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的“媒介审判”与“舆论审判”

2018-08-11 10:07张嘉琦
西部学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新媒体

摘要:在媒介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互联网技术影响着传统的媒介格局,新媒体特别是自媒体的出现和广泛普及使得“媒介审判”的原有概念有了新的变化。在传统媒体格局下,“舆论审判”这一概念经常与“媒介审判”二者混用。本文通过分析二者关系,结合实例探究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这一概念的转向,目的是将二者辨析开来,并能够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规避措施。

关键词:新媒体;媒介审判;舆论审判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8)05-0066-03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认识和应对媒介和舆论参与或影响司法审判案件的现象。在传统媒体的格局之下,舆论主要通过传统主流媒体对事件及观点进行议程设置而形成,在其引导之下发展,并且最终通过传统媒体的报道而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由于传统媒体的单向性较强,民意难以及时反馈,舆论发挥的作用也就十分有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此时公民参与讨论社会公共事务的场域并没有完全形成,民意自下而上的意见输送渠道也不够畅通。[1]此时的“媒介审判”主体无疑是传统媒体。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Web2.0时代自媒体的发展,UGC模式逐渐普及,用户能够自己生产并发布内容,拥有了一个公开自由的言论场所,因此形成了一种新形态的公共领域。那么,这种由网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事件相对于过去以传统媒体为主导发声的“媒介审判”而言,具有哪些不同的特征?这类由舆论参与司法审判的事件能够简单地被定义为“媒介审判”吗?

一、“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的区别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一个舶来词汇,最早发源于美国,又称“报刊裁判”,指的是“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律意义上的定罪和审判”[2]17。我国学者针对本国国情对“媒介审判”一词做出了界定,其中最被当前学界认同的是我国新闻传播法学家魏则西提出的概念:“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3]209而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则对此概念做了更精炼的描述,他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165。

由“媒介审判”的溯源及其有关定义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媒介审判”的主体是指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第二,审判过程中起作用的主要是丧失公平公正的新闻报道以及评论,在这些报道或评论当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预判案件结果所致;第三,在有失偏颇的报道中体现的是新闻从业人员通过综合搜集信息并把关之后向外传播的立场。

对于舆论的确切含义,目前在学界影响比较大的是刘建明先生提出的定义,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共同意见”[5]343。因此“舆论审判”的审判主体是这种共同意见背后的公众,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新闻从业人员,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此外,在舆论审判影响司法案件的过程中,起作用的并不是传统的新闻报道,而是逐渐达成合意的公共舆论,出于某种原因对案件或涉案人员进行预先定罪,通过自发或集合的方式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最后,在这一过程中体现的并不是新闻媒体或从业者的立场,而是大多数公众的立场。

目前,部分学者在引用“媒介审判”的概念定性某一事件时,往往会将其与“舆论审判”当做同一概念对待。但是根据上述对二者概念的辨析可以看出,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在审判主体、过程及表达立场等方面都具有明显差异,因此二者在部分情况下不能混用。那么,是否存在“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两个概念能够等同起来的情况呢?如果有,二者又是在何时形成了分离呢?这个问题需要结合社会中媒介语境的变迁来研究。

二、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转向

新媒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每个时代都存在自己的新媒体。本文以微博作为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代表,并以2010年微博元年为分界线,结合实例探究在此之前和之后,“媒介审判”发生了怎样的转向。

