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祺
内容提要:美国利用“301条款”对中国进行调查并采取贸易措施,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从实践来看,美国共发起123起“301调查”,大部分是以签订双边协议告终。美国协调利用“301条款”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共同维护了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基于“超级301条款”调查发起的贸易争端将降低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导致“中国制造2025”的产业政策发生改变。文章认为,为应对美国“301条款”引起的限制措施,中国应该积极但谨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快开放步伐,加强自主创新的力度,学习“301条款”构建中国的贸易壁垒制度。
2018年,美国依据“301条款”的调查结果,认定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或政策对美国企业造成歧视,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进行大规模征收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的投资并购。中国随之提出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摩擦加剧,贸易战一触即发。*张超:《对于贸易战,中国不想打、不怕打》,《人民日报》2018年3月24日。美国发动贸易战的原因有很多:一是美国对本土企业大规模减税造成财政赤字增加,需要通过关税来弥补;二是为了给“制造业回流”创造市场,需要通过贸易手段加强对美国市场的保护和加大海外市场的开拓;三是美国长期的贸易赤字不利于美元霸权地位,为了保护美元的强势地位也需要实施贸易保护,改善贸易赤字。美国之所以选择中国作为贸易战的目标,原因在于中国是美国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中美之间的贸易结构呈现较强的竞争性。一般情况下,如果一国认定贸易对象违反了WTO规定,应该交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但是美国仅依据本国贸易法律的“301条款”,就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那么,美国为什么可以凭借“301条款”发起贸易争端,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抵触,中国又如何应对因“301条款”而起的贸易争端?
杨国华(2002)发现,美国常常使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都经常遭受调查。基本上美国只需要以“301条款”进行调查为威胁,其他国家就会接受美国的条件。攻守全能的“301条款”是美国用来拓展国外市场、坚守国内阵地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具有明显的域外法律效力特点。乔檀(2006)、齐爱民和雷朝霞(2012)认为,“301条款”本身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何力(2017)也持有相同的观点,“301条款”是美国在WTO成立之前对美国实行不公正贸易行为的国家实行贸易报复的措施,具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和单边主义性质。它显然与WTO的多边主义格格不入,在WTO时代遭受了WTO合规性挑战。但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及其专家组在欧盟诉美国“301条款”案中进行妥协,以不对抗WTO及争端解决机构的规则为前提容忍其继续存在,为“301条款”的复活留下了后患。靳也(2018)认为WTO多边法律规则曾有效制约了美国对其贸易法中“301条款”的使用,然而“301条款”在WTO多边体制之外仍然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因此,整体上看,美国“301条款”在长期内必将一直存在而且有效,中国如何应对因为“301条款”发起的贸易调查甚至是贸易争端成为重要课题。
从性质上看,美国“301”条款属于美国国内对于贸易不公平的贸易救济条款。美国一直是以公平贸易为由在关税减让时要求对方付出同等代价。在二战以后的国际贸易体制中,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大国和贸易大国,为推动全球化,美国让渡了部分贸易利益,对待发展中国家和部分最不发达国家以最优惠的待遇,这在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中均有体现。但是上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经济增长逐渐放缓、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美国立法层面认为美国在关税谈判中减让太多,没有获得对等待遇,美国行政当局为了部分利益,在关税和投资等方面做出了超出对等权力的减让。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规定,当外国实施不公正的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了负担或歧视时,总统有权撤回对该国的减让,或者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此规定并没有在法律层面要求对等待遇,只是要求总统在利益相关团体的请求下,可以采取某些措施,但总统的报复权在形式上和范围上都是有限制的,在范围上体现为总统只能按照规定的比例提高关税。可以说《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52节开启了美国总统可以以提高关税的形式对不对等的行为进行报复,但是该报复是否可以采取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措施,此法律中没有涉及,也没有对“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清晰界定。
