利益和诉求。通过不断地增加政治协商民主的包容性,使得民主协商能够充分反映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需求,使得政协真正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反映诉求、表达诉求的重要机构和场所[5]。

其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在公众利益表达过程中的协调功能,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现有的信访制度。首先,设立相对独立的信访机构。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由此,目前信访机构仍隶属于政府序列,作为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个附属机构而存在。为了进一步增强信访机构的自主性,结合我国监察制度改革可以考虑设立相对独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将信访机构调整到监察序列,使信访嵌入到纪检监察工作的过程中,严惩侵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为公众利益表达创建良好的制度平台。其次,明确信访机构的职责功能。从信访制度运行现状来看,政府序列下的信访部门实际上只是纠纷和矛盾的中转站,其权责范围相对有限,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来处理上访问题。因此,将信访机构与独立的监察委员会结合,扩大信访机构的权限,提高其处理矛盾和纠纷的自主性,从而有利于明确信访机构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表达渠道的具体责任,也有利于发挥其利益表达的功能。此外,实现信访与司法机制的无缝对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表明,普通公众在事件发生前一般都经历了漫长的信访和艰难的上访过程,但是问题和矛盾不仅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反而积聚了更强大的爆发力量[6]。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当前的信访制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信访与司法制度的无缝对接,将信访确实无法解决的纠纷直接纳入司法解决的轨道,明确信访流程的终止机制,切实降低由于多次上访无法解决纠纷而激发矛盾的风险。

其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利益表达功能。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大众传媒逐渐为普通公众进行利益表达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渠道,增加了公众利益输入的效能,增强了公众利益表达的理性[7]。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公众利益诉求表达中的功能,首先,要完善对大众传媒的管制机制,为普通公众提供更多的表达意见的机会,让公众更加便捷地通过大众传媒表达利益和诉求,进而激发其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释放公众不满情绪,有利于化解矛盾和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政府要高度重视公众通过大众传媒发出的声音,对大众传媒表达出来的民生民情、问题建议以及诉求意愿给予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回应,让大众传媒切实成为传达民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其次,要强化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作为公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一种重要渠道,大众传媒具有实时、便捷、高效、公平的特征,能够为每一个体提供公平的表达机会。除此之外,大众传媒还要更多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表达机会。尤其是针对一些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民生问题,可以考虑设立专项议题开辟独立的舆论空间,引导弱势群体公众参与讨论,让弱势群体能够自由自主地表达利益和诉求,从而增强弱势群体对政治体制的信任感。最后,积极引导规范网络媒体利益表达功能。在网络时代,互联网为普通公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政府公共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平台,使得公众参与公共生活的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力拓展普通公众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利益表达的空间,依靠法律规范公众网络表达行为,对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表达行为进行有效制裁。同时,广泛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依靠技术手段为公众通过网络传媒进行利益表达的行为提供保障。

(三)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保障利益表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一,提高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有效性。一般来说,政府重大公共决策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重大公共决策涉及利益关系相对复杂。提高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有效性,需要在重大决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充分嵌入公众参与,扩大参与的机会和频率,拓展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在政策问题确定阶段,广泛听取普通公众的诉求,充分了解普通公众的意愿,切实做到在政策问题选择过程中体现普通公众的利益需求。在征求意见建议进行决策方案论证阶段,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让公众切实参与到政策方案论证的过程中,广泛地汲取民智和民意,使得政策方案的选择切实能够代表公众的利益和诉求。在政策执行和评估阶段,建立有效的跟踪评价机制,对政策方案的执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督,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研讨,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在此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重大公共决策听证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讲,决策听证是一种广泛汲取各方意见,让各利益主体进行充分表达的制度过程。因此,提高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有效性,务必发挥好重大决策听证的价值功能,严格执行决策听证的流程。在听证开始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全面地了解决策利益的核心。在听证过程中开展深层次的对抗性辩论,充分暴露决策过程中利益矛盾或冲突的焦点。在听证结束后,全面综合分析各方意见和建议,及时地进行跟踪和反馈,深入进行进一步的协商论证,确保重大公共决策的听证效果,从而提高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有效性。