(一)以“张金柱案”为例看“媒介审判”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新闻报道媒介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为主。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被定性为媒介审判的案例是“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河南郑州警察张金柱酒后驾车,撞倒正常行驶的市民苏东海及其子,苏东海本人被撞之后被汽车拖行了1500米,儿子苏磊送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判决前,媒体便对此案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报道,针对张金柱的警察身份大做文章,说其“知法犯法”“张金柱必死来平民愤”。正是在各路媒体的“喊杀”声中,媒介审判的力量起了效果,最后张金柱被判死刑。在死刑执行之前,张金柱对媒体说:“我不是死在法律上,是你们这些记者杀了我!”该案判决之后,有一些法学家表示判刑过重,此案被告本不应该判死刑。[6]这一案件中各大新闻媒体对张金柱警察身份的过度渲染、对其刑罚的预先审判导致司法机关做出了不当判罚,是媒介审判的代表性事件。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总结出媒介审判的特点。首先,审判主体是以《南方周末》《大河报》等为代表的传统媒体。这是由当时的媒介格局所决定的,传统的主流官方媒体起较大影响。其次,审判过程主要经历了从地方媒体报道到主流媒体定罪的過程:案件发生之初由当地媒体进行首轮报道,较有影响力的事件便会得到关注,从而引发主流的全国媒体报道。二者共同报道并定下了案件的舆论氛围,媒体定罪也就基本完成。尽管这种舆论氛围也影响了民意,但由于传统媒体缺乏受众反馈和互动的渠道和平台,因此公众的多数或少数意见都难以展示于前,能够上达的民意也往往是通过传统媒体的把关之后才向外传播。这就导致了媒介审判过程中,所表达的立场并非单纯的舆论立场,而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者的立场。

(二)以“药家鑫案”为例看“舆论审判”

在自媒体时代,传播改变了以往单向的传输模式,开启了一个网状的、传受双方地位对等的互动模式。微博作为一个可以快速并广泛传播信息的平台,为民意舆论能够不经过传统媒体而产生影响力提供了可能性,因此造成了一系列“舆论审判”的案例。这里以在微博上引起了强烈舆论反响的“药家鑫案”看“舆论审判”的过程及特征。此案件发生后,网友通过“人肉搜索”获取药家鑫父亲及其亲友的个人信息,爆出其成长经历及杀害张妙的残忍手段。在微博上甚至出现了一个名为“药家鑫杀人案——民众投票审判”的投票活动,让网民在以下四个选项中单选一项:“药家鑫自首,认错态度良好,疑似精神病,不死刑”“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死缓”“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必须斩立决”“相信法院,法院最后判决一定是对的”。此活动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前一周结束,参与投票人数为62942人,其中绝大多数网民选择了“必须斩立决”的选项。[7]这个投票活动公开倡导网民在官方还未对当事人进行判决时,提前以自己的立场对药家鑫定罪,并且最终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结果。

可以看出,“药家鑫案”并不是单纯的媒介审判的案例。首先是审判主体由关注并参与讨论、发表自己意见的广大网民组成,这是由新媒体的格局决定的;其次,在审判过程中,尽管传统主流媒体起到了一定的引导舆论的作用,但是最终形成影响力的还是借助社交媒体平台自助发表意见并形成舆论的公众,他们最终直接影响了审判结果;最后,对案件的态度反映的也不是官方主流媒体的立场,而是大多数网民的意见。

(三)从“媒介审判”到“舆论审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媒体的出现导致传统的媒介格局被打破,并因此影响了“媒介审判”的过程,催生了新的审判形式,即“舆论审判”。互联网的发展为自媒体平台的出现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随着微博等自媒体的诞生,每个人都有了参与社会事件的渠道,拥有了自由表达意见的话语权。当观点能够不经过媒体的“把关”而独立传播并形成共同意见时,就会形成不同于传统媒介审判的“舆论审判”。自媒体平台为“舆论审判”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而将这种可能性催生为现实性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网络环境下的社会、受众以及媒体等的合力。

第一,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网络环境下海量信息得以大范围快速传播,成为社会矛盾凸显的推手。当贫富差距、贪污腐化等尖锐的现实问题出现在案件当中时,往往会迅速点燃公众的愤怒和不满。网络成为人们表达这种不满的平台,并通过相互影响和传递引起共鸣。当这种声势浩大的表达最终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民意时,就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