《1962年贸易扩展法》实施以后,美国在关贸总协定内提起了数次诉讼,由于关贸总协定本身的不完善性,在贸易争端解决方面存在限制,争端解决机制无效,特别是随着欧共体及其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其在关税、物资流动、要素流动等方面逐渐地自由化,与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不协调。1963年,美国与欧盟的鸡肉贸易争端开启了美欧之间的贸易问题,1969~1973年美国发起了10项诉讼,虽然争端结果基本都是判定美国获得支持,但这种支持不是由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功劳,主要在于美国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力量,其他国家不得不接受美国的条件。因此,美国认为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难以解决贸易争端,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修改和完善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1974年美国国会对贸易法律进行再修订,出台了《1974年贸易法》,特别是第301节,“301条款”由此得来。这项条款一方面可以要求其他参与国进行公平贸易,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即将到来的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中提高美国的谈判力量,迫使其他国家遵从美国的贸易规则。“301条款”规定:总统可以采取不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则的措施,加强了总统对贸易的管制力量,而且在程序上简单化,在利益团体向特别贸易代表申请后可以由总统自由裁量。而且“301条款”取消了美国政府必须遵循的国际义务、扩大了总统权力,只是为限制总统权力不赞成“轻率地、无理地”采取报复行动。东京回合谈判全面削减关税,使进口关税水平下降了35%、美国制成品加权平均关税率降为4%。整体上看,这轮谈判基本达成了美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上的主张。东京回合谈判结束以后,美国总结了期间的经验教训,继续对《1974年贸易法》进行修订,继而出台了《1979年贸易协定法》,其更加强调申诉以及磋商等作用,授权总统有权对依据不管是否得到国会批准的任何贸易协定实施美国的权利,当美国觉得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可以由特别贸易代表与有关外国政府进行磋商,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援引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关贸总协定的前面几轮谈判中,主要是针对货物贸易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由于国际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不仅仅涉及货物贸易,还有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等,但是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没有涉及这些内容。在对外经济联系实践基础上,为推动有关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新一轮国际谈判,《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对“301条款”作了进一步修订,范围包括了服务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等。此项法规进一步简化了对于不公平贸易的报复手续,授权总统特别贸易代表可以对“不公正的”“不合理的”和“歧视性的做法”等词作出法定的解释,在双边磋商中有90天的延期,而且更加明确了美国可以根据每年度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对不公平的贸易伙伴进行单边报复。
经过历次对“301条款”的修改,美国认为“301条款”可以更有效地打开对方市场,迫使贸易对象做出更大让步,即使是在不使用进口限制而仅仅是依据“301条款”进行威胁的情况下,从历次“301条款”的使用也可以看出这一点。1975~1985年,美国总共援用“301条款”53次,但是没有一次落实采取提高关税或者消除贸易壁垒的措施,大部分贸易对象国与美国达成协议。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出现了巨额贸易逆差,国内失业严重,迫使政府采取保护主义的贸易措施,而国会认为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美国的贸易伙伴采取不公平的做法,同时对政府没有落实“301条款”感到失望,因此,1988年出台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减少贸易逆差,提升美国产品国际竞争力。此次对“301条款”的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由总统向特别贸易代表转移,国会议员认为特别贸易代表可以公正地对待贸易本身而不是国际义务;二是,认为“301条款”的报复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能由总统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次修改的明确性使作为贸易救济方式的“301条款”具有系统性和可预见性,鼓励商业界更多地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申请发起调查,而且能够更好地促进自由贸易。
自1974年立法以来,美国政府共开展123次“301调查”,其中大多数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发生的,针对对象为欧共体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日本是美国发起“301调查”最密集的国家之一,截至2017年底,美国向日本发起16起“301调查”,占总调查数量的13%。二战后,美国经历了一段轻松实现经济增长的领跑期,随着欧洲经济的复苏和日本经济的发展,形势发生了改变,到1971年美国的贸易收支转为赤字,即成为总体贸易逆差国家。而日本在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之后制造业迅速崛起,出口增长迅速。上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与美国就纺织品产生贸易争议,70年代钢铁和汽车成为双边贸易摩擦的焦点。虽然上述问题基本以协议方式解决,但美日贸易不平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改善。至1985年,美日间的贸易逆差已经超过460亿美元。当年,美国采取了多项措施(比如通过态度强硬的谈判逼迫日本就范)以期控制不断增大的对日贸易逆差。比较有代表性的事件包括1985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对日本发起针对半导体产业的“301调查”,同年9月广场协议签订直接导致日元大幅升值,最终以日本做出较大让步结束(该案和解协议因支持证据薄弱且条件苛刻而极富争议)。即便如此,美国对日本的货物贸易逆差仍在继续扩大,至1987年超过560亿美元。两国还经常在同一产业中面临着削减过剩产能的问题。在此背景下,1989年6月,美国在同一日对日本发起了3起“301调查”,分别是关于卫星政府采购、巨型计算机政府采购和木材产品的技术歧视性使用;三项调查全部与市场准入相关,日本的相关政策均采用限制政府采购和设立间接性准入标准的方式。1994年,克林顿总统签署行政命令,再次启用“超级301条款”,对日本产品进入美国征收惩罚性关税,并将贸易制裁措施延长至1997年。
