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红亚
【摘要】想要实现刑法的功能,就必要发挥刑法修改和刑法解释的功能。但是在刑法修改与解释作为司法适用当中的两个渠道,二者是弥补刑法规范中漏洞中的都是来自不同主体,从而造成二者之间的冲突。这就需要对刑法修改和刑法解释冲突进行深度探究。
【关键词】刑法修改 刑法解释 冲突 方法
刑法的修改与解释是完善刑法的重要渠道,我国刑法大小修改己经经历了30多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300多个刑事司法解释,大约每年要颁行10多个刑法解释。从修法释法层面分析,刑法修改要早于刑法解释,在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当中(1979-2018),刑法修改和刑法解释频率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趋势。部分需要刑法修改的内容是否能够用刑法解释解决是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刑法修改与解释之间产生冲突时,提供更加合理的方式得以解决。
一、刑法修改与刑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一)冲突形式
制定刑法的最终功能是能够在规范性条文中得到有效适用。通过文字表达并由概念、规则构成的刑法系统,但是这些文字内容难以和社会现象一一对应。要求司法人员必须要能够采用某种技术手段来处理刑法规范和客观事实之间的非对应处。针对这种技术处理,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重新定义,可以说刑事司法适用活动就是刑法解释。刑法修改主体、程序相关规定,如果刑法解释不违背规范内涵的前提下,采用刑法修改方法弥补刑法规范,会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同时也不利于刑法系统的稳定性,容易出现立法、司法混乱。如果刑法解释都要采用立法坑定,则刑法解释则没必要存在。所以在刑法规定范围内,则不用采取刑法修改方式解决。
(二)造成二者冲突的原因
(1)司法适用过程中的两个选择。刑法解释更多是针对刑法规范,从而对其进行细化、明确、运用做出明确解释,所以刑法解释中的任何涉及项都要在法律规范范围内,如果超出了基本内框架,则刑法解释就是对立法造成破坏。刑法修改虽然也是针对现有的规范框架,但本质上是对其进行修正、弥补、废除,从而完善刑法规范。所以二者在司法适用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但依旧无法同时适用的两种选择。针对刑法解释解决司法适用等情况,哪些方面情况需要用修改、哪些方面需要解释来解决问题,是造成刑法解释和修改冲突的重要原因。
(2)弥补刑法规范的两种途径。在刑事立法中,势必会存在一定的漏洞问题,而刑法解释与修改是修补刑法规范的两个手段。在刑事司法中,法官可以对刑法规定进行合理解释,特殊情况还可以人防最高司法机关进行解释,从而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实现有效适用刑法的目标。如果刑法条文含糊不清,对于己经犯罪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犯罪的,则需要采用刑法修改的方法解决。但是对于犯罪论处但是没有规定的,只可以采用刑法修改方法,如果依然采用刑法解释则违背罪刑法原则。所以,针对这些模糊不清的法律条文到底是采用刑法解释还是刑法修改,是造成二者冲突的重要云因。
(3)司法权与立法权的抗衡。由于刑法解释和修改主体不同,也就是二者的实施权利来源不同,刑法解释来源于司法机关;刑法修改来源于立法机关。因此,从本质上说,刑法解释和修改之间的冲突就是司法权和立法权间的中冲突。其中,司法权在立法权中处在弱势地位,所以在司法权行驶过程中容易受到其他权利侵犯。当然,如果随意行使立法权,会破坏司法的稳定,不利于在司法中使用刑法规范,导致刑法规范适用混乱问题,严重影响刑法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和威信度。
二、刑法修改与刑法解释冲突的消解
(一)消解原则
在刑法规范适用前,必须要对刑法进行理解和解释,明确规范内容的内在含义,这样才能够在具体事实中应用刑法,可以说刑法解释是满足刑法裁判的基本需求。刑法解释不仅仅是对刑法条文关系的深刻理解,同时也是对刑法条文内涵价值观的深刻领悟。可见刑法解释的重要性,刑法有效性与刑法解释直接挂钩。所以如何协调刑法修改与解释之间的关系,消解二者间的冲突,需要从以下两个原则出发。
(1)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必须要保证适用中的明确性,既然刑法规范之内可以对刑法进行解释,则不需要采用刑法修改方法解决,如果采用刑法修改则是画蛇添足,不利于刑法适用。再者,针对刑法解释而出现的僭越情况,则是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容忍的。所以,要是在刑法规范领域下,刑法解释要结合案件实际,做出对应的解释,在不违背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基础上,实现刑法适用的目标。所以在考察刑法修改和解释是否冲突的情况下,要以罪刑法定为基础,判断采用刑法解释还是修改方法实现刑法适用目的。
(2)法益保护原则。由于刑法修改和解释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因为司法活动中针对某种刑法无法明确犯罪行为,但是认为该行为有规制的必要,此时就要考虑用刑法修改还是刑法解释来达到刑法适用目标,但却没有提出明确界限。如果刑法没有规定该种行为是否获罪,如果采用刑法解释对模糊的概念进行理清,但是这个模糊概念是由立法造成的,则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除了立法造成的因素,还包括社会变化导致刑法之后、法律自身特点等,但结果都是相同(非司法原因)。如果是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且符合法益保护必要,则需要结合刑法精神并在刑法规范下做出解释。如果刑法解释不符合原则要求,但是达到了法益保护目的时,此时就要采用刑法修改方法弥补漏洞。这样即可权衡某个行为是否值得解释,且在解释无法达到目标时采用刑法修改得以解决。
(二)消解方式
(1)分析造成刑事司法问题的原因。在司法当中没有严格执法所造成的问题,则不涉及刑法解释、修改等方面问题。如果是解释不清而造成的刑事司法问题,则不是涉及到刑法修改。展开刑法解释通常是由于刑法规范中某条文不够明确,因为刑法规范不明确造成的问题,则需要找出刑法规范不明确的原因。如果采用刑法解释可以解决此问题,则不需要启动刑法修改程序,只有所有的解释方法无法让其入罪时,明确是因为刑法针对某些行为是否入罪没有规定才有刑法修改必要,从而进行刑法修改。
(2)遵循罪刑法定、法益保护原则。如果是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以及刑法规范领域下需要进行刑法解释,则可以根据刑法精神进行刑法解释,从而实现刑法适用目的。如果刑法解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则无法用刑法解释来弥补刑法规范,但被侵犯的法益需要保护条件下,才可以采用刑法修改的方法约束该行为。通过罪刑法定和法益保护原则来制约刑法解释和修改当中的适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二者之间的冲突问题。
(3)针对二者冲突因素提出消解方法。针对刑法规范中的不适当情况,需要通过有权机关进行修正,而想要确保刑法中的稳定性,则必须要避免出现不适用刑法修改产生,可以采用事后刑法解释对修改内容更具适用性。也就是让二者相互制约、相互协调而消解的冲突问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法修改与解释之间的矛盾本质来源于立法和司法权利的冲突,但是两个机关都是服务于法律,所以刑法修改与解释最终实施目标一致。这就需要贯彻罪刑法定、法益保护两相原则,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方法,最终的目标是弥补刑法规范漏洞,从而实现刑法适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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