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志文 刘太刚
〔摘要〕 乡村振兴的核心是乡村主体性的增强,终极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而在“男工女耕”的背景下,乡村主体性的复兴就首先表现为乡村女性主体性的复兴。山西省蒲州镇寨子村妇女协会的实践表明,乡村女性可以在小范围内通过集体行动内生出一种巨大的提升力量,满足女性群体动员、组织平台建设、公共物品供给、规则秩序更新、公共精神培育等需求,推动乡村女性蜕变为主体性鲜明的新女性。其中,女性行动者是女性成长的发起者和参与者,妇女组织能够整合碎片化的女性个体并增强其话语能力,公共物品解决了女性群体集体行动的相互依存问题,规则秩序保证了女性主体性的稳定性成长,公共精神则是女性主体性可持续成长的支柱。
〔关键词〕 乡村女性,女性主体性,妇女协会,妇女解放,集体行动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8)04-0080-06
改革开放之后,乡村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地带,但乡村的复兴对于政治稳定、经济转型、文化传承及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并辅之以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开启了“乡村复兴”的征程。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标志着乡村复兴进入新时代。有学者强调指出,新农村建设的本质是乡村现代化元素增多而非彻底消灭乡村,核心是乡村主体性的增强,终极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 〔1 〕。而在当前“男工女耕”的背景下,女性是乡村建设的主体,故乡村主体性的复兴就首先表现为乡村女性主体性的复兴。山西省蒲州镇寨子村妇女协会的妇女们用她们的实际行动表明,乡村女性可以通过集体行动内生出一种巨大的提升力量,满足女性群体动员、组织平台建设、公共物品供给、规则秩序更新、公共精神培育等需求,推动乡村女性蜕变为主体性鲜明的新女性。其制度变迁的意蕴浓厚,故从制度的视角来挖掘寨子村妇女协会集体行动的内在机理,对于乡村女性主体性成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启发意义。
一、行动者:乡村女性草根精英
对乡村女性集体行动的制度分析,是从观察集体行动的行动者开始的。行动者是集体行动的发起者和参与者,更是集体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乡村女性在集体行动中发现和强化自我意识,逐步体认、觉察和反思自身的状态、属性、需求与价值。她们不仅会理性地追求物质利益,还会追求包括尊严、名誉、社会地位等非物质利益 〔2 〕7。但是,行动者并非孤立无涉,而是与外界环境和其他主体互动交融的。不同的行动者都有自身的行动规律与选择逻辑,如果她们相互一致,集体行动便会促进主体性的成长;如果她们相互抵牾,集体行动则会阻滞主体性的成长,社会生活也将随之陷入混乱中。
改革开放之后,特定的制度环境促使乡村女性成为了自身主体性成长的行动者。一方面,在2005年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之前,国家的主要精力放在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方面,并通过“剪刀差”的机制汲取农村资源来支援工业和城镇建设,女性要承担大量生产、生活责任,其人力资本存量几近耗竭。因此,公权力主体并不是乡村女性主体性成长的行动者。另一方面,农村去组织化后,切断了国家资源向乡村妇女传递的组织通道,外部输入性资源往往被乡村精英所俘获,而由乡村精英把持的宗族组织的“保护型”角色嬗变为“营利型”角色 〔3 〕56,又大量挤占了乡村妇女发展的本土资源。因此,行政化过剩的村级组织也不是乡村女性主体性成长的行动者。
