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传播背景下传播关系范式的转变
——基于对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理论内涵的解析

2018-08-15 00:45华金香
传媒 2018年3期
关键词:接收者主体间性哈贝马斯

文/华金香

当前全球进入公共传播时代,互联网媒介使每个个体、团体及组织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同时又是信息的传递者和接收者,“传”“受”身份的界限进一步模糊化。在公共传播过程中,原有的主客体对立的哲学范式不足以解释现实的传播行为,“主体性”哲学范式也逐渐向“主体间性”的哲学范式转变。哈贝马斯是传播学“主体间性”理论的倡导者之一,深入探讨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的理论基础、理论内涵与现实价值,对理解公共传播时代的“传”“受”双方关系有重要价值。

一、公共传播背景下传播“传”“受”关系的重构

在人类传播过程中,传播的“公共性”问题一直贯穿其中。传统媒体时代,在传播空间属性上的公开性、渠道的共享性、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等方面都有局限性,传播资源掌握在少数精英阶层手中,信息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是不平等的关系。批判学派曾经从“信息霸权主义”“庸俗大众文化”“内爆”“单向度的人”“文化工业”等角度来批判大众传播媒介时代传播“公共性”的缺失问题。以互联网为主要技术基础的现代传媒系统提供了空间上更具公开性的信息,形成了多元主体生产信息、讨论信息的格局,在形态上基本实现了“公共性”。互联网媒介为信息的“公开”传播,舆论的“公意”演化,内容的“公益”属性,主体的“公共参与”等提供了条件,“公共传播”成为媒介的核心诉求,是互联网时代社会民主的“应然性”状态。

从公共传播视野下探讨信息传播者和接收者之间的关系,对传播“公共性”的实现有重要价值。大众传播时代,传播关系中两个重要的角色是“传媒”与“受众”,这种二元对立的关系决定了传媒的主体地位,信息接收者处于被动地位,是被动的接受者,缺乏传播的权利和传播的能力。法兰克福学派将传播对象看作“大众”,实际上是与大众传播时代的传播结构紧密相连的,这时候传播对象是一种没有理性批判能力和思维能力的“乌合之众”,在大众传媒的传播态势下毫无反抗能力,只能被动地接收信息,传媒与大众之间缺乏双向对话和交流,其关系是不平等的。这体现了传媒公共性的丧失,也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大众传媒的重要内容,认为公众失去了个性,是大众传媒环境下的“原子”。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颠覆了传播的过程,多主体、交互式、实时在线等传播特点不仅改变了传播样态,而且促进传播节点中信息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关系的变化。传播学者丁汉青认为,要以传播生态学的视角看待传播“传”“受”关系,互联网重构了信息传播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关系,“传”“受”双方是一种协同进化关系。传播学者喻国明认为,互联网传播为“个体”赋权,作为公众的“个体”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是集信息传播者、传递者与接收者于一体的多重身份。从公共传播视角下重审互联网传播背景下的“传”“受”关系,需要将社会“公共利益”“信息公开”“渠道资源共享”“公共参与”等环节纳入考虑范畴,促进信息在“传”“受”之间的信息通畅传递与多回路信息循环,以实现传媒公共性与社会进步。在这一过程中“传”“受”双方的哲学关系是核心,从哲学范式转变演化的视角看待传受关系,可以得知当代“主体间性”的哲学范式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二、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的哲学范式转变

古希腊普罗泰戈拉的哲学观点,“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奠定了“主体性”哲学的思想基础。启蒙运动的核心意义在于承认和启发了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理性。“主体性”是指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主体的优越性和征服性,客体处于弱势和服从地位,主体成为客体的尺度和依据。法国哲学家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就强调人的“主体性”,将自我作为存在的标准。德国哲学家康德的“先验性主体哲学”也强调主体性的重要性,其观点主要体现在“人为自然立法”。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想体现出人是逻辑主体和历史主体的统一。马克思将“主体性”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认为社会存在是人类改造自然的产物,意识能够反作用于物质,使自然“人化”。强调“主体性”的哲学观点往往过于强调“人类中心论”,将人看作万物的标准,形成了人类的“霸权”意识、“功利性”心理和“自我中心”意识。过于强调人的主体性往往使得个体为实现自身“主体”利益而将万物“客体化”,看作是工具,可能引起“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哲学观点。

