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农产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探索

2018-08-09 01:39刘惠敏马坤远
中国绿色画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家庭农场

刘惠敏 马坤远

摘要:家庭农场逐渐成为农产品供给主力、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其农产品安全事关13亿人“舌尖安全”。衢江体系以“吃得放心、吃得安心”为目标,惠及多方主体,实现家庭农场高产增收、消费者信心提升、现代农业有效发展以及安全事故显著减少等效果。衢江区实践反映了农产品安全治理从政府为主走向多元主体协同的探索,这对我国农产品安全建设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关键词:家庭农场;农产品安全;协同治理

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的主体,家庭农场不断发展,以集约化、规模化、商业化的经营特点,既适应现在我国农业生产家庭经营的需要,也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需要,逐步成为现代农业发展主体,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模式。

然而,“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安全是社会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需求,如何保障农产品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家庭农场作为农产品供给主体,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如何改变我国家庭农场农产品安全的保障仍依赖以运动式治理、以罚代管、分割式治理为特征的治理机制,将“协同治理”理念引入,推进家庭农场农产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的探索已经刻不容缓。

一、衢江区家庭农场农产品安全治理体系

衢江体系围绕“家庭农场安全生产”内核,以源头保障、过程保证、服务支撑贯穿生产环节,并通过利益激励体系形成农场安全生产内部动因,实现高质安全农产品产出。衢江区家庭农场农产品安全治理体系以“吃得放心、吃得安心”为目标,围绕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因素,将体系细分为八大体系,包括:1、完善产地环境保护体系,力抓五水共治、土壤净化、肥药控害;2、完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口,落实长效监管;3、完善农业标准生产体系,制定实施标准、科学规划生产布局和基地建设;4、完善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检测资源、发挥机构作用;5、完善质量安全溯源体系,落实生产档案制度、追溯信息管理平台;6、完善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实现行业自律、信用评级、社会监督;7、完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深入田间、科企合作、培育网络;8、完善多元营销市场体系,打响衢江品牌。

二、社会力量为治理体系运行提供监督

八大体系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而社会公众的参与,在于各方自身的诉求的回应:消费者希望购买到安全高质农产品保障切身利益,并出于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参与其中;新闻媒体出于自身职责和追求关乎民生民意的热点话题,切实关注与农产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八大体系;社会组织如家庭农场协会以提升家庭农场会员竞争力和保障农产品行业稳定为宗旨,积极配合八大体系。

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非安全行为,提升维权意识;公布红灰黑榜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既宣传了示范性家庭农场,又为社会公众选择农产品提供重要参考;组建衢江家庭农场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规范约束。

三、讨论与思考

目前,将农产品安全放在第一位,对安全事件“零容忍”,全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已成社会各方主体的共识。为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安全,我国正对家庭农场农产品安全协同治理机制进行初步探索。然而,即使是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放心农业浙江省样板衢江区,也只是处于从以政府治理为主走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初级阶段,政府主导色彩仍较为浓厚。是否需要进行多元协同治理以及如何走向协同治理是有待探讨的问题。

(一)农产品安全:靠单方监督还是靠多元协同治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究竟是靠政府单方面治理还是靠多元协同治理一直是广泛争论的话题。但是我国一直以来都无法突破政府单方面治理的格局。

政府运用公权力进行治理,使家庭农场必须无条件遵守其制定的规范标准并通过直接纠正农场的生产行为,实现高效率。其他主体由于缺少强制力的保障,只能发现和反映问题,而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政府权力过于集中易引发贪污腐败,政府全能化治理模式带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也使得政府治理出现力不从心的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单方面治理的长效性。以衢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严打”行动为例,政府计划开展从生产到销售、从农资市场到产品市场的全方位地毯式排查,但组织次数有限,也难以形成常规工作。

国内外已经有许多地区尝试建立协同治理机制,我国广西省提出以“商标富农”的形式提升家庭农场收益,实现农场内部自律;日本社区支持农业模式(CSA)——消费者直接参与农场生产,将社会公众纳入协同治理机制。不论以哪种方式建立协同治理机制,都需立足政府维护农业高效运行、家庭农场实现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大目标。如何将三大目标结合起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是建立多元协同治理机制的关键。

保障农产品安全符合政府、家庭農场、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满足三方协同配合、共同治理的条件。通过总结当前治理机制的经验,结合国内外有益做法,多元协同治理完全有必要、有可能实现。

(二)农产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还是家庭农场

在传统的认知中,政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首先应找政府。政府自身也认为,应该对农产品进行全能化治理,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但农产品的质量问题究竟是“产”出来的还是“管”出来的?治本必须溯源。

家庭农场才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的源头环节是家庭农场,保障农产品安全是农场必须尽到的社会责任。国外的一些地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家庭农场的责任主体地位,并有针对性地调整了治理政策。欧盟委员会为保障农产品安全,便在建立农产品安全战略的同时给予家庭农场在采取何种安全措施方面的自由,而不是依靠政府进行单一的强制性管制。政府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严格的生产标准,并通过设立有效的执法机构为家庭农场的生产活动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至于以何种方式达到标准则由农场自由选择。政府也通过政策扶助,鼓励农场不断更新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方式方法。而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家庭农场将成为首先追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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