其二,在扩大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凝聚利益共识。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社会只有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利益诉求凝聚和提炼机制,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和矛盾。只有经过凝聚和提炼的诉求才能接近政府决策的层次,而分散的、散射的诉求是很难在决策层面上进行处理的[8]。如前所述,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进行权利抗争的利益自救行为。因此,在扩大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凝聚利益共识,有利于弱势群体与政府决策精英的互动沟通,有利于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首先,要从法律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行为,保障弱势群体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援助等服务,保护弱势群体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让其真正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从而增强其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凝聚利益共识。其次,要切实保护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表达行为,让利益相关者真实有效地参与到具体的政策过程中,在全程参与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利益沟通、对话及协商等机制功能,为各利益相关方与政府的互动沟通提供公开公正的平台保障,使各利益相关方能够平等地通过对话与协商凝聚利益共识,有效遏制和消除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隐患。另外,积极推动利益团体进行利益表达。利益团体一般是由利益相关或相近的主体自发自愿组成的非正式利益组织,利益团体有利于凝聚利益共识,有利于提高普通公众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公众表达的诉求和意愿更加接近政府的核心决策层,从而也就更容易实现利益表达的目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三,通过构建利益诉求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利益纠纷与矛盾。从本质上讲,健全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化解纠纷和矛盾,进而推动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新的利益均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当前社会的利益矛盾多种多样且千差万别,有效化解利益纠纷和矛盾,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公众利益诉求调解机制。一方面,基于从管制向服务的理念转变,各级政府必须要认真对待公众的利益诉求,不要刻意回避矛盾,更不能相互推诿扯皮,应该在客观理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供让公众满意的解决方案。当公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无法得到及时满足的时候,必须及时向公众说明原因和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加以解决,尽量避免损害公众利益。对于公众提出的超过法律或政策范围的极端要求,也要耐心地进行解释和沟通,在疏导、关怀的基础上赢得公众的理解和尊重,尽可能地化解纠纷和矛盾,尽可能维护公众利益。另一方面,针对行政和司法渠道无法有效解决的公众利益诉求问题,可以考虑在发展审议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公众参与的诉求调解机制。作为一套有关民主政治的理念与原则、决策程序和制度安排,审议民主是指自由与平等的公民,通过充分的对话、辩论和协商实现价值偏好的转换,达成相互理解基础上的理性共识[9]。从一定意义上讲,审议民主就是通过对话、辩论和协商等方式实现公众的实质性参与,提高公众利益表达的有效性。基于此,可以考虑依托村委会和居委会等基层自治机构,建立相对公开独立的公众诉求服务机构,让普通公众参与到具体的利益诉求或纠纷矛盾的调解过程中,让更多的普通公众获得公平公正的参与机会,从根本上建立有效的利益和诉求表达机制。

四、结语

从一般意义上讲,任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一个稳定的秩序环境,社会进程中所蕴含的一致性、稳定性与确定性对于正常社会的有序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从整体来看,当代中国在社会转型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体现为维权事件,其参与者大多以劳资纠纷、拆迁征地、医患纠纷、执法不当等特定事件为表征、以具体的利益诉求为目标,通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等方式表达利益和诉求。从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角度来看,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利益理性表达机制是实现社会善治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基本利益诉求的重要基础。首先,通过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和沟通机制,社会各个阶层尤其是弱势利益群体也将获得表达诉求的机会,能够自主表达各自的利益需求,能够及时释放内心的不满和愤懑,从而避免负面情绪积累导致的社会冲突集中爆发,进而有利于实现社会发展改革成果的共享,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次,通过建立理性的利益表达与协商机制,使得各个阶层能够通过合法化正规化途径和渠道进行深层次的利益沟通与交流,避免极端化的利益失衡和冲突,进而能够提高弱势群体作为整体的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为政府解决治理难题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决策信息,从而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再次,通过建立有序的利益协商与协调机制,社会整体的民主化程度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主体地位将会得到更加真实而富有内涵的体现,政府的治理能力更易被社会各阶层所认可,既定的治理秩序也更容易获得社会各阶层广泛的接受、认同和遵从,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和良性发展。此外,通过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社会公众的心声和意愿通过正当有序的渠道得以表达,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彰显,普通公众积极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有利于政府更深入地了解最真实的民情民意,也有利于对政府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有利于紧密联系普通公众,进而有利于维护政府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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