这种“主体性”哲学在传播学中主要体现在传播主体意识方面。公共传播最突出的特征是传播主体意识的崛起,多元主体参与下的传播过程中,每个个体、群体都可以在舆论场中发出声音。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传播舆论场中的主流声音往往代表某一阶层、某一强势群体的利益。李普曼认为,传播的效果主要由精英阶层控制,公众在传播过程中只是“幻影”,大众传媒的强力效果会产生“拟态环境”的效果,使得现实在媒介环境中重现,而这种重现是媒体建构出来的“拟态”效果,不能展现真正的现实,普通公众在社会中没有话语权,对舆论不能产生足够的影响。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普通大众对传播技术的接近和使用使其有了理论上平等的传播权,甚至有人提出“数字民主”和“数字乌托邦”的概念,公众传播主体的“主体性”意识逐步回归。在“去中心化”的互联网场域中,多元“主体性”的传播主体会产生多个节点的信息,形成“多主体”的不同的信息流。传播“主体性”的回归促进了信息的丰富程度,有利于公众参与信息的传播过程,但是“主体性”的传播意识形成“为我所用”的“功利主义”传播趋势。例如,虚假广告传播、庸俗新闻传播、公关宣传乱象、新闻“炒作”等现象的出现,这与传播者过于强调个人中心利益有关。“主体性”哲学中对客体的“物化”和“异化”造成了“现代性”的种种风险,建立在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性”哲学危机和不足逐步显现出来。

当代哲学逐渐出现“主体间性”的哲学转变,这种哲学理念超越了“主体性”,将主客体之间的对立关系转化为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胡塞尔力图寻找“我思”“思我”和“他思”的关系,以“移情”为中介建立起“我”与“他人”的“共同经验”,进而证明他人的存在及认识他人。这其中的方法论是“理解”,将对方看作另一个“我”,使不同主体间形成相互沟通、融合的关系。海德格尔强调“我”与“他人”的共同存在关系,认为“此在自己本身就是共同存在,此在的本质就是共在”。不可能单独、孤单的存在,主体既有独立的活动,又有人类共同的语言、文化和工具等,主体之间需要建立起平等、合作的互为主体关系。哈贝马斯认为“主体间性”比“主体性”更根本,强调主体之间通过交往理性建立起相互关系。在传播过程中,哈贝马斯认为传播的“传”“受”关系不应是主客体对立关系,传播的主导者不应将信息接收者看作被动的对象,将其“客体化”,而应该在传播过程中将传播者和信息接收者都看作主体,二者在相互交往和沟通中建立起平等对话关系。

哈贝马斯推翻了传播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关系假设,认为工具理性统治下的社会是没有前景的,所以提出一种自我与他人关系的一种新假设,即相互为主体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双方可以通过交往理性达成共识,这种交往包括在公共领域内的人际交往,也包括通过媒介进行的交往,从而确立起“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关系之下的交往理性。这是对人的“主体性”的规范化界定,在尊重主体性的基础上为“主体性”制定规则,规定了主体的“规则意识”“原则意识”与“价值意识”,防止过度“自我化”引发的危机,有利于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人的异化性等。在“主体间性”的关系下,人的自主性得到尊重,大众传媒传播攻势之下的“受众”或“大众”概念被摒弃,“公众”的概念被强化,反映出人的“共在”和“社会性”,以期建立共生的、和谐的、平等的多元主体之间的融合关系,这充分体现出了传播的“公共性”。公共传播的“公共性”表现之一就是传播受双方互为主体的关系,即“主体间性”,这一理论来自哈贝马斯对大众传媒传播“工具理性”的批判,彻底颠覆了传受二元对立的传播关系。传播学者李欣人对批判学派关于传播“公共性”的观点进行了梳理,总结了该学派对“公共性”沦陷的共同观点:一是信息接收的隔离化和私人化状态,造成公共生活的实质死亡;二是大众传媒的单向发送和接收,摧毁了公共性上的对话机制;三是传媒机器受商业和政治势力的操纵,体现的是某些集团和组织的局部利益,不代表公众的公共利益。这些特点表现了大众传媒使公共领域“再封建化”和“公共性”的丧失。