WTO成立以来,美国尽量减少使用“301条款”,转向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1998年,欧盟(包括原欧共体)在WTO起诉美国“301条款”的合理性,巴拿马、墨西哥、日本等国要求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加磋商。最终裁定“301 条款”“没有违反协定”,但明确强调了美国的“301条款”必须服从WTO多边争端解决的原则。
图1 美国对全球各国和地区进行“301调查”的次数分布*数据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世贸组织禁止任何世贸成员单边认定其他成员的有关措施违反世贸规则,未经世贸组织授权,任何世贸成员不得单边终止世贸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1994年美国承诺,美贸易代表如作出美国在世贸规则项下权利受损的决定必须基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承诺不能通过“301调查”单边认定其他国家的做法是否违反WTO规则;如果处理与WTO相关的纠纷,美国必须依据世贸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的最终裁决来处理;如果没有世贸组织的授权,美国政府无权终止其在世贸组织项下的义务,也不能进行交叉报复。但是,从美国的实践来看,美国不可能放弃“301条款”这一法律,特别是在全球经济放缓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背景下。美国在WTO成立后已修改了“301”相关法律,但是某些措辞可以有多种解释。1998年,欧盟就“301条款”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起诉,WTO专家组报告判定美国“301条款”调查与WTO规则不相符。在此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美国多次公开保证“301调查”如涉及WTO管辖事务会通过WTO多边机制来解决争议,并承诺不在无WTO授权下采取单边报复措施。WTO专家组认定美国“301条款”相关法律仅在此前提下与WTO规则相吻合,否则构成违规。 虽然“301条款”相关法律没有被WTO裁定违规,这份WTO专家组报告对“301调查”影响很大,导致其后新增“301调查”骤然下降,并且巩固了“301调查”结果由采取或威胁使用单边报复措施逐渐转为提起WTO诉讼的趋势。实践中,2005年之后美国产业界递交“301条款”调查申请书都是将其视为正式向美国政府申请启动WTO诉讼。
整体来看,美国“301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存在冲突,但是美国不会放弃“301条款”,反而会在不断修订该条款的基础上使之更有利于美国的贸易利益。
第一,WTO并没有判定美国“301条款”违反规定,WTO专家组裁决的结果是美国不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也就是说美国可以继续运用“301条款”,可以在调查前进行威胁、也可以在WTO专家小组裁定美国胜诉之后进行报复。而且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既体现了为促进全球贸易的各项规则,也保护了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的利益。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定不能制约和影响美国的贸易利益。
第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301条款”相互协调,共同保护美国的贸易利益。一般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301条款”的国际化及延伸,体现了美国对于不公平贸易的态度。经过多次修订,“301条款”在发起、调查、措施、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较高的透明性和公平性。美国企业、公民、团体等可以根据“301条款”要求发起调查,特别贸易代表依据授权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结果发现由于贸易对象的不公平行为导致美国受损,美国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旦专家小组判定美国胜诉,美国可以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这就是利益团体投诉—政府间贸易争端—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解决路径。即使判决美国败诉、或者美国认为判决并不能有效减少或者弥补损失,美国就采取单边报复的措施。两者相互协调,共同维护美国的贸易利益。
针对中国的“301调查”,截至目前共发生了6次。其中,针对市场准入的有2次,分别是1991年10月,这次调查为一般“301条款”;1992年,美国首先公布了报复清单,中美之间如果达不成协议就征收惩罚性关税,最终中美达成了协议,中国削减大量进口贸易壁垒。另一次是2010年9月针对中国清洁能源补贴问题的调查。2010年10月,美国对华清洁能源有关政策和措施启动“301调查”,并决定在不超过90天内向中国提出磋商要求,调查涵盖了中国风能、太阳能、高效电池和新能源汽车行业的154家企业,以查明美国相关企业的利益是否受到了损害。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的风能补贴计划违反了世贸规则。这次美国没有直接提出惩罚性措施,而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双方磋商结果以中国取消禁止性补贴为最终结果。针对知识产权的有4次,分别是1990、1994、1996和2017年。第一次是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调查,1990年美国将中国升级为“重点观察国家”,对中国首次发起“301调查”。经过6个月的调查,美国贸易代表的调查结论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行为不合理,为美国商业带来负担和限制”,中国在1992年1月对改进知识产权法律作出承诺。1994年6月针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二次调查,美国要求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产品开放,在1995年2月双方达成第二个知识产权协议。1996年4月中国再次被美国确定为重点国家,1996年6月达成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这3次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实施的“301调查”,最终以签订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告终,中国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力度。