第二,受到新媒体冲击下的传统媒体为了博取关注度,会为了迎合受众口味去报道大多数受众的意见。这种立场会使传统媒体丧失原有的客观性,激化广大受众的情绪,通过顺应舆论来制造网络狂欢,并最终影响司法审判。

第三,网民大多数缺乏理性思考,在发表意见时往往按照感性认识做出判断。这种感性支配意见的思维方式主要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首先,网络环境中网民的媒介素养良莠不齐,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网民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审判案件;其次,人们对待特定事物的固有印象也会产生立场上的偏颇;最后,网络媒体为网民提供了高度匿名的保护机制,但是这一机制所造成的主体隐匿性使得公众能够自由地、不受任何拘束地发表意见,这也导致了理性的缺失,从而造成虚假信息的泛滥和偏激观点大众化的后果。

可以看出,在新媒体时代,影响司法独立性的主体逐渐由传统的官方媒体让渡给了广大能够自由发表意见的公众,当舆论不再通过传统媒体把关,而是直接在网络平台形成并发挥作用时,“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之间就形成了明显的分野。

三、研究意义及对策

本文对“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两个概念做了界定和区分,旨在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措施,防止媒体及公众对司法独立性的损害。

尽管“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二者有明显的不同,但需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两个审判过程的主体,即媒体和公众之间并不是简单的二元划分,而是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割裂开来。舆论的形成是一个媒体和公众的互动过程,媒体在这一过程中引导公众意见,并且被公众意见影响,最后二者合力形成舆论。区分两者的目的并不是将某一案件简单地定性为其一,而是关注在舆论形成过程中内在的互动过程,以及互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哪一方,并针对主导一方提出相应措施,以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我们正处在网络时代,从长远来看,审判过程中舆论的力量将逐渐占据上风,司法部门必然要直面网络舆论的影响。因此,防止“舆论审判”要从司法部门和公众两方面入手。

在司法部门方面,国家权力机关要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机制。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都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8]除此之外,司法部門要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及时利用新媒体与公众进行互动,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赢得公民的信任,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监督权。针对那些立场偏移的舆论要及时给予纠正和制衡,在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基础上引导公民走向理性。加强对网民的教育和管理也是杜绝“舆论审判”、维持司法独立性的重要手段。要扎实开展普法活动,引导网民学法、知法、懂法,认同并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原则,使广大网民能够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同时,加强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这是防止网络行为失范的前提。[8]最后,传统主流媒体从业人员及社交媒体中的“意见领袖”也应当肩负起引导舆论的责任,要认清自己言论和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力,杜绝为了吸引关注而迎合公众舆论的言论及报道,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性、权威性,给出经过深思熟虑的、专业的观点。

四、结语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传播的重心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的移动过程,也是传受双方地位逐渐达到平衡的过程。当前新媒体发展趋势是以公众为中心,不断强化传受互动和受众体验,弱化传播者和接收者的角色划分。这种趋势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舆论力量的逐渐强大,传统媒体丢失了其“把关人”的地位,而舆论能够通过新媒体形成并直接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在众多其他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形成不同于传统“媒介审判”的“舆论审判”过程。因此,在面对此类事件时,不能将“舆论审判”与传统意义上由主流媒体为影响源的“媒介审判”混为一谈,从而将矛头直指新闻从业者的媒介素养的问题上去。相反,应当改变关注点,从影响司法独立性的源头——公众入手来杜绝这一过程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贺敬杰.网络舆论审判的合理性探析[J].新闻界,2014(24).

[2](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规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

[5]刘建明.舆论传播[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6]许莹.媒介审判何时休?——对张金柱个案的分析[J].今日湖北:理论版,2007(3).

[7]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J].当代传播,2011(5).

[8]苏亚娟.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北京:北京印刷学院,2014.

作者简介:张嘉琦,单位为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方向为危机传播与新媒体传播。

(责任编辑:薛耀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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