三、公共传播视角下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的理论基础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理想言谈情境理论和有效传播的四个条件等理论都渗透着这一“主体间性”的理念,不仅为传播学的理论发展做出贡献,更为当前的互联网传播提供了理论依据。

1.公共领域理论。在《公共领域的转型与结构》中,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进行了详细论证,认为在生活世界和系统世界之间,介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一个具备公共性的公共领域,在此空间内,人们可以对社会事务进行沟通、商讨、争论,从而形成对某事物的反思性、批判性见解。这是一种进行批判性思考的场所,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和抑制,在表达意见的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发挥,传受双方在一种意见的共享中形成了互为主体的理想关系。哈贝马斯认为,古希腊的“公共生活”是公共领域的雏形,在古希腊的广场聚会中,公众可以一起畅谈政事。早期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大众传媒尚未充分发展,公众之间的交往与交流主要通过人际传播来实现,咖啡厅、俱乐部、沙龙等都成为公共领域构建的场所,这种批判性的公共辩论促进社会进步。

2.“理想的言谈情境”理论。情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各种情况相对的或结合的境况。理想的言谈情境是公众在公共领域内进行辩论、交谈的环境要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在理想的言谈情境中,各讨论主体才能各自充分、自由地表达意见,从而达成共识。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言谈情境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在理性的论辩过程之前,所有潜在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言谈场景中;二是理性讨论的参与者必须有平等陈述、解释、说明、质疑的机会,而不能因会被检讨或批判而噤言;三是理性讨论的参与者能够有机会试用表意性言谈行动,以自由表达观点、态度和意向;四是理性讨论的参与者必须有平等的机会试用规约性的言谈行动,如命令、反对、禁止等,以便排除特权,使公众的规划性权力得到保障。理想的言谈情境具有乌托邦的特征,但是它表现了哈贝马斯对无约束、无障碍交流的向往。在理想的言谈情境理论中,这四个条件都充分尊重了传播双方的主体性,每一项条件的主要目的都是保护这种主体性,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主体间性”关系。

3.交往的“四个有效性”理论。四个有效性的原则是哈贝马斯提出的关于有效交往的四个要求。一是可理解的要求(Comprehensibility Claim),即交往者的语言必须符合社会约定俗成的语言结构,使得倾听者可以正确理解说话者意图。这一要求是交往者进行符号编码时,应在传播双方共同的符码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这一范围,从而引起不理解、误解等现象。这是进行交往的前提,只有言语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彼此的意图,传递信息的含义,才能进行对话、辩论最终达成共识。二是真理要求(Truth Claim),即说话者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确切的。交往双方必须传递真实信息才有交往的意义,所以在言谈过程中双方必须在真实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如果交流的是虚假信息,那么此对话不利于形成有效的传播效果,而且会破坏双方的信任关系。三是真诚的要求(Truthfulness Claim),是双方要真诚地面对彼此,坦诚地对话,以真诚的内心情感投入到此次对话中。这一要求是进行交往的重要条件,没有了坦诚对话的符号,不具有承载有效信息的能力,多重的误解和曲解会造成对话双方内心的封闭化,不能实现理想化交往。四是正当要求(Right end Claim),是言语双方交谈的规划性、妥协性。这是指对话双方在信息交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在一定的框架下进行对话,在遇到意见不一致时要有自主调节意识,以实现正确的结果,即实现和满足公共利益。

在公共传播视野下,传播双方的关系是一种互为主体的“主体间性”关系,这一关系的提出者哈贝马斯在批判大众媒体传播“工具理性”的基础上,对传播双方的关系假设进行了颠覆,创立了“交往理性”的理论范式。传播双方“主体间性”的理念贯穿于公共领域的建构过程中,理想的传播情景的营造中和有效交往的形成过程中。在互联网媒体发展的背景下,“主体间性”的传播关系及其相关的理论依然可以指导传播过程,促进传播的“公共性”,以利于建构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的和谐关系。

[1]廖圣清.20世纪90年代西方大众传播学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2]陈力丹.大众传播的受众[J].东南传播,2016(06).

[3]丁汉青.重构大众传播中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的关系——“传”、“受”关系的生态学观点[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3(05).

[4]何其聪,喻国明.移动互联用户的媒介接触:行为特征及研究范式[J].新闻记者,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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