最近的一次为2017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开始调查判断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或政策是否对美国企业造成歧视。调查结果认定,中国政府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是不合理的或者具有歧视性的,且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者限制。中国的上述做法给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至少为每年500亿美元。因此,拟采取的行动包括:(1)WTO诉讼。USTR将在WTO起诉中国的歧视性的技术许可做法。(2)25%的从价税。拟议中的加征关税产品清单将包括:航空航天、信息通讯技术、机械。(3)投资限制。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措施,以应对中国收购敏感技术的投资行为。
1.阻碍中美双边经贸关系发展。基于这次“超级301调查”,美国于2018年3月23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约600亿美元商品大规模加征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方企业投资并购,未来有可能增加1 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对此加征关税。*孙鸥梦:《财经观察:美国贸易霸凌会造“十种伤”》,新华网,2018年4月4日。此前美国已经宣布将对进口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以及大型家用洗衣机征收临时性关税,将对进口钢铁和铝分别课以25%和10%的重税。其首要目的就是要降低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按照美方的统计,美国对华贸易逆差2017年达到3 750亿美元,占美国全球贸易逆差5 660亿美元的三分之二。因此,在贸易谈判中美方提出要求在一年内中国削减不平衡1 000亿美元、两年内削减2 000亿美元,削减的途径在于增加从美国的进口和减少对美国的出口。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不平衡并非是由于两国贸易政策制定导致的,而是两国要素禀赋的差异,是美元与黄金脱钩后保持主要国际货币地位、全球价值链分工、美国对华高新技术出口限制以及美国过度消费的低储蓄模式等的必然结果。但是,美方把贸易保护作为重要议题挑起中美贸易战,不管双方谈判结果如何,必将减少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加速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贸易经济一体化,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
表1 2000年以来中国对美国的贸易数据表*数据来源:中国海关。 单位:亿美元
2.打压“中国制造2025”的重点产业。美国此次“特殊301调查”挑起的贸易争端不仅仅是表面上中美之间的贸易不平衡,最重要的是针对代表高端制造业发展方向的“中国制造2025”发展的核心产业,美国希望通过贸易壁垒和其他限制措施打压中国未来发展的高端制造业。美国宣布征税25%的中国产品基本上就是中国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产品,也是“中国制造2025”的重点方向,其中并不涉及中国绝对优势地位的纺织、服装、皮革等传统制造业。美国对中兴通讯的出口禁令更是凸显了中国在发展高科技的基础科技方面比较薄弱,大多受制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虽然在“中国制造2025”提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核高基重大专项”)到2020年要取得突破,攻克关键技术,拥有完全自主创新体系,并在全球电子信息技术与产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的实践看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基础元器件方面受制于人,一旦来源受到限制,其下游产业发展犹如空中楼阁。
“301条款”作为美国对贸易伙伴不公平贸易的单边措施,不符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因此,中国在面对“301”调查时,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应对: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指出:“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1995年WTO成立以来,共受理538起贸易争端,相比较关贸总协定近50年间仅处理了300多起贸易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确实起到了缓解贸易摩擦的作用。因此,当发生贸易争端的时候,应当积极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而美国“301条款”也不是直接抗辩WTO争端解决机制,只是在其无法保证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采取的单边措施。此次美国发起“301条款”调查之后,绕开WTO争端解决机制,直接对中国发起贸易报复,是不符合WTO相关规定的。中国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美国的单边做法,同时联合欧盟以及其他WTO成员,以集体道德力量的支持和总理事会的介入,共同反对美国的单边做法,以争取最大程度的支持。