我们知道,市场化和商品化从寂静的乡村里催生了一批率先致富的草根精英。他们中有的人在率先脱贫致富后,没有独善其身或是遗弃乡村投向城镇怀抱,而是出于利益、声望、自我实现等追求尝试着引领乡村百姓走向自主、自为的共富之路 〔4 〕。但如若带领村民走向共富的是男性草根精英,那么集体行动中对女性主体性成长的关注就会相对孱弱甚至没有。而寨子村男性的缺场无形中把女性推向了集体行动的前台。据调查,全村外出务工781人(占53.3%),其中男性473人(占61.9%),女性308人(占43.9%)。而留村的多为妇女、老人、儿童,呈现出典型的“女性化”“空心化”特征。郑冰等7位女性,便是乡村草根精英谱系中的成员,她们成为引导村落妇女乃至男性走向集体行动的第一行动者。
1998年,时为寨子村小学教师的郑冰,闲时常到丈夫在村西黄河滩上的农资店帮忙。但她发现村民们买化肥非常盲目,缺乏基本的施肥知识,大都认为施得越多就收得越多。郑冰觉得这样挣钱于心不安,遂产生了对村民进行技术培训的想法。于是郑冰和6个关系要好的妇女自费邀请了一位农技专家来讲课,并到寨子村周边的10个自然村作宣传。最终,来参加培训的达400多人,其中妇女有300人左右。此后,她们每两个月都会组织一次免费的科技讲座。乡村女性精英这种超越物质利益追求、超越个体和家庭利益的举动,给乡土社会带来了新思想、新技术、新观念。但她们超前的主体意识和行动显得那么“格格不入”和“不同寻常”,以至于必然会招致其他主体(丈夫、公婆、子女和其他乡民)的质疑与反对。但当她们持续进行“舍己为公”的行动时,这些质疑反对之声大多逐渐转化为尊重和拥护。
同时,郑冰等女性精英这种高于他人的主体意识和行动,昭示着市场经济(独富与逐利)与传统道德规范(互助与公益)之间尖锐对立的社会转型困境,似乎在她们的身上得到了解决。主体性相对孱弱的村民们被她们言行中散发的主体性魅力所感染、折服,对她们产生了一种朦胧的崇拜。越来越多的乡村女性聚拢在了她们的周围,向她们请教政策、知识、技术和信息,这几位妇女悄然成为了寨子村的领袖人物。这种崇拜的背后隐藏着一股强大的感召力和动员力,它意味着她们作为女性的价值在村落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开始得到了確证,也为后续妇女的集体行动奠定了基础。
二、组织化:从妇女组织到农民组织
“任何集体行动,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组织,它是集体行动结构化的结果,目的在于对成员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约。” 〔5 〕5集体行动的过程亦是行动资源的集聚与女性的再组织化过程,它整合了碎片化的女性个体,以增强女性的主体性能力,将处于边缘的乡村女性整体性地拖拽到公共话语的中心,从而摆脱被遮蔽、被遗落的尴尬境遇。但“攻易守难”,主体间对话语权的争夺从来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乡村女性只有在集体行动中持续地进行共意动员与认同建构,方可冲破固有的利益共同体堡垒,实现女性主体性和女性价值在空间与时间上的扩散,继而利用女性自为的硕果泽润和说服其他主体,才能增强女性话语的社会认可度,提升女性在公私两域中的地位。同时,主体性视域下的集体行动并不拒斥个体行动,它也是个体行动的共振与耦合。女性集体为女性个体发展开辟了空间,在集体的庇护下,内心卑弱的乡村女性个体不再害怕周围凝视和嘲讽的目光,而是积极通过对女性集体的诠释和援引,实现自身主体性的生产、扬弃与更新,同时也推动了制度的变迁。
在技术培训的促进下,女性精英们又带领着乡村妇女举办了跳舞、唱歌等越来越多的活动。随着这些活动逐步走向常态化与组织化,一个妇女集体行动的组织——妇女协会便于2002年应运而生了。郑冰为会长,下设6个副会长,分管妇女读书活动中心、科技培训中心等部门,女性会员覆盖寨子村周围35个自然村。妇女协会的成立有效整合了其主体性成长所需的乡土资源,而且开始承接来自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外部主体输入的资源 〔6 〕。它既提升了妇女内心的认同度和自信心,又提高了妇女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与价值。协会建立初期,妇女们的主体性参差不齐,主体性较弱的女性主动聚集在郑冰等主体性较强的女性周围,一种魅力型权威主导着协会的日常运作和资源分配,主体性强的妇女带领着主体性弱的妇女不断实现着更新与自我更新。