当然,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也不应该抱有很大期待。即使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专家小组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专家小组的常设性、第三方如何参与更有效透明地促进案件的解决、争端解决的期限过长、如何在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保护弱贸易方的权利等。这些问题对于中国来说也仍然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话语权还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中美之间贸易力量的不对等(中国对美国出口近5 000亿美元,而美国对中国出口1 500多亿美元),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还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目前中国面临新的开放局面,需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开放的心态参与经济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在“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背景下,中国应该在以下方面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
1.扩大对外直接投资。由于国际分工,中国成为“世界工厂”,贸易格局为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制成品,整体上为“大进大出”,积累了大量的贸易顺差,而贸易顺差部分又以美国国债的方式转移到美国。根据贸易附加值相关理论,中国的贸易获益比较少,特别是在高科技产业只占50%左右,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环保规制的加强,这种贸易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中国积极扩大产业转移,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东南亚和非洲等地区,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就会转移到其他国家对美国的出口,以减少中美之间贸易摩擦的可能性。
2.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中国国内产业转移到国外,国内不断扩大的需求需要满足,这就需要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积极扩大进口。扩大进口既是国际产业转移的客观结果,也是满足中国居民高质量生活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中国在旅游服务贸易上呈现较大的贸易逆差,购物旅游成为旅游的主要目的,这反映出国内产品供给端难以满足需求,需要从国外进口,但是由于高关税限制了其在国内的销售,以旅游购物和代购的形式替代了进口,这部分产品包括化妆品、包、奶粉等,后续应该进一步降低服装、箱包、鞋靴、特色食品、药品、保健品、日化用品、家用设备、文化娱乐、日杂百货等各类消费品的关税,将这些类别平均税率进一步降低到5%以下,部分产品可以零关税。目前,中国的加权平均关税率为3.5%,高于加拿大(0.8%)、美国(1.6%)等国,还有较大的减税空间。
3.放宽市场准入。“301调查”报告指出中国的外资政策存在外国所有权限制,如合资公司会被通过股权限制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美方企业施压,强制实施美方技术转让。为此,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提出了磋商要求,欧盟、日本等国家也加入其中。虽然中国在完成《加入WTO议定书》市场准入方面表现优秀,但相比较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目前中国有必要也有条件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放宽市场准入有助于国内外资本的投资与创新激励,满足国内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提升竞争水平和国内企业竞争能力,保护只能带来落后。当然,中国的市场准入应该按照自身的条件设立开放表,不能因为外部压力被迫开放不适合条件的行业;同时,加快对国内民营企业的开放步伐。
随着中国技术创新的发展,部分行业已经可以与美国相竞争,但是在核心元器件和基础材料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要下定决心、保持恒心、找准重心,加速推动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李建广:《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建设网络强国,习近平提出新要求》,《人民日报》2018年4月21日。不能认为参与全球价值链就可以获得所有需要的技术和产品,一旦供应链受阻就会导致产业发展受阻。在遵循技术创新发展规律的情况下,优化技术布局、选准方向、重点突破。在金融、财税、国际贸易、人才、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优化政策环境,吸收各种创新要素,实现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取得较强的国际竞争优势。
“301条款”开创了国内法律应用于国际法的先例,而且WTO争端解决机制也认可了相关做法,这要求中国在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情况下,一方面,需要适应美国的做法,只有积极学习研究美国“301条款”、利用“301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合理的程序范围内抗辩,以争取调查有利于中国。同时研究好“301条款”中美国国家贸易评估报告里有关贸易障碍的行为,评估国内的相关做法是否合适,做好防范措施,避免下一次“301条款”调查的发生。另一方面,随着未来中国消费水平的提升,进口规模必将大幅增加,贸易顺差会进一步减少,甚至会出现贸易逆差的情况。为保护中国贸易利益,有必要在学习借鉴 “301条款”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的贸易壁垒制度,在进口规模没有表现得非常重要的情况下不会引起国外的强烈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