但妇女组织并不是两性之间的屏障,它也不存在着性别化的组织边界。妇女组织化带来的效益吸引了诸多男性村民的加入,但妇女协会的名称逐渐成为阻碍吸纳男性村民和限制组织扩展的因素。于是,2003年底,妇女协会更名为农民协会,并于次年6月7日以永济市蒲州镇农民协会之名正式在民政局注册成立,它成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获得法律正式授权的农民协会。这意味着,寨子村妇女的集体行动在获得事实正当性之后,又获得了法律的正当性。到2016年7月,协会拥有全职会员48人(其中男性7人,女性41人)。
三、公共物品:从妇女发展走向公共治理
乡村女性集体行动的核心是公共物品的组织与提供。因为,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决定了任何集体行动和相互依存问题都需要从公共物品开始 〔7 〕。公共物品唤起了不同需求、不同年龄、不同经历、不同层次乡村女性对自身主体性成长的同样的热情。它是女性从私域走向公域的“换乘站”,是女性从个体存在走向集体行动的“集结场”,更是女性内在自我实现的吁求与外在贫困乏弱的处境最好的榫合点。它既有具象形式的呈现,如农业技术、文化娱乐、安全卫生、组织载体等;又有抽象形式的呈现,如价值规范、制度规则、公共精神等。而且,女性集体行动产生的公共物品既要凸显女性特质,真正反映和契合乡村女性的本真需求,又需超越性别鸿沟和地域区隔,衍射到男性场域和社区场域,在多元主体共生的情境下,实现女性主体性的包容性成长。
为了满足妇女们娱乐、交往、共同生活等被长期忽视的精神需求,妇女协会组织妇女们开展了跳舞、唱歌等娱乐活动。但仅跳舞等活动无法让妇女学会与其他主体合作共生,妇女间的各种矛盾冲突依旧频繁发生。于是,她们组建学习小组、订阅《农家女》杂志,开始了一场提升素质的学习活动。寨子村妇女们的主体性通过集体学习而不断得到确证:将诸如“婆媳关系”“夫妻矛盾”等女性话题置于公共场域中进行讨论的过程,亦是妇女参与公共话语建构的过程,它在乡规民约的修缮与重构中注入了女性角色和女性诉求;通过对传统文化的再认同,塑造乡村女性乐观、自信、随和、坚韧、勤奋、互助的品性;通过对新兴文化的分析,引导妇女摒弃浮躁、喧嚣、功利、世故的糟粕,培养自身公益、守法、理性、学习、卫生的意识。
更重要的是,乡村女性集体行动还必须从妇女发展走向公共治理。只有参与村庄公共物品提供,方能让乡村女性的主体性在公共场域中得到淬炼,同时获得集体行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2003年3月,妇女协会开始着手修巷子。在村庄道路建设中,寨子村的妇女们以“美丽家园”的情感策略,形成对村民的共意动员,在协商、对话、讨论中达成“一致同意”,男女村民共同参与到改善村庄环境的集体行动中。它一方面使得妇女在公域中的价值逐渐被接纳和认可,另一方面也推动着乡村治理机制的变迁。两性在某些公共场域中“握手言和”,妇女开始成为村庄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公共事务两性共治的逻辑逐步取代了公共事务男性统治的逻辑。它表明,在国家和宗族缺场的情形下,两性能够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满足自身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当男女两性能够平等互动、开放自在地“共存”与“共在”时,主体性之间的性别隔障便不攻自破,传统“男尊女卑”的性别话语也就被缓慢地挤出乡土社会。
四、制度规则:主体性稳定性成长的保证
对乡村女性集体行动的制度分析,其关键在于将行动与互动纳入一种有规则和结构的开放场域中。这是因为,乡村女性集体行动既创造价值与意义,也形成规则与结构,步入了制度化轨道。其中,价值观念确定制度目标和功能,规则结构体现制度思想并提供践行思想的手段和方法 〔8 〕13-14。随着寨子村妇女们主体性的成长,她们开始为自己的行为制定规则,这个过程即是修缮旧秩序、重构新秩序的制度化过程。那么,协会妇女们集体行动伊始面临着什么样的旧秩序旧规则呢?在村落层面,传统公社体制解体后,村民之间的联系愈加松散,对共同体的认同不断减弱,普遍缺乏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动力和热情。而且,守望相助的道德秩序日趋失灵,独富的价值理念逐步侵占了村民们的认知和情感世界,使得村民的心灵彼此封闭,陷入了一种“恨其有,笑其无”的主体性互斥的泥沼,导致他们应对市场风险、自然灾害的能力也越来越弱。
在女性层面,传统伦理规范在遭遇了消费主义的冲击之后逐渐变得支离破碎,但新的价值准则又尚未来得及构建,致使缺乏规约的乡村女性被物质撩拨得情不自禁而坠入了物欲的海洋。她们被物质和利益抽空的内心无处安放,不得不退隐回归,向传统世界寻求情感的些许慰藉。然而,传统性别话语趁机沉渣泛起,封建伦理和奇风异俗应时激活 〔9 〕202,乡村女性进退维谷,不得不自觉地向商业资本、现代技术和封建话语交出了自己身体与灵魂的控制权。
显然,旧制度旧秩序是乡村女性主体性成长的屏障,也是她们集体行动中所必须修缮和重构的对象。一方面,她们借助规则的方法在女性群体内部来划分权利和责任,构建关系和秩序,以降低交易成本,谋求集体行动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她们在女性群体外部修缮旧规则和创制新规则,以拆解封建规则,抵御商业规则的侵蚀,继而弥合女性规则世界中传统与现代的断裂带。最终在制度规则演绎过程中,培育起女性主体的规则意识,变革主体的激励结构与选择逻辑,化解主体间的冲突和矛盾,从而避免主体的相互抵牾与排斥,保证主体性的稳定成长。
具体而言,协会先后建立了入会制度、学习制度、辅导员制度、娱乐活动制度、冲突调解制度、手工艺传承制度等等。这些以集束方式呈现的制度涵盖了影响女性行动者的“进入和退出规则,职位规则,范围规则,权威规则,聚合规则,信息规则和偿付规则” 〔10 〕71等。同时,这些规则的建立并非是自动实现的,而是妇女们集体行动的结果。它既有随着日益客观化而出现的制度化,即将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创新和意义外化于一种客观事实;又有基于回报递增的制度化,即强调作为社会生活驱动力量之一的激励作用;还有基于承诺递增的制度化,即向行动者灌输技术以外的价值观 〔8 〕130-135。
总之,协会的妇女们在集体行动过程中通过不断探索和试错来改变自身的行为规则和选择逻辑,调整女性与男性、女性与女性、个体与群体、个体与公共、主体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界定主体的权力与义务,避免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五、公共精神:主体性可持续成长的支柱
公共精神是主体性可持续成长的支柱,是制度规则有效执行的基础。这是因为,乡村女性的集体行動不是女性主体的自娱自乐,更非停留在个体主体性、团体主体性层面的沾沾自喜,而是在公共精神的熏沐指引下,将乡村女性的双眼带离自怨自艾、自私自利的私域空间,延展到开放包容、奉献利他的公共空间。公共精神意味着主体性的关怀溢出自我、他我和小群体的范畴,拓展到公共领域。具有公共性的主体关心公共事务和公共福祉,维护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建构公共秩序和公共伦理,改善公共生活和公共行为。乡村女性只有在公共性的武装下,方能从精神世界里强力清除封建伦理余毒,稀释过分傲娇的消费主义文化,矫正内心部分失落偏颇的价值重心,最终获得对自我身体和灵魂的全部控制权 〔11 〕。
协会通过修缮和建立各种制度规则,将自我意识、女性意识、他者意识、公共意识及学习意识、素质意识等植入妇女及其他村民心中,极大地提升了妇女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而在这些意识的指引下,妇女在与妇女、男性、协会及村庄的互动中逐渐培养起了自身的公共精神和公共品德,这是一种主体性成长之后的自主、自为的行为。现在,协会大部分妇女都关心村庄事务、公共利益及公共价值,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生活,并视公共生活为自身主体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正如协会骨干R所说,她们工作的目的和乐趣不是为了钱,而是为协会服务,为村民谋福利,她们在奉献的过程中能够找到意义、获得满足。
由此,一个女性主体性成长的良性循环圈得以建立。即乡村女性主体性的成长促使她们将公共生活中一些良善的品格主动内化为一种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内化反过来又促进女性自我扬弃和更新,引领她们从公共规约向自我发展转变,开始重新关注自身的伦理道德和生活品位。这种在公共生活中强调的自我发展,是一种公民精神提升和公共精神提升的自我发展 〔7 〕,更是乡村女性主体性成长和成熟的显著表现。
总之,寨子村妇女协会的实践表明,乡村女性能够在小范围内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促进自身主体性在物理世界、规则世界和精神世界中茁壮成长 〔7 〕。物理世界中的成长表现为,女性通过自主的方式满足自身对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需求;规则世界中的成长表现为,女性通过主体性的实践来修缮旧规则、创制新规则,在规则世界中确证女性角色和女性地位;精神世界中的成长表现为,女性的主体性关怀溢出个体和群体的范畴,拓展到公共领域,关心公共事务、参与公共生活、培养公共精神,实现公共治理与自我发展的协调推进(见图1)。
但三个世界并非孤立无涉的,而是相互绞合、互构而生的。一个世界中主体性的成长可能需要其他世界的支撑,相反它也为另一个世界中主体性的成长奠定基础。例如,制度规则为公共物品供给中主体间的冲突提供了化解渠道,公共精神为规则的有效执行营造了恰适的伦理环境和道德基础,而公共精神又是在公共物品供给中通过主体间的互动交融凝聚提炼而成的。
六、前景与展望
寨子村妇女协会的“娜拉”们这次没有出走,更没有堕落,而是在脚下的土地上依靠集体行动,建立妇女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发展经济事务、调解社会冲突,修缮乡规民约、培育公共精神,建设美好家园。它意味着,只要具备了行动者、组织、公共物品、规则结构、公共精神五个因素,中国乡村的女性们便可以在小范围内探索出一条自我解放、自我发展、自我成长的有效路径。当然,主体性的成长并非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女性意识与女性价值的自我建构、空间传播与社会认同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随着集体行动的一幕幕展开,乡村女性虽然会获得自身主体性的成长机会,但也可能因为主体性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产生疑虑而裹足不前。在集体行动的过程中,各种内部和外部的解构因素也相伴相生。为此,我们应该分析她们在主体性成长中的困境与挑战,继而呈现其前景与未来。寨子村妇女们的经验表明,乡村女性主体性成长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女性主体性的成长必然激起旧式乡村男性精英对自身势力范围及权益的焦虑,他们会本能地采取或明或暗、或正当或卑劣的方式阻滞女性的发展。寨子村某任村支部书记感觉到协会发展对自身权威的挑战,他利用公权力将村庄分为三个派别,以此达到分裂和牵制协会的目的,他在打井等诸多事情上为难协会,组织本派系村民到市、省和中央上访,之后镇领导不得不将其调入镇里以息事宁人。二是随着越来越多的男性进入协会并成为骨干会员,挤占了女性的活动空间,女性面临着再次被边缘化的风险。寨子村妇女协会的发展壮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回流,协会最初发起者中的那批中年妇女逐渐退出了主要负责人的岗位,取而代之的是文化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的男性年轻人。离开了集体的庇护,中年妇女们或许会被迫从公域空间退回到私域空间。三是发轫于民间的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溢出政府的权域,一群主体性不断成长的乡民在基本的生存需求满足之后,必然会追求诸如自主、自由、独立等更高层次的需求。而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逻辑下,这或许给基层政府的心理上带来了不确定性的忧虑。为此,可作如下展望:
第一,增强制度变迁过程的保障性,使主体间的冲突日趋减少。寨子村女性的集体行动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而制度变迁意味着新旧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寨子村妇女的集体行动必然会修缮旧规则甚至是创制新规则,继而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调整原有主体在村落中的地位和角色,从而损害部分主体的利益,最终酿成主体间的矛盾冲突。因此,未来乡村女性在集体行动中应当注重制度变迁过程的保障性,增加对利益受损群体的补偿,使主体间的冲突内部化,从而在女性集体行动的场域中容纳多元主体,并使他们都能够和平有序地共同参与公共治理活动,建立共同愿景、分享信息、责任共担、活动互助,最终实现共同利益,维护新的规则秩序。所以,协会应该采用利益诱导、人情劝服、平等合作等策略维护旧式乡村精英的利益,实现与他们的和谐共处。
第二,逐渐建立起具有较高共识的制度文化愿景。制度规则产生持久生命力的核心在于制度文化的建立,它能提高制度绩效降低制度成本,更能促使行动者将对规则的认知和践行内化为一种本能和惯习。然而,制度规则的文化属性使得新旧制度在替代、转化和交易过程中发生一定的张力,旧制度巨大的历史惯性会形成对新制度的反拨,阻碍新制度的顺利推展及相应的新制度文化的形成。未来,协会应通过理论学习、交互实践等方式让两性都接受和认同女性的主体性地位,在权力资源分配、公共物品供给、合作经济发展、村落问题治理等规则实践中自觉强调和尊重女性角色,并在实际上赋予其相应权能与资源。
第三,集体行动策略需更加契合政府意愿和社会需求。非政府组织在彰显公益性、志愿性、民间性的同时,也潜在地表现出了集体行动的自主性和政治性 〔12 〕114。而政府的政治垄断属性与非政府组织的集体行动属性相克相争,决定了二者竞争的必然性,非政府组织的公共服务属性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属性相辅相成,提供了二者合作共生的可能性 〔13 〕。因此,协会未来的行动策略将会依循“去政治化”的路径,采取“政治回避”的策略,协会活动主动绕开政治敏感性高、受众弥散性大的政治性议题和社会问题,回避有争议的或危险的区域,实行组织的“政治性剔除”。具体而言,一方面,要与村党支部建立合作关系,尊重和维护村党支部在村落中的地位和权威,接受支部在政治方向、政策主张等方面的正确引导,使协会会员和协会的整体行动自觉融入振兴乡村的战略中,主要聚焦发展乡村合作经济,提供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与基层政府建立合作关系,扮演起政府“帮手”的角色,在价值理念、组织结构和工具行动方面进行调整,以契合政府的意愿,提供政府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解决政府要求解决的社会问题 〔14 〕。
第四,来自政府的管理与支持应更加完善和精准。在既有的强管制-弱支持的制度安排下,制度的天平始终偏向于政府,而不断挤压非政府组织生存的政治制度空间,非政府组织被迫溢出正式的制度框架,在正式制度的夹缝中和非正式制度的空间里寻求生存与发展,这反而更加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未来,政府应逐步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引导妇女协会在正式的制度框架内活动,增强其活动的政治安全性和可预见性。一是管制性制度规则更加明确和精准,在准入、监督和退出的全过程中对协会的组织规模、活动领域、业务范围和资源渠道进行规范和引导。例如,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哪些领域对乡村民间组织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领域和活动都被许可。二是支持性制度规则更加完善和全面,通过减免税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有選择性地给予协会等民间组织以政治认可、经费保障、物质扶助等形式的支持 〔15 〕,发挥它们在公共政策倡导(如精准扶贫)、解决社会问题(如环境保护)、提供公共服务(如互助养老)